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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传染病。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分布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和上海等12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血吸虫病的传播环节多,流行因素复杂,加之受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以及部分已经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都面临着出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或疫情复燃的威胁。为了提高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血吸虫病突发疫情,规范和指导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工作原则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为依据编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判定标准与分级:

2.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视为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启动应急处理工作:

2.1.1?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包括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下同)10例以上(含10例,下同);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

2.1.2?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

2.1.3?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或有感染性钉螺分布。

2.1.4?在非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发现有钉螺分布或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

2.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2.2.1?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和传播控制地区应急处理工作启动范围内,连续1个月无新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2.2.2?在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和非流行区应急处理工作启动范围内,连续1个月无新发血吸虫病病例,钉螺分布环境已经得到有效处理(通过药物或环境改造灭螺后,使钉螺平均密度控制在0.01只/0.1平方米以下)。

2.3?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分级

Ⅰ级:在2个以上(含2个,下同)相邻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突发疫情,并连续出现新的疫点,疫点所在县(市、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总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5倍以上(含5倍,下同),且有大范围蔓延趋势。

Ⅱ级:在2个以上相邻流行市(地、州)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疫点所在县(市、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总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或在1个非流行市(地、州)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Ⅲ级:在2个以上相邻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或在1个非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Ⅳ级:在1个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3.应急响应

3.1突发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3.2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

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Ⅱ级: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Ⅲ级:由市(地、州)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市(地、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Ⅳ级: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3应急组织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发生后,根据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财政、农业、水利、宣传、教育、公安以及爱卫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医疗救治、疫情控制和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

4紧急处置

4.1现场处置

4.1.1病人救治:出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队,深入突发疫情疫点进行救治。对发现的所有血吸虫病病人,应及时予以治疗。

4.1.2人群预防性早期治疗:根据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对同期有疫水接触史的人群进行早期预防性治疗,防止急性血吸虫病发生。早期治疗的药物和时间是:用吡喹酮治疗应在首次接触疫水4周后、用蒿甲醚治疗应在接触疫水2周后、用青蒿琥酯治疗应在接触疫水1周后进行。

4.1.3环境处理:在发生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地区,对疫点及其周围有钉螺的水域和钉螺孳生地,用氯硝柳胺杀灭尾蚴和钉螺。喷洒剂量为2克/平方米,浸杀剂量为2毫克/升;同时在易感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划定安全生活区。有条件时,采用环境改造灭螺的方法彻底改造钉螺孳生地,消灭钉螺。

4.1.4健康教育: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迅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4.1.5安全用水:要求居民在划定的安全生活区内取水。对饮用水源可能含有血吸虫尾蚴的,饮用前要进行卫生处理。方法为每50公斤水加漂白精0.5克或漂白粉1克,30分钟后方可饮用。

4.1.6粪便管理:对病人、病畜的粪便进行灭卵处理,方法为50公斤粪便加尿素250克拌匀,储存1天以上。

4.1.7个人防护:教育群众尽量避免接触疫水,必须接触疫水者应在下水前涂抹防护剂,穿戴防护用具。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现场开展防治工作时应注意个人防护。

4.2流行病学调查

突发疫情的调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突发疫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4.2.1个案调查:对所有急性血吸虫病病例逐一进行个案调查,同时对在与患者感染时间前后各2周内,曾经在同一感染地点接触过疫水的其他人员进行追踪调查。调查人员应及时将“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见《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附表2)录入数据库,并通过血吸虫病信息专报系统上报。或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同时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4.2.2疫点调查:根据个案调查线索确定疫点及其范围,进行钉螺和感染性钉螺调查,有条件的可进行水体感染性测定。对疫点所涉及的居民区进行人群和家畜接触疫水情况调查,并开展人群和家畜查病、治病工作。

4.2.3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调查:对水位、降雨量、气温、自然灾害、人、畜流动情况、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等相关因素进行调查。

5.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成立应急处理队伍,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人力资源库,并按突发疫情的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组织开展疫情处理和血吸虫病人救治工作。

5.2物资保障

国家和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做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储备物资应包括:

(1)人、畜抗血吸虫药物:吡喹酮、蒿甲醚、青蒿琥酯。

(2)灭螺药品:氯硝柳胺。

(3)防护药品:防护油、防护膏、漂白粉、漂白精等。

(4)检测试剂:血清学诊断试剂及相关器材等。

(5)设备及器具:灭螺机、显微镜、解剖镜、病原学检查器具等。

5.3技术保障

5.3.1?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管理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相关的技术培训。

