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黄岩区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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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黄岩区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全区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台州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黄岩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境内发生的各类化学品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以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充分准备,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措施果断;降低影响,减少损失;平战结合,军民结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

2.1.1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成立黄岩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3事故现场指挥部

主管安全领导担任总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核实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及时向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情况;收集、提供有关危险源分布、人员疏散、指挥网络、救援程序、防护设施分布、救援物资保障、危险物品特性等信息资料。

2.4事故现场救援专业组

区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1)危险源控制组

(2)伤员抢救组

(3)灭火救援组

(4)安全警戒和疏散组

(5)物资供应组

(6)环境监督组

(7)专家咨询组

3运行机制

3.1应急响应

(1)发生化学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区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卫生、交通、质监等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工作。区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卫生、交通、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发生重特大化学事故或区政府确定化学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请求给予支援。

(4)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子预案,子预案包括相应的预防程序、准备程序、基本应急程序、专项应急程序。

3.2应急结束

在应急救援程序(包括各子预案)实施完毕、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3.3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事件的监控工作,协助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响应、处置等全程的分析、评估和总结,有关部门要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应急保障

4.1通信保障

4.2资金保障

4.3治安保障

4.4医疗卫生保障

4.5运输物资保障

5监督管理

5.1宣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化学品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5.2培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处置化学事故的能力。

5.3演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级化学事故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化学事故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化学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化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制订相应的预案。

随着化学事故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区安监局会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定期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处置重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履行和保证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组织和协调职责,做到反应迅速、有序,进一步增强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2.2统一指挥,协同应对。成立市级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级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1.2.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发挥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2.4加强监控,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提高事故应急处置技术和水平。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较大级别以上矿山事故、以及需要市政府响应的矿山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协调指挥机构

成立绍兴市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矿山应急指挥部)。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绍兴市矿山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矿山应急指挥办)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成员: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电力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如图1所示)

2.1.2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较大级别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全面工作;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组织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各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矿山安全生产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开展发动社会力量救援活动,救援结束后的调查评估等。

2.1.3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市矿山应急指挥办负责市矿山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与现场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指挥部命令,收集、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省安监局和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向公众和传媒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调配、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矿山事故报告;对发生的较大级别以上事故及时制定救援方案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向市指挥部建议启动本预案;组织全市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咨询;组织开展矿山事故调查;组织区域性专业救护队伍。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单位报道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市经贸委:按《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组织协调抢险物资的应急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抢险的外部治安秩序;参与抢救现场受伤害人员,疏散处于危险地段的人员;负责保障救援物资及人员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配合做好善后社会稳定、尸检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预案,指导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款物的发放。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做好地质、水文地质情况的探测。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的交通工具。

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矿山事故中有毒有害气体对人员伤害及其他伤势的鉴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当地政府,联合市总工会组织企业做好受伤人员及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发生事故的矿山、尾矿库的环境保护方案及其实施工作。

市电力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网电力供应应急预案;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2.2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市矿山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救援结束后,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及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3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当地政府协商驻绍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框架

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全市各类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资源所构成的网络。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相关保障系统等组成。

矿山应急救援实行分级组织,即市矿山应急组织、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应急组织和矿山企业应急组织。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框架如图2所示。

3信息处理

3.1市、县两级矿山应急指挥办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同级矿山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

3.2矿山较大级别以上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至市矿山应急指挥办,并及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3.3市矿山应急指挥办统一负责全市矿山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3.4市矿山应急指挥办建立全市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定期完成矿山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市矿山应急办。

3.5市矿山应急指挥办组织对全市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3.6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每年制定矿山灾害与预防处理计划,同时上报安监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报市矿山应急指挥办备案。

3.7一旦发现特别较大级别以上矿山事故征兆或事故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究判断、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报市矿山应急指挥部。

3.8预警级别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按照事故级别依次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信号由国务院矿山应急指挥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号由省矿山应急指挥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市矿山应急指挥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各县(市、区)矿山应急指挥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4应急处理程序

4.1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重大矿山事故(Ⅱ级)、较大矿山事故(Ⅲ级)和一般矿山事故(Ⅳ级)。矿山事故超出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能力的,应相应提高矿山事故等级。

4.1.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0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4.1.2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1)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矿山事故。

(2)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4.1.3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4.1.4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或有毒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4.1.2响应基本程序

