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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2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相关规定,经朝阳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使用。

1定义

1.1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1.1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1.2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1.1.3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1.1.4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1.1.5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1.1.6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1.1.7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1.1.8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等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1.1.9决定第1.1.5、1.1.6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1.1.7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1.10其中1.1.3、1.1.5、1.1.6、1.1.8等条款中仅涉及到某栋建筑物的共同决定事项,由该栋建筑物单位范围内业主参照1.1.9的决策比例进行表决。

1.2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是业主大会经费的使用者。其职责是:

1.2.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1.2.2与业主大会会议决议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

1.2.3以恰当的形式逐一答复除本规则第2.2.2条以外的任何业主提出的问题、建议、投诉和要求,并应该留有答复记录。以达到:

1.2.3.1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条款;

1.2.3.2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1.2.4根据业主要求,组织并记录涉及某栋建筑物内的共同利益的活动或会议,监督其依照相关规定表决产生决议的过程和内容;

1.2.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1.3业主委员会秘书:业主委员会应至少聘请一名秘书。业委会委员不得担任业委会秘书。秘书应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委员会制度及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作为业委会公章的保管人。不选聘新任秘书时,不得解聘原有秘书。

1.4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筹备组:由业主选举产生,仅作为召开议题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的组织者。

1.5业主大会信使团:为了方便业主大会决议议题的讨论,和一些涉及某栋建筑物内的共同利益决策的讨论,以及利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可设立业主大会信使团。除符合本规则中第3.5条规定外,业主大会信使团成员不得代替任何业主填写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或其他应由业主自己表决的事项。

1.6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决议: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出的书面文件,均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书面文件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发布信息的唯一形式。

2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2.1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1.1遵守法律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2.1.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2.1.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2.1.4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2.1.5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满足业主参与会议组织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应与业主协商具体方式。

2.2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可在每年11月份召开。遇有下列情况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2.2.1业主委员会决议召开的,如:

2.2.1.1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但该重大事故或事件不至于构成物业管理企业缺失的状态的;

2.2.1.2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提议的;

2.2.1.3其他如有业主提议且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2.2.2占全体业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出议题,则必须召开临时会议就该议题进行表决。提议者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临时会议议题、20%以上的业主联名签字、以及建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时间等内容。业主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于15日之内进行书面回复,30日之内就该议题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2.2.3议题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按本规则中第10条的规定程序召开。

2.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起草并通过《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朝阳园管理规约》,以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筹备组解散。

2.4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根据本区域的具体特点,按照有利于实现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的原则,可由业主委员会征求社区居委会意见后确定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同时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

3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

3.1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3.2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3.2.1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3.2.2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的议题进行必须说明;

3.2.3参加会议的业主对议题逐一进行投票表决;业主委员会计收有效票;

3.2.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做出必须说明,确定并以书面宣布决议议题是否通过或有效;

3.2.5业主委员会就决议议题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

3.3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3.3.1业主委员会组织其工作人员就需表决的议题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并书面告知业主书面征求意见函(票)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3.3.2业主委员会收集业主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并以公开的方式统计有效书面征求意见函(票);

3.3.3业主委员会书面公告征求意见函(票)的统计结果,并公示10日接受质询,质询期后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议题是否通过或有效;

3.3.4业主委员会应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

3.4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应按照书面征求意见函(票)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填写。

3.5业主应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一个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委托。

3.6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采用本市建立的电子“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决策。

4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制作、送达、回收

4.1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制作:可包含要表决的议题、填写方式与交回方式的说明、投票权信息、业主签名栏、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编号等。

4.2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传真送达、邮寄送达和电邮送达等四种方式,并应保留送达记录。

4.2.1直接送达: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送达;

4.2.2传真送达: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保证告知全体业主,故可采用传真送达的方式,但应保存传真原件,并在送达记录中注明“传真送达”;

4.2.3邮寄送达(挂号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保证告知全体业主,故可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但应保存邮寄送达(挂号信)凭证;

4.2.4电邮送达(电子邮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保证告知全体业主,故可采用电邮送达的方式,但应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电邮发送记录。