5.3.2?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血防工作实际,制定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本预案由卫生部制定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流行性乙型脑炎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1?概述

流行性乙型脑炎(以下简称乙脑)是由乙脑病毒引起、由蚊虫传播的一种急性传染病,其病死率和致残率高,是威胁人群特别是儿童健康的主要传染病之一。夏秋季为乙脑发病高峰季节,流行地区分布与媒介蚊虫分布密切相关。我国是乙脑高流行区,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期全国曾发生大流行,70年代以后随着大范围接种乙脑疫苗,乙脑发病率明显下降。近几年全国乙脑报告病例数每年在5000~10000例之间,但局部地区时有暴发或流行。

为及时发现我区的乙脑疫情,迅速采取有效的控制策略和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苏州市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技术方案。

2?适用范围和术语界定

2.1适用范围

在同一个乡镇、街道7天内发生3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有1例及以上死亡时,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疫情可能涉及到的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特别是疾控机构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时,必须遵循本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2.2乙脑病例定义

2.2.1疑似病例

蚊虫叮咬季节在乙脑流行地区居住或于发病前25天内曾到过乙脑流行地区,急性起病,发热、头痛、呕吐、嗜睡,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症状和体征的病例。

2.2.2临床诊断病例

疑似病例,同时实验室脑脊液检测呈非化脓性炎症改变,颅内压增高,脑脊液外观清亮,白细胞增高,多在(50~500)×106/L,早期以多核细胞增高为主,后期以单核细胞增高为主,蛋白轻度增高,糖与氯化物正常。

2.2.3确诊病例

疑似或临床诊断基础上,病原学及血清学检测结果符合下述任一项的病例:

(1)1个月内未接种过乙脑疫苗者,血或脑脊液中抗乙脑病毒IgM抗体阳性;

(2)恢复期血清中抗乙脑病毒IgG抗体或乙脑病毒中和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升高者,或急性期抗乙脑病毒IgM/IgG抗体阴性,恢复期阳性者;

(3)在组织、血液或其它体液中通过直接免疫荧光或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到乙脑病毒抗原或特异性核酸;

(4)脑脊液、脑组织及血清中分离出乙脑病毒。

2.3暴发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同一个乡镇、街道在7天内,发生3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时即视为暴发,确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必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开展乙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

3?部门职责与组织保障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当地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乙脑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技术支持、后勤保障、监督检查等工作,提高乙脑预防控制工作成效。

3.1部门职责

3.1.1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提供乙脑应急处置所必要的经费、物资等保障,敦促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1.2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协调疫情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正面引导宣传,加强与其它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3.1.3医疗机构负责乙脑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疗救护、现场救治等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及相关标本的采集;及时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3.1.4卫生监督机构应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救治、防控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1.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乙脑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开展乙脑疫情的核实、调查、报告和处理等,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乙脑的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参与基层需要和领导批示两种情况下疫情的应急处置;负责对市级和县(区)级疾控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对样本进行进一步检测鉴定。

3.1.5.1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乙脑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医学观察和疫苗应急接种;指导收治医院对乙脑病例进行隔离治疗;开展对有关医院乙脑病例的主动搜索;落实疫点、疫区处理等工作;开展有关样本的采集,并在三日内完成实验室检测工作(有条件地区);负责疫情个案报告的审核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

3.1.5.2乡镇卫生院及相应防保机构负责乙脑病例的隔离治疗;协助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乙脑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在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乙脑病例进行标本采集或协助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乙脑病例进行标本采集;负责疫情的个案报告。

3.2组织保障

3.2.1制定应急技术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

根据江苏省和苏州市乙脑防制的总体要求,各地结合历史上的疫情发生情况及其规律,科学分析年度疫情发生趋势,制订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医院应制订好发现乙脑病人的隔离或转院的有关程序,并在乙脑高发季节之前进行检查落实,做好准备工作。

3.2.2开展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

在疫情高发季节之前以及流行期内,各市(县)、区级疾控机构应对辖区内卫生行政领导和管理人员、防疫人员、检验人员和临床医护人员等进行专项培训,强化乙脑病例的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的意识;开展流行病学、临床学、病原学、实验室诊断技术的培训,推广有效控制疫情的新技术和新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乙脑防制应急演练,锻炼出一支疫情意识强、行动迅速、处置高效的专业队伍。

3.2.3配备各类所需物资

各地均应根据疫情预测和防制工作的实际需要,储备足量的疫苗,配备必要的治疗药械,必要的治疗药品、器械和病床等。

4?应急准备

4.1组织准备

根据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事件的级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组织机构的建议。应急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现场调查工作组到达现场,必要时,地级、省级相关单位和部门也要派人协助调查与处理。现场调查组一般包括流行病学、实验室和临床医学等专业人员,现场调查组应设立负责人,组织协调整个调查组在现场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应明确各自的职责。