矿山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先行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信息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见图3所示)。

4.2指挥和协调

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现场指挥部即成立。矿山应急救援程序见图4所示。

4.2.1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处置事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掌握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矿山应急指挥办报告;组织指挥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中的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2.2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和职责。现场指挥部一般设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供应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安监局牵头,市环保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矿山救护队的组建、现场处置及现场伤员的搜救。做好事发矿山、尾矿库的环境保护方案及其实施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组成。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开展营救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保证物资转移畅通。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及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消毒、防疫处理。

物资供应组。由市经贸委牵头,市交通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组成。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新闻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统一新闻口径,组织有关新闻单位,采取合适的形式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民政局0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与组成。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和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款物的发放等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4.2.3企业按规定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矿山事故,企业负责人组织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应急预案。企业应急救援机构服从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4.3事故信息报告

4.3.1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3.2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尽快核实灾情及人员伤亡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4.3.3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组织力量实施抢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4.3.4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市矿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认为是Ⅰ、Ⅱ级矿山事故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并同时报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见附录1。

4.4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4.4.1企业是事故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立即组织本企业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4.4.2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补充救援措施。

4.4.3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指挥部报告要求增派救援。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及时调动周边地区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4.4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4.5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山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同时由当地政府、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4.4.6进行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因抢险救援的需要破坏现场时,要做好记录。

4.5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救援人员必须按相关救护规程规定做好安全防护。专业矿山救护队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和必要的救灾装备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安全保护装备,才能进入井下非事故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矿山应急指挥部要安排安监局和环保局的专家,检测气体成分、浓度、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6新闻报道

事故信息对外发布按市委宣传部的规定执行。

4.7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整体救援工作结束由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做出决定。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需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矿山应急指挥部。

5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一个月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出应急行动书面总结报告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市矿山应急指挥办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及完善。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制定防范措施。

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3事故应急救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矿山应急指挥部组织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保障措施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矿山应急指挥办与各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各县市负责协调保障事故区域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7.2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救援装备保障

(1)地下矿山企业负责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水泵、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2)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

7.2.2救援队伍保障

(1)市矿山应急指挥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调动。

市矿山应急指挥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浙江漓铁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作为市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调用。

(2)有矿山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矿山事故应急机构。

(3)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邻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7.2.3交通运输保障

各地的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7.2.4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矿山救援医疗保障以企业所在地的医院为主。以现有110、120、119、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警部门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及安全监管部门。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调请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2)矿山企业应负责企业职工的自我救护、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7.2.5治安保障

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治安保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武警等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2.6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处理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时的需要。

矿山企业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2.7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矿山应急指挥部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8宣传、培训和学习

8.1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公布矿山企业较大(Ⅲ级)事故应急预案信息,接警部门和电话,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矿山企业组织学习本企业应急预案以及避险、自救和互救常识。

8.2培训

市矿山应急指挥办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全市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定期、强制培训。对矿长安全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矿山救援知识培训。

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员进行培训,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8.3演习

市、县市人民政府矿山应急指挥部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救灾指挥系统模拟演习。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9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促,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隶属关系,对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和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矿山企业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企业预案体系。

10.2奖惩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单位和企业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扩大灾害程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图1.绍兴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构成

图2.绍兴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框图

图3.矿山事故基本应急程序

附录1绍兴市矿山应急指挥部联系电话(略)

篇3: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北仑新区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仑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原则

(一)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横向协调、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者配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迅速准确地报警,报警电话号码为119、110、120。

二、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

(一)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仑区人民政府成立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指挥部组成

指挥部由北仑新区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陈利幸

北仑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华伟

副总指挥:区委副书记施金国

区委副书记陈国军

区委常委、公安分局局长朱振甫

北仑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沈恩东

成员: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区环保局局长、区卫生局局长、区食品药品监督分局局长、区质监分局局长、区交通局局长、区建设局局长、区计经局局长、开发区经发局局长、区供电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区工商分局局长、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宁波海事局北仑海事处处长、区宣传部部长、区总工会主席、区监察局局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事故发生地街道、镇(乡)行政主要领导。

(2)各相关单位职责

1、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挥部与现场的联系,及时综合事故处置情况;负责情况上报,命令下达;负责对外联络,组织紧急供电、供水及急需的抢救设备和物资;提供相关信息,接待新闻媒介,发布相关新闻报道。