4.3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回收可采用直接回收、传真回收、邮寄回收和电邮回收等四种方式,并应保留回收记录。

4.3.1采用直接回收的,可以在送达时当场回收,也可投放在指定票箱内或直接送交业主委员会;

4.3.2采用电邮方式回收的影印件,应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电邮回收记录;

4.3.3根据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可调整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回收方式,但应在书面征求意见函(票)上注明。

5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统计结果的公示和会议决议的公告

5.1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统计应邀请和接受业主及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符合书面征求意见函(票)中要求的,方为有效书面征求意见函(票)。

5.2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统计结果应先以书面形式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业主可在公示期内对会议召开的程序和结果提出书面质疑意见。公示期结束,业主委员会应书面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全部质疑意见是否影响业主大会决议结果进行说明,并书面公告本次会议决议。

6业主大会决议的表决与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6.1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填写人

6.1.1业主应亲自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应符合本规则第3.5条的规定)填写书面征求意见函(票)。未满十八岁的业主须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6.1.2如业主是法人单位的,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应加盖单位公章;

6.1.3如业主是多人为共有产权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表决权利;或共有产权人联名共同填写,但应确保填写的反馈意见一致。

6.2本规则第1.1.9条规定中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6.2.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6.2.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6.2.3本规则第1.1.9条款规定中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6.2.3.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6.2.3.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6.3对有下列行为的业主,可以被认定为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

>6.3.1业主共同决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而超过1个月不交存的又不书面向业主委员会说明理由且获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

6.3.2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分摊的费用超过6个月又不书面向业主委员会说明理由且获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

6.3.3与本小区其他业主有未了结民事诉讼的。

6.4在该业主上述行为终止前,应限制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被选举权、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使。与该业主相对应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也将在随后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时从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人数中扣除。

7业主委员会

7.1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另选候补委员若干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以当初选举时得票顺序从候补委员中递补并办理变更备案,递补的委员任期为缺额委员余下的任期。未递补的候补委员任期截止到下一次增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

7.2业主委员会决议应该有至少半数(即4名)以上委员无条件同意方可,俗称“委员合议制”,每一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仅仅以书面形式产生和发布。

7.3业主委员会委员丧失业主资格或提出书面辞呈的,视为委员资格终止。当业主委员会委员少于7名时,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确定增补候补委员人选,如经增补候补委员后,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达不到通过决议的最低委员人数(即4名)时,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委员的增选。如增选后仍然达不到通过决议的最低委员人数(即4名),除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的工作外,不得再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7.4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从选举公告生效之日起计算。每两年内应有约1/3(即2或3名)委员卸任。确定卸任委员名单后但在其正式卸任前,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在随后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中主持选举出与卸任委员数量一致的新委员,同时另选候补委员若干名。新委员选举产生之日卸任委员正式卸任,否则应在60天内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选举。

7.4.1委员卸任原则上以委员自愿提出辞任的办法完成。若无自愿卸任的委员或自愿卸任的委员不足够时,可由未卸任的委员共同投票产生应卸任的委员。若产生的卸任委员不提出书面辞任申请,其余委员应作出要求该委员卸任的书面决定,以证明投票结果是超过未卸任的委员中的多数委员的决定。

7.4.2任何委员均不得连续3次不卸任,无论其他委员是否挽留。但卸任委员可以即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竞选,即可以连选连任。

7.5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副主任可在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内部也可以采用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由各委员担任轮值执行主任等形式进行工作。

7.6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7.6.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除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之外,购买预售商品房且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房屋的开发商、购房单位、自建房单位作为单位业主,应推荐其单位法人代表人参选;

7.6.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7.6.3严格遵守《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朝阳园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无第6.3条中描述的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

7.6.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并公开承诺“将在任期内认真履行业委会委员职责。除非丧失业主资格,或因疾病等重大影响服务业主的,绝不随意辞职,以不辜负业主们的信任投票”的;

7.6.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7.6.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7.6.7在成为业委会委员期间,不利用自有房产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以朝阳园业主、居民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利用(包括租用)全体业主公共区域进行营利或非营利的经营活动;不任职于朝阳园的物业管理企业;不任职于直接、间接向朝阳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事务(如法律、会计、审计服务等)的企业