4.2物品与器械准备

现场调查组奔赴现场前应准备必需的资料和物品,一般应包括:

(1)调查和资料分析用品:乙脑个案调查表以及其它相关表格、记录本;

(2)标本采集和现场检测用品:标本采集记录表、标本采集用拭子(注意用于PCR检测标本采集的拭子,应使用灭菌人造纤维拭子和塑料棒)、自封式塑料袋、标签纸、油墨耐水的记录笔等;

(3)应急用乙脑疫苗。

5?疫情报告

5.1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对于获得乙脑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疾控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疾控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疾控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疾控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对主动搜索发现的病例应由当地疾控中心负责进行网络直报。

5.2报告内容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辖区内乙脑病例报告后,在以最快的方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病例确诊后于6小时内填写基本信息,以传真形式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所有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于个案调查(见附录1乙脑病例个案调查表),疫情结束后5日内上报有关部门。

乙脑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初次报告要快,应在调查后2小时完成。

(2)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进程报告要新,如事态发展迅速,需按日进行。

(3)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结案报告要全,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6?应急处置

6.1核实诊断

核实诊断的目的在于排除医务人员的误诊和实验室检验的差错。核实诊断可通过查看病例、访问病人和能够提供较详细的病人发病与发病前生活信息的人、查看病人的检查信息甚至专家会诊等方式进行,收集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地址、职业以及发病日期等,同时还要收集病人的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测资料,同时还需要分析临床采样的准确性,必要时重复采样进行检测。最后根据病例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与流行病学资料相互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判断。

6.2流行病学调查

掌握乙脑暴发的流行规律,查明传染来源、传播途径和疫情波及的范围,阐明流行因素,为及时制定暴发疫情控制方案提供科学依据。调查方法主要有个案调查与暴发调查两种。

(1)个案调查:主要为了解患者的发病原因及疫源地现况,以便控制疫情蔓延和对当地疫情进行流行病学分析。对疫点、疫区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及时开展病原检测工作。

(2)暴发调查:暴发调查的对象,应该是发生病例的整个地区(单位)及与之有关的地区。暴发疫情调查目的是确定暴发的原因。要迅速摸清发病的时间分布、地区分布及人群分布,确定可能的传染源与传播途径。

6.3病人隔离治疗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医院乙脑预检、分诊工作;在发现疑似患者时,应立即进行诊治,并及时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登记,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要加强医院内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防止乙脑在医院内的交叉感染。

医务人员要加强培训,掌握乙脑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时发现病人;同时要掌握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知识和措施。

乙脑病例应当按照属地化的原则就地隔离治疗,收治医院要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病例的转归情况。要尽早采取规范治疗,避免或减少并发症。

6.4密切接触者的调查与处理

密切接触者是指家庭成员、病人看护人员以及任何可能暴露于病人口腔、鼻咽分泌物的人员。对密切接触者必须进行医学观察随访,时间至少为10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一旦其出现发热、出疹等症状要主动申报,并及时就诊。所在地乡村医生、校医、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等负责医学观察工作。

6.5样本采集、运送和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应与流行病学调查密切结合,由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在对病人进行抗生素治疗前采集咽拭子和血液等标本,及时送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

采集标本时应详细填写标本送检单。病人或疑似病人标本送检单应包括标本编号、姓名、地址、发病时间、临床诊断、标本种类、采样地点(住院时填写医院和病房名称)、采样时间等内容。

6.6疫点、疫区的划定及处理?

疫点、疫区的划定及处理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

6.6.1疫点、疫区的划定

(1)疫点:指发生病人、疑似病人的地方。要根据流行病学资料来划定疫点。一般指同门户出入的地方或与病人、疑似病人生活上密切有关的若干户为范围。

(2)疫区:为了防止疫点外污染造成续发感染和向外传播,要根据疫点的地理位置、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特点来划定疫区。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乡或毗邻乡,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或一个街道为范围划为疫区。

6.6.2疫点消毒处理和个人防护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和指导社区、学校等定期开窗通风。对物体表面可用适当浓度含氯制剂擦拭。

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治疗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及时做好免疫预防工作。同时注意避免医院内的交叉感染与传播。

6.6.3免疫预防

乙脑暴发或流行时,应根据疫情的动态,在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儿童和高危人群乙脑疫苗的应急接种。