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通知传达启动预案的命令;协助现场指挥以及与到现场参加救援各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及时提出采取相应措施意见、掌握重大危险源的详细情况及其周边环境的基本情况;联系事故发生单位,协助其实施应急措施。

3、区公安分局(消防、交警、治安)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协助组织人员疏散、受害人员营救;实施交通管制;火灾扑救;控制危险源;现场抢救抢险;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

4、区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做好对化学危害物品性质、危害性的测定工作,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5、区卫生局负责组织救护队开展现场救护,指挥伤员转送,组织指导救护医院和医务人员全力抢救伤员,评定化学物品对有关人员的危害程度。

6、区食品药品监督分局负责保障药品和医疗设备供应。

7、区质监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检测和认定,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8、区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力量,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负责组织水上营救和打捞遇难人员、重要财产和物证。

9、区建设局协助现场指挥紧急调派挖掘机、铲车等特种设备以及砂石、水泥等物资,组织抢险救援;对因事故遭受破坏的公共设施进行现场紧急抢修,保证救援工作的需要。

10、发改局、经发局负责组织有关事故救援物资、设备、器材的储备供应。

11、区供电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中采取紧急停电或供电措施。

12、区民政局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以及遇难者遗体、遗物处理;安抚、接待伤亡人员亲属。

13、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和善后赔偿问题的调解处理。

14、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提供事故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等资料。

15、区城管局负责民用燃气等职责范围内事故的应急救援。

16、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与事故救援有关的气象资料。

17、北仑海事处负责组织水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8、区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等单位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与“两办”联系及时发布事故新闻信息。

19、区总工会配合事故发生单位对因工伤亡人员及家属做好工伤认定、安抚、赔偿及其它善后处理工作。

20、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归口部门)负责联络事故发生单位,及时准确掌握事故发生态势,并按其本部门职责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单位实施救援;协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1、事故发生地街道、镇(乡)负责参加伤员的医疗抢救,组织撤离和疏散危险区域人员,做好其它善后处理工作。

22、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各应急救援成员单位按预案规定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并参加事故调查等善后处理工作。

三、指挥部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指挥部内设综合组、事故侦查和现场警戒组、抢险抢救组、善后处理组、环境监测组、技术专家组等。其基本职责和组成人员如下:

(一)综合组

1、由区安监局、开发区管委办、区府办、区监察局、发改局、经发局、食药监分局、宣传部、气象局和事故发生地政府部门等组成,区安监局担任组长。

2、主要职责

(1)负责向各组传达指挥部负责人指令;

(2)负责与各组的联系,督促各组工作;

(3)报告各组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与救援信息,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汇总和上报;

(5)负责组织调度应急救援所需的器材、药品等救援物质。

(二)事故侦查和现场警戒小组

1、由区公安分局、安监局、质监分局、环保局、总工会、工商分局、交巡警大队、事故发生地政府等部门组成,区公安分局担任组长。

2、主要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初始化危险评估;

(2)负责事故的勘察,内容包括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数量、危害程度和事故涉及范围;

(3)负责提出并划定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受影响区等;

(4)负责事故现场摄录像,并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5)负责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言证和资料;

(6)负责初步收集、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责任;

(7)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保护,维护事发现场和区域治安交通秩序;

(8)负责疏散事故区域内的无关人员;

(9)负责处理与事故有关的其它治安问题;

(三)抢险抢救组

1、由区消防大队、安监局、卫生局、环保局、交通局、建设局、质监分局、供电局、城管局、北仑海事处、事故发生地政府等部门组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不同类型,分别由不同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组长。

(1)危险化学品造成的较大以上泄漏、大火、爆炸类事故抢险抢救组,由区消防大队任组长。

(2)危险化学品造成的较大以上人员急慢性中毒及伤亡类事故抢险抢救组,由区卫生局任组长。

(3)危险化学品车辆造成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抢救组,由区交警大队任组长。

(4)危险化学品船舶造成的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抢险抢救组,由北仑海事处任组长。

(5)危险化学品造成的较大以上生态污染破坏事故抢险抢救组,由区环保局任组长。

(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抢险抢救组,由质监分局任组长。

2、主要职责:

(1)负责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2)负责抢救受害人员,安全转送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3)负责组织群众撤离,指导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4)负责做好现场清洗消毒,降低危害程度。

