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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公共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指导思想

在县教育局的具体指导下,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本着对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先救人、后救物,先控制、后处置”的指导思想,遵循“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确保稳定”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学校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作用,及时、妥善地处置重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预案》的范围和启动条件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在学校里所发生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事故包括:

1.学校的建筑物倒塌、楼梯通道拥挤造成学生伤亡的事故。

2.学校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3.学校内建设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

4.学校师生发生的集体急性中毒事故。

5.发生的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6.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事故。

7.学校发生暴力或恐怖事件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8.学校突发传染性疾病等。

9.学生校园出走及交接过程中学生走失。

《预案》启动的条件是:

1.学校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急性中毒)的。

2.经济损失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3.重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有可能继续扩大的。

4.虽不属于重大安全事故,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情况发生突然变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应启动本预案的。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学校迅速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总指挥:聂灿(校长)

副总指挥:刘秋良

成员:全体教师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抢险组、疏导组、救护组、警戒组、后勤组、宣传组、善后处理组。

(一)办公室:

主任:雷菊香

具体职责是:

1、掌握突发安全事件的全部情况,按指挥部的要求收集、汇总、上报有关情况,下达上级指示精神。

2、统一调配人、财、物,负责做好处置事件的具体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

3、负责安排值班,督促检查反馈各组工作落实情况。

4、调动机动车辆。

5、接待安排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

(二)抢险组:

负责人:朱百福

具体职责:一旦有破坏性地震发生,所有男教师在学生安全安置之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抢险救灾。

灾情过后,为保障学校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后勤处要在指挥组领导下,紧急做好各种设施的检修工作,保障水电气及教育教学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

(三)疏导组:

负责人:王旭

具体职责是:

对大型活动开展期间可能发生的不稳定事端提前进行预测、评估。事发现场,面对面开展疏导、化解工作,引导现场人员有序撤离。

(四)救护组:

负责人:朱百福

具体职责是:

1、活动开展前做好医务人员、救护地点、医疗器械、药物的准备工作。

2、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

3、对重伤员送医院继续治疗。

4、保护好水、电等设施,保证安全用水、供电。

(五)警戒组:

负责人:刘秋良

具体职责是:

1、维护事发现场及周边秩序。

2、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配合公安部门完成现场保护、线索调查和取证等工作。

(六)后勤组:

负责人:刘秋良

具体职责是:

1、搞好应对安全事件所需设备、设施物资的采购、供应工作。

2、安排分配救助物资。

(七)宣传组:

负责人:雷菊香

具体职责是:

1、掌握事件过程中张贴的口号、标语及散发的传单,积极把握好正确的舆论导向。

2、保证广大师生的知情权,在事件的各个不同阶段,及时向广大师生通报相关情况。

3、负责媒体采访的接待工作。

4、对网络宣传进行监控。

(八)善后处理组:

负责人:雷菊香

具体职责是:

1、保障处置安全事故期间所需的资金。

2、搞好财产损失的评估和统计。

3、做好受伤人员的慰问安抚工作。

4、做好受伤害人员亲属的接待、沟通和思想工作。

四、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在溪江乡学区、溪江乡政府和教育局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具体职责为:

1.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命令、指示。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制定、实施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人员抢救。

4.及时反馈现场信息,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向上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提供决策依据。

5.协助做好有关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事宜。

五、学校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及时迅速地向镇联校、镇政府和教育局汇报事故的基本情况。

2.组织、协调好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迅速开展受伤人员的抢救、现场的安全保卫、事故区域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社会治安。

3.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事故现场。

4.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确保学校迅速恢复正常的教育秩序。

5.配合有关部门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6.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伤亡师生及家属的善后、安抚工作。

8.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使之更符合教育的实际情况。

六、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及新闻发布规定

1.学校要在第一时间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的情况报告镇联校、镇政府和县教育局。

2.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县教育局。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类别、发生的时间与地点。

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⑶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⑷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⑸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在事故(事件)原因未查清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事故(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及原因由县教育局应急处置指挥部公布。

七、重特大事故(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对策和措施

1.重特大安全事故(灾情)发生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抢险救援情况及时上报县教育局。

2.重特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发生后,在镇政府、县教育局的领导下,请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3.请公安、交警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好现场。

4.请卫生部门第一时间派出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5.事故(自然灾害)发生后,学校校长亲自挂帅组织有效的抢险救援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点。同时要认真做好全体师生的思想稳定工作,引导全体教职员工积极投入到抢险救援工作中去。

八、学校应急预案的制定

1.学校要广泛宣传和普及事故防范、应急处置知识技能,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要时时讲安全,处处保安全,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安全制度,建立人防、制度防及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并建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2.学校要修订、完善切实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调整应急领导小组及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每学期要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演练活动,对制订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检验、修订和完善,切实提高我校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

3.学校每位教职工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心,确保教育的一方平安,确保学校正常教育秩序,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篇2:幼儿午休突发安全应急预案范本

午睡是幼儿在园生活的重要环节,也是幼儿园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为防范幼儿午睡事故的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午睡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园实际出发,特制定此应急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午睡事故是指幼儿在园午睡时发生的突发事件,如幼儿在午睡时摔伤,异物进入口腔、鼻腔,突发非传染性疾病等事故。?