预防接种工作严格按照预防接种技术管理规程及国家对乙脑疫苗使用的有关规定实施,要特别注意掌握预防接种禁忌症。

6.7加强区域联防

疫情调查处理时要加强不同部门或机构间的协作,如疫情发生在两县或多县交界地区,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该区域疫情;如属不同市,由省卫生厅负责协调处理该区域的疫情。

各级疾控机构要及时将有关疫情信息向相邻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向社会通报疫情依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6.8加强部门合作和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

(1)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流行季节前,各地可通过各种媒体宣传防治乙脑的科普知识,增强广大群众预防乙脑的意识。教育群众搞好个人卫生和家庭卫生,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勤扫地、勤洗手、淡盐水漱口;做好环境卫生,杀灭蚊虫工作,清除卫生死角。引导群众加强营养和室外活动,增强体质、提高机体抵御疾病的能力。

(2)在卫生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参与或监督下,托儿机构、中小学校、厂矿、工地、商场和影剧院等公共场所要搞好环境卫生。

(3)发生乙脑疫情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疫情,做好与媒体的沟通,避免处置过度造成社会恐慌。当疫情严重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实行群防群控。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建筑工地和医疗机构的乙脑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促进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7?疫情控制效果评价

疫情控制期间,在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的基础上,动态分析乙脑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

疫点和疫区在实施控制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后10日内再无新病例出现时,可视为暴发流行已得到初步控制,可转为常规防制和监测。

篇3:风疹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范本

1?概述

风疹是由风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包括先天性感染和后天获得性感染。在没有疫苗免疫的情况下,由于风疹易感人群的积累,可发生周期性流行。根据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美国风疹流行病学资料,风疹每次流行间隔6-9年。欧洲许多国家也报告了周期性的流行规律。流行周期的出现和周期间隔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易感人群的积累,也受人群流动因素的影响。在我国,风疹也是极易引起暴发的呼吸道传染病之一,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以冬春季发病为多,易感年龄以1~5岁为主,故流行多见于学龄前儿童。妇女在妊娠早期感染风疹病毒后,虽然临床症状轻微,但病毒可通过胎血屏障感染胎儿,不论发生显性或不显性感染,均可导致以婴儿先天性缺陷为主的先天性风疹综合征(CRS),如先天性胎儿畸形、死胎、早产等。因此,风疹的早期诊断及预防极为重要。同时,风疹和麻疹病例在症状上很相似,做好风疹的控制工作,也有利于进一步控制麻疹。

为了更好地加强风疹控制工作,提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风疹疫情的处置能力,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特制订本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2本方案适用范围和术语界定

本方案适用于在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时的预防控制工作。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疫情可能涉及到的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尤其是疾控机构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时必须遵循本方案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1风疹病例的定义

参照国家标准《风疹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009-1997)执行。

2.1.1风疹的诊断标准

(1)流行病学史:与确诊的风疹患者在14~21天内有接触史。

(2)临床症状

(2.1)发热。

(2.2)全身皮肤在起病1~2天内出现红色斑丘疹。

(2.3)耳后、枕后、颈部淋巴结肿大或结膜炎或伴有关节痛(或关节炎)。

(3)实验室诊断

(3.1)咽拭子标本分离到风疹病毒,或检测到风疹病毒核酸。

(3.2)1个月内未接种过风疹减毒活疫苗而在血清中查到风疹IgM抗体。

(3.3)恢复期病人血清风疹IgG抗体滴度较急性期有4倍或4倍以上升高,或急性期抗体阴性而恢复期抗体阳转(见标准附录B)。

2.1.2病例分类

(1)疑似病例:具备(2.2)条,同时伴(2.1)或(2.3)条。

(2)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加(1)条。

(3)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1)或(3.2)或(3.3)条。

2.2风疹暴发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

2.2.1在一个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或企事业单位范围内,于一个最长潜伏期(21天)内,发生5例及5例以上的风疹病例(不含疑似病例),即可确定为一个风疹疫情暴发点。

2.2.2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确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部门职责与组织保障

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当地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风疹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技术支持、后勤保障、监督检查等工作,提高风疹预防控制工作的成效。

3.1部门职责

3.1.1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提供风疹应急处置所必要的经费、物资等保障,敦促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1.2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协调疫情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正面引导宣传,加强与其它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3.1.3医疗机构负责风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疗救护、现场救治等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及相关标本的采集;及时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3.1.4卫生监督机构应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救治、防控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1.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风疹疫情监测的信息收集;及时开展风疹疫情的核实、调查、报告和处理等工作,具体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风疹的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3.1.5.1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风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医学观察和疫苗应急接种;指导收治医院对风疹病例进行隔离治疗;开展对有关医院风疹病例的主动搜索;落实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工作;进行有关样本的采集,并在3日内完成实验室检测工作(有条件地区);负责疫情个案报告的审核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

