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事故管理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四条管理分工
(一)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事故处置、报告、调查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立即向公司综合办公室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五)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酒店公共场所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酒店公共场所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一)酒店住宿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酒店负责人和客房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当酒店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饮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
3.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四)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酒店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五)酒店及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