二、预防措施?

1、组织幼儿午睡时,注意观察幼儿的身体状况,衣着,以及手、口(有无包饭现象)、鼻等处是否有异物,将可能对幼儿身体产生危害的物品清除,将女孩的发夹等小物品进行统一保管。

2、教师和其余负责幼儿午睡的人员在幼儿午睡期间经常巡视幼儿的睡资、睡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健室、园长室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

3、在幼儿穿脱衣时随时关注幼儿所在位子,防止幼儿在穿脱衣时摔伤。?

4、生活老师在幼儿睡前检查午睡室的床铺和其他设施,消除睡眠环境中的潜在危险。?

三、组织机构?

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江晓琴

副组长:李佳徐玉平谢闻腩?杨光辉?

组员:各班教师

1、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一旦发生事故,由安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由园长担任总指挥,园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由分管园长担任临时指挥。?

2、各类人员分工明确,通力合作,在第一现场的教师或保育员及时做好应急抢救,全力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同时报告保健教师、园安全防治成员和园领导。保健老师对并事故的情况作出判断,有事故情况严重的,立即拨打120救护电话,及时将受伤的幼儿送到医院抢救、治疗。?

四、事件处理?

1、一旦发生幼儿在园午睡事故,带班的班主任或保育员作为幼儿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时做好应急抢救,全力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同时报告保健老师、园安全防治小组成员、园领导。?

2、保健老师对事故的情况作出判断,并作出应急处理,如事故情况严重的,立即拨打120救护电话,及时将受伤的幼儿送到医院抢救、治疗。?

3、园长和相关负责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解决事故,使幼儿得到及时救护。?

4、在进行救护的同时,由班主任及时通知家长,在适当条件下,告知事件原因、处理结果,或者联系家长共同救治。?

五、注意事项?

1、在处理幼儿在园午睡事故过程中,班主任、保育员、教职员工都要的以保护幼儿安全为重,及时采取应急救护措施。?

2、如事故严重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3、根据幼儿在园午睡事故发生的情况,寻找事故的原因,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分管领导及所在班级的教师、保育员负责处理好探望幼儿、安抚家长等善后处理工作。

郫县润禾澳贝幼儿园

2018年3月

篇3:饮用水突发应急预案范本

为了保证学校用水安全,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有效应急处置学校内可能发生的饮用水安全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我校对饮水安全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成立学校“饮水安全”工作小组和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詹雅萍?

副组长:赵会峰

组?员:全体班主任?校医?后勤?

二、针对“饮水安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1、做好宣传工作?

利用黑板报、宣传栏介绍有关“饮水卫生”的知识。班主任利用班会课的时间向全校师生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对“饮水卫生”知识的了解。?

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提高全校师生的卫生饮水习惯和个人卫生素养,以增强自身的免疫能力和抵抗能力。并基本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本领,降低受灾的程度和范围。?

3、落实班主任工作责任制度?

班主任要每天统计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如果班内有学生因饮水问题发生身体不适,应立即告知应急处理小组,若发生5例以上由饮水引起的身体不适,学校与疾控中心联系,根据有关要求做好相应措施。

三、日常工作措施:?

1、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教师带头,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饮用水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对学校饮水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结果以通报形式反馈到学校。?

2、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饮用水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后勤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教师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考核实行学校饮用水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3、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从业人员的饮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知识讲座等形式,丰富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4、添置设备;学校要对照配备标准,落实饮用水安全设施的配备。?

四、事故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具体为:发现少量(5人以下)轻度症状(如腹泻)及时向学校校长报告,由学校校长报学区备案;发现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指出现严重中毒症状者或出现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5人以上的情况),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上级教育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同时立即启动学校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饮用水安全事故,在接到领导小组指令前,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底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卫生院)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长。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5、病源保护。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所有的饮水和饮水设备等,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五、事故责任追究。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和执行人,按情节进行严肃追究。?

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委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篇4: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

1总则

1.1现状及风险分析

北京是超大城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环境、供应渠道极为复杂,输入型风险高。85%以上的食品、90%以上的药品靠外埠供应,国内乃至国外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都会对本市的食品药品安全带来影响。同时,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标准化和流通环节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较低,产地准出、销地准入和产销衔接机制不健全,制约了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提高。

目前,本市无照无证餐饮经营现象仍较为普遍,食品安全隐患较大。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农村,以及交通场站、市场周边等地区无照无证餐饮业聚集现象带来较大的公共安全隐患,也给食品安全带来较大风险。

“互联网+”的普遍运用使实体市场和虚拟市场高度融合渗透,第三方销售及服务平台、互联网经营、海外代购、微商等新兴业态、新兴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形成与传统生产经营模式截然不同的食品药品风险形态。

