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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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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院在校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

第五条 认定过程中,既要坚持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对于家庭经济困难而能积极缴纳规定费用的学生优先认定;对于有缴费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学生不予认定。

第四章组织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第六条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部署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工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由系主任组长、辅导员和班主任参加的认定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班级人数的10%)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做好本班级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额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30%,且按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设置。

第十条 对在校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参照巢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者,为一般困难或困难。

第十二条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巢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特殊困难。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一),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

2、烈士子女;

3、单亲家庭子女;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

6、学生本人突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家庭无力支付其全部治疗费用的。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随时申请和认定。

第十六条 学院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需要申请认定的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二),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各系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八条 各系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结合申请人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正当方式向各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各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正当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工处)提请复议。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应责成有关系、班级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全校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报请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办理认定批复手续,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 认定工作完成后,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填写《安徽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附件三),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系每学年第二学期应对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应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终止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提交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院将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不定期地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其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各系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

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系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档案,完整保存认定资料、详细记录资助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学院 学工处

学校管理制度 后勤管理制度 学生管理制度

教师管理制度 教学管理制度 公章管理制度

篇2:某供水公司稽查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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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公司稽查工作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稽查部门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供用水,加强对收费服务过程中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减少违章、违规、违法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稽查工作内容的管理及要求

1、向公司内部及广大市民宣传贯彻执行供水行业有关法规和制度。

2、对公司营销等部门内外勤工作人员工作质量、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3、对公司的内部职工采取不正当手段同用户联手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等贪污现象进行稽查处理。

4、会同各收费部门对各类违章用水进行查办、追缴、处罚,包括对公司内部违章用水的查处。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私自进行水表装、改、换、移、落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外稽查工作的管理及要求

1、在对外执法过程中,稽查人员必须持有执法证件进行监督、检查。

2、稽查人员对违章用水点要控制好现场,摄影取证,证实违章用水事实,同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下发违章用水通知。

3、对不履行处罚义务的用水户,稽查人员要请示稽查保卫处长,采取停水措施。处罚金额以《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为准,并开据税务局下发统一发票。

4、违章用户对处罚提出异议者,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三、对内稽查工作的管理及要求

1、在对内执法过程中,稽查人员严格检查各收费部门的收费质量及服务质量,内查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2、对所查出问题稽查保卫处统一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时向被稽查部门领导反馈,如有不同意可要求复核、进一步稽核,对已确认问题要及时处理。

科室职责 科教职责 科研处职责

篇3:企业公司员工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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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员工奖罚制度

目的: 树立制度、健全组织,规范工作行为.

范围:凡本司所属员工.

内容:

第一条:奖励种类

奖励分为下列三种:

一、记嘉奖

二、记小功

三、记大功

第二条:奖励

有下列事迹者经查属实者,由直属主管或人事单位签单请总经理核准后予以奖励。

一、有下列事迹者,予以记嘉奖:

(一)工作绩效特佳,参加各项评比足为其它部门为模范。

(二)热心服务或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

(三)支持公司重大专案,圆满达成任务。

(四)积极参与救援或抢修工作,精神可嘉。

(五)有优良事迹足为其它人员表率。

(六)凡检举在严禁吸烟场所,吸烟或引火。

二、有下列事迹者得予记小功:

(一)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滞存品利用、转用具有成效。

(三)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宜。

(四)举发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之案件,经查属实。

(五)不畏暴力,奋勇执行勤务。

(六)具有其它较大功劳,足以表扬。

三、有下列事迹者,得予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公司重大损害。

(二)维护公司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

(三)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

(四)研究发明或提出重大改善,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

(五)对于业务拓展、产品销售有特殊功绩。

(六)具有其它特殊功绩。

第三条:处罚种类

处罚种类区分为六种:

一、记警告

二、记申诫

三、记小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

六、辞退

第四条:处罚

公司员工有下列事迹经查属实者,直属主管应立即签单请人事单位办理处罚,案情重大者,并得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警告。

(一)未依规定穿着工作服或未依规定配带上岗证

(二)会议未经直属主管同意而擅自不到。

(三)上班时间吃零食、聊天、听随身听或看与工作无关之报纸、杂志。

(四)未做好整理整顿或水电管制工作。

(五)行政命令、会议结论、主管交办或本身责任事项有期限而延误执行,但未造成重大损失。

(六)请假调班未交接重要工作,但未造成重大损失。

(七)职务上例行表单未填送或未依流程或审核权限审核或分发、归档、损失轻微。

(八)管理人员对所部属所提出的文件、单据有不符合公司规定而仍予以签名审核情节轻微。

(九)对于自己本份内的工作任务推诿不办,经劝导仍不听。

(十)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十一)上班时间内赤膊、穿拖鞋、短裤、背心及衣服不整齐。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申诫。