3.1.5.2乡镇卫生院及相应防保机构负责风疹病例的隔离治疗;协助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风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在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风疹病例进行标本采集或协助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风疹病例进行标本采集;负责疫情的个案报告。

3.2组织保障

3.2.1制定应急技术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

根据江苏省及苏州市风疹防制的总体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历史上的疫情发生情况和规律,科学分析今年的疫情发生趋势,制订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

3.2.2开展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

在疫情高发季节之前以及在流行期内,市级与各市、区级疾控机构应对辖区内卫生行政领导和管理人员、防疫人员、检验人员和临床医护人员等进行专项培训,强化风疹病例的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的意识,进行流行病学、临床学、病原学、实验室诊断技术的培训,推广有效控制疫情的新技术和新方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风疹防制工作的应急演练,锻炼出一支疫情意识强、行动迅速、处置高效的善战队伍。

3.2.3配备各类所需物资

各地均应根据疫情预测和防制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分做好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储备工作。

医院应制订好发现风疹病人的隔离或转院的有关程序,并在风疹高发季节之前进行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4?应急准备

4.1组织准备

根据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事件的级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组织机构的建议。应急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现场调查工作组到达现场,必要时,地区和省级相关单位和部门也要派人协助调查与处理。现场调查组一般包括流行病学、实验室和临床医学等专业人员,现场调查组应设立负责人,组织协调整个调查组在现场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应明确各自的职责。

4.2物品与器械准备

现场调查组奔赴现场前应准备必需的资料和物品,一般应包括:

(1)调查和资料分析用品:个案调查表(同风疹)以及其它相关表格、记录本;

(2)标本采集和现场检测用品:标本采集记录表、标本采集用拭子(注意用于PCR检测标本采集的拭子,应使用灭菌人造纤维拭子和塑料棒)、自封式塑料袋、标签纸、油墨耐水的记录笔等。

(3)应急用风疹疫苗。

5疫情报告与监测

5.1疫情报告

5.1.1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风疹作为丙类传染病报告与管理。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风疹责任疫情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5.1.2各级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任何临床诊断为风疹的病例(疫情)时,必须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5.1.3当出现暴发疫情,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界定的范围和标准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程序逐级上报。

5.2监测

风疹的监测包括对病例的监测与主动搜索、血清学监测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2.1各级医疗机构发现风疹病例时,要按照全省风疹监测方案要求,在出疹后28天内采集病人血清标本进行实验室确诊,以减少误诊。

5.2.2各地要进一步提高风疹病例的实验室确诊率,采样率要达到90%以上。检测结果阳性或可疑阳性结果时,应及时按规定的程序报告。每一起暴发疫情都必须通过实验室确诊或排除。暴发疫情的血清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复检。所有检测均应在3天内完成,并同时反馈检测结果。

5.2.3发现暴发病例后,对病例所在乡的医疗机构开展病例搜索,必要时开展社区病例主动搜索。

5.2.4发生疫情的学校,应实施晨检制度,监测每位学生的健康状况,尤其要了解缺课学生的健康状况,并做好晨检工作的登记和报告工作。

5.2.5发生疫情的建筑工地,应设立务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掌握本工地流动人员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务工人员健康状况监测。

5.2.6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开展人群免疫水平监测,确定易感人群,为分析、预测风疹流行趋势,提供科学依据。

5.2.7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开展风疹疫情报告情况检查和督导,及时进行疫情分析和预测、预报。

6应急处置

6.1核实诊断

核实诊断的目的在于排除医务人员的误诊和实验室检验的差错。核实诊断可通过查看病例、访问病人和能够提供较详细的病人发病与发病前生活信息的人、查看病人的检查信息甚至专家会诊等方式进行,收集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地址、职业以及发病日期等,同时还要收集病人的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测资料,同时还需要分析临床采样的准确性,必要时重复采样进行检测。最后根据病例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与流行病学资料相互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判断。

6.2流行病学调查

6.2.1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综合监测资料分析结果,及时对流行和暴发预警和控制疫情非常重要。流行病学调查主要包括病例的核实诊断、病例的个案调查、流行病学现场调查等内容。

6.2.2根据病例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对照风疹的病例定义,对报告病例进行核实诊断。