北京作为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人口密度高,媒体高度发达。食品药品安全作为重要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全社会都高度关注。北京一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突发事件,不仅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将造成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甚至产生严重的国际影响。

1.2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继承和巩固近年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保障重大活动的经验成果,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安全稳定的需要出发,健全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切实履行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3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理清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应急响应和工作程序,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处置,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风险,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综合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市、区(地区)两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地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区政府(地区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居安思危,强化准备。坚持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准备措施,加强科普宣教与应急演练,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5)预防为主,全员防范。将风险管理工作融入日常监管工作全过程,贯穿于监管各环节;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牢固树立风险与应急意识,形成社会共治、全员参与的良好局面。

1.5事件分级

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扩散性、社会影响和应急处置所需调动的资源力量,对经监测、评估认为造成公众健康危害或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产生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分级标准见附件1。

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领域,以及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生产、经营、使用、包装等领域,发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对于境内外已获知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涉及本市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开展监测、分析、评估工作,并可根据调查核实和监测、分析、评估情况,确定事件等级,采取相关措施,有效应对。

对《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中规定的由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件,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或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对于未达到一般级别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的区或地区(*、北京西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首都机场、燕山等地区,以下简称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区(地区)的有关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中心、药品检验所、器械检验所、药品不良反应监控中心、器械不良反应监控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7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市、区(地区)、企业三级管理。市级预案包括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区(地区)有关部门按规定制定本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药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隐患。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市食药安委主任(常务副市长)、副主任(分管副市长)负责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市食药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主任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协调重大问题,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市食药安委成员)按照市食药安委指令参与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或根据本部门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

市食药安委应急工作的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的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地区)开展一般和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和总结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管理以及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食药安办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作为市食药安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市食药安办具体承担市食药安委的日常工作,在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贯彻落实市食药安委的决定,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接收、整理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地区)食药安委〕报送的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市应急办报告。

(3)负责督促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按照权限负责发布或解除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拟订、修订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区(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案件的查处和责任倒查。

(8)组织开展本市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9)监督检查各区(地区)、各有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10)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11)负责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的联系和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2)承担市食药安委的其他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1)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配合本市有关部门处理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内部发生的、涉及本市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与应急控制工作。

(2)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协调处理驻京部队发生的、涉及本市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与应急控制工作,以及相关信息的报告、预警、发布与通报,支援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媒体、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

市网信办:加强对属地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属地网站做好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网络宣传报道,按照本市舆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开展网络舆情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市食药安办负责收集、整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网络等舆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4)市监委: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有关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的规划与计划,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重大问题、方案的研究;加强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重要商品、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监管;组织开展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

(6)市教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幼托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救援工作;指导学校、幼托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学校、幼托机构、培训机构等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7)市科委: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相关检测、监测、应对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供技术支撑。

(8)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本市食品药品工业发展规划,推进两化融合和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加快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现场秩序的维护,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和处理等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统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11)市财政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及所必需的日常管理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12)市环保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建筑领域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14)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协助做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餐厨垃圾(含地沟油)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15)市农委、市农业局:由市农委负责统筹协调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由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的问题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检测、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突发的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16)市商务委:负责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负责食盐批发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17)市旅游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旅*业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民俗旅游村等旅游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18)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19)市工商局:负责依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相关违法经营行为开展调查。

(20)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2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突发的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涉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相关产品进行追踪追溯,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依法追究涉事单位的行政责任,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2)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林果生产、蜂蚕养殖领域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突发的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23)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助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中有关法律规定适用的审查。

(24)市政府督查室:与市食药安办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有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25)市粮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粮食收购、储存领域的问题原粮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领域突发原粮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建立健全突发原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突发的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26)市医院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7)市中医局:负责协助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治和药品物资保障工作。

(28)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共同做好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29)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出入境所辖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30)各区政府(地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和*、北京西站、首都机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等地区负责依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协助处置和善后工作。其他区负责依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和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协助处置和善后工作。

2.4区(地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市食药安委、区应急委(地区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区(地区)食药安委承担本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地区)食药安办负责区(地区)食药安委的日常工作。

2.5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及职责

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专业技术机构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市食药安委聘请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有关专家组成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家顾问组(以下简称专家顾问组),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提供意见,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方案,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开展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监测制度

本市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区(地区)食药安委、市食药安委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向市食药安办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3.1.2风险监测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监测项目主要包括: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滥用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药械检验检测等。

同时,针对以下可能导致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1)日常监督执法中发现;(2)领导批示或上级机关批转;(3)相关单位转送;(4)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医疗机构或技术机构上报;(5)群众投诉举报;(6)新闻媒体曝光;(7)国外新发现。

定期综合分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可疑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信息、药品和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信息确认后,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3.1.3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2预警

市食药安办根据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组织应急专家组、相关专业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管及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提出食品药品安全预警信息。

3.2.1食品药品安全预警级别

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食药安办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全市范围的橙色预警信息及局部区域的红色预警信息,由市食药安办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并由市应急办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全市范围的红色预警信息由市食药安办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并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食药安办发布和解除。

