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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格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4〕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3.2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措施

4.3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4.4响应终止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5.2事件调查

5.3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技术保障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环境保护部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环境保护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可报请国务院批准,或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立国务院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2.2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由有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请求。

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制定。

3.2.2预警信息发布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环境保护部要及时通报相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2.8国际通报和援助

如需向国际社会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环境保护部商外交部、商务部提出需要通报或请求援助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通报或呼吁信息。

4.3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4.3.1部门工作组应对

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环境保护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4.3.2国务院工作组应对

当需要国务院协调处置时,成立国务院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地方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4.3.3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向国际通报,必要时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领导人通电话;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4.4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国家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附则

7.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由环境保护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中央网信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气象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铁路局、民航局、总参作战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武警总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海洋局、总参作战部、武警总部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气象局、海洋局、总参作战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由卫生计生委牵头,环境保护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测绘地信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五、新闻宣传组。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牵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公安部牵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涉外事务组。由外交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洋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调处理对外交涉、污染检测、危害防控、索赔等事宜,必要时申请、接受国际援助。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篇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5月27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2日

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2.2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3.2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5.2事件调查

5.3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技术保障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7.2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省内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福建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省环境应急指挥部

省政府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经省环保厅建议,或者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决定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由省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下设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对跨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厅向环保部提出请求,或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国家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省环境应急指挥部配合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1.2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环保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3)组织编制、演练、评估、修订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4)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省政府及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负责与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6)加强与毗邻省(市)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组织建立和管理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8)办理和督促落实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在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一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跨设区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设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3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加强对省内(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已经签订了相关应急联动协议的部门,按照应急联动机制的安排开展监测和风险分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3.2.2预警信息处理

省环保厅通过省有关部门,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省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环保厅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安监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公安厅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水利厅和省住建厅负责。

(5)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口水域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福建海事局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国土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负责。

3.2.3预警信息发布

省环保厅研判可能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省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省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渠道或方式发布省级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1)通过省委宣传部联系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信息;(2)省环保厅门户网站(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4)省广播影视集团交通频道(FM100.7)。

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4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市或者县级环保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市或者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速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速报。突发事件信息从县级速报到省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在做好信息速报的同时,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市或者县级环保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正式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省环保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环保部。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市或者县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省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省内突发环境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3.3.2部门间的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3.3.3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省环保厅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省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1.1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并报请省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相关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7)配合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1.2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II级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并报请省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派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2)根据需要派相关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7)配合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1.3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省环保厅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4.1.4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受污染水域水产品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发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4.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省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对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由省环保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经信委、卫计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福建海事局、省地震局、民航福建安监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福建能源监管办、武警福建省总队、省电力公司、测绘地信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环保厅:负责省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

省发改委:审核监督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的生产与调运;配合环保部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协调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救援处置电力供应;协调陆上石油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省卫计委: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转运和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患者的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配合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参加伤员的搜救工作;协同制订、实施抢救遇险人员的应急救援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协调配合清理事故现场;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指导人员疏散,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省民政厅:负责管理、分配需救助人员应急救助款物并监督使用,协助做好人员转移,组织指导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统计报送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尸体处理,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在应急处置中按规定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省国土厅: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省住建厅: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中涉及的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参与内河水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监测并发布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生态修复。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省海洋渔业厅:参与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海洋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海洋环境污染应急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重特大渔业突发事件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省商务厅:负责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省委宣传部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指导、协调我省的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省安监局: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天气预报信息,并提供应急所需突发环境事件区域附近气象站的观测数据,必要时根据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福建海事局:牵头组织责任范围内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事故和重大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

民航福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救援所需航空运输工作。

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参与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福建能源监管办:负责协调电力部门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武警福建省总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省电力公司:负责指导协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科学调度事发地上游水库下泄流量。

省测绘地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基础地理信息,实时提供事件影响的遥感影像,为应急处置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综合组和相应工作组,综合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综合组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各工作组主要围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国土厅、住建厅、海洋渔业厅、安监局、福建海事局、武警福建省总队、省电力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部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农业厅、福建海事局、省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部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由省卫计委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民政厅、环保厅、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测绘地信局、福建能源监管办、民航福建安监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电力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五、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经信委、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环保厅、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经信委、通信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民航福建安监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福建能源监管办、武警福建省总队、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调查评估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省环保厅、监察厅、民政厅、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地震局、安监局、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八、专家组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篇3:某快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目的:

对突发性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减少损失,消除负面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二、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三、应急预案等级:

1、特级预案(特别严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营场所火灾、员工工伤、食物中毒、群体事件、恐怖事件,发现寄送影响国家安全的快件,与外国友人发生摩擦等;

2、一级预案(严重)快件被抢劫和偷窃、网点扣押快件,发现一般交通事故,发现寄递违禁物品;

3、二级预案(较重)积压快件(区域在20票以上),丢失快件(区域在5票以上),快件(区域在100票以上)中转过程中断;

4、三级预案(一般)客户投诉,快件延误,快件丢失,快件短少,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

四、应急处置报告程序:

1、发生一般问题,采取三级预案,报告给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并由其直接处理,在30分钟处理完毕,并将结果上报给相关副组长;

2、发生较重事件,采取二级预案,报告给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同时报告给副组长,由副组长负责监督,成员直接处理,在8小时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给相关组长;

3、发生严重事件,快件被抢劫和偷窃,采取一级预案,报告给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组长直接处理,在12小时处理完毕;

4、发生特别严重事件,采用特级预案,报告给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副组长、组长,组长、副组长、成员临时成立处理分队,现场处置,在24小时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给相关管理部门。

五、处置措施:

1、客户投诉,快件延误,丢失,短少,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较差,调查原因,立即安排人员迅速处理,对相关责任网点进行进行处理,责成立即改正;

2、积压快件,调查原因,安排车辆人员进行派送,最快的速度将快件送到客户手中,对相关责任网点进行处罚,责成改正、自查、整顿、试行、停业、更换;

3、扣押快件,停止向该网点进行派送快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取回扣押快件,迅速安排人员派送快件,追究责任人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4、丢失快件,如被哄抢、偷盗、损坏、短少等情况,快件已经很难或无法投寄给收件客户时,经过调查核实,按照《邮政法》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中通公司规定,迅速给予理赔;

5、内部矛盾。打架斗殴,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等现象,公司人事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防止寄递违禁物品,各网点、中转站实行安全责任制,100﹪验视制度,谁收到违禁物品,就由其负责,相关网点同时负责,管理人员管理疏忽,执行不严,落实不到位,负管理责任。发现危险物品上报国家安全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从源头抓起,中转过程监察,末端检举的方式,做到严格把关,不留漏洞,杜绝危险物品通过寄递渠道流通;

7、因公司运送快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按照交通法规的处理程序为前提,安排组织人员车辆处理快件,并及时将快件中转和派送,尽最大努力,挽回因其造成的损失;

8、发生恐怖事件和严重影响人身安全事件,紧急上报给公安部门,协助公安部门保护现场,和配合处理。

9、发生道路交通,经营场所火灾、员工工伤、食物中毒、与外国友人发生摩擦或影响城市文明形象的事情,从前期加强员工文明素质培养、培训、教育、监督,从预防为主,防范发生。如发生,公司调查经过。按照责任,责成改正,赔礼道歉、赔偿等,将事情处理圆满,维护国家和城市形象;

10、从现在开始,对所有可能发生的迹象和隐患,公司首先采取预防为主,加强改进,进行监督,整改,检查,纠正等措施,避免在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发生。

六、处置要求:

防范为主,保障有力,果断迅速,处理有力。

七、善后处理工作:

对每一次应急处理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对每次处理的结果和过程进行分析、总结,指定防范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及时上报,追究责任人责任;

群体事件,以顾全大局,将事件压制到最小范围,一面扩张;

接受相关部门、媒体的检查和监督,明确公示;

正面报道,宣传,弘扬企业形象。

八、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通信方式

组长:联系电话:

组员:

篇4:某某市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一、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的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7、?《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9、?《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造成的施工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建筑从业人员自我防护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3、?充分准备、科学求援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应急救援的科学、及时、有效。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预防、预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美、预案演练等工作。

5、?条块结合、网格管理

继续发挥网络化管理的优势,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动态管理,建立施工工地全方位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协同应对能力。

三、事故分级

为有效处置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严重损坏,社会影响特别巨大。

2、?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严重损坏,社会影响巨大。

3、?较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建筑物遭受损坏,社会影响较大。

4、?一般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Ⅳ)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预警级别: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等四个预警级别。

应急响应: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和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启动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设置警戒标志。

一般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响应(Ⅳ级)

较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响应(Ⅲ级)

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响应(Ⅱ级)

