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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委会工作职责内容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3

1.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妇女工作,提出局直属机关妇女工作计划。

2.教育妇女职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素质。

3.了解和反映局直属机关妇女职工的思想动态。

4.维护妇女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篇2:财务科出纳岗位职责内容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1)收入款项除在开具的收款收据或交款单上签章外,还应由交款人签章。付出款项,应严格遵守《医院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由会计主要人员在付款原始凭证上审核签章后方可付款。收付款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再交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

(2)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银行核定限额(库存限额暂定为6000元,分放在财务科、总值班两个保险柜,每个保险柜不能超过3000元),超出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以“白条”、存折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

(3)正确签发、使用和妥善保管银行各种结算票据,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不得将公款以私人的名义或用存折方式存入银行(信用社)。

(4)不得将空内支票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如因特殊情况须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时,必须在支票t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报销期限,并由领用支票人在专设登记簿上签章。逾期未用的空内支票,应及时收回注销。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保存。支票遗失时,要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2.登记现金日记账,库存现金余额要及时与会计现金的账面余额核对,不相符时,找出原因。出纳不得兼管收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稽核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3.保管各种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升溢现金按规定入账,不得以溢补损。

要保守保险柜密码的秘密,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4.保管好有关印章、空

篇3:理工学院学习型组织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

  XX理工学院“学习型组织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校学习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引领示范作用,激发全校师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全员参与的良好学习氛围,决定在全校“宿舍、社团、团支部、党支部、二级党组织”中开展“学习型组织示范点”建设,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促进提升的要求,深入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形成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推动全校师生理论素养、业务水平、专业能力不断提高,思想上有新境界、理念上有新突破、素质上有新提高、工作上有新作为,为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成立XX理工学院“学习型组织示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由贾金玲任主任。

  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学习型组织示范点”建设的协调落实工作和二级党组织“学习型组织示范点”的建设工作,党委组织部负责党支部“学习型组织示范点”的建设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宿舍“学习型组织示范点”的建设工作,校团委负责社团和团支部“学习型组织示范点”的建设工作。

  三、建设原则

  (一)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要求,深入研究工作学习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拓宽学习领域,创新和完善学习型组织建设工作的理念、方法、体制、机制,努力提升学习效果。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始终着眼于推动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和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精心组织,丰富学习形式和活动载体,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提升用学习效果推动工作的能力,为学校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坚持求真务实、学以致用的原则。弘扬党的优良学风,坚持把学习活动与加强党的建设结合起来,与解决学校各项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与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与培养高素质人才结合起来,注重学以致用、学用相长,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干事创业、奋斗进取的本领。

  (四)坚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的原则。学习型组织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全校各单位、各部门要协调一致、常抓不懈,广大党员干部要争做表率、示范引领,全校师生要共同努力、持之以恒。

  四、建设范围

  在全校学生宿舍、团支部、社团、党支部、二级党组织中分别组织开展“学习型组织示范点”建设工作。

  五、建设标准

  (一)学习机制健全。有明确的学习目标,把建设学习型组织工作作为工作学习的重要内容;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契合组织工作和学习实际,开展相互促进、相互监督,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学习记录完善。

  (二)学习内容系统。制定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学习计划,内容上贴近工作实际、贴近思想实际、贴近师生需求,系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学习中华传统文化和专业知识,深入学习干事创业、升学深造所需要的新知识新技能。

  (三)学习载体丰富。坚持运用好课堂学习、集中学习、自我学习等基本学习形式;注重线上线下相结合,重视“学习强国”学习平台运用,积极探索创新富有时代特点、师生乐于参加的学习载体和形式,开展“研讨式”“开放式”“体验式”学习。

  (四)学习成效显著。师生员工思想政治素养不断提高、工作作风不断改进、综合能力不断提升,呈现乐于学习、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良好状态;积极促进学习成果转化,推动工作学习实践;注重凝练提升和示范辐射,扩大学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各负责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具体标准。