(一)工作时间内打瞌睡、嬉戏或擅离工作岗位。

(二)对主管人员合理安排的工作态度恶劣。

(三)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四)负责检查或监督的管理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

(五)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门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六)破坏环境卫生者情节严重。

(七)办事不力,未尽职责或积压工作延误时效。

(八)下班后电器未关重犯。

(十)行政命令、会议结论、主管交办或本身责任事项未申报正当理由而不执行。

(十一)职务调动,对原承办业务交接事项未明确,经劝告而仍不履行。

(十二)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较严重。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记小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造成公司损失。

(二)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

(三)私自改变作业操作程序,致使工厂造成损失。

(四)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司车辆、生产设备或原物料。

(五)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六)工作散漫,屦劝不改,严重影响工作或士气。

(七)上班时间内在厂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八)职务调动,对原承办业务交接有延误或拒不交接。

(九)请假、换班时对工作未交接清楚导致工作上发生损失情节严重。

(十)在上班时间聚集讨论非属公务之事,经劝诫不听。

(十一)因工作交待不清,致使发生工作错误,严重浪费成本。

(十二)上班时间内处理私务,严重影响公务。

(十三)对上级人员有关职务上的查询,故意隐满或报告不实。

(十四)虚报生产量、不良品量、材料用量等数据。

(十五)在公司内与同事口角经劝阻不听。

(十六)员工上网不得传送侵害公司知识产权的文字、图片或任何形式的档案于互联网络上。

(十七)委托他人打卡或代他人打卡或伪造出勤纪录。

(十八)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轻微。

(十九)在车间内或不允许动火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

(二十)非公务上班期间内喝酒或醉酒后上班。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发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二)泄漏生产或业务机密。

(三)遣失保管的重要文件、印信、财物或工具。

(四)擅自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

(五)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导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六)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

,经劝导仍不听从。

(七)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品。

(八)一年内无故旷工积满十五日以上。

(九)主管人员隐瞒部属违反公司规定事项,经查属实。

(十)主管人员对部属督导不周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十一)在工作场所内内斗殴。

(十二)事务处理未依规定手续办理,致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十三)产品出货点交或工程验收不实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十四)保管的财物非因自然损耗而盘亏,情节重大。

(十五)浮报费用或虚报资料、意图溢领奖金、津贴或图利他人者。

(十六)在厂区内赌博者。

(十七)未经许可接带外人入工厂者。

(十八)因工作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特别严重遭受客诉、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十九)上班时间撤离工作岗位睡觉或离开厂房(未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二十)携带危险品或违禁物品入厂。

(二十一)凡是违反消防安全措施及因危险品引发的火灾。

(二十二)误开支票金额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不经通知予以辞退或报公安机关处理:

(一)于订立劳动合同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二)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共同工作的人员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三)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四)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拘宣告确定而未通知缓刑或未准保释者。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期间旷工达六日者。

(七)聚众要挟、妨害生产秩序或煽动非法罢工或怠工者。

(八)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破坏劳资和谐或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九)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者。

(十)利用公司名义在外面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一)侵占公有财物或营私舞弊,情节重大者。

(十二)在公司内有妨害风化行为,经查属实者。

(十三)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或毁损设备者。

(十四)年度内积满二大过者。

(十五)乘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佣金者。

(十六)与厂商勾结、诈骗公司财物者。

(十七)仿冒主管签字或伪造、变更、盗用公司印信者。

(十八)在外兼职或兼营与公司相关事业而影响公司权益,情节重大者。

第五条:公司员工的降级,参考前条各款规定予以降调。

第六条:奖惩互抵规定

员工在同年度内的奖惩(辞退除外) 可予以互抵,即嘉奖一次可抵销申诫一次或警告三次,记小功一次或嘉奖三次可抵销小过一次或申诫三次,记大功一次或小功三次可抵销 大过一次或小过三次。