特别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响应(Ⅰ级)

建筑施工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7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30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0)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重特大危险源的调查

1、房建项目:火灾、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事故、超重机械倾覆事故、坍塌事故

2、路桥项目:与房建项目重大危险源相同,但重点是架桥机倾覆、机械伤害、触电

3、隧道项目:主要危险源是坍塌、机械伤害、触电、火灾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一、?基本术语

(1)?安全生产: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2)?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

(3)?安全生产业绩: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测量的结果;

(4)?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的组合;

(5)?危险源: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6)?事故:造成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7)?隐患:未被事先识别,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源和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项目安全风险和不利环境影响的管理系统。

(9)?劳动强度:劳动的繁重和紧张程度的总和。

(10)?特种设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人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11)?特种作业: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12)?特种工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

(13)?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由国家认定的,在易发生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场合,供职工穿戴或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14)?有害物质: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及职工健康的所有物质的总称。

(15)?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

(16)?有毒物质:作用于生物体、能使机体发生暂时或永久病变,导致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

(17)?危险因素:能对人造成伤害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失的因素。

(18)?有害因素: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19)?有害作业: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剂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允许值的作业。

(20)?有尘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允许值的作业。

(21)?有毒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作业。

(22)?防护措施:为避免职工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面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23)?个人防护用品:为使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同义词;劳动防护用品)

(24)?安全认证;由国家授权的机构,依法对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场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卫生性能,以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等进行考核、认可并颁发凭证的活动。

(25)?职业安全:以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同义词:劳动安全

(26)?职业卫生:在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同义词:劳动卫生

(27)?女职工劳动保护:针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28)?未成年工劳动保护:针对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生理特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分配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29)?职业病: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30)?职业禁忌: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性禁忌。

(31)?重大事故:会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

同义词:恶性事故

(32)?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

(33)?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34)?违章操作:职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35)?工作条件:职工在工作中的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的总和。

(36)?工作环境:工作场所及周围空间的安全卫生状态和条件。

(37)?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

(38)?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

(39)?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

(40)?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

(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指相当于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4)?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二、?不安全状态

(一)?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1.?无防护:

(1)?无防护罩;

(2)?无安全保险装置;

(3)?无报警装置;

(4)?无安全标志;

(5)?无防护栏杆;

(6)?电气设备未接地;

(7)?绝缘不良;

(8)?风扇无消声系统、噪声大;

(9)?危房内作业;

(10)?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栏;

(11)?其他。

2.?防护不当:

(1)?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

(2)?防护装置调整不当;

(3)?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

(4)?防爆装置不当;

(5)?采伐、集体作业安全距离不够;

(6)?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

(7)?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

(8)?其他。

(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1.?设计不当,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

(1)?通道门遮挡视线

(2)?制动装置有欠缺

(3)?安全间距不够

(4)?拦车网有欠缺

(5)?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

(6)?设施上有锋利倒梭

(7)?其他

2.?强度不够

(1)?机械强度不够

(2)?绝缘强度产够

(3)?起吊重物的绳索不符合安全要求

(4)?其他

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进行

(1)?设备带“病”运转

(2)?超负荷运转

(3)?其他

4.?维修、调整不良

(1)?设备失修

(2)?地面不平

(3)?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4)?其他

(三)?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2.?所用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四)?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1.?照明光线不良:

(1)?照度不足

(2)?作业场所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

(3)?光线过强

2.?通风不良

(1)?无通风

(2)?通风系统效率低

(3)?电流短路

(4)?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

(5)?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

(6)?瓦斯浓度趔限

(7)?其他

3.?作业场所狭窄

4.?作业场地杂乱

(1)?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2)?采伐时,未开安全道

(3)?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

(4)?其他

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7.?地面滑

(1)?地面有油或其他液体

(2)?冰雪覆盖

(3)?地面有其他易滑物

8.?储存方法不安全

9.?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三、?不安全行为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1)?未经允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

(4)?忘记关闭设备信号

(5)?勿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6)?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把柄等操作)

(7)?奔跑作业

(8)?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9)?机器超速运转

(10)?违章驾驶机动车

(11)?酒后作业,

(12)?客货混装

(13)?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14)?工件坚固不牢

(15)?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1)?拆除了安全装置

(2)?安全装置堵塞

(3)?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4)?其他

3.?使用不安全设备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2)?使用不安全装置和设备

(3)?其他

4.?手代替工具操作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式件进行机加工

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1)?冒险进入涵洞

(2)?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3)?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

