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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西安市心晴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的协调发展,维护社区稳定和社会和谐,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精神,按照我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心晴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第二条心晴雅苑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在文艺路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筹备召开。首次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章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产生及职责

第三条筹备组由社区、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三方组成,社区和建设单位各派一人参加,业主代表由5人组成(1号楼二位代表、2-4号楼各一位代表),组长由雁中社区主任兼任。

第四条业主代表应坚持广大业主推荐和个人自荐原则进入筹备组,业主代表应具备较高政策与服务管理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关心小区长远发展、具有热心、公正、奉献精神。

第五条确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须在小区内公示7日,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不得确定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

第六条筹备组负责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核定业主人数、物业总建筑面积。

第八条筹备组负责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办法,提出候选人名单,并保证选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九条筹备组负责拟定《心晴雅苑小区管理规约(草案)》、《心晴雅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上述文件需业主大会召开之日15天前在小区公共物业区域公示,各楼层长、段长、楼长负责征求、汇总部分业主意见,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给筹备组,以便修订。由业主在业主大会对草案、修正案表决。制定的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全体业主应该共同自觉遵守。

第十条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完成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的其它准备工作。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条件及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1号楼3名、2-4号楼各2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各楼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由本楼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并经过本楼业主投票表决或会议举手表决产生。应确保1号楼推荐候选人至少4名,2-4号楼各推荐名候选人至少3名。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也可由筹备组推荐产生,且须筹备组会议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业主公信力和无私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

第十四条所有候选人均需提供个人简历、照片、参选理由及当选后打算等信息,所有材料要提前15天在小区公示。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第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后续业主大会可采用集体讨论形式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需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参加。有效投票业主数大于等于118户视为业主大会成功、投票生效。

第十六条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业主计算(本小区共236名业主)。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一个业主拥有一张表决票或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选举票上应当标明其专有部分面积。

第十七条参加投票的业主必须为房产证上记载的拥有房屋所有权且年龄满18周岁者;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拥有该房屋者,也视为业主,可参与投票。

第十八条在外地工作、探亲或因故不能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通过书面委托等形式委托自己的亲属、本小区其他业主或房屋承租人代其参加投票,但一个亲属、业主或房屋承租人只能接受一个委托人的委托,且被委托人必须出具有效证件(业主出具产权证明或被列于建设单位提供的业主清册,承租人尚须出具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业主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发回的委托书与手书写的委托书具有相同的法定效力;如有疑义,筹备组可通过业主登记的联系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业主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到筹备组领取表决票,筹备组根据业主名册核实其合法身份;如业主名册中没有记录的业主还需提供能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如:房产证、购房合同、赠予书等)。如因时间关系,在投票当日,确实有困难不能前往小区投票地点履行投票权的业主,经筹备组认定,可以提前三天到筹备组领取表决票时行使投票表决权,但必须有筹备组确认的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在场。

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地点设在4号楼16B雁中社区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首次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首届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心晴雅苑小区管理规约(草案)》和《心晴雅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草案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一年内再次根据业主意见和小区管理需要修订。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按照各楼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数票高低顺序选取。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按照得票数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4名,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五章投票、唱票和计票

第二十三条在指定的日期和指定的地点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并用投票箱收集参会投票人的表决票。

第二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统计计票时,由雁中社区、建设单位、业主代表三方共同(派人)监督,筹备组设立两个投票箱,分别各指定1名唱票人、1名计票人和4名监票人(各楼选派一名代表)进行现场唱票、计票和监票,欢迎其他投票人对投票过程、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参与投票(含委托投票),选举结果生效。

第六章监委会的设立及职责

第二十六条为有效地促进、监督业主委员会合理、合法行使权力

本小区特设立监委会负责对业

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监委会成员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通过各楼民主推荐,业主委员会表决,选出德高望重、责任心强、公正廉洁的业主作为监委会成员。首届监委会由5名业主组成(1号楼2名、2-4号楼各1名)。