在提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建议前,市食药安办应当征求应急专家组的意见。

(2)各区(地区)食药安办可根据本区域内实际情况,发布本区域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区(地区)应急办和市食药安办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省(市、区)的食品药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市食药安委批准后,及时上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省(市、区)进行通报。

(4)预警信息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以及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及公众预警响应建议和咨询电话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5)市食药安办可依据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建议,经市食药安委主任或市应急委领导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区域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食品药品安全预警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3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食药安办、各区(地区)食药安办、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提示、警告,控制事态蔓延。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并加强对社会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药品。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食药安办、各区(地区)食药安办、各有关部门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同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调集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制度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事件发生单位、可疑食品药品提供单位、医疗机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农业行政等各有关部门、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等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4.1.2责任报告主体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责任报告单位主要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疑食品药品提供单位;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应对职责的单位。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人主要包括: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等责任报告人和消费者、使用者和了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1.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应当在事发2小时内向属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属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公安、质监、农业、园林等部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或者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区(地区)食药安办要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掌握情况,立即电话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市食药安办,原则上在事件接报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

市食药安办接到一般级别事件报告后应及时报市应急办;接到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的,以及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涉及特殊人群,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原则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件接报后2小时报告。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还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报告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属地食药安办每30分钟向市食药安办续报一次该事件的新发病人、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市食药安办及时向市应急办续报,直到处置基本结束。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突发事件,市食药安办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应急办报告,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

涉及港澳驻京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京机构、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台)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市食药安办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市台办通报。

4.1.4报告形式和内容

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可采取书面、电话、短信及电子邮件等形式;续报和终报应采取书面形式。

报告内容:

(1)初报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应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

(2)续报应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程、发生原因,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终报应包括事件发生和调查处理过程、鉴定结论、追溯或处置结果、采取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1.5事件评估

(1)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①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②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③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2)舆情事件评估是为判断舆情事件是否属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并核定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①舆情真伪情况;

②真实舆情事件的敏感程度、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影响范围、传播速度等因素;

③真实舆情事件所涉及的范围、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④其他需要评估,以判明舆情事件性质并核定事件级别的因素。

(3)有关部门、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

(4)经初步评估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前期处置措施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4.2.2市、区(地区)有关部门前期处置措施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救治有健康损害的人员;

(2)食品药品监管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相关食品药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3)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在前期处置的基础上,经事件科学评估,由区(地区)、市食药安办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进行处置。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等级。

4.3.1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除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和*、北京西站、首都机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等地区以外的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的区食药安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食药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3.2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和*、北京西站、首都机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等地区的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食药安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市领导到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市食药安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有应对职责的单位和事发地的区应急委(地区管理机构)组建现场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市食药安办、有关部门、有应对职责的单位和事发地的区应急委(地区管理机构)主管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调查处置工作。

4.3.3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市应急委应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支援。当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本预案启动Ⅰ级应急响应予以配合,在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食药安委启动,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长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成立由市食药安办、市有关部门和有应对职责的市级单位、事发地的区应急委(地区管理机构)等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市食药安办、有关部门、有应对职责的单位和事发地的区应急委(地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调查处置工作。

4.3.4应急响应相关事项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该突发事件是传染病时,本预案的响应自行终止。当与传染病相关的预案启动,或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传染病时,发现与食品有关,需要启动本预案配合时,本预案予以全力配合,做好危害控制及相关工作。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该突发事件涉及天津、河北等华北十省市的,在启动本预案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同时,启动华北十省(区、市)跨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予以应对。

全国及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预防、控制和处理的,由市食药安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响应级别,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程序。

4.4现场指挥部

4.4.1成立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食药安办或相关区政府(地区管理机构)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划分为专业处置责任和行政协调责任,现场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现场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现场执行指挥由食药监管部门等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应级别领导担任,并由总指挥在现场确认。现场执行指挥按照应急预案赋予的职责协调各有关单位,组建由相关工作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并明确各工作组的负责人。

4.4.2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依据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成立综合协调、医疗救治、调查处置、危害控制、检测评估、社会稳定、新闻宣传、专家顾问等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突发事件性质,由牵头单位组织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加入工作组,各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食药安办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搜集并上报事件信息,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医院管理局、市中医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提出救治措施,建立救治绿色通道,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的供给等工作。

(3)事件调查组。由市食药安办牵头,市监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责任调查,查明事件责任,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办。

(4)危害控制组。由市食药安办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粮食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开展应急抽检,采取控制措施,追踪追溯问题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药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5)检测评估组。由市食药安办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学处理,进行病因检验,综合分析各方检验数据,查找事件原因、致病因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从技术角度分析致病原因和事件发展趋势,为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网信办、市教委、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旅游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化解因突发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和市食药安办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指定新闻发言人,组织汇总新闻发布信息,统一新闻口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8)专家顾问组。由市食药安办牵头,充分依托北京食品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力量,依据事件性质选取相关领域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顾问组,负责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件危害等开展事件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议。

(9)如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可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市台办负责协调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应急工作;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好境外驻京媒体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道的应对工作。

