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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

根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规定,**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讨论并通过了《**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办法如下:

1、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以由2名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产生的,应同时提交被推荐人的同意参选书面证明。

2、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可以凭房屋权属证书和身份证于20**年5月23日至20**年5月25日到甲5号楼B1-05室领取《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并于20**年5月30日前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交回甲5号楼B1-05室,过期不予登记。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后,应于20**年6月1日至20**年6月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候选人名单和简历。

4、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为7名,候补委员为2~4名。

5、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条件。

6、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7、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者;

(二)一个专有部分不得有超过一名业主委员会委员。

9、筹备组组织成立选举小组以及楼或单元的自愿者作为选票收发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月日

篇2: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工作方案5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工作方案5

为了做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选举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总监票人:

监票人:,

计票人:,

唱票人:,

工作人员:,,,

二、公示候选人名单

1、采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选举方案(每个楼口张贴)、网上公示和入户送达三种方式公示。

2、公示期限为7天。

三、组织投票、收票

1、印制选票、委托书。

2、准备投票箱若干个。选举工作小组负责核查业主身份,指导业主填写选票。

3、由选举工作小组采用专人入户发送方式实行送达登记。

4、由选举工作小组采用专人入户收投票,实行收投登记。

5、选举期限:*年*月*日到*年*月*日。在收票当日验封,由选举工作小组分工负责,按验票、监票、唱票、计票程序进行。

四、公布选票结果

1、选票结果、计票情况须公示,并经筹备组成员共同认可,签字有效。

2、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择日召开会议,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明确各物业工作分工,同时宣布选举工作小组撤销。

3、选举结果公示不少于7天,公布期满后组织备案。

*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月*日

篇3: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公示版)

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公示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在海淀区(县)中关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共13人,于20**年4月7日组建成立*园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经筹备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式

筹备组决定以第2种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集体讨论形式;

2.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方式

筹备组决定以第4种形式投票表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议题。

1.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采用当场投票形式表决;

2.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采用收发表决票形式表决;

3.使用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形式表决;

4.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采用收发表决票形式表决。

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由筹备组派3名工作人员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稿)、管理规约(表决稿)、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本方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以及《本物业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等文件公示并送达业主,由业主或者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也可采用发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送达。

业主本人应当按照《本物业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中的要求和形式进行表决,经本人签字后,由筹备组工作人员收集,也可由业主投放到甲5号楼B1-05室筹备组办公室(筹备组指定地点)。

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筹备组决定于20**年6月16日至20**年7月6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则自动延期,但至迟不超过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期由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0天。

采用第4种表决方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期22天。

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地点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决定于*园甲5楼B1-05室收发《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和《本物业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

五、首次业主大会决议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事项分为应当表决事项和可以表决事项。《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除完成应当表决事项表决外,还应当就是否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进行表决。但是未表决该事项的,不影响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备案。

1.应当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一)管理规约(草案);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2.可以表决事项:

(一)是否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确定物业管理方式为: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自行管理;

2.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

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决议以上事项应当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

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按照规划建设的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的车库、车位,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但是具有销售(预售)许可证的车库、车位,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

根据以上表决规则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明细表(见附件)确立各业主的表决权。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筹备组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以由2名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产生的,应同时提交被推荐人的同意参选书面证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可以凭房屋权属证书和身份证于20**年5月25日至20**年5月27日到甲5号楼B1-05室领取《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并于20**年5月31日前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交回甲5号楼B1-05室,过期不予登记。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后,应于20**年6月1日至20**年6月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候选人名单和简历。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

筹备组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为7-9名,候补委员为2~4名。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

众基础;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者

(二)一个专有部分不得有超过一名业主委员会委员。

九、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结算方案

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关于建设单位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的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经与建设单位友好协商,筹备组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预算为10000元,费用预算明细见附件。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与建设单位结算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实际费用。

十、筹备组的解散

因筹备组成员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筹备组不能履行职责的或者逾期未完成筹备工作的,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并说明理由,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自动解散,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业主可以重新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应当解散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筹备组全体成员签字:

20**年5月18日

收银制度

篇4:住宅小区业主公约12

住宅小区业主公约12

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的完好美观,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创造和保持一个舒适、安全、优雅、有序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AA市的有关部门政策和法律规定,签订本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一、总则

第一条:本公约中的下列用语,除另有注释或有明显其他含义的以外,具有如下含义:

1、小区:指座落于AA市河东区凤凰路的"**国际"生活社区。

2、业主:凡依据《商品房购销合同》对本小区内的房屋拥有或共同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依据其他文件、或法律事实对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管理公司:是指受发展商AA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该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AA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单位:指业主依据《商品房购销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法律事实依法占有、使用的小区内的房屋。

5、公共地方:指除业主单位以外,小区围墙以内的所有为业主所设定、供其共同使用的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依法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及发展商所声明保留之地方。

6、公共设施:指为小区及业主利益而设置的各种地上附着物、设施设备箱,架设及敷设的各专用系统及管线或其他机械、卫生设备。

第二条:业主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约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努力成为遵纪守法、思想品德高尚的文明公民。

第三条:为实现以上目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应全力配合、协作。

二、业主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1、业主独立拥有、使用、居住及享用其名下的单位及租金收益。

2、业主有权将其名下单位连同上述权利及利益,在合法条件下自由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

3、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小区内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以便更充分使用或享用其名下单位。

4、可根据本公约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5、对住宅小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建议和监督权。