(四)善后处理组

1、由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街道镇(乡)政府以及发改局、经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公安分局、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事故所在地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

2、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治;

(2)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

(3)负责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

(4)负责遇难者遗体、遗物的处理;

(5)负责遇难者身份确定,尸体解剖、法医鉴定及医疗等;

(五)环境监测组

1、由区环保局环境监测组有关人员组成,环保局负责人担任组长。

2、主要职责

(1)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扩散方向,确定污染区域范围。

(2)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

(六)技术专家组

1、由若干名专家组成。

2、主要职责

负责提出抢救、控制事故的意见和建议,提供其它有关应急救援技术服务,承办北仑区安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预案启动的条件

(一)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二)初步确认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伤10人(含10人)以上的。

(三)有毒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和其它危险化学品发生大量泄漏,已危及或即将危及到公共安全。

(四)事故现场信息反馈,事故一时难以控制,有可能造成更大事故发生的。

(五)其它根据事故现场报告综合分析,认为有必要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的。

五、预案启动的程序

(一)由119、110、120报警指挥中心初步认定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的,随即向区安委办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安委办)接到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请示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后,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二)指挥部及其各工作组人员应立即赶赴指定地点。

(三)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综合组立即通知有关技术专家赶赴指定地点,抢险抢救组通知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单位立即派施救人员赶赴现场指定地点。

六、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各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切实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它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消毒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五)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三大类。其中火灾又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

对于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具体的处置措施见附件一。

(六)分区域处置措施

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范围分为3个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即距事故现场0~500m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并可发生爆炸、火灾、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等事故。

2、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即距事故现场500~1000m的区域。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

3、受影响区域。受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

在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域应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见附件二。

(七)其它应急控制性保护措施。

七、救援终止及后续工作

(一)由指挥部宣布事故现场救援终止。

(二)按照国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事故单位向有关机构提供事故调查处理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情况。

(三)新闻信息发布由“二办”和区宣传部负责实施。

(四)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紧急抢救伤员、疏散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同时立即报告区政府(开发区)办公室、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总工会和事故单位所在地街道镇(乡)政府及其安全生产责任制归口主管部门,同时写出书面事故快报,报上述职能部门。

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的措施;

(6)、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2、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散人员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3、由“二办”、安委办按规定将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其它

1、区安监局和相关部门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2、因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伤亡损失以及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所耗费的费用,其直接损失和相关费用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分析认定结果,由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八、附则

(一)本应急救援预案一般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本次修订时间为2008年5月。

(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区安监局备案,并做好演练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九、附件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措施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三、北仑新区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网络

附件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措施

1、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措施

(1)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事故中心区应严禁一切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事故进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方向及有关措施。

?如果泄漏物是有毒有害的,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事故现场上能做到正确使用,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同时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并根据事故情况和进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方向及有关措施。

?应急处理时要服从统一指挥,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2)泄漏源控制

?迅速采取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等措施。

?堵漏。采用合适的材料和堵漏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3)泄漏物处理

?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减少气体向周围扩散程度。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收容(集):对于大量泄漏,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木屑、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并收集到密闭容器中。

?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2、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先控制,后消灭。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的救援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等。

?正确选择最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对有可能会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能使现场所有人员都能看到或听到,并应经常演练)。

?火灾扑灭后,仍然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⑴扑救气体火灾切忌盲目灭火,即使在扑救周围火势以及冷却过程中不小心把泄漏处的火焰扑灭了,在没有切实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也必须立即用长点火棒将火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着火源就会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

⑵首先应扑灭外围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切断火势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⑶如果火场中有压力容器或有受到火焰辐射热威胁的压力容器,能疏散的应尽量在水枪的掩护下疏散到安全地带,不能疏散的应部署足够的水枪进行冷却保护。为防止容器爆裂伤人,进行冷却的人员应尽量采用低姿射水或利用现场坚实的掩蔽体防护。对卧式贮罐,冷却人员应选择贮罐四侧角作为射水阵地。

⑷如果是输气管道泄漏着火,应首先设法找到气源阀门。阀门完好时,只要关闭气体阀门,火势就会自动熄灭。

⑸贮罐或管道泄漏进行关阀无效时,应根据火势大小判断气体压力和泄漏口的大小及其形状,准备好相应的堵漏材料(如软木塞、橡皮塞、气囊塞、粘合剂、弯管工具等)。

⑹堵漏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用水扑救火势,也可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但仍需用水冷却烧烫的罐或管壁。火扑灭后,应立即用堵漏材料堵漏,同时用雾状水稀释和驱散泄漏出来的气体。

