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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暨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报告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关于**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报告

**区房管局、河东区人民政府:

**区**小区自20**年11月15日竣工交付使用至今销售面积达到50%以上,完全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8号]及《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津房物〔2004〕184号]等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条件。现我们作为**小区的部分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及《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第二章,提议筹备召开**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筹备成立业主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召集部分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和未售出空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筹委会,负责业主会的筹备工作。”。

因此,请贵单位严格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对于**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及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及会同筹备组织。

此致

**小区部分业主

20**年4月12日

附:部分业主签名名单附在后页

篇2: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暨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报告

关于**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报告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物业科):

杭州市江干区白杨街道**社区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应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

(二)入住率达到30%以上,且物业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

我们**小区于2008年11月30日交付使用,现入住率达到50%以上,已经符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规定,**小区相当部分业主申请筹备召开**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请贵单位切实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对**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及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及会同筹备组织,让政府社区、**城物业及**城业主共创一个美好和谐家园。

**小区业主

20**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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