6.2.3通过对病例的个案调查,了解病人的发病过程,密切接触者人员的姓名和居住地的发病情况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疫情形势做出初步判定。一旦发现有流行或者暴发的迹象,或者病例为学生或民工等生活、工作、学习接触密切的人群时,应开展流行病学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包括病人居住地周围的病例搜索,病人发生地医疗机构的病例主动搜索等。当病人为幼儿园儿童、学生、民工等生活、工作密切接触的人群时,对幼儿园、学校、工地等要进行详细地病例搜索和追踪观察。

6.3病人隔离治疗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医院风疹预检、分诊工作;在发现疑似患者时,应立即进行诊治,并及时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登记,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要加强医院内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防止风疹在医院内的交叉感染。

医务人员要加强培训,掌握风疹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时发现病人;同时要掌握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知识和措施。

风疹病例应当按照属地化的原则就地隔离治疗,收治医院要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病例的转归情况。要尽早采取规范治疗,避免或减少并发症。

6.4密切接触者的调查与处理

密切接触者是指家庭成员、病人看护人员以及任何可能暴露于病人口腔、鼻咽分泌物的人员。对密切接触者必须进行医学观察随访,时间至少为21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一旦其出现发热、出疹等症状要主动申报,并及时就诊。所在地乡村医生、校医、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等负责医学观察工作。

6.5样本采集、运送和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应与流行病学调查密切结合,由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在对病人进行抗生素治疗前采集咽拭子和血液等标本,及时送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

采集标本时应详细填写标本送检单。病人或疑似病人标本送检单应包括标本编号、姓名、地址、发病时间、临床诊断、标本种类、采样地点(住院时填写医院和病房名称)、采样时间等内容。

6.6疫点、疫区的划定及处理?

疫点、疫区的划定及处理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

6.6.1疫点、疫区的划定

(1)疫点:指发生病人、疑似病人的地方。要根据流行病学资料来划定疫点。一般指同门户出入的地方或与病人、疑似病人生活上密切有关的若干户为范围。

(2)疫区:为了防止疫点外污染造成续发感染和向外传播,要根据疫点的地理位置、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特点来划定疫区。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乡或毗邻乡,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或一个街道为范围划为疫区。

6.6.2疫点消毒处理和个人防护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和指导社区、学校等定期开窗通风。对物体表面可用适当浓度含氯制剂擦拭。

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治疗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及时做好免疫预防工作。同时注意避免医院内的交叉感染与传播。

6.6.3免疫预防

风疹暴发或流行时,应根据疫情的动态,在省、市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儿童和高危人群麻疹疫苗的应急接种。

预防接种工作严格按照预防接种技术管理规程及国家对风疹疫苗使用的有关规定实施,要特别注意掌握预防接种禁忌症。

6.7加强区域联防

疫情调查处理时要加强不同部门或机构间的协作,如疫情发生在两县或多县交界地区,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该区域疫情;如属不同市,由省卫生厅负责协调处理该区域的疫情。

各级疾控机构要及时将有关疫情信息向相邻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适时向社会通报疫情。

6.8加强部门合作和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

(1)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流行季节前,各地可通过各种媒体宣传防治麻疹的科普知识,增强广大群众预防麻疹的意识。教育群众搞好个人卫生和家庭卫生,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勤扫地、勤洗手、淡盐水漱口;开窗通风,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引导群众加强营养和室外活动,增强体质、提高机体抵御疾病的能力。

(2)在卫生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参与或监督下,托儿机构、中小学校、厂矿、工地、商场和影剧院等公共场所要搞好环境卫生,保证空气流通。

(3)发生风疹疫情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疫情,做好与媒体的沟通,避免处置过度造成社会恐慌。当疫情严重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实行群防群控。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建筑工地和医疗机构的风疹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促进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7疫情控制效果评价

疫情控制期间,在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的基础上,动态分析风疹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

疫点和疫区在实施控制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后28日内再无新病例出现时,可视为暴发流行已得到初步控制,可转为常规防制和监测。

篇4:细菌性痢疾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范本

一、前言

细菌性痢疾(简称菌痢)是一种常见的急性肠道传染病,为国家乙类法定管理传染病,本病全年均可发生,但有明显季节性。在流行季节可因食入污染食物或饮用被粪便污染的水源而引起食物型或水型暴发流行,严重影响人群健康。为了有效控制细菌性痢疾的暴发流行,加强对重大和突发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目的

确保一旦发生细菌性痢疾的爆发流行和重大突发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爆发疫情判定标准