⑺一般情况下完成了堵漏也就完成了灭火工作,但有时一次堵漏不一定能成功,如果一次堵漏失败,再次堵漏需一定时间,应立即用长点火棒将泄漏处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以防止较长时间泄漏出来的大量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从而存在发生爆炸的危险,并准备再次灭火堵漏。

⑻如果确认泄漏口很大,根本无法堵漏,只需冷却着火容器及其周围容器和可燃物品,控制着火范围,一直到燃气燃尽,火势自动熄灭.

⑼现场指挥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遇有火势熄灭后较长时间未能恢复稳定燃烧或受热辐射的容器、安全阀尖叫、晃动等爆裂征兆时,指挥员必须适时做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⑽气体贮罐或管道阀门处泄漏着火时,在特殊情况下,只要判断阀门还有效,也可违反常规,先扑灭火势,再关闭阀门。一旦发现关闭已无效,一时又无法堵漏时,应迅即点燃,恢复稳定燃烧。

4、易燃液体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易燃液体通常也是贮存在容器内或用管道输送的。与气体不同的是,液体容器有的密闭,有的敞开,一般都是常压,只有反应锅(炉、釜)及输送管道内的液体压力较高。液体不管是否着火,如果发生泄漏或溢出,都将顺着地面流淌或水面漂散,而且易燃液体还有比重和水溶性等涉及能否用水和普通泡沫扑救以及危险性很大的沸溢和喷溅等问题。

⑴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密闭容器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如有液体流淌时,应筑堤(或用围油栏)拦截漂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

⑵及时了解和掌握着火液体的品名、比重、水溶性以及有无毒害、腐蚀、沸溢、喷溅等危险性,以便采取相应的灭火和防护措施。

⑶对较大的贮罐或流淌火灾,应准确判断着火面积。

大面积(大于50㎡)液体火灾则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烧面积大小,选择正确的灭火剂扑救。

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用直流水、雾状水灭火往往无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扑灭。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同时用水冷却罐壁。

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起火时可用水扑救,水能覆盖在液面上灭火,用泡沫也有效。用干粉扑救,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同时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虽然从理论上讲能用水稀释扑救,但用此法要使液体闪点消失,水必须在溶液中占很大的比例,这不仅需要大量的水,也容易使液体溢出流淌;而普通泡沫又会受到水溶性液体的破坏(如果普通泡沫强度加大,可以减弱火势)。因此,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扑救。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同时需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⑷扑救毒害性、腐蚀性或燃烧产物毒害性较强的易燃液体火灾,扑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具,采取切实防护措施。对特殊物品的火灾,应使用专用防护服。考虑到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毒范围的局限性,在扑救毒害品火灾时应尽量使用隔绝式空气呼吸器。为了在火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

⑸扑救原油和重油等具有沸溢和喷溅危险的液体火灾,必须注意计算可能发生沸溢、喷溅的时间和观察是否有沸溢、喷溅的征兆。一旦现场指挥发现危险征兆时应迅即作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失。扑救人员看到或听到统一撤退信号后,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⑹遇易燃液体管道或贮罐泄漏着火,在切断蔓延方向并把火势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同时,对输送管道应设法找到并关闭进出口阀门,如果管道阀门已损坏或是贮罐泄漏,应迅速准备好堵漏材料,然后先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或雾状水等扑灭地上的流淌火焰;为堵漏扫清障碍,其次再扑灭泄漏口的火焰,并迅速采取堵漏措施。与气体堵漏不同的是,液体一次堵漏失败,可连续堵几次,只要用泡沫覆盖地面,并堵住液体流淌和控制好周围火源,不必点燃泄漏口的液体。

5、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应急措施

(1)医疗救护人员在接到报警后,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现场状况及中毒病人症状,在自身有良好防护的条件下,立即按现场指挥部指令,开展救护工作。

(2)在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期间,如现场任何人出现中毒的可疑迹象或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紧急治疗,并视病情需要尽快护送到医院请医生诊治。对于特殊物料,应请专业化工职防所进行医疗监护。

