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辅料认定工程师岗位职责内容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结构辅料认定工程师岗位职责内容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3

1.负责结构辅料的确认及试产跟踪。

2.负责结构辅料的供应商资质审核。

3.负责结构辅料供应商现场考察。

4.负责结构辅料生产、市场失效分析及跟踪供应商闭环处理。

5.负责搜集结构辅料的国家或国际标准,整理企业标准。

篇2: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07年10月26日制定,2013年11月29日修订,院发〔2013〕106号)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53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应当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划分为以下2个档次: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zz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第四条 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认定机构:

  (一)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由各系部成立的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在各系部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得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当在本年级学生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准备和提供国家资助政策宣传资料和相关表格;招生就业处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当同时寄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国家资助政策宣传资料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各系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当向在校学生发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zz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初,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zz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zz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zz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果有异议,应当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在全系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果师生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情况属实,应当做出调整。

  (六)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zz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后续管理:

  (一)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应当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库,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每学年应当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高度重视,严格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各系部应当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八条 认定结果的适用:

  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适用于本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并作为对学生其他有关资助的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zz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zz理工学院

  2013年11月29日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zz理工学院 系: 专业: 班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前
户口
□城镇□农村
家庭人口数   毕业学校   个人特长  
孤 残 □是 □否 单亲 □是□否 烈士子女 □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与学生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学生本人 学生家长
或监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月日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注:此表可复印使用。请如实填写,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后,交到学校

  附件2:

  洛阳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年收入
号码
系 别   专 业   年 级  
班 级   学 号   在校联系电话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学生签字:年月日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陈述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B.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年月日
C.家庭经济不困难□  
认定决定 系 意 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系认真审核后, 学校学生资助机构意见 经学生所在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加盖部门公章)

篇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处工作职责内容

1.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法律、法规要求所需各类文件审核工作。

2.负责起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文件。

3.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发证、变更等工作中的行政执法工作。

4.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等告知行政相对人受理结果。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及权利。

篇4:一通三防方面特殊生产工艺认定及安全技术规定

  “一通三防”方面特殊生产工艺认定及安全技术规定

  以下工序,为通风管理特殊生产工艺,在管理、施工、操作过程中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措施并对有关人进行技术培训。

  (一) 处理瓦斯超限、排放瓦斯安全技术规定

  1、安全技术措施:

  (1)处理局部瓦斯超限,必须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法,超限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应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2)排放瓦斯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141条、129条执行。必须严格执行“三级排放制度”。

  (3)临时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沼气浓度不超过3%时,由当班瓦斯员、安监员、电工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常规排放瓦斯措施在现场组织排放。

  (4)若超限地点的沼气浓度达3%及以上,排放回风流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和有人工作的地点时,要制订专门的安全排放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总工程师明确人员负责现场排放工作,并签字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

  (5)若超限地点的沼气浓度达5%以上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排放回风流影响范围大,排放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组织排放。

  (6)排放措施中要有对瓦斯积聚的数量和排放需要的时间进行预计的内容。措施中要明确受排放回风流影响的地点,站岗地点,撤人、断电范围,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通讯方式,瓦斯监测点位置,风流控制方法等,要以图文说明。

  (7)排放瓦斯应采用风筒加接短节由外往里逐段排放法或风筒错口法,排出的风流同全风压汇合处的ch4或co2浓度不得超过1.5%。

  (8)排放人员不得进入瓦斯浓度达 3%以上的地点,采用光学瓦斯鉴定器测量瓦斯浓度时,不得在瓦斯浓度大于3%的地点读数,应在新鲜风流中读取数值。

  (9)严禁采用“一风吹”法或连续停开局扇法排放瓦斯。

  (10)排放具有串联关系的巷道,或排放因停电、停工等原因造成的多个巷道瓦斯超限,必须按顺序逐个排放,由进风侧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扇负担区域排放完后,方可排放被串局扇或

  第二台局扇负担区域的瓦斯,严禁多头面同时排放。

  (11)排放瓦斯的局扇应实行“三专”供电,排放期间须派电工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局扇运转正常。

  (12)排放完后,瓦斯员要对整个巷道及受回风流影响地点的瓦斯浓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只有在瓦斯浓度均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稳定30min没有变化后,才可以人工送电,恢复生产。

  (13)排放瓦斯前后都要向矿调度汇报,规模较大的排放要向集团公司生产调度汇报。

  2、保证措施:

  (1)建立瓦斯超限分析制度,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查清超限原因,找出责任者,并对责任者进行教育,并制定预防措施。

  (2)建立排放瓦斯措施会审制度,排放瓦斯措施要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调度、安监、技术、机电、生产等部门进行会审,以保证措施的全面性、合理性、可靠性。

  (3)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对于较大的瓦斯排放,矿要成立以总工程师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井上、井下排放瓦斯负责人,排放瓦斯的全过程和主要环节,安监部门都要派专人进行监督,确保排放措施落实。

  (4)要明确三个责任,即:明确撤人和警戒者的责任;明确断电范围和实施断电和完好检查者的责任;明确现场指挥者的责任。

  3、强制执行措施:

  排放积聚浓度达3%及以上的瓦斯时必须执行三个原则:即撤人原则:受排放回风流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断电原则:受排放回风流影响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断电;限量原则:排放瓦斯必须采取控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的措施。

  4、技术培训内容:

  (1)瓦斯员、兼职瓦斯员、安监员、放炮员、生产单位的班组长、电工等特殊工种接受有关瓦斯知识的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