第七条:奖惩金加减发放标准:从业人员受奖惩者,依当月薪资中加减发下列金额。

一、 嘉奖一次:加发$ 元奖金。

二、 小功一次:加发$ 元奖金。

三、 大功一次:加发$ 元奖金。

四、 警告一次:减发$ 元奖金。

五、 申诫一次:减发$ 元奖金。

六、 小过一次:减发$ 元奖金。(年终奖减半**元)

七、 大过一次:减发$ 元奖金。(年终奖全扣除**元)

科研职责 秘书处职责 秘书职责

秘书长职责 租赁职责 程序员职责

篇4:企业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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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公司内部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层层负责的原则。在此原则下,要求全体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听从安排。

2.各级负责人应秉公处事,在权限范围内处理发生的问题。不得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打击报复职工。

3.职工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一般情况下应按管理程序逐级反映。所有职工不得因对某些问题有不同看法而停工、怠工或聚众闹事。

4.本公司的所有员工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做社会的文明公民。

5.所有员工不得参与社会不良分子的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盗窃等种种不良活动或违犯社会治安活动,一旦发生上述行为,肇事者除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治安责任外,公司将视其肇事性质及情节严重程度,给以相应的罚款处理或行政处理,直至开除出公司。

6、公司员工要自觉遵守公司的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凡无故迟到早退者每分钟罚款2元,超过30分钟取消当日考勤并加罚50元。

7、公司员工有事、有病不能上班的,必须以请假条的形式亲自向部门领导或主管领导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未经批准或未请假不来者,按旷工对待。旷工一天罚款100元,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予以除名。

8、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若有事需要离开,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不得擅自离开,否则取消本日工资,并加罚30元。

9、无部门主管人员批准,员工不得私自换岗、顶岗、调班,发现一次取消双方当天(班)考勤,并对每人罚款30元;若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负全部责任。

10、在工作中,员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脱岗、睡岗,不准玩耍疯闹,不准高声喧哗,不准聚众闲谈,不准把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东西带进工作场所,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凡违反者每次罚款50元。

11、员工上班期间严禁在工作场地会客,如确有急事,必须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后,在非工作区域进行,否则每次罚款30元。

12、公司员工上班期间一律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违者一次罚款30元,并责令其立即更正。进入果汁车间工作的员工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雨靴,从鞋靴消毒池内走过。违者每次罚款30元。

13、公司员工不得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公司或生产岗位,违者对当事人及门卫人员每次罚款30元。

14、严禁在公司区域内吸烟、吐痰、乱扔杂物,违者罚款20元,员工不准吃公司的苹果和饮用产品。凡发现有偷吃原料果的一次罚款50元,发现有偷拿成品的一次罚款100元,数量较大的予以辞退。

15、员工擅自动用不属于自己分管使用的设备、车辆,一次罚款20元。若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负全部责任。

16、工作中严禁打架斗殴,凡违犯者,责任各方一律取消当天(班)考勤,并按情节轻重处50-500元罚款,如有受伤者,由肇事人负担其一切费用,并报请公安机关备案,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除名。$page$

17、各部门(各工序)划分的卫生区域必须每天打扫,并保持清洁,检查时发现不合格的,每次罚款30元(责任落实的直接罚责任人,未落实的罚部门领导)并令其立即改正,不改者加倍处罚。

18、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透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员工不得进入车间。违者罚款30元。

19、工作期间员工必须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完成好本职工作。否则的处以50-100元罚款,态度特别恶劣的予以辞退。

20、员工必须经常洗澡、洗头、理发、剪指甲保持个人卫生。进入车间的员工须穿戴整齐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水靴,头发不得外漏,不得戴有首饰等可能掉进产品、设备、包装容器中的物品,严禁染指甲和化妆。凡违反者每次罚款30元。

21、员工在进入车间之前,必须在盛有200ppm的次氯酸钠消毒液(或4%高锰酸钾消毒液)的洗靴池中对其靴子进行消毒。凡违反者每次罚款30元。

22、车间员工离开车间工作区必须换下工作服、工作鞋、摘下工作帽,严禁穿戴工作服、帽、鞋上厕所。违者罚款30元。

23、员工在生产车间严禁吃饭、吃零食、嚼口香糖、喝饮料等。凡违反者每次罚款30元。

24、各工序操作人员对本工序记录必须按要求填写清楚、记录真实,不许在记录表上乱写乱画,若达不到标准的每张罚款10元。

25、各生产车间交接班时,必须一对一交班,若发现提前离岗、脱岗的一次罚款50元,若因交接不详而出现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26、各生产车间在交接班时,设备出现故障没有排除,员工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并要积极配合维修人员,否则罚款100元。

