市医院职工请假管理规定
市级医院职工请假管理规定(2015新版)
为规范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政策,经研究,我院对各种假期及假期待遇重新规定如下:
一、年休假
1、休假时间
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休假时间原则上应该当年度使用,不能跨年度补假,个别确实因为工作需要无法休假者,必须由科室提前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延至次年。有些科室确实工作需要必须分段休假者,可由科室领导从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三段,并向人事科报备。
2、报酬标准
年休假期间标准工资照发(标准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
3、不享受当年休假的情况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如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待遇,病、事假又达到或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婚、丧假
1、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结婚)的,可享受15天的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可给婚假3天。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休婚假须携结婚证复印件到人事科备案。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
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需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据远近另给路程假。
4、职工在婚、丧假期间(含路程时间),标准工资照发。
三、事假
1、已休完年休假的职工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7日以内。事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事假期间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按日减发。
3、职工因私出境出国事假的规定
(1)归侨、侨眷职工或其他职工因私事(除探亲以外)请假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因故经批准续假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未按期返回超过假期(含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职工因私赴台可申请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
(3)职工因私出境出国期间,其待遇按国内事假办理。
四、病假
1、病假具体办理程序:
(1)须由本院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方可休病假。
(2)凡职工到院外就诊者(急诊和出差外地例外),其病休证明,也需本院医师按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否则一律无效。
(3)因病住院需医师签署意见(急诊例外),第二天补办请假手续,可委托他人代办。
(4)病愈出院后,需继续休息治疗者,应持出院休息证明,由本院医师按病情提出建议休息时间,方可休息。
(5)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病假待遇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
(1)病假2个月以内,标准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10%的病假工资,但提高标准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5)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在职老职工,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五、生育假
1、产假
女职工24周岁以上或男方30周岁以上生育,或职工双方晚婚后(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须在产后3个月内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可享受135天产假,男方可享受7日照顾假。其他按正常婚龄生育(含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女职工,产假为98天。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
2、保胎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在六个月内按病假办理。
3、哺乳时间
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哺乳期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累积计算。
4、节育避孕术后休息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性输卵管结扎休21天,上节育环休2天;男性输精管结扎休7天;女性4个月内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30天,满4个月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52天。
5、在享受以上产假、照顾假期间,职工工资全额照发,每月发放补贴1000元,不足一月的按天数计发,不再享受奖金或其他福利,职工评奖、晋级等不受影响。
六、探亲假
探亲假是职工探望长期两地分居(在zz、仙游以外)的配偶、父母等亲属的假期。
1、探亲假的种类和时限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限一方)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工作许可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上述假期,不包括路途往返时间,但包括假期内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路途时间另给。
职工探亲假原则上不分期使用,确有特殊情况同时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进行的,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分两期安排,但只给一次路程假。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须持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经所在单位核准后,所超过时间可作探亲路程处理。
2、探亲假的条件和范围
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即利用正常的交通工具(汽车、火车和轮船),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不能享受探亲假的情形:
(1)实习生、见习生、出国进修培训人员(指进修、培训期间);
(2)职工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如因病在家休养等)已和配偶、父母团聚分别累计达到30天、20天以上的;
(3)女职工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超过产假(含难产、双生增假)后继续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配偶的待遇。
(4)职工在探配偶时,同时也能探父母的(指配偶、父母同居一地),不再享受探父母亲假。
夫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实行休假制度(如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以实行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亲假,但因工作需要,享有休假制度的一方当年确实不能利用休假期到其配偶所在地团聚的,另一方可享受探亲假。
职工原与配偶、父母居住一地,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分居两地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分居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假。
职工配偶病故或离婚,又不和父母在一起的,可以从配偶病故或离婚的下一年度开始改为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亲假待遇。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当年现役军人已回家探亲的(1年1次30天),其配偶仍可享受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1996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亲的按国务院侨办侨政会字[1982]11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16号文件执行。
