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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样本2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小区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样本2

**镇房管所:

小区共有334套房屋,现已出售完毕。根据业主的要求,在业主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组建了**镇**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并于2011年2月28日正式开始工作。在2011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在业主自愿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于2011年3月21日公示了《**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Z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草案)》《业主议事规则(草案)》、《Z城市广场管理规约(草案)》,并告知了**镇政府、**镇房管所、**镇金龙社区、Z城市广场开发商、Z城市广场物业公司。

2011年3月28日召开**镇Z城市广场小区首届业主大会。在**镇房管所、**镇金龙社区、Z城市广场物业公司监督之下小区业主在大会上进行投票、验票、统计等工作,《Z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草案)》、《业主议事规则(草案)》、《Z城市广场管理规约(草案)》草案获得通过,同时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如下:

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委员(十名):*

**镇Z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所有程序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现请**镇房管所给予登记。

特此申请。

**镇Z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

20**年3月30日

篇2: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Z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第一条成立筹备组,筹办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实行住宅房屋每1套1票。

第三条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13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

第六条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有效。

第七条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

第八条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在社区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开箱验票,统计投票结果,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由监票人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

第九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小区产权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小区产权人数有效。

第十条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

第十一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二条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不足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5人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受产权人的监督,产权人和产权人代表和使用人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过半数通过。

本《Z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于2011年3月28日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

篇3:城市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zz城市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zz城市广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2011年3月28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zz城市广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zz城市广场小区内(暂定)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zz城市广场区域

三、物业类型:居住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2公顷,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续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2种方式:

(一)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每幢楼推选一至两名业主代表

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5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一、二)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组织楼长等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按套计算,每套有一个投票权。

第十三条(业主、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理)

(一)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40%。

(2)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委托本单元所代表的区域

(2)业主代表委托不能超过20%

十四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

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三)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每位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具体情况由业主委员会另行商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本《zz城市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于2011年3月28日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

篇4:家园小区年度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zz家园小区20**年度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相关规定,以及zz家园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针对小区现实情况,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本小区拟于近期召开20**年度业主大会,经研究决定,形成以下方案。

一、业主大会召开时间

决定于20**年8月22日至20**年8月30日,在本物业区域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完成,则自动延期,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二、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1、选举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监事会;

2、表决实行业主大会登记;

3、表决修改《zz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表决修改《zz家园管理规约》;

5、表决授权增选后的业委会依照公平公开程序与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构成

zz家园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为9名,候补委员名额为4名,监事3名。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六年,连选可以连任。业主委员会每两年定期改选部分委员,在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时,应当按照委员在业主大会选举过程中得票的多少,将全部委员尽量平均分为三组:得票较少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2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居中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4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较多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6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

监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包括候补委员)、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监事:

(一)不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违反zz家园管理规约;

(三)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六、候选人产生方式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业主可以自荐,也可以5名业主以上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包括候补委员)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七、自荐和推荐表格领取和填写

自荐或推荐人应到业委会和小区应急小组处领取并填写《zz家园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一)或《zz家园业主大会监事推荐表》(见附件二),时间为20**年7月30日至20**年8月5日,地点为业委会办公室,过期不予登记。

八、业主表决权数按其拥有物业登记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表决权数的计算。本物业区域内,一名业主拥有多处(多套、多个)物业的,其业主总人数按一人计算;对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物业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物业,建设单位的业主总人数按一人数计算;面积表决权数按业主拥有房屋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计算: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九、公示方式

将于20**年8月7日至20**年8月21日,在本物业区域显着位置公示《zz家园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方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附件三)、《业主大会监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附件四)、《zz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版)》(见附件五)、《zz家园管理规约(修订版)》(见附件六)、《zz家园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票样)》(见附件七)。

十、选票送达方式

将于20**年8月22日至20**年8月30日以书面表决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将《zz家园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共同送达,由业主签收,也可以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居的成年亲属签收。

业主本人应当按照《zz家园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中的要求和形式进行表决,经本人签字后,由工作人员收集,也可由业主投放到指定地点(具体地点待通知)。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同时附业主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一名代理人可同时代理业主不得超过2人,委托书应交工作小组予以核实。

为了便于业主投票,也可以在签收选票的同时由工作人员在一旁等候业主当场填写选票并收集。

十一、业主大会决议方式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事、《zz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zz家园管理规约》,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以楼或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作为监票人。也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独立第三方担当监票人。

十二、选票结果统计方式

20**年8月31日,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公开验票,对收集的《zz家园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进行审核和统计,形成《zz家园20**年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并由业委会委员、应急小组两名成员和监票人签字确认。

十三、业主委员会会议

验票结束后3日内,组织召开zz家园业主委员会会议,宣布《zz家园20**年度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公布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以及监事名单;当选的业主委员会采用集体讨论方式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十四、业主委员会备案

新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到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备案后3日内,在小区显着位置公示zz家园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分工及联系方式。公示期间不少于一个星期。

十五、本工作方案由zz家园业委会和应急小组负责解释。

zz家园业委会

zz家园应急小组

20**年7月29日

篇5: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

zz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

第一章业主大会

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海淀区zz家园业主大会。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

(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三)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五)决议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

(十六)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四月份,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

(五)决议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以上委员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四)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对提议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核查或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自行核查的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以于自行核查结果公示后3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未按时作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但经公共决策平台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应当由监事会根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监督;业主委员会不接受业主大会监事会监督,或者未设立监事会但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10日内责令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指导、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如果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以幢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2.以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第八条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

(二)与本幢、本单元业主共同管理权相关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具有业主身份的人士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中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

业主小组依法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小组未及时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或互荐的方式产生,业主代表不能代替业主本人作出决定。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表决书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

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或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设提案箱、提案簿,并安排专门的委员每月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负责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公告期间,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对公告内容的意见和建议,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会议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投票日期7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四)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现场表决或书面表决,也可以采用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表决。对现场表决或书面表决形式、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核查。

(五)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存档,业主大会已刻制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房屋使用人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第十四条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

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对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决权的业主所拥有的专有面积不计入建筑物总面积。

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对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决权的业主人数不计入总人数。

按照规划建设的已经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车库、车位,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但是具有销售(预售)许可证的车库、车位,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电话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等费用;

(二)有关人员工资和津贴,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业主大会财务人员和业主大会秘书;给他们支付薪酬;

(2)业委会委员,给予每月固定数额的交通和通讯补贴;

(三)审计、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费用监理。

(四)法律顾问费用、律师代理、诉讼费用。

(五)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

(六)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强制要求物业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承担,其工作经费来源如下: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0.15元;

(二)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三)业主自愿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进行财务管理,并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于每月10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七)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督促业主按照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二)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四)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七)对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十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行使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由一个自然人代表。房屋共有的,业主可以授权共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八条有以下行为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违反zz家园管理规约;

(三)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业主分摊费用的;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六)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七)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八)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本物业管理区域选举候补委员4名。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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