在100人以下的集体单位或家庭,7天内有5例以上的病例;在100-1000人的集体单位,7天内有20例以上病例;在1000人以上的集体单位或村(社区),7天内有20例以上病例;在高新区范围内,7天内有30例爆发或200例以上散发病例。

四、病例诊断标准

病例诊断按照GB16002-1995相关规定进行:

1、疑似病例:

?腹泻,有脓血便或粘液便或水样便或稀便,或伴有里急后重症状,难以除外其他原因腹泻者。

2、确诊病例:

(1)、急性细菌性痢疾:

?a.急性发作之腹泻(除外其他原因腹泻),伴发热、腹痛、里急后重、脓血便或粘液便、左下腹有压痛;

?b.粪便镜检白血球(脓细胞)每高倍(400倍)视野15个以上,可以看到少量红

血球;

?c.粪便细菌培养志贺氏菌属阳性。?

?临床诊断具备1、2项。?

?实验确诊具备1、3项。

(2)、急性中毒性细菌性痢疾:

a.发病急、高热、呈全身中毒为主的症状;

b.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惊服、烦躁不安、嗜睡或昏迷;或有周围循环衰竭症状,如面色苍白、四肢厥冷、脉细速、血压下降或有呼吸衰竭症状;

c.起病时胃肠道症状不明显,但用灌肠或肛门拭子呆便检查可发现白血球(脓细?胞);

d.粪便细菌培养志贺氏菌属阳性。

临床诊断:具备1、2、3项。

实验确诊具备1、2、4项。

(3)、慢性细菌性瘌疾:

a.过去有细菌性痢疾病史,多次典型或不典型腹泻2个月以上者;

b.粪便有粘液脓性或间歇发生;

c.粪便细菌培养志贺氏菌属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或2。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或2加3项。

五、预案启动条件

凡发生细菌性痢疾爆发流行和重大突发疫情,即启动本预案。

六、对策与措施

1、报告记录及初步核实

接到疫情报告,要详细询问疫情发生情况以及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等,填写专用记录表格。初步判断疫情报告情况可靠,立即向应急管理职能科室和分管领导报告。确认必须启动应急程序的,应急小分队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到达现场后进一步核实情况

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结果、发病人数及波及范围对爆发或流行疫情进行核实诊断,对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初步判断。

3、采样送检

根据需要对病例粪便、血样等及时采样送检。

4、个案调查

制订统一的病例定义,对确认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收集病例的基本情况、临床症状和体征以及可能的暴露史等资料。进行三间分布的分析,阐明病人什么时间发病,在什么地方居住或病人有什么特征。

5、隔离治疗病人

对所有已发现的细菌性痢疾病人和疑似病例,应给予积极的治疗。对重症细菌性痢疾患者应及时收治住院,并给予隔离。医院难以收治病人时,应设立临时隔离治疗点,就地隔离治疗病人。

?解除隔离标准:病人隔离至临床症状消失,粪便培养每日1次,连续2次阴性。

?6、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管理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留验,观察一个最长潜伏期(7天),同时粪检2次,搜集带菌者并隔离治疗。

7、消毒杀虫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消毒和污染物清除工作。病家和临时隔离治疗点中被污染的厕所、地面、餐具、衣物、用品等进行随时消毒,病人的粪便等排泄物要严格消毒处理。

8、划定疫点或疫区

疫点:与病人同门户出入的住户,或与病人生活上密切有关的若干户为范围;以疫点为中心并根据疫点位置与交通情况,以居民区或街道为范围,划定疫区。

9、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干预

开展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普及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卫生保健意识,疫情流行期间减少聚餐活动,积极做好预防。同时倡导大家搞好环境卫生,管好水源,消除垃圾,消灭苍蝇及孳生地。

10、根据初步调查结果,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

11、全面开展饮用水消毒与管理

对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要消毒处理,必要时经有关部门批准,暂时停用,插上警示牌。

12、做好饮食行业、食品摊点的卫生管理

加强《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取缔无证摊贩,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特别是生冷食品,要加强管理。

七、暴发流行控制效果的评价

在细菌性痢疾暴发流行控制期间,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查的结果,对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制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动态分析。

疫区在实施控制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后,新发病例显著减少,月细菌性痢疾病例数降至与往年同期相近或低于往年同期水平时,可视为暴发流行已得到初步控制,可转入常规防治和监测,并在1周内向上级部门报告调查和处理结果。

篇5:伤寒副伤寒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一、前言

伤寒和副伤寒是分别由伤寒杆菌及甲、乙、丙型副伤寒杆菌所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伤寒、副伤寒是常见的传染病,一旦爆发流行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为了有效控制伤寒、副伤寒疫情,加强对重大和突发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目的