3、探亲假的工资待遇
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含路途)其标准工资照发。
七、工伤假
工伤假指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停工进行治疗并保留薪资的期限。
1、工伤的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可向zz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医院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可按工伤假审批。
2、工伤假的期限
工伤假期包括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休息和治疗期间。其中出院后的休息和治疗期间由医院根据本院医师的建议和员工伤害程度以及伤害部位并结合其工作内容等因素予以核定。工伤假期的期限不少于住院的期限,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少于医生建议休息的期限。员工对医院核定的工伤假期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
3、工伤假的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八、请假程序及考勤
1、职工请假2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均需填写《zz市第一医院工作人员请假单》,持有关证明(病假疾病证明书、探亲假有关信函、婚假结婚证复印件等)按批准权限办好手续后到人事科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个别因特殊情况,假前未能办好手续,应由科室负责人事先告知人事科,本人在事后尽快补办请假手续或由他人代办(滞后一般不超过2周,产假滞后不超过1个月)。凡科室有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扣除科室当月人事科考核评分5分。
2、凡本院职工脱产外出学习、进修、开会、参加学术活动等,均要向科室请假,填写《外出学习/进修审批表》逐级审批后报人事科、科教科备案。中层干部外出(离开zz市区)应在外出前填写《中层干部外出报批表》,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报人事科备案方可外出;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因公出省出国的,同时须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市卫生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3、职工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的假期来休假,因工作或其它原因未能按照审批备案的时间来休假的(如提前上班或推迟休假等)应及时到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或销假;有需要续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4、职工不得自行积假、借假或提前用假,假期跨年度一律作废,请假必须要服从科室的统筹安排。
5、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做好考勤登记、统计工作,于每月5日前汇总后报人事科备案。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篇2:文学院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文学学院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为强化学生教育实践环节,提高学生教师职业技能,有效地提升学生的职业竞争力,河北师大已正式实行3.5+0.5的培养模式。全日制师范专业的本科生在学期间一般应参加0.5学年的顶岗实习(含教育实习)实践学习,以顶岗任课的方式完成教学实践环节的学习任务。为了保证我院顶岗实习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现根据《河北师范大学顶岗实习工程管理办法》和《河北师范大学顶岗实习教学工作安排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教学和学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文学院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一、顶岗领导小组
根据学校有关顶岗实习工作的文件精神,特成立文学院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副书记、教学副院长。
成员:实习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教学秘书、团委书记、教法教研室主任。
职责:见《河北师范大学顶岗实习工程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
二、顶岗安排与要求
1、按照本科师范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文学院顶岗实习工作安排在第六学期进行。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分为整学期顶岗和参加一般教育实习两种形式进行。
2、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为师范专业全日制本科生,专接本、对外汉语专业和语言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参加顶岗实习。
3、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修完本专业必修课和教育类必修课程,具备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素质与能力,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且身体健康。
4、不允许不具备条件的低年级学生提前申请参加顶岗实习。
5、学院要选派驻县教师和专业教师对顶岗实习生进行全方位指导,确保实习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巡视指导的具体时间与时段将根据学校和学院顶岗实习工作情况统筹安排。
三、顶岗工作分工
顶岗实习工作由教学和学生工作两部门同时管理,分工负责。具体分工:
(一)学生工作部门(副书记、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职责
1、与顶岗实习办公室协调,确定实习形式、具体人数及市县分配情况,制定顶岗实习计划。
2、负责实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培训工作。主要包括心理培训、组织纪律教育、校纪校规教育、安全教育、师德教育、教师形象教育等。详细要求见《关于做好顶岗实习学生实习前培训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3、负责学生实习期间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4、顶岗实习结束归来的总结与表彰工作。
(二)教务部门(教学副院长、教学秘书和教法教研室主任)职责:
1、与教务处和顶岗实习办公室协调,制定顶岗实习专业培训计划。
2、做好顶岗实习前教学技能培训工作。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学论、备课、听课、说课、上课、评课等教学技能及班主任工作的具体培训工作。
3、对学生进行顶岗前的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测评与考核。
4、选派并组织专业教师到各实习点对实习生进行专业巡回指导。
5、顶岗实习(包括教育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6、顶岗实习工作的评定与总结。
四、驻县教师与专业指导教师职责
1、驻县教师由领导组从学院教师中选定,驻县教师要按学校顶岗实习办公室统一要求,按时进驻负责县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协调实习县市、实习学校和实习生等各种关系,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与顶岗办和学院保持密切联系,保证实习工作安全顺利地进行。
2、专业指导教师,离校前需到教务办填写巡回指导登记表。到达和离开实习学校时,都必须有驻县教师的签字认证,回来方可报销差旅费用。
3、巡回指导教师要对所负责的实习生认真指导,指导备课、检查教案、听试讲、听上课,把握实习生的教学水平,总体上解决学生专业上或生活上的问题后方可离开实习点。不认真进行专业指导,流于形式过程,引起学生不满者,视为教学事故。
4、巡回指导教师要根据巡回指导把握的学生实习水平与状况,结合实习学校所给成绩,为所指导的学生做出顶岗实习成绩评定,并指导学生填写相关的各类实习表格。
5、驻县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的待遇按学校规定执行,往返差旅费由教务处报销,驻县或巡视补贴由顶岗办报销。驻县或巡视期间学院为驻县教师或巡视指导教师每天记2个教学工作量。
五、实习生成绩评定
1、顶岗实习从性质上说包括传统的教育实习和顶岗实习两部分。参加整学期顶岗者记6+12=18个学分。参加半学期顶岗者记6+6=12个学分。参加传统的教育实习者记6个学分。