7.7业主委员会必须恪尽职守为大多数业主利益服务,并接受来自业主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7.7.1业主委员会应允许业主参加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

7.7.2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文档均应存档并接受业主的随时查阅。如遇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强制命令,以及业主因参与诉讼的需要,业主委员会应提供相关文档副本;

7.7.3业主委员会应依据本规则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接受质询制度,并向全体业主公开。

8业主委员会公章

8.1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出的书面文件,均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书面文件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发布信息的唯一形式。

8.1.1对业主大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应符合本规则中第7.2条款的规定;

8.1.2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应符合本规则中第7.2条的规定。

8.2秘书作为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人,承担保管责任。更换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人时,须履行书面移交手续。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的审核人。

8.3在无业主委员会公章的情况下,任何与获得业主委员会公章目的无关的业主委员会决议均为无效。

8.4临时会议筹备组召开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议题的临时会议时,秘书应协助此次临时会议,包括使用公章。

9业主大会经费

9.1业主以物业服务费名义交纳的费用,在本规则通过后为全体业主共同归集用于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运转及维护保养的物业服务费和业主大会经费。

9.2业主大会经费包括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为目的所产生的费用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

9.3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不超过3%作为业主大会经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监督管理。

9.4业主大会经费的使用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决议通过,并应单独设立会计科目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支付、复核、记账。业主委员会应每月向物业管理企业索取包括逐笔支出用途和去向的报表,供业主监督;并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将业主大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本区域显著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9.5业主大会经费的支出范围应是为正常履行业主大会职责所开展的各项工作,但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应超过业主大会年度经费预算。

9.6业主大会经费的预算支出包括:

9.6.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费用,包括印刷费、邮政通讯费和业主大会会议期间业主大会信使团的补贴等;

9.6.2业主委员会用于聘请秘书、律师、会计师、专项业务顾问等专业人士的酬金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除非业主大会另外决议,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贴金额为每个委员每月1500元人民币);

9.6.3法律诉讼、证据获得、账目审计等工作的费用;

9.6.4上述支出有年度结余的,业委会可决议用于其他业主共同利益的支出,但应将经费使用的计划、实施、结果等信息完全公开。

9.7如业主大会年度经费可能超出年预算总额时,业主委员会应就业主大会经费的临时筹集方式、用途、金额等事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且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后,方可按业主大会决议向全体业主筹集。

9.8如业主大会年度经费发生结余时,因结余经费存放在物业管理企业会产生税费,造成经费损失,应采取财务手段合理避税;在无法合理避税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应对经费余额的转移做出决议。一般可将结余转到“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也可冲抵全体业主下年度的物业服务费。

9.9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经费预算为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在业主大会年度经费中列支。其用途为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事项的支出。筹备组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完毕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应公示此笔经费垫付的支出明细,并将余款转至业主大会经费。

10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终止

10.1对委员丧失业主资格或提出书面辞呈的,由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公示其委员资格的终止。对到期卸任委员资格的终止,按第7.4.1条和7.4.2条的规定执行。

10.2对某名但非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可按本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占全体业主人数20%以上的业主集体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10.2.1该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中应附带被罢免委员的申辩辞,除非该委员放弃此申辩权利;

10.2.2罢免生效的,业主委员会应按本规则中第7.3条执行。

10.3业主有权依本规则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罢免和重选。根据本条下列情况产生的临时会议筹备组,有权临时使用业主委员会的所有资源,但应仅仅用于议题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

10.3.1占全体业主人数20%以上的业主集体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而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组织召开职责时,此种情况将视为业主大会自行启动罢免和重新选举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临时会议程序。由业主选举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议题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原来20%以上业主提出的议题在临时会议期间搁置,如临时会议召开成功,则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原议题;如临时会议未召开成功,则原议题自动废除;

10.3.2占全体业主人数3%以上的业主集体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要求罢免某个业委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于15日之内进行书面回复,如业委会决议不召开业主大会的,应将业主的申请和业委会的回复同时公示15日;