第五条:业主的义务

1、业主在行使上述权利和使用名下单位时,须遵守本公约及根据本公约所制定的物业管理所必须的相关规定。

2、依照法律及本公约的规定,负责缴交其名下单位应分担的管理费及其他基金款项。

3、缴纳其名下单位需应付的而由管理公司代收的各项费用。

4、业主在出租、出售或准许他人使用房屋时,须提前到物业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保证新的业主遵守公约或重新签订本公约。

5、不得改变楼宇的结构,不得更改承重墙、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搭建、拆除任何建筑物。

6、不得切割、损坏、更改、干扰楼宇任何公用部分,包括水、电、煤气管线,供应及排水管道、暗渠、排烟道、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

7、住户单位只可做居住使用,不得做写字楼、货物工厂或其他商业用途。

8、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共用地方及共用设施,不得阻碍毗邻房屋的正常维修。

9、楼宇公共地方不得摆放家具、货物、架设花架、室外天线或其他物品。

10、住宅区内严禁饲养家畜、家禽。

11、不得往楼下抛弃杂物、生活垃圾,包括装修垃圾,应用袋装好,按指定时间放到指定地点。乱扔杂物造成他人损伤需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12、业主有义务教育并带动其未成年子女遵守本公约及其他管理规定,如因未成年子女的过错给物业管理造成严重危害的,业主除应对未成年子女加强教育外,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及儿童的活动应参照园区内警示标识系统,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13、遵守管理公司订立的其他管理规章制度。

三、管理公司的职责及权利

第六条:管理公司的职责

1、负责小区的管理,房屋和配套公共设施的维护、养护。

2、维护小区内的所有公共地方的照明及消防设备,并保持其使用状态良好。

3、保持小区内公共地方环境优美、卫生清洁。

4、负责小区内公共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5、负责小区内的安保工作,保持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配合当地派出所做好治安防范的预防工作。对发生在小区内的刑事及民事案件,物业公司无赔偿之义务,应由责任人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第七条:管理公司的权利

1、根据本公约及管理需要制定小区住户守则及其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

2、有权对小区内的车辆进行有序化管理,除消防、救护、警备和特许的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准驶入小区内,包括自行车、摩托车等在内的各种车辆实行定点停放。

3、有权对小区附属的商业服务网点实施管理监督。

4、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用单列项目专款专用,年度费用收支情况按期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5、管理公司根据小区管理收支情况,可适时的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但此调整需经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和市物价部门通过。

6、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出及进行诉讼)制止各业主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公约及依据本公约制定的合法规定。

7、对恶意欠费住户,管理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措施或其他有效行动催办缴费。

四、违约责任

第八条:业主逾期交纳管理费的,应按逾期交纳部分的日百分之五交付滞纳金。

第九条:业主有其他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应支付违约金,对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十条:前款所称的违约金以处罚的方式支付,每人次以5元至5000元为限,管理公司可在小区内进行公告,违约金将用于专项建设费用上。

第十一条:管理公司或其他人员履行职责时如违反公约,侵害业主利益的,管理公司除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外,还应负责消除给业主带来的不良影响,对造成业主实际财产损失的除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外,还需对责任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需移送司法机关。

五、附则

第十二条:小区竣工后,经小区业主委员会确认本公约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本公约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或补充,也可经住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同意修订,但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管理公司依据与发展商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居住小区进行日常管理。依据本公约制定的小区内住

户手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入住文件是本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本公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公约一式二份,业主及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AA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

法定代表人:阁层号:

年月日年月日

篇5:住宅小区业主公约12(补充条款)

住宅小区业主公约12(补充条款)

为了加强zz国际社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在原业主公约的基础上,签订本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

1、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2、有权自己或聘请专业人员对物业自用部位的设备、设施进行合法的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3、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共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护修缮。

4、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依照规定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

5、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6、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以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业主的义务

1、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工作。

2、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须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扣除管理成本后,剩余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法违章情况予以滞留押金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须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共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3、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4、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5、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6、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任何在公共地方摆放的物品将会被清走,其相应费用则由有关业户承担;

(3)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

(4)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5)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物品;随便吐痰或便溺;

(6)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7)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8)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和经营;

(9)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业户勿将废弃物或其它硬物投入各渠道及水厕,以免淤塞下水系统,由于业主不小心而引至堵塞,需要管理公司清理时,则该项费用及相关损失由业户承担。

8、请正确使用室内的电器,失修、损坏、质劣电器、超负荷使用均易导致火灾,任何电器设备工程需由领取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正式资格证的专业人员施工。

9、乘搭电梯时不可有以下行为:

(1)电梯内严禁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2)禁止儿童在电梯内、外玩耍嬉戏。儿童乘电梯应有成人陪同;

(3)电梯内禁止粗野动作,轻按所需按钮,不得随意击打按钮、撞击轿箱门;

(4)单车、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在电梯内上下,以免损坏电梯。

10、爱惜并正确使用防盗设备,进出大门时请留意防盗门是否锁好,请教育孩子勿玩弄防盗设备,以免造成设备失灵,如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业主(监护人)本人负责。

11、不可贮存过量易燃物品,以防万一;严禁在住宅区公共地方焚纸钱、纸元宝或燃点香烛,以免发生火灾。

12、公共地方均安装有灭火器、灭火栓及其他防火设备,请各住户督促子女切勿移玩。

13、切勿在晚上十时至早上七时玩弄乐器及音响器材等,以及搓麻将或其他发生噪音的消遣,以免扰及邻居休息。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参与,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均应接受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是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召开,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业主(成人),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力,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且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为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对违反规定的章程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其它规定

1、本公

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2、业主大会可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3、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4、本公约一式二份,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各一份。

AA英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

法定代表人:阁层号: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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