  六、建设周期

  (一)集中申报阶段。以二级党组织为单位申报,学校遴选公布“学习型组织示范点”培育建设组织名单。

  (二)建设提升阶段。各培育建设组织按照标准强化建设,学校择期进行验收,符合标准的授予“学习型组织示范点”称号,并给予经费支持。

  (三)示范辐射阶段。被授予“学习型组织示范点”的组织,要继续深化内涵建设,出成果、出成效、出成绩,切实促进工作学习进步,切实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校形成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学习型组织示范点”建设工作将纳入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各二级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予以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组织推进本单位各类示范点的建设工作。

  (二)学用结合。坚持学习与推进学校工作相结合、与推动学生成长成才相结合,既注重学习活动的有效开展,又注重把学习成果在工作中的运用实践,推动工作进步。

  (三)总结凝练。结合单位特点和工作实际,通过“学习型组织示范点”建设,总结凝练、培育建设本单位党建、思政和学习品牌。

篇4: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07年10月26日制定,2013年11月29日修订,院发〔2013〕1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实施纪律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起计算。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者给予记过处分。毕业时察看期未满可延期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立功等突出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继续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院对学生纪律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分 则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组织开展非法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者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六)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活动造成后果,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

  (七)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与行为,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受到治安警告、罚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

  (二)作案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小偷小摸,多次作案,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转移、购买或者销售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害或者拆卸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坪等绿化植被、各类消防设施、应急设施等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教室、实验室等设施和教学仪器或者设备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不遵守课堂纪律,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院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损害其他公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以各种形式参与赌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涉嫌赌博,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群殴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者互殴者:

  1.动手打人未伤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持械打人或者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参照以上条款加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2.打架者犯此款的加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打人使对方致伤者,要承担经济责任。如果态度不好,拒不赔偿经济损失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学院规定的学时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10~15节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节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不参加学院和系部规定的集体活动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考试中(含补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者,所考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未按监考教师的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不服从监考教师对座位调整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随便发问,或者在考场中站立、来回走动、喧哗、吸烟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考试提前交卷后仍返回在考场内逗留且不听劝阻的;

  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班级、学号、姓名、考号等,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在考试中(含补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者,所考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

  2.在考试中发现利用文具盒、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用具等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行为的(无论看与否);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4.考试前后以各种手段要求教师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加分或者更改成绩的;

  5.其他类似性质及程度的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事先准备的携带或者夹带的材料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纸条或者其他与考试相关材料和物品的;

  6.互相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互写姓名的;

  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8.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9.为作弊或者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作弊行为的;

  10.其他类似性质及程度的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在校期间考试第二次作弊的;

  5.试读生作弊的;

  6.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影响极坏的。

  第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内容、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教师、评卷教师、考试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同学合法权益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省级(含)以上统考或者其他国家教育考试中违纪或者作弊,分别按照本规定第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十六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留宿异性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拉电线、网线,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电熨斗、电热毯、热得快等违章电器或者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燃烧物品、燃放鞭炮和焰火等,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上述行为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或者拆卸学生公寓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应急设施等公用、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请假无故晚归(违反作息制度,不按时返校回宿舍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请假无故夜不归宿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宿舍内故意向窗外、楼下摔瓶子、泼水、扔杂物或者敲击器物起哄、燃放鞭炮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学生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涂改成绩单或者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五)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调戏、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调戏、侮辱妇女,参与流氓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同学交往举止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劝阻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破坏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不尊重门卫、公寓管理人员或者学院其他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有侮辱、谩骂上述管理人员或者无理取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酗酒者,经批评教育不改或者酒后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起哄、撕布告、摔瓶子、扔杂物等破坏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制造事端,煽动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乱扔杂物等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七)造遥、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者威胁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或者证明,或者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者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九)私自在校内外水域嬉水、洗澡、游泳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校内打麻将,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钱、赌博的,按本规定第十条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或者在互联网上传播、发布虚假、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利用网络进行破坏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擅自从事经商活动,经批评教育、劝阻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诱导他人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或者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私藏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开刃的刀剑等)拒不交出者,依照《XX市治安管理暂行条例》处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者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的;

  (四)在校外违纪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应当受处分的;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违纪群体为首的;

  (九)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拒不赔偿的;

  (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应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组织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受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七)有关视听资料;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九)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九条 处分审批权限及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研究,并根据规定提出处分建议意见,经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附本人交代材料及旁证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研究后提出处分意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对跨系部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系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分意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各系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系部复议,或者由学院直接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各系部应当认真执行学院的决定;