10.3.3由每栋楼内5%以上人数的业主提议召开“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临时会议,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开临时会议的职责时,此种情况将可由业主选举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议题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

10.3.4临时会议筹备组全体成员应书面承诺对召开临时会议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产生书面的临时会议筹备组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秘书应依该书面承诺和议事规则协助临时会议筹备组,并依临时会议筹备组决议向其提供《投票权数清册》等召开临时会议所必须的文件副本。临时会议筹备组应向业主委员会秘书提交所有决议副本用于存档,业主委员会秘书应依临时会议筹备组议事规则对此次临时会议产生书面决议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0.3.5临时会议筹备组应参照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程序,依照本规则的其他规定,组织召开议题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应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临时会议经费由临时会议筹备组先行垫付,无论临时会议是否成功召开,待会议召开完毕后,根据本规则对会议经费规定的有关条款,从当年业主大会经费中予以报销;

10.3.6临时会议成功罢免原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成功选举出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临时会议筹备组应将本次临时会议议题表决的统计结果如实记录,在公示统计结果10天的质询期后,以筹备组决议的形式形成书

面文件;经临时会议决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在上述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该文件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并公示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开始行使其职责,并应及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临时会议筹备组即刻解散;

10.3.7临时会议未成功罢免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议题表决结果无效。临时筹备组应将本次临时会议议题表决的统计结果如实记录,在公示统计结果及10天的质询期后,以筹备组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文件。无论临时会议筹备组是否能按时形成该文件,临时会议筹备组即刻解散。业主委员会秘书不应再对临时会议筹备组提供任何协助。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全部职责;

10.3.8临时会议成功罢免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但未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临时会议筹备组应将本次临时会议议题表决的统计结果如实记录,在公示统计结果及10天的质询期后,以筹备组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文件,临时会议筹备组即刻解散;该文件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并公示后,原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即刻卸任。除再次召开临时会议外,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

10.3.8.1业主委员会秘书可继续留任至下一次议题仅为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大会会议;

10.3.8.2业主委员会秘书可将公章移交至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在能证明上述部门拒收的情况下,可将公章移交物业管理企业。

10.3.9因任何原因导致业主委员会秘书拒绝协助临时会议的召开,临时会议筹备组可采取一切可行的方式获得业主委员会公章和召开临时会议所需的其他资源,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11业主大会信使团

11.1业主大会信使团由从每栋独立建筑物的业主和房屋使用人中选举产生,但每栋独立建筑物产生的信使团成员不能超过10名。

11.2业主大会信使团成员的选举产生可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选举产生,也可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单元或楼层为单位自己组织选举产生,选举结果不同或有争议的,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组织选举产生的结果确定业主大会信使团成员。某栋建筑物不能选举产生信使团成员的,由业主委员会来代替。

11.3信使团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3.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11.3.2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的;

11.3.3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

11.3.4具备必要空余时间的。

11.4业主大会信使团的活动可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也可由其成员自行组织。业主大会信使团内部组织活动的,可不受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和限制。

11.5当业主大会信使团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时,信使团成员应对收回的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真实性承担后果。业主委员会对信使团收回的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只做形式上的审查。

11.6单一信使团成员收回的书面征求意见函(票),依照本规则中第5.2条被书面质疑的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占其收回总数1/2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书面公告上述情况,可因此决议作废此次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并应组织或建议组织该成员所在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重新完成此次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

11.7业主大会信使团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的,业主委员会应向信使团成员提供该成员负责区域的业主信息。如因信使团成员的不正当使用导致业主信息泄露并产生后果的,由信使团成员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11.8仅在业主大会信使团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时,可由业主委员会从业主大会经费中拨付补贴。其他活动经费由业主大会信使团自行筹集。

12物业管理紧急状态预案

12.1仅当非业主大会决议解聘物业管理企业,而发生物业管理企业撤离且物业管理活动终止的情形时,为“物业管理紧急状态”。

12.2“物业管理紧急状态”应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此公告应是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每栋分割产权的独立建筑物内3%以上人数的业主联署签名的业主委员会决议。