第二十七条监委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监委会接受全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投诉,若监委会成员有2/3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投不信任票,即可启动罢免程序,并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召开楼栋代表大会,行使与业主大会同样的权利,对被弹劾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信任投票表决;若有半数以上楼栋代表表决通过,监委会即可通知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动议,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同时从候补委员中补充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监委会只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行使正常权利,不干涉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业主委员会在开会前需向监委会通报会议内容及时间、地点,监委会根据需要有权参加业主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第三十条首届监委会工作以义务为主,无任何报酬。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成立后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时,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业主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议事。

第三十二条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一名专职秘书,或由副主任兼任秘书一职,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所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监委会成员的照片及联系方式均要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进行公开,随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投诉及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首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全体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义务工作为主,不享受任何报酬。

第三十五条在以下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连续六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四)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的;

(七)业主大会或临时业主大会通过决议罢免其资格的。

第三十六条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陕西省及西安市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选举办法由正文及3个附件组成。

(一)《心晴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

(二)《心晴雅苑小区首届业主大会投票委托书》

(三)《心晴雅苑小区首届业主大会投票表决表》

第三十八条本选举办法由筹备组负责解释。

篇2: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样本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样本)

关于要求指导(项目名称)成立第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届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样本)

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或者南宁市兴宁区街道办事处:)

(或者南宁市兴宁区社区居委会:)

已于年月交付使用。该项目建筑物总面积为平方米,专有部分建筑总面积为平方米,房屋总数为套,业主总人数为个。

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占建筑物总面积的%;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为套,业主人数为个。

现有个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平方米,占业主总人数的%,占建筑物总面积的%,(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要求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届业主委员会,请贵单位派员指导。

物业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

1、业主联名申请签名表

2、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房产证明、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如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小区的有关材料)。

篇3: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暨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报告

关于**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报告

**区房管局、河东区人民政府:

**区**小区自20**年11月15日竣工交付使用至今销售面积达到50%以上,完全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8号]及《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津房物〔2004〕184号]等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条件。现我们作为**小区的部分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及《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第二章,提议筹备召开**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筹备成立业主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召集部分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和未售出空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筹委会,负责业主会的筹备工作。”。

因此,请贵单位严格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对于**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及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及会同筹备组织。

此致

**小区部分业主

20**年4月12日

附:部分业主签名名单附在后页

篇4: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书(2)

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书(二)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业主及住户经自愿报名,准备成立“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金碧御水山庄一期于2003年7月开盘,到今日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已经达到90%以上,现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请求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并指导该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

请予支持为感!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业主代表(签字):

20**年月日

篇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广州市

广州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条例》、《业主大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一个物业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第五条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第六条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并签名有效。

第七条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邀请所在街道、居委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步骤进行。

第八条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议事内容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

(五)决定专项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

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定期公布帐目;

(十)保管本物业小区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投票规则

第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可采用产权制或登记制:

(一)产权制。业主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然取得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二)登记制。业主通过登记才能行使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已登记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已登记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发出登记,张贴于物业小区内显要位置;业主凭身份证、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原件(留复印件)进行登记;首次集中登记时间为一个月,因房屋产权变更可随时进行登记。采取业主登记的,须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的登记、同意。

第十二条持有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为投票权人。业主的投票权可书面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主委员会应派人逐户派送,送达物业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面积或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第五章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月召开1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同时告知所在区、县级市房管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

(一)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按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的,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20%以上业主可以按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

书面征求意见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参加。

(一)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集体讨论形式。集体讨论形式可分为两种形式,业主可任选一种;

1.全体业主会议制。物业小区内的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讨论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业主代表大会制。物业小区(大厦)业主超过300户的,可以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1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依据业主代表的权限不同,业主代表大会制可分为两种形式,业主可任选一种;

(1)委托代表制。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3日前,应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2)全权代表制。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3日前,应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形成统一意见,由业主代表按照统一意见代表所代表的全部面积和人数在业主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形式征求、回收业主意见,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二)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11名(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召开会议的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

(三)审议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满3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前一届业主委员会自任期届满停止工作,有关资料、公章等移交所在社区居委会暂时保管。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风经营收益的一定比例可用作经费开支,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等、业主委员成员、工资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小区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小区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物业小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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