食药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各工作组的意见及事件评估意见,认定事件性质及级别。

4.5应急处置措施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地区)食药安委应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的医疗救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食品、药品等相关检验检测,查找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致病因子,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时,相关部门和有应对职责的单位应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予以支持和协助。

(3)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相关食品药品及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对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药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使用并销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4)市食药安办及时研判事件发展态势,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中央有关单位、驻京部队、省(市、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公安机关牵头做好涉事地区的维稳工作。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6)市食药安办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因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危害。

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的部门、机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件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食药安办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市食药安办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负责新闻报道工作,拟定新闻发布稿,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准确报道事件处置情况,做好舆情引导等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应依据职责及时向市食药安办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或对于一些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涉及特殊人群,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市食药安办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由现场指挥部新闻宣传组(或者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食药安办牵头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食药安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7响应升级

当全市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且危害程度严重、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等情况下,超出市食药安委控制能力时,由市食药安委向市应急委建议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市应急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决策工作,组织协调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对工作。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协调各方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国家层面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时,本市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8应急终止

4.8.1终止条件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与涉事食品药品得以有效控制,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4.8.2终止程序

现场调查处置工作完成,达到上述条件后,Ⅲ级响应由启动预案的区(地区)食药安委宣布响应终止。Ⅱ、Ⅰ级响应由市食药安委宣布响应终止。必要时,可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5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置

宣布响应终止后,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地区管理机构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政府、地区管理机构做好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及时拨付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的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的费用以及产品抽样、检验及处置费用;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

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地区管理机构或有应对职责的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事件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食药安办牵头,可会同监察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责任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药安办提出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同时,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5.3总结评估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区食药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市应急委。

5.4奖惩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应急准备

6.1.1应急预案准备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6.1.2应急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处置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处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

6.2物资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备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卫生防护等设施、设备;储备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等物资的储备工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6.3经费保障

市、区有关部门所需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监测与预警、产品抽样及检验、培训演练等工作经费应列入部门预算;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遇有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急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市急救中心(120)和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现场急救工作。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6.5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组建专业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加强队伍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6.6技术保障

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排查、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7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对其中的具体环节进行检验和修正,提高应急反应的效率和应变能力。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演练,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互联互通、协调联动,不断提高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处置能力。

6.8培训宣教

市食药安委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增加应对突发事件的知识,增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及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普及基本知识,增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

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

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指合格药品(化妆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化妆品)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药品(化妆品)群体不良事件:指同一药品(化妆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医疗器械: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妊娠控制;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

重点地区:指本市重要政治、外交、商贸、文化、体育等机构、场所、地区。包括党政军首脑机关所在地,*地区;在京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在京办事机构,外国人聚集区;重大国事活动、外事活动及重大文艺、体育、商贸等活动现场,重点繁华商贸区和文化、体育中心;国家重点高校、科研机构;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四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万米以上大型商市场;重要交通枢纽和地铁、长途汽车站;其他重点地区、机构、设施等。

特殊时期:指法定节假日、重大历史和政治事件纪念日,政治敏感时期,党和国家及本市举行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期间,在京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政治、商贸、文艺、体育等活动期间等。

特殊人群:主要包括婴幼儿、中小学生、老年人、孕妇等人群。

7.2预案管理

7.2.1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各区(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各自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食药安办备案。各部门及地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2.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适时组织评估,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京应急委发〔2011〕7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三品一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京药监办〔201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危害特别严重、扩散性特别强、社会影响特别大,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本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含)以上死亡的;

(3)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化妆品)或规格型号相近的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4)同一批号药品(化妆品)或同规格型号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5)短期内包括本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因同一药品(化妆品)或同规格型号医疗器械发生重大级别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6)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

(7)涉及包括本市在内的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事件;

(8)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事态复杂,对本市或部分区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组织全市各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2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本市的,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29人(含)以下死亡的;

(4)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化妆品)或规格型号相近的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少于9人(含)的;

(5)同一批号药品(化妆品)或同规格型号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严重病例,并初步判断与使用该药品或医疗器械相关;

(6)短期内本市因同一药品或同规格型号医疗器械发生较大级别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7)涉及2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

(8)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事件;

(9)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危害较严重、扩散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市一定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参与并且调度区级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乡镇),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9人(含)以下死亡的;

(3)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化妆品)或规格型号相近的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少于4人(含);

(4)短期内1个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乡镇)因同一药品(化妆品)或同规格型号医疗器械发生一般级别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5)在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区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事件;

(6)市食药安办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区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需要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或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但涉及学生群体或出现3例及以上危重病例的;

(3)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化妆品)或规格型号相近的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少于3人(不含);

(4)在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区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事件;

(5)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篇5: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北京市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充分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为宗旨,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明晰、保障有力、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和应急救助管理水平。

1.2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外省(区、市)突发重特大事件涉及本市居民的应急救助和外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援助工作。发生以上突发事件,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由国务院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善后和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受灾老人、儿童、残疾人、伤病人员的救助需要,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1.6响应分级