12.3本规则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依本规则中第12.2条发布公告后,有聘请临时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附件为原物业管理合同的临时托管协议的职责,但临时托管协议的内容应且仅应为“**物业管理企业承诺履行原物业管理企业在原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全体业主按原合同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12.4业主委员会应在聘请临时物业管理企业后9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如无法产生新物业管理企业,则业主委员会与临时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的合同有效,直至再次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署的合同生效。

12.5如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上述程序规定的职责,可由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这些应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全体业主承担后果。

12.6如社区居委会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的,可由政府无行政裁决权利的部门代为履行这些应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这些职责。

13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和应诉

13.1业主委员会可对涉嫌侵害全体业主利益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同时向全体业主公示或接受业主查阅与该诉讼有关文件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原因、诉讼理由、起诉书、诉讼费用预算、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胜诉及败诉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文件)。业主委员会对外提起法律诉讼产生的费用,不应超过业主大会年度经费预算。

13.2业主委员会应对被诉主体为本区域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诉讼积极应诉,应同时向全体业主公示或接受业主查阅与该诉讼有关文件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应诉方案、对方起诉书、答辩状、诉讼费用预算、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胜诉及败诉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文件)。业主委员会应诉所产生的费用,不应超过业主大会年度经费预算。对原告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或团体)业主的民事诉讼中,主张业主委员会未依照法规或业主大会决议履行职责的,业主委员会应承担其履行了职责的举证义务;

13.3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工作使生效判决得以履行。对有现金收益的,应积极追索,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对有现金支出的,应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具体方案议题进行表决。

14附则

14.1本规则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本规则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14.2依照本规则通过的决议,须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4.3此后本规则的修改,须按本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根据本规则1.1款规定决议通过。

文件五-1

2011-GG-08

朝阳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关于增补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公告

朝阳园业主委员会于2011年12月4日14:30在会所多功能厅举行会议。会议符合《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法定人数。

会议讨论并决定向园区业主公告如下:

一、同意依据《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增补业委会委员工作。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严格遵守《朝阳园业主公约》、《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

4.行业主义务,不欠缴物业管理费;

5.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6.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7.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以朝阳园业主、居民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营利性经营活动;不任职于朝阳园的物业管理企业;不任职于直接、间接向朝阳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事务的企业;

8.同意对在任期内“认真履行业委会委员职责、保证拿出时间参与业委会下述工作的要求”做出郑重承诺:

a、业委会委员将定期轮流担任业委会轮值主任负责业委会的日常工作;

b、业委会委员将根据业委会按园区事务进行的工作安排,每日均须投入相应时间来处理与其分工相关的园区事务;

c、业委会委员应能保证能按时参加业委会每周1-2次的工作会议的时间。、

三、业主委员会侯选人产生办法:

1、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园区业主在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当选条件的基础上,可以自荐、推荐方式报名;

2、报名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9日至2011年12月17日16:00,请到业委会办公室(会所)领取《朝阳园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登记表》或在业委会博客下载;请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后的《朝阳园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登记表》送交业委会办公室(会所),过时不予登记;

3、将依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四、业主委员会希望园区业主积极关注和参与。

五、报名相关事宜可以到业委会办公室(会所)或电话(8***)咨询,

工作时间:周日至周五10:00―16:00。

朝阳园业主委员会

2011年12月9日

篇2:朝阳园业主委员会工作细则

朝阳园业主委员会工作细则(2008)

朝阳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全面恪守朝阳园业主大会通过的《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原则下,为保证业委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特此公示朝阳园业委会工作细则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

1.根据《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7.1条的规定,业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

2.为了保证业委会全体委员对业委会工作的责任和热情,本届业委会根据《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7.6条的内容,由各委员担任轮值执行主任的方式进行工作,执行主任的轮值期为三个月。执行主任是业委会会议的组织者及召集人,并负责业委会秘书日常工作的管理;执行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书面(含电邮)委派其他一名委员临时代替执行主任职责,同时抄送所有委员并秘书备案。

3.业委会秘书。根据《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1.3条的规定,即:业委会应至少聘请一名秘书。秘书应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委会制度及决议完成业委会的日常事务,并作为业委会公章的保管人。本届业委会暂定聘请秘书一名。