(4)?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

(5)?未“敲帮向顶”开始作业

(6)?冒进信号

(7)?调车场超速上下车

(8)?易燃易爆场合明火

(9)?在绞车道行走;

(10)?未及时嘹望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做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为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

(6)?未佩戴安全带

(7)?未戴安全帽

(8)?其他

12.?不安全装束

(1)?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带有过肥大服装

(2)?操纵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3)?其他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安全管理五同时原则指: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3)?三同时原则:即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及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确保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坚持发生的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篇5:突发公共安全道路运输应急救援预案格式

为了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的应急处置能力,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公司道路运输管理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公司以建设“以人为本,创造平安”为重要指导思想,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救援工作,坚持“防、避、抢”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有备无患”的方针,在全公司范围内建立起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理指挥体系,以及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常备不懈的救援指挥体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司各部门能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能,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突发事件危害降到最低点。

?(二)基本原则

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同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预案适用范围?

(一)应急处置定义?

道路运输应急处置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需要道路运输做出应急处置,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降低对人员健康的危害程度。?

(二)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适用于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道路运输应急处置的情况或道路运输过程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三、应急预案体系

(一)指挥组织

成立公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按照“统一指挥、分工合作”的原则,明确职责与任务,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对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安全科、车辆管理科、业务科、财务科。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安全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领导全公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有关应急保障救援工作。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案的制定及预案演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人力和物力的调配和落实,负责评估应急救援行动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领导小组组长或指派副组长及其他成员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和协调施救中有关救援工作。

(三)办公室职责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的制定和应急救援的保障工作,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对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对道路运输应急救援的业务基础管理工作、台帐的建立、监督检查,人力信息的汇总、分析协调,并负责对突发事件中人力的处置和救援预案的实施。

四、报告内容及程序

(一)报告内容

1、基本情况。事故及险情发生的单位或车辆牌号(设施名称)、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简要经过。事故及险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车辆毁坏情况;

3、经济估计。事故及险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原因判断。事故及险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控制情况。事故及险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处置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相关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如车型、车况、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所在线路,或货物名称等;

7、报告联系。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二)报告程序

运输车辆在运输货物过程中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车辆驾驶员或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将有关具体情况报告给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如果是第一现场发现者应同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根据事件的大小决定是否报告公司的总经理,需报总经理的应立即将其有关情况上报至总经理。

五、预案启动程序?

总经理根据所报告的事件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公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当需要立即启动公司级预案时应立即启动。当公司总经理接到有关政府、部门应急救援支援指令时,也可直接启动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对有关突发公司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救援。预案启动后,公司各应急救援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车辆、装备和维修物资奔赴救助现场进行抢险工作。

我司是一个专业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按照国家事故管理原则,当公司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我司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抢险救援工作。

六、应急救援保障(车辆和设备储备)

应急处置队伍:公司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为公司的应急救援人员(共8人),在日常的工作中应加强应急专业知识的培训。

物资准备:公司指定1台长安车和2台货车作为事故抢险使用,随时确保这两台车辆处于备用状态。同时,准备部分事故抢险所必须的设备设施。

指挥调度权: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长有权指挥、调度各应急抢险人员、车辆和有关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资金保障:公司财务室必须加强应急资金的管理,确保抢险工作中各项费用的支出。

通讯和信息报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判断,各应急人员应保证准确、及时报送信息,以便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

七、应急救援措施

(一)内部救援

当车辆在运输途程中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车辆驾驶员或押运人员必须做好自救互救工作,首先应保障人员自身生命安全,其次才力争保证车辆财产安全。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应将车辆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然后等待救援人员的到来。公司有关领导和人员接到预案启动指令后,应立即根据指挥人员的指示将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设施送到事件现场,对遇害人员和物资进行抢救。同时,在抢险过程中必须加强自身的保护工作,以防扩大事故受害范围和事故损失。遇难或被困车辆必须在自然灾害彻底消除或解决之后,方能正常行驶。

(二)支援政府抢险

当政府需要公司提供事故抢险时,公司应严格按照政府指令将人员和物资运输到指定的地点,并接受事故抢险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

八、应急救助结束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时,应急救助工作也基本结束,公司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本次救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讲评。以便对预案进一步修改放完善。

?九、预案演练?

公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道路运输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应急处置、救援演练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普及运输安全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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