27、生产过程中,车间各工序员工要不定期的对运行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因此出现设备故障的罚款50元,操作人员通知维修人员而维修工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出现问题的,罚款维修工100元。

28、对各工序的运行设备操作工、保全工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如因缺少润滑油或齿轮油而出现故障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罚款。严重者按设备事故处理制度处罚。

29、工作中员工玩忽职守、擅离职守等造成重大损失,除包赔损失外,并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100-500元的罚款,情况严重的,予以除名。

30、严禁公司人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不正当行为,若发现除退回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连续三次被查获,予以除名。

31、对盗窃公司财物的员工,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1000元罚款,严重者予以除名。

32、员工要爱护公司财物,凡无故损坏公司财物的,要照价赔偿。并根据情节处以50-100元罚款。对故意损坏公司设备、设施的,除包赔全部损失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33、公司职工凡被国家公安机关收审的,公司立即予以辞退。组织纪律。

网点制度 网站制度 QIquha.Com网管制度

网络制度 置业制度 群众制度

篇5:某某电气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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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气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气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为劳动纪律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分公司、部门开展劳动纪律管理,有权直接处理员工违纪事件。

第四条 各分公司和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纪律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劳动纪律负责。

第二章 劳动纪律管理要求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当:

1.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出勤,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

2.工作时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积极认真,注重效率。

3.遵守工艺纪律和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4.遵守员工职务行为准则。

5.爱护公司财产。

6.文明、诚信,团结、友善。

第六条 公司员工工作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迟到,早退,无正当理由缺勤,缺席会议。

2.上班时间打闹、嬉戏、追逐、喧哗、瞌睡、串岗、离岗、闲聊、吃零食、用餐、或干与工作无关之事。

3.玩游戏、浏览无关网站或干私活。

4.工作消极懈怠,神情萎靡、效率低下。

5.不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着装的,如穿拖鞋、敞衣、赤膊等。

6.带领无关人员进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仓库等非会客场所会见客人,长时间会见私人客人。

7.带领婴幼儿、儿童进入车间,办公场所。

8.违反设备操作规程、违章操作设备,非资格人员操作设备或把设备交给无资格人员操作。

9.生产车间、仓库等禁烟场所吸烟。

10.忽视产品质量,违反工艺纪律,违规操作。

11.违反文明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设备安全规范和劳动防护规范。

12.违反公司业务流程、管理程序。

13.弄虚作假,虚报、假报、瞒报各种数据指标,以及其它欺骗行为。

14.从事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兼职。

15.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

16.对外泄漏公司采购、财务、技术、工艺等方面的信息及秘密资料。

17.未经许可利用公司设备、电脑、电话、车辆等资源办理私人事务。

18.拒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和管理,无理取闹、拨弄是非。

19.赌博、打架斗殴、谩骂,拉帮结派、挑拨离间,破坏团结。

20.损坏公司设备、财产,浪费公司水、电、电话费、燃油、原材料等。

21.破坏环境卫生,绿化。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的处罚有:戒勉谈话、通报批评、停工反省、罚款、劝退、除名,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八条 通报批评包括在早会上通报和宣传栏中通报,罚款额度为20元以上200元以下,停工反省为1天以上7天以下。

第九条 违反第六条 第2款规定,给予20至50元罚款,违反第3款规定的罚款50至100元。

第十条 对下列违纪行为当事人予以劝退或者除名:

1.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个人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如拿回扣等。

2.故意违反规章制度、操作程序,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财产损失。

3.故意对外泄漏公司不宜公开的信息和秘密。

4.盗窃或伙同他人窃取公司原材料或其它财产。

5.恶意行凶、打架,威胁报复管理人员。

6.故意弄虚作假等严重等的欺骗行为。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第六条 规定,但不在第十条 规定范围内的,同时可处以通报批评,三次重犯的,可停工反省,多次重犯的,可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十二条对其它违纪行为的处罚由分公司或部门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依据违纪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等因素决定,除名处理的由部门或分公司提出,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主持工作的生产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巡回检查发现的违纪行为可直接处理,也可责成责任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 对影响较大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中层以上干部的违纪行为由股份公司领导班子处理,具体方式有处以0.5―3个月工资的罚款、严重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开除。

第十五条 对违纪行为有专项制度规定的,其处罚按专项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行为负管理责任,必要时部门、分公司负责人须接受问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部门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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