二.业主委员会议事细则

1.业委会对外发出的书面文件、发布的信息,应符合《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8.1条的规定,即: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出的书面文件,均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2.业委会公章的保管、使用,必须符合《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8条业委会公章的规定。

3.园区重要议题。根据《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3.3/6.4条的规定,园区重要议题业委会需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由全体朝阳园的业主表决。

4.业委会议题。业委会议题的提议人可由任意1名业委会委员担任。每一个议题应单独做成一份书面文件(接受由提议人本人发出的电子邮件的方式提议)。

5.朝阳园业主和住户可将其提议整理为书面文件,交由任意1名业委会委员作为提议人,递交业委会讨论、表决。

6.朝阳园业委会议题的表决应按照《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7.2条的规定,即:业主委员会决议应该有至少半数(即4名)以上委员无条件同意方可,每一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委会委员对议题文件的表决,均以无条件同意该议题的委员签名的形式(含电邮签名)做出。业委会议题文件在获得4名以上(含4名)委员无条件签名时,形成业委会决议。

7.未通过业委会表决的议题,可经议题提议人参考其他委员的意见,整理为新的议题后,重新提交业委会表决。

8.形成业委会决议的议题,应建立公示制度,在一周的公示期内业主和住户如对其决议的议题有任何异议,请通过书面、电邮、面谈等方式向业委会表述,业委会将本着尊重的态度对待,如在公示期内反对意见超过全体业主总数3%左右,即:50户,业委会将搁置决议实施,重新讨论。公示期后,反对意见不足相应数额,将由执行主任根据议题情况组织相应委员依照决议内容执行实施。

9.业委会定于每周日下午2:00在会所多功能厅召开业委会例会,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会议召开时间。例会主要内容为讨论、表决相应议题;听取相关委员对已通过表决议题执行情况的汇报;结合业委会近期工作要点研究园区相关事宜;审议业主大会经费预算及支出情况等。

10.业委会例会主持人应由执行主任担任。执行主任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时,应提前书面(含电邮)委派其他一名委员临时代替执行主任主持例会。

11.根据《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7.8.1条,即:业主委员会应允许业主参加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业委会欢迎所有对园区事务有兴趣的业主和住户列席会议,同时也会根据相应会议议题邀请物业服务及其它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但以上参会人员对会议决议没有表决权,且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上述人员的发言权和发言时间。

12.业委会例会应有书面形式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参会人员、议题的表决情况、会议的其他内容。由秘书负责在会后整理,送达全体委员确认后公示。

13.设立委员接待日。为了加强业委会委员与业主和住户的沟通与交流,业委会定于每周六为委员接待日;周六12:00-18:30在业委会办公室安排委员与大家直接交流,听取意见,业主和住户也可在这个时间将自己的议题送交当值委员转业委会讨论、表决。业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接待日的时间。

14.贯彻执行政府相关规定:业委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朝阳园业主委员会

2008年4月20日

篇3:小区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书

小区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

****街道办事处、****房地办:

zz小区是由***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位于*****,由******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现小区入住率已经达到50%以上。

为了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我们要求小区办指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特此申请。

申请人:zz小区部分业主

申请日期:20**年12月24日

物业收到时,需要打一个收条:

回执:

本部门确认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zz居民代表递交《关于成立zz小区业主大会的申请》。

签名:

日期:

篇4:项目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报告

关于zz项目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报告

尊敬的**街道办领导:

我司是zz项目房产项目的开发商,该项目自20**年7月办理交房手续迄今,项目入住率已超过90%。目前,应zz项目全体业主的要求,该项目正在进行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应zz项目全体业主的申请,我司协助办理业主委员会的申请工作。

1、zz房产项目及其物业管理的基本现状

本项目地处,为单幢层带电梯商住小楼,由底层间店面、个车库、2-7层户住宅及楼前绿地、楼后一小型停车场组成。项目交房后,底层店面已开张营业,业主已全部入住。

该项目原由厦门市物业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原物业管理合同现已到期,该项目业主已于年月自行更换物业管理公司,暂由厦门公司龙华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处管理,物业管理费按元/平方米缴收,公共维修基金按元/平方米缴收。

2、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必要性

(1)该项目虽与小区的其它住宅同属一个大社区,但该项目为单独的商品房项目,就项目业主权益而言,本楼业主与小区内其它住户为不同的权益主体,所执行的物业管理标准也不同。为区别与小区内其他项目业主的权益,维护该项目业主的权益,完全有必要单独成立业主委员会。

(2)鉴于物业管理服务曾经出现的一些问题,该项目有必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管理及监督,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服务,确保该项目业主权益。

此致!