2、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首先要求实习学校对自己的实习进行成绩评定,给出顶岗实习分数(百分制记分)。
3、实习返校后由专业巡回指导教师根据巡回所把握的学生实习水平与状况,结合实习学校所给成绩,为所指导的学生做出顶岗实习成绩评定,给出顶岗实习分数(百分制记分)。
六、其他
1、顶岗实习是一项探索性实习形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2、本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3:妇幼保健院各类假期待遇规定
妇幼保健院关于各类假期待遇的规定
职工请假在本市范围,须经科室领导同意;职工离开嘉兴五县两区2天以内向科室请假,3天及以上(包括公休、法定假)填写请假单,按医院要求执行。以下各类假期均需个人申请,科室、职能科室或分管院长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核备案。
(一)年休假
1.年休假对象
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2.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5天。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4.有关问题处理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交流调动人员的年休假,由单位根据原单位出具是否已休年休假的证明进行安排。如原单位已休年休假的,交流调动的当年度不再安排;未休或已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统筹安排休年休假或补足其应休天数。
(3)职工的年休假假期一般在当年度休完,年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二)病假
1.凡请病假者,本人须凭本院指定医生签字的疾病诊断证明,经防保院感科审核登记后向所在科室领导请假,上交人事科,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外院病假及急诊病假证明应凭病历卡,须由本院指定医生复诊签字。
3.职工病假六个月为长病假,凡请长病假者,必须提供长期病史资料或每年复检一次,并经本院指定医生签字。
4.职工连续病假三个月者,如要求复工须进行试工:
(1)连续病假三个月要求复工者,须经半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一周,则取消试工,按连续病假处理。
(2)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要求复工者,须经一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一周,则取消试工,按连续病假处理。
5.职工长病假要求复工,须由本院指定医生复查,防保院感科审核,职能部门同意
方可安排一个月试工,在试工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一周,则取消试工,按连续病假处理。
6.试工原则上须在原工种、原岗位进行。
7.各类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8.病假期间如遇法定假、公休日,病假时间要连续计算。
9.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10.病假期间福利发放待遇:1-15天扣除半个月,16天及以上扣除一个月。
11.职工病假工资待遇
项目病假工资条件
连续停工医疗在6个月以内的
连续停工医疗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
二个月以内
2-6个月以内的从第3个月起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工作年限满十年
工作不满十年
工作满十年
待遇标准100%90%100%70%80%
附:医院指定医生
内科:z外科:z
妇科:z产科:z
(三)放射保健假
为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完善放射工作人员的假期制度,现对放射保健假期作如下规定:
1.假期
(1)从事放射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者,可享受保健假每年4周。
(2)从事放射工作,不满二十年,满十年以上者可享受保健假3周。
(3)从事放射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者,可享受保健假2周。
2.休养规定
(1)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并入参加医院组织的职工疗休养。
(2)工作二十年以下者,假期自行安排,不列入疗休养安排。
(3)以上假期由科室自行安排。
3.费用规定
(1)参加放射疗休养的对象,不再享受医院工会组织的旅游。
(2)参加每年一次的疗休养费用,给予一定的基数,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3)疗养费用按医院规定的地点及标准费用。
(4)基数按每年1800元。
(四)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的、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项目
职工国内探亲
归侨、侨眷、台胞、台属出境探亲
父母已去世的归侨侨眷台胞台属职工探亲
已婚未婚已婚未婚出境国内
探父母探配偶探父母探配偶探父母探父母探亲兄弟姐妹
年
篇4:人民医院实习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人民医院实习学生的教学管理规定
一、凡接受实习生的科室,应指定一名主治医师或高年资住院医师担任,带教老师,负责管理,制定实习计划,组织实施完成教学大纲。
二、临床实习生必须参加各级医师、护理查房,结合病员病例进行实践教学,并随时向实习生提问和作必要的解答。
三、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定期安排不同形式的专题、专业讲座和教学查房,每周至少一至二次。
四、实习生必须按时完成住院病员的住院病历和各种观察记录,带教老师应认真检查修改病历并指导学生进行各项技术操作。
五、实习生应严格考勤制度,病、事假三天以内由科批准,三天以上须有所在院校正式函电证明,实习学生本人的请假函电一律不准假。
六、各科室对实习生要严格要求,实习结束时,认真做好实习鉴定,并征求实习生对教学工作的改进意见。
篇5:考勤管理制度员工请假休假管理办法
考勤管理制度之员工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事假:
1、员工因事确需本人处理,两天以上事假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行政部;部门经理因事请假需书面申请,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人事行政部。来不及请假,应电话通知,经同意后方可请假,事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2、员工请假,返回工作岗位时,必须到人事部销假,否则人事部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3、员工事假扣款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第二条病假:
1、员工上班时因病需接受治疗,应先得到部门经理批准,并按请假时间计扣工资。
2、员工请3天以上病假须开具县(区)级以上证明,经人事行部审核批准方能有效。
3、员工因突发性疾病或病重无法上班,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通知部门经理或人事行政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4、员工因病(工伤、产假除外)不能工作达一个月以上者,公司有权进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病假扣款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第三条工伤假:
1、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非人为原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发生事故后,员工必须按有关程序迅速上报公司人事行政部,经公司认定后,方可作为工伤。
2、工伤假期内员工享受定额工资,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治疗费用及抚恤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法定假:
国家法定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员工如遇当值,可安排在假期结束后一月内补休或以加班计算。
第五条丧假:
遇正式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辞世,公司批准员工享受5天吊唁假;假期内公司支付定额工资,不报并旅费,同时人事行政部有权要求员工出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谎报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婚假:
员工婚假定为7天,如男女双方晚婚(男方25岁,女方23岁)可延长假期为10天,同时员工享受定额工资。
第七条产假:
公司正式员工申请分娩假时须呈交医院证明书,经公司核准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分娩假(假期内支付定额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