针对本市发生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需救助人数等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应急救助响应级别。

1.6.1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c.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0%以上,或30万人以上。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需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决定的其它事项。

1.6.2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0间或2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30%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需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决定的其它事项。

1.6.3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7000间或2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需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决定的其它事项。

1.6.4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需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决定的其它事项。

1.7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体系由市、区、街(乡镇)三级应急预案组成,居(村)委会制定应急救助工作方案。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突发事件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和善后工作,统筹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和社会捐赠款物;负责组织协调省际间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工作。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各项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指挥处置具体工作,负责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市财政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相关保障工作。

2.2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统筹协调和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指导或协助区政府做好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自然灾害的善后救助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形势分析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统筹协调救灾捐赠、救灾物资保障等工作。

(4)负责会同其它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相关善后救助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外省(区、市)发生突发事件时本市的队伍支援和应急救灾物资、资金的援助工作。

(6)分析、总结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负责指导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8)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2.3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承担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实施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负责本市人员在外省(区、市)发生突发伤亡事件的善后救助工作。

(2)组织拟订、修订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各相关单位制定、修订与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3)负责收集分析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自然灾害形势分析研判,预测自然灾害形势,提出预防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分析评估灾情形势和灾区需求,提出相应的救助措施。

(4)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各相关单位应急救助工作的准备和执行情况;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5)承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值守应急工作和技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市应急救助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承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

(7)负责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统筹调配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布相关捐赠和物资、资金发放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对外省(区、市)的应急援助工作。

(8)承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4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相关工作的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公布接受捐赠热线、配合开展慈善募捐义演等宣传活动。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投资管理。

(3)市教委:负责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因灾家庭生活困难学生的教育救助工作;负责在教育机构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4)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过程中的有线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及应急卫星通信保障工作。

(5)市民委:负责提出制定少数民族因灾生活救助工作政策的建议。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集中安置区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社会稳定;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区公安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期间失踪人员的查找,非正常死亡人员的调查及死因认定、统计报送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的统计、核查,分析评估灾情趋势;负责及时掌握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生活需求,开展对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等灾后救助工作;统筹安排生活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款物;开展农村受灾群众住房恢复重建款物救助工作;办理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事宜;负责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和储备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与突发事件救助需求相匹配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会同市民政局做好中央和市级救助资金及应急援助资金拨付工作;参与重特大突发事件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9)市人力社保局:参与制定人员伤亡的救助抚慰标准工作。

(10)市国土局:配合做好室外避难场所和物资储备用地的有关工作;参与地质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11)市规划委:配合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救灾物资储备库等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

(1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担安置受灾群众建筑的安全性鉴定的组织工作。

(13)市市政市容委: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安置区的供气、生活垃圾处理等保障工作。

(14)市交通委: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疏散转移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15)市农委:牵头负责农业生产基础数据统计汇总;参与农业自然灾害的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16)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恢复供水系统,保障受灾群众生活用水供应;参与自然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17)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部分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8)市旅游委:负责协调在京旅游团队的疏散安置工作,负责协调旅游星级饭店(宾馆、度假村)等单位受灾游客安置工作。

(19)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受灾群众生活居住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监测饮用水源,保证饮水卫生安全;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群众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援助。

(20)市审计局:负责对突发事件发生的救助款物、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1)市国资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所属企业资源,督促企业完成应急救灾物资的生产任务。

(22)市地税局:负责按税收相关规定做好捐赠涉税事项的政策落实工作。

(23)市质监局:负责本市应急救灾物资生产环节质量监督工作;协调相关产品质检机构对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测。

(24)市安全监管局: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需紧急疏散安置周边居民群众或给予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时,负责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2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居住区的食品安全,协助做好捐赠药品的检测和接收工作,确保药品质量。

(26)市体育局:配合市、区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馆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根据需要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相关工作。

(27)市园林绿化局:按照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配合有关专业部门做好公园、绿地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避难场所,配合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相关工作;参与森林火灾等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28)市民防局:负责人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充分利用人防设施建立救灾物资短期储备和救灾物资发放场所;根据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避难场所,配合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相关工作。

(29)团市委:负责组织志愿者协助做好社区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30)市公安局交管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及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车辆、救灾人员通行。

(31)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集中安置区的消防安全和防火宣传的指导工作;在满足应急救援任务需求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

(32)市红十字会:做好受灾群众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提供紧急阶段的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务;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33)北京卫戍区:按照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有关规定要求,配合事发地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运送救灾物资。

(34)武警北京市总队:配合事发地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安置场所、救灾物资发放点等区域的公共安全秩序,防止盗抢救灾物资事件的发生。

(35)北京铁路局:负责救灾物资和捐赠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及时调度安排物资的装卸和发运,确保在途物资运输安全。

(36)北京海关:负责协调对北京口岸的救灾捐赠物资进出关手续及货物的相关监管工作。

(37)市国税局:负责落实国家关于救灾捐赠方面的税收政策。

(38)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业务指导工作;参与地震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39)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参与自然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40)北京保监局: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灾后保险理赔受理、赔付等工作;配合做好灾情核查统计,参与自然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41)民航北京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航拍灾区受灾情况;协调完成空投救灾物资等任务。