厦门**地产公司

年月日

篇5: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文件控制程序

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文件控制程序

1目的

为确保业主委员会工作的规范性、可追溯性和延续性,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决议、公告、公文以及适当范围的外来文件的控制。

3引用文件

YJ-002(09)《北京市朝阳区YJ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YJ-003(09)《北京市朝阳区YJ花园小区管理规约》

4术语

4.1提案: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就某一问题提出的建议。

4.2决议:符合《北京市朝阳区YJ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多数业主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的提案。

4.3公告:向小区全体业主正式公布的业主委员会决议。

4.4公文:就某一事项向小区相关方发出的业主委员会决议。

4.5外来文件:与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方发给业主委员会的文件。

4.6受控文件:需要始终关注其有效状态的文件。

5职责

5.1业主委员会委员负责起草提案并提交给全体委员表决;

5.2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文件的收发、整理、保存及归档;

5.3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秘书的文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6工作程序

6.1文件的编制和发布

6.1.1业主委员会委员起草提案时,应在题目中简要写明提案事项;提案内容为公告或公文时,应随附公告或公文的提案文稿;

6.1.2提案形成决议后,应打印出文稿并经所有同意该提案的委员签字,形成正式的决议文稿;

6.1.3业主委员会秘书根据决议文稿,制作相应的公告或公文,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并给与相应编号进行发布。公告或公文应与决议文稿一致。

6.2文件的编号方法

6.2.1所有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文件按照“文件类型-编号-年份”的规则进行编号;

6.2.2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的合同,参照本程序进行文件管理;

6.2.3外来文件中的法律、法规等仍执行原文件编号;

6.2.4文件类型的简写如下:

业主大会决议:YJ

业主委员会决议:YT

公告:GG

公文:FW

收文:SW

合同:HT

6.3文件的收发和登记

6.3.1对外发出公文时,业主委员会秘书或经手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将公文一式两份提交给相关方,其中一份请对方签收后带回给业主委员会秘书存档;

6.3.2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对业主委员会对外发出的公文和收到的公文按7.2、7.3规定的记录格式逐项填写《发文登记表》或《收文登记表》。

6.4文件的归档、保存和共享

6.4.1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按本程序规定的格式编制受控文件清单,按决议、发文、合同、外来文件进行分类登记;

6.4.2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将有委员签字的决议文稿和相关单位签收的公文文稿以及收到的外来文件扫描成电子文档,连同纸质文档分别归档保存;

6.4.3业主委员会通过在网易建立共用电子邮箱实现文件实时共享,秘书负责及时将电子文档发到网易网盘中的相应文件夹中保存;

6.4.4纸质文档每半年应集中装订成册,由业委会秘书负责保存;电子文档每一年应集中刻盘,业委会委员和秘书每人保存一份。

6.5文件的评审、更改

6.5.1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决议是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依据,应该在每年3月对其充分性和适宜性进行全面评审;

6.5.2经评审认为不适宜或需增减的业主委员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起提案予以更改、换版或作废;

6.6文件的移交和销毁

6.6.1每届业主委员会必须向下一届业主委员会完整移交本届的全部文件,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对上届业主委员会有关自身建设方面的决议进行评审,并决议是否沿用或更改;

6.6.2业主委员会不得对上一届和本届的文件进行销毁;文件销毁需要经过隔届的业主委员会决议通过方可进行。

6.7文件的查阅

6.7.1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文档均接受业主的随时查阅,具体接待由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

6.7.2前来查阅业主委员会文档的业主应能证明自己的业主身份。

7记录

7.1《提案/决议清单》

7.2《发文登记表》

7.3《收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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