  (2)对以上各工种培训的内容除以通风、瓦斯常识,矿井瓦斯涌出情况,《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相关内容为主外,还要对其进行处理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方法及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等知识的培训。

  (3)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在入井前,必须学习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篇5: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质量是教学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对教学事故及时严肃、妥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内本科生、专科生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研究生、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的教学活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教学事故等级及计算

第三条教学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较大事故)、三级(一般性事故)。

第四条一学年内累计2次三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二级责任事故;一学年内累计2次二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一级事故;依此类推。

第三章教学事故分类及级别

第五条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言论。

2、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就医,直接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或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含实验教学、实习指导等)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

3、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监考教师迟到45分钟以上(含45分钟),导致考试无法按原计划正常进行。

4、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5、考试前,教职人员有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泄露考试内容或在考场协助学生作弊。

6、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当丢失一个教学班的在校生考试成绩或学生档案或原始成绩单或应保存的试卷等。

7、故意出具或办理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籍学历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教师及管理人员私自更改学生成绩或伪造学生成绩单,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8、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20%。

9、无不当理由,教师拒不接受学院(院、教研室)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致使无人上课。

10、一学年中,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中出现3篇或3篇以上大面积抄袭。

1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45分钟以上。

12、未获批准,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调课一次或教师上课中途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15分钟。

13、未获批准,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

第六条二级教学事故

1、未获批准,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或舍弃(或拖下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2、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卷面成绩,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

3、未经系主任或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由他人代课。

4、任课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遗失学生试卷,致使学生考试成绩无法确定,严重损害学生利益。

5、由于教学安排和教学管理失误,导致一个教学班缺课、缺考、停课、停考。

6、教师无故缺课一次或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20分钟以内;监考迟到在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

7、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8、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必须就医直接经济损失达千元以上,万元以下。

9、教师或相关管理人员因过失致使考题泄漏。

10、教师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

11、按计划应有作业(实验报告、设计报告)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中布置的作业无一次批发。

12、试卷命题严重出错或试卷印刷错误致使考试中断或失效。

13、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发现考生有违纪或舞弊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14、因监考人员不认真清点试卷,造成考试结束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己声明不交的学生除外)。

15、考试评分以后试卷应保留至少3学年,在此期间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试卷。

16、在课堂上恶意散布不健康的内容或大量谈论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17、经抽查,因批改错误或核分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5名以上。

18、给学生发放、摊派征订计划外的教材或参考书。

19、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未及时了解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20、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21、因工作疏忽,学院期末未及时发送教师任课通告,造成下学期初教师缺课。

22、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当丢失在校个别学生考试成绩、档案或原始成绩单或应保存的试卷等。

23、因课程编排、考试编排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24、因教室管理人员疏忽,造成无教师(学生)到课,致使学生(教师)空等。

25、非客观因素造成单课教材错购需报废价值(以原价计)在3000元以上。

26、学期第2周,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15%。

27、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达千元以上(含千元);或未购、错购、误购、错配实验所用试剂,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

28、非校外因素或非突发事故并且事先未能通知的停电、停水造成上课、实验中断。

29、己允诺完成的水电气及教学设备修缮未完成,又未提早解释,使己到场的师生无法正常上实验课程。

30、一学年中,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出现2篇或以上大面积抄袭。

31、未获批准,变动上课时间或停课出差。

32、因过失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第七条三级教学事故

1、课前未点名或未委托班干部点名。

2、无故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

3、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疏忽,致使教师(学生)等候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4、教师未能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导致课堂出现无序状态。

5、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10分钟以内;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内。

6、教师着背心(体育课例外)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例外)。

7、教师在上课时接听手机或者携BP机或手机并发出声响。

8、监考人员迟到在10分钟以内。

9、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10、任课教师未经开课学院批准,擅自调整考试时间。

11、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就医直接经济损失300元以上1000以下者。

12、试题印刷、装订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3、不按教学大纲要求出题,致使试题过于简单或过于难,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

14、未按授课计划规定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批改后的作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给学生。

15、审查不认真,错发、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16、因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学期第2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17、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10%。

18、一学年中,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中出现1篇或以上大面积抄袭。

19、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在千元以下;或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所用试剂,影响实验课正常进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影响实验课正常进行。

20、上课前15分钟,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

21、在上课时间内,铃声或广播乱响。

第八条教学计划内的体育、实习、实验课程,其适用办法等同于课堂教学。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分

第九条教学事故可由发现人、知情人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一周内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实,即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并报事故裁定人核准后,于一周内将事故认定书通知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条事故记录表和认定书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及事故等级依照《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进行认定和区分。一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二级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核定。事故责任处分由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认定结果及本办法有关条文负责实施。有关教学事故有档案记载应一式二份,分别由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对于构成1次三级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记载并在院、系或部门范围内通报;对于构成1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对于构成1次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并推迟其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间一年;一学年内累计构成2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的责任者,将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职)、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解聘,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凡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都应依照其事故等级,相应对其施行扣减学年教学工作量或扣发年度工作奖金的处罚:一级教学事故责任者扣减30%;二级事故责任者扣减20%:三级事故责任者扣减10%。

第十四条如累计达到等同于高一等级事故者,应执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级的处罚,对其己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记载,不作重复处罚。

第五章申诉和仲裁

第十五条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十日内向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书面提请复议。

第十六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举行一次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本学期内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到会申述,并进行复议和仲裁。教学工作委员会仲裁为最终裁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本办法认定其事故的类别、等级和责任人,并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文施行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28日起实行。实行之日起,原《z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