(42)各区政府: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和工作体系;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负责建立本区的应急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制定相应应急救助预案;负责统筹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内(外)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本区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Ⅲ级、Ⅳ级响应的应急救助及灾后救助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和发动社会捐赠活动;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救助款物的发放。

2.5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设立专家顾问组,对全市应急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中长期工作规划及救助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为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2.6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启动自然灾害Ⅰ级、Ⅱ级应急救助响应后,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的区应急救助指挥机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或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调指挥应急救助工作。

(2)本市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达到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Ⅰ级、Ⅱ级响应级别,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提请设立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调指挥应急救助工作。

(3)本市发生自然灾害损失程度达到Ⅲ级、Ⅳ级应急救助响应标准的,或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达到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Ⅲ级、Ⅳ级响应级别,不需另行启动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根据现场应急救助工作需要或其他市属专项指挥部要求,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派驻应急救助现场工作组,协助区政府或市属相关专项指挥部设立的现场指挥部协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3信息管理

3.1预警信息

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区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拟发布红色(一级)预警或橙色(二级)预警,预计可能出现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时,应将预警信息及时通报给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当突发事件风险解除后,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及时通报解除预警信息情况。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通报的预警信息,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情况,按照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所规定的相应工作职责,及时启动应急救助预警响应,实施与预警级别相应的响应措施。

3.2灾情管理

3.2.1自然灾害灾情管理

(1)根据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2)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分别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

当发生自然灾害达到Ⅲ级以上响应等级的,以及灾害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突出情况,市民政局自接到相关区政府或区民政局报告后,应立即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最迟应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接报后2小时。

(3)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市、区政府或区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政府或区民政局每日10时之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市民政局每日12时之前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

(4)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由区民政局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6)本市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害损失程度达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应急响应标准的,市、区政府应按照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程序和统计指标内容要求报送灾情信息。

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在启动本制度后的初报阶段,市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报工作。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调查统计并报送至区级政府;区级政府在接到街(乡镇)级损失统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区汇总数据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区政府损失统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市汇总数据向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初报阶段结束次日后即进入核报阶段。市政府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报工作。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核报阶段开始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送至区政府;区级政府在接到街(乡镇)级损失核定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区核定汇总数据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区级损失核定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市核定汇总数据向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7)本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13号)规定程序办理。

3.2.2其它突发事件信息管理

当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涉及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时,市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事件信息。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相应救助工作程序。

4预警响应

4.1启动条件

市或区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的情况。

4.2启动程序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4.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领导报告,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会同市商务委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视情指导相关区政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6)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4预警响应终止

市或区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或演变为灾害后,自行终止预警响应。

5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急办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应急委批准后启动Ⅰ级响应。

5.1.2响应措施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员及受灾地区有关人员参加,对灾区开展应急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研究制定对灾区的应急救助各项措施。

(2)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3)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率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指导应急救助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协调受灾地区应急救助工作。

(4)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有序赴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受灾地区的灾情评估和救助工作需求,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同时,根据救灾需求,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和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及时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区政府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军队加强救灾及捐赠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配合当地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抢救运送救灾物资,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

(7)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市政市容委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市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救灾物资需求,呼吁救灾援助,统一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及社会慈善捐赠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3响应终止

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提出建议,市应急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同时报市应急办,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2响应措施

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应急救助工作。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员及受灾地区有关人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制定对灾区的应急救助各项措施。

(2)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指挥和协调受灾地区应急救助工作。

(3)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等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灾区灾情的评估及救助工作需求,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同时,根据救灾需求,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和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及时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区政府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启动接受救灾捐赠机制。市红十字会及社会慈善捐赠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3响应终止

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5.3.2响应措施

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应急救助工作。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有关人员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及时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3响应终止

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Ⅳ响应。

5.4.2响应措施

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应急救助工作。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专项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3响应终止

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自然灾害一次性过程涉及以下情况,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酌情调整。

(1)涉及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期的。

(2)涉及两个以上区,需统筹协调的。

(3)涉及本市周边省市,需统筹协调的。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助响应级别调整,依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的响应级别作相应调整。

5.6信息发布

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市、区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市、区政府或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灾情评估、核定及发布,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7外省(区、市)重大突发事件涉及本市居民的应急响应

外省(区、市)发生民航、铁路、公路等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其它重特大突发事件中涉及本市居民伤亡,根据中央及市委、市政府要求或相关省(区、市)提出需本市协助开展相关救助工作时,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或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队,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市民政局、市应急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相关区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种类调整参与的部门和单位)等单位组成的工作小组,赶赴突发事件发生地。

(2)工作小组按照事发地政府的安排和要求,配合做好相关伤亡人员家属抚慰工作及善后救助工作。

(3)工作小组每日定时向市应急办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4)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区政府做好伤亡人员在京家属的善后救助及抚慰工作。