  (四)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均由学院作出,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编号、发文向全院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公布范围;

  (五)凡违纪学生由所在系部负责教育、监督改正,并视其帮助和教育工作的需要告知学生家长;

  (六)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系部党总支负责,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按期离校;

  (七)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系部负责将情况报院纪委和团委。

  第三十条 解除留校察看者,由学生本人在留校察看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研究后,提出是否解除留校察看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其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处通知学生所在系部告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或者处分决定公告生效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拒不离校者,学院采取强制措施,令其离校。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院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后,学院负责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或者公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或者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按照《XX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及相关资料均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应当给予处分的,比照本规定的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我院与其他院校联合办学在我院学习的学生,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条 其他成人脱产班学生、代培学生等在校脱产学习的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说明:本规定中,凡规定给予某级以上处分的,均含该级处分在内。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

  XX理工学院

  2013年11月29日

篇5:校园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按照《zz理工学院校园管理规定》的要求,为细化校园施工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施工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切实保护校园环境,避免、减少因施工、场地借用等造成校园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坏,保证校园安全、文明、规范、有序,校园内开展的各类施工必须执行本细则规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校园施工,是指一切在校园内进行的外单位进入学校的各种商业经营;或因工作需要借用校园内场地;或经学校同意的土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铺设、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

  第三条 校园内各类施工必须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填写《校园内施工审批表》,并按要求审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3个工作日应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再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项目批准机构或校内批准部门的证明材料;

  2、施工内容和施工范围;

  3、安全文明保障措施和环境卫生保障措施;

  4、施工完成后所消耗水、电费用,场地租借费用的保证。

  第四条 施工单位办理的校内施工手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1、施工项目批准机构或校内批准部门的申请资料,并有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及签名、加盖行政印章;

  2、物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安全文明保障措施和环境卫生保障措施,有物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及签名、加盖行政印章;

  3、水、电或场地租借费用的收费证明;

  4、维修服务中心持上述资料报后勤管理处领导及主管校领导审批;

  5、审批通过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第五条 施工安全管理。

  1、凡进入我校进行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应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接受保卫处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2、施工单位要制定落实值班守护工地的安全防范措施。

  3、施工人员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和乱拉电线。

  4、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所属物资的管理,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施工人员出入校门要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并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施工人员的管理。

  1、施工单位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施工人员在校内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偷盗、打架斗殴、流氓滋事等违法行为发生,提高自防能力。

  2、施工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进入办公区、教学区和学生宿舍楼,影响办公和教学。施工人员如确需居住在校园内,必须办理暂住证,23时30分前必须返回居住地休息,严禁在校园内随意走动,要自觉服从保安人员的管理。

  3、施工人员在校园内须举止文明,文明施工。

  第七条 施工车辆的管理。

  1、施工车辆进入校园前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入。

  2、车辆进入校园确保师生员工安全,按规定速度在指定路线行驶,文明开车,安全礼让。原则上在学生上、下课时间禁止行驶。

  3、施工车辆进入校园不准鸣笛,应减速慢行,注意行人。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散落在校园内的沙、石、土等杂物,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不得破坏校园道路及两侧花草树木。

  第八条 校园内施工噪音管理。

  22:00时至次日早6:00时,中午12:30时至14:30时间内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施工。教学区和办公区在上课时及上班时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施工。

  第九条 施工区域要按规定设置护栏,建筑材料按规定范围堆放,整洁有序。施工期须保证安全,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使用材料要美观和整洁,维护好校容校貌。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用电、用水,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动力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施工产生的一切建筑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堆放,按规定时间、规定标准清运,做到工完料清。绿化地带不得掩埋、乱倒建筑垃圾。施工单位搭建的临时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并恢复原貌。

  第十二条 根据管理职责的划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别抓好本管理规定的落实。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后勤处等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视为合同违约。

  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检查验收会签制度。

  1、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2、各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找后勤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进行有关方面的检查验收。

  3、对于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赔偿费、代运费、处罚费、水电费,按职能部门签署的意见,由财务处直接从工程费中扣除。

  4、各类工程没有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的会签意见,财务处不得向施工单位支付任何款项。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若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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