确保一旦发生伤寒、副伤寒爆发流行和重大突发疫情,我区各有关部门联动协作,及时落实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判定标准

1、爆发疫情

在100人以下的集体单位或家庭,7天内有5例以上的病例;在100-1000人的集体单位,7天内有10例以上病例;在1000人以上的集体单位或村(社区),7天内有10例以上病例;在高新区范围内,14天内有100例以上病例或20例以上相关病例。

2、重大疫情

在高新区范围内,如5天内发现50例以上病例,为一级重大疫情;如5天内发现10-49例病例,为二级重大疫情;如5天内发现5-9例病例或5天以后又有续发病例,为三级重大疫情。

四、预案启动条件

一旦发生伤寒、副伤寒爆发流行和重大突发疫情,立即启动本预案。

五、伤寒、副伤寒病例诊断标准

1、疑似病例诊断标准

在伤寒、副伤寒流行地区有持续性发热超过1周者。

2、临床诊断标准

在伤寒、副伤寒流行季节和地区有下列之一者,可做出临床诊断:

(1)持续性高热:高热、稽留热为主要热型,可在5-7天内达40-41℃及以上,可有畏寒,少有寒战,出汗不多,一般持续1-2周。

(2)特殊中毒面容,相对缓脉,皮肤玫瑰疹,肝脾肿大。

(3)周围血象:白细胞总数低下,嗜酸性粒细胞减少或消失。

3、确诊病例标准

临床诊断病例如有以下项目之一者即可确诊:

(1)从血、骨髓、尿、粪便、玫瑰疹刮取物中,任一种标本分离到伤寒杆菌或副伤寒杆菌。

(2)血清特异性抗体阳性,肥达氏反应“O”抗体凝集效价≥1:80,伤寒或副伤寒“H”抗体凝集效价≥1:160,恢复期效价增高4倍以上者。

六、处理程序与步骤

1、报告记录及初步核实

接到疫情报告,要详细询问疫情发生情况以及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等,填写专用记录表格。初步判断疫情报告情况可靠,立即向应急管理职能科室和分管领导报告。确认必须启动应急程序的,应急小分队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到达现场后进一步核实情况

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结果、发病人数及波及范围对爆发或流行疫情进行核实诊断,对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初步判断。

3、采样送检

根据需要对病例粪便、血样等及时采样送检。

4、个案调查

制订统一的病例定义,对确认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收集病例的基本情况、临床症状和体征以及可能的暴露史等资料。进行三间分布的分析,阐明病人什么时间发病,在什么地方居住或病人有什么特征。

5、隔离治疗病人

所有伤寒、副伤寒病人或疑似病人都要及时隔离治疗。病人经正规治疗至临床症状完全消失后2周或临床症状消失、停药一周后粪检2次阴性(2次检测间隔2-3天),方可解除隔离。

6、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和预防服药

与病人有过密切接触以及在水型、食物型爆发中可能受感染的人,如家庭成员、病人陪伴者、聚餐参加者等要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期限自最后接触之日起计算,伤寒23天、副伤寒15天。选择敏感的抗菌药物进行应急性预防服药,如复方新诺明,每日2次,每次2片,服用3-5次(儿童酌减)。

7、消毒杀虫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消毒和污染物清除工作。病家和临时隔离治疗点中被污染的厕所、地面、餐具、衣物、用品等进行随时消毒,病人的粪、尿、排泄物要严格消毒处理。

8、划定疫点或疫区

疫点:与病人同门户出入的住户,或与病人生活上密切有关的若干户为范围;以疫点为中心并根据疫点位置与交通情况,以居民区或街道为范围,划定疫区。

9、必要时开展应急预防接种

对疫区的易感人群及毗邻地区的重点人群,开展针对菌型的伤寒疫苗的免疫接种,以提高人群免疫力。

10、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干预

开展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普及伤寒、副伤寒等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卫生保健意识,疫情流行期间减少聚餐活动,积极做好预防。同时倡导大家搞好环境卫生,管好水源,消除垃圾,消灭苍蝇及孳生地。

11、根据初步调查结果,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

12、建立集体单位晨检制度:对所有人员测量体温、进行相关体检,并每日报告结果。

七、控制措施效果评价

落实控制措施后,如新发病例显著减少,伤寒、副伤寒月报告发病数降至接近或低于往年同期水平时,可视为疫情控制措施有效,疫情已得到初步控制,转入常规监测防治。

同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报事件处理结果,进行网络结案报告,并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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