(5)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伤病人员的转京医疗安排。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做好伤病员及家属的在途接送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救助工作经费。

(7)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因故导致生活困难的伤病人员及家庭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对符合本市有关救助政策条件的家庭应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5.8京津冀救灾协同联动和支援外省(区、市)的应急援助响应

外省(区、市)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后,国家减灾委、民政部紧急启动《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Ⅲ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需本市给予应急援助时,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或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开展应急援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民政部和受灾地区省(区、市)民政局联系并核实灾区受灾情况。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启动国家Ⅲ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后,12个小时内制定应急援助方案,并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时,将有关应急援助方案抄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办。

(2)上报的有关灾情及应急援助方案,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急件办理程序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并及时将批示转市应急办、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

(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援助资金,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援助资金的拨付。

(4)市民政局、市商务委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筹集和援助工作,北京铁路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等部门配合做好物资调运运输保障。

(5)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后,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本市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统筹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向范围,协调制定捐赠资金建设项目方案。

(6)加强京津冀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一体化进程,建立区域灾害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调配机制、灾害救援联动机制、应急演练联动机制。

6善后救助

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结束后,经报请市政府批准,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统筹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继续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结束后,视情况,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开展相关善后救助工作。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区民政局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灾害损失特别严重需中央给予资金支持时,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申请中央专项资金。同时,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1.4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受灾家庭生活困难,过渡性生活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或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6.1.5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政府、市应急委的要求及受灾人员的特殊需求,开展相应的应急救助工作。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由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6.2.2市民政局根据区民政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3市民政局收到受灾区政府或民政局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核后下达。同时,视情况向民政部申报住房倒损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局。

6.2.5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北京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市、区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应急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应急救助资金和应急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市、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突发事件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各区政府应承担一般性应急救助的主体责任,启动应急响应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评估灾情后,根据需要安排相关补助资金。

7.1.5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慈善等公益性组织和个人为应急救助工作提供资金援助,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救助筹资机制。

7.2物资保障

7.2.1统筹规划全市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积极开展街道救灾物资储备试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引导居民家庭储备自救互救应急物资。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集中储备与分散储备相结合的多层次储备体系。建立代储、征购机制,实现社会仓储、物流资源的整合,实现物资储备社会化,形成与首都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储备规模。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7.2.4建立健全京津冀救灾物资联动合作机制,加强中央救灾物资代储管理。

7.2.5完善部门合作机制,协调民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粮食等部门,统筹和调配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生活类物品、救生类物品、医用物品、取暖照明类等救灾物资。

7.2.6逐步完善应急救灾物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监管机制,强化救灾物资综合、动态管理。

7.2.7健全社会捐赠物资监管机制,提高社会应急救灾物资紧急动员能力。

7.2.8建立物资征用及补偿机制。在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期间,区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的应急救助指挥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3安置场所保障

7.3.1各区政府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避难场所、公园、广场、绿地以及大型体育场馆、学校、闲置厂房、人防工程、旅店等室内设施,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7.3.2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在每年12月前将本辖区、本部门的应急避难场所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7.3.3应急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要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督促工作,确保避难场所随时启用。市有关部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视灾情需要负责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7.4通信和信息保障

7.4.1加强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开发、研制和配备,建立先进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7.4.2完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市、区、街乡镇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4.3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4建立灾害预防、评估以及灾害应急救助辅助决策系统。

7.4.5建立灾害救助数据库,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决策和快速评估系统,提高灾情信息会商、分析、研判、评估能力。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完善各级应急救助专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队伍管理机制。加强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每个居(村)委会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市、区、街道(乡镇)各级灾害信息员达到1.2万人。

7.5.4建立健全与驻京部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7.5.5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发挥社区、社工、社会组织“三社联动”在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中的所用,积极展开自救互助,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

7.5.6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委牵头,北京公交集团、市地铁运营公司、市祥龙公司等单位配合,为疏散安置受灾群众和救援物资的调运提供运力保障。市公安局交管局为疏散安置受灾群众和救援物资的调运提供交通通道。

7.7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市卫生计生委快速组织医疗救援队进入救灾现场和疏散安置场所,对伤员及时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对安置群众及时开展心理疏导等工作;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市商务委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7.8治安保障

7.8.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8.2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北京市总队予以协助和配合,负责疏散安置场所和转移地区的社会治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7.9救灾装备保障

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建立应急救助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应急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设备。

7.10社会动员保障

7.10.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事件社会捐助工作。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10.2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宣传表彰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救灾工作。

7.10.3建立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发展灾害社会工作服务队伍,健全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建立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动员与资源整合机制、资金投入机制及交流合作机制,增强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成效。

7.11宣教培训和演练

7.11.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区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我救助能力。

7.11.2市、区民政局结合实际,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应急反应能力。适时开展对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培训。

7.11.3根据应急救助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在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11.4各区应急救助机构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预案的演练。

7.11.5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8附则

8.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依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预案和工作方案,并报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8.3预案演练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奖励和责任

对在应急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应急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6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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