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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隐患零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全矿安全生产工作,以便各部门能随时掌握和了解我矿在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的存在隐患情况,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决定执行隐患“零”报告制度。

一、按照煤矿企业自查自纠,如实汇报的原则,我矿自行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二、矿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矿负责人,应及时上入各类安全隐患台帐落实。

三、严格执行逐级汇报,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向乡煤管站及时汇报,由煤管站向上级部门报告,特殊情况可超级汇报。

四、矿井的安全隐患应分类整理汇报材料:

1、按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2、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火灾、水害和其它隐患。

五、我矿应做到汇报及时、清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隐瞒、不虚报,如实反应我矿实际情况。

六、严格做到一日一班汇报,严格执行无安全隐患也汇报的隐患“零”汇报制度。

七、对于隐瞒、虚报安全隐患的人员、矿领导,一经查实,将严肃处责任人。

八、我矿做好记录存档工作,以备查阅。

篇2: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范本

一、发生伤亡事故,应当立即逐级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对伤亡人员进行抢救。

二、轻、重伤事故,矿山应立即组织工会、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有关部门报告。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开展现场安全教育。

五、对事故隐瞒不报或长期拖延处理、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法人的责任。

篇3:煤矿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程序

按照事故类别及危害程度,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逐级上报,另外日常发生的一般非伤亡事故,也要上报。发生事故,要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逐级向上汇报。

A、重伤事故必须按要求及时汇报调度室、矿领导及队部。

B、各类非伤亡事故汇报

1、各班组凡发生影响安全生产2小时以上的非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2、三级及以下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调度值班领导、调度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排查分析,并做好详细记录。

3、二级及以上重大非伤亡事故,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汇报当日值班领导、安全矿长、调度主任、生产矿长,汇报清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危害情况。其中二级非伤亡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调度室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抢险排查,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并在2日内将事故分析追查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公司,一级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和安全副总经理主持,当日值班长和相关业务处室参加及矿、科、队带领共同进行抢险排查,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

篇4:尾矿库事故事件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事故、事件报告管理,使在公司范围发生的事故、事件能够达到快速、准确的逐级上报。

二、范围

发生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中的一切事故、事件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和部门上报。

三、术语和定义

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违背人们意愿,可能导致人员的伤亡或物质的损失的意外事件,称为事故。

事件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四、职责

公司安全环保部是事故事件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

五、工作程序

1、事故、事件类别

(1)人身伤害事故、事件

(2)职业病

(3)设备事故、事件

(4)火灾

(5)交通事故、事件

(6)未遂、违章

(7)相关方投诉

2、报告时间

(1)事故上报时间规定:

发生轻伤事故,当天电话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1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发生死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0分钟内向上级单位报告。

(2)事件上报规定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性事件,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在采取控制措施的同时向安全员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理情况实行逐级上报。生活中发生的非生产性事件,现场人员要先进行调解,在无法调解或可能发生难以控制的情况下,必须向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负责人或镇政府派出所报告。

(3)事故、事件的响应程序规定

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对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

(4)其它要求

①事故、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②保护好事故、事件现场,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和单位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

③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④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事故、事件报告登记台帐,并对较大的事故事件造册登记、存档保存。

六、相关记录

1、《生产安全事故台账》

2、《生产安全事件台账》

篇5:煤矿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

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法规、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控股煤矿。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条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调度室;

(二)调度室接到通知后,值班人员立即按程序报告值班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必须报告二级公

司调度室,二级公司调度室当日值班领导接报告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示意图)、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

损失、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在报告事故同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迅速采取

一切必要措施,抢救涉险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降低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条调查程序

(一)发生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处理。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2)认定事故的性质、类型和事故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单位概况、事故经过、事故性质、事故

类型、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划分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内容,并附相关资料(如事故现场示意图、调查组名

单、人员伤亡情况表、直接经济损失统一表等)。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

第四章事故分析

第五条事故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

(一)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二)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1)事故发生地点;

(2)人员伤亡(受伤部位、伤亡人数);

(3)起因物;

(4)致害物;

(5)致害原因;

(6)事故类型;

(7)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三)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1、不安全行为包括:①错误操作、忽视安全、忽视警告;②造成安

全装置实效;③使用不安全设备;④手工代替工具操作;⑤物品存放不当;⑥冒险进入危险场所;⑦攀、坐不安全位置;⑧机器运转时加油、

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⑨有分散注意力行为;⑩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2、不安全状态包括:(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缺陷;(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5)其他。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主要包括:

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2、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4、劳动组织不合理;

5、对现场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6、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7、施救不当;

8、其他。

(五)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

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

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长、监护人员、区队(车间)管理人员、科室(处室)业务管理人员、矿(厂、处、公司)级领导。

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

任者。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直接管理或领导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管理或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管理或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

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的管理或领导责任者。

第五章事故处罚第六条事故处罚

(一)煤矿(包括王家岭煤业,以下同)发生一起死亡1人安全责

任事故,给予煤矿董事长、党委(或总支)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经理(副矿长)撤职处分,安全副经理(安全副

矿长)记大过行政处分。

给予二级公司煤业经理、分管副经理罚款0.5万元,安全副经理罚款0.3万元。

对党委(或总支)书记的处分,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由上级党组织按相应程序办理(下同)。

给予二级公司罚款100万元。

(二)煤矿发生一起死亡2人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煤矿董事长、党

委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经理(副矿长)撤职处分,安全副经理(安全副矿长)降职处分。

给予二级公司煤业经理、分管副经理降职处分,安全副经理记大过处分,二级公司经理、党委书记记过处分。

并给予每人罚款1~1.5万元。

给予二级公司罚款200万元。

(三)煤矿发生一起死亡3人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煤矿董事长、党

委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经理(副矿长)、安全副经理(安全副矿长)撤职处分。

给予二级公司煤业经理、分管副经理撤职处分,安全副经理降职处分,二级公司经理、党委书记记大过处分。

并给予每人罚款1.5~2万元。

给予二级公司罚款300万元。

(四)年度内煤矿多次发生死亡事故从重对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五)煤矿发生重伤以下(含重伤)事故,由所在二级公司制定调查处理及处罚办法,上报备案后执行。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

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0.3~0.5万元或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

(七)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的,

按照对应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七条各二级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执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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