(3)医疗救护人员在中毒急救时,应按病人接触化学品的中毒途径进行治疗(应急处理)。其要点是:若皮肤接触,因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和鞋,马上用大量的水冲掉皮肤上的化学品,至少冲洗15分钟以上,若仍粘有化学物品的痕迹,再继续冲洗15分钟;若有化学灼伤情况,按化学灼伤治疗要求进行治疗;若眼睛接触化学品,用大量水轻轻冲出眼睛中的化学品,冲洗时眼睛应保持展开,冲洗需彻底,时间15分钟以上,并用钟表计时;如对化学品是否已被冲洗干净怀有疑问的话,再复冲洗15分钟,并及时送医院诊治。若病人为吸入性中毒,应立即将病人从污染的空气中转移到新鲜空气处,抢救时抢救人员应配戴自给式呼吸器;检查病人是否在呼吸,以及有无脉搏,如无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若无脉搏,需进行心脏按摩;病情恶化者,应及时送医院诊治;若病人为摄入中毒,视摄入化学品是否为腐蚀品决定是否可采用催吐法。神志不清时,不要给病人口服任何东西,如无呼吸,予以人工呼吸,并及时送医院医治。在所有情况下,应使其保暖直至复原。

附件二: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源的位置划分为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及可能受影响区域。

(一)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即为距事故中心点0~500m范围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最高,危险化学品大量扩散,并可能伴有发生爆炸、火灾、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等事故。

事故中心区的救援人员需要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救援工作包括切断事故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它危险化学品、清除渗漏液态毒物、进行局部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非抢险人员撤离到中心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中心区域边界应有明显的警戒标志。

(二)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即为距事故中心点500~1000m范围的区域。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会发生人员的伤害或物品的损坏。

该区域的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导防护、监测污染情况,控制交通,组织排除滞留危险化学品气体。视事故实际情况组织人员疏散转移。事故波及区域人员撤离到该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波及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三)受影响区域。受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可能存在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的危害。

该区救援工作重点放在及时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对群众进行有关知识的宣传,稳定群众的思想情绪,并及时做好人员、物资应急疏散等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三:

北仑新区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网络

(一)应急指挥组织网络图

(三)北仑新区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人员名单及通讯电话(略)

(四)北仑新区较大以上危化品事故各应急小组成员名单及通讯电话(略)

(五)北仑新区安全生产专家组通讯联络表(略)

篇4: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易县

一、总则

1.目的及意义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较大、重大、特大矿山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及矿山企业造成的损失,发生重大、较大、特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后能够迅速有效的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2.制定预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易县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3.矿山较特大事故界定

矿山较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矿山安全事故。

矿山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的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矿山安全事故。

矿山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如采空区塌陷,作业面大面积坍塌等矿山事故。

二、应急

4.指挥调度

矿山较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政府成立较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长由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和矿产的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有政府办、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卫生局、电信局、电力局、监察局、县工会、建设局、水利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所在乡镇政府,由安监局、国土局联合成立矿山较特大事故应急指挥调度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担任。专用电话:.

5.专业应急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根据矿山事故处理,救援应急措施,指挥部下设9个应急组织。

①矿山技术应急组。由经验丰富的矿山安全、采矿、通风、排水及地质测量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人组成,涉及单位有国土局、安监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确保在接到指令10分钟之内前往事发现场,组长由国土资源局分管矿山局长担任,主要负责事故第一现场的应急处理。应急电话:8229639

②医护应急组。由5名以上有丰富现场救护经验的医护人员组成,涉及单位是卫生局、县医院及所在乡镇卫生院,组长由卫生局分管局长担任,确保在接到指令20分钟内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救护,应急电话:1208211283

③消防应急组。由公安局牵头,消防中心具体负责,组长由公安局分管局长担任。如遇重特大矿山火灾事故,确保应急救援小分队在接到指令20分钟之内前往事发现场。应急电话:119

④电力保障应急组。由5名以上电力技术人员组成。涉及单位为电力局及所在乡镇电管所(站)、企业技术人员。组长由电力局分管局长担任,如遇电力事故或出现电力供应等问题,应在接到指令20分钟内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应急电话:8211226

⑤通讯保障供应组。由网通、移动、联通三家公司组成。组长由网通公司经理担任,事发地点如有电讯联系困难,应该在接到指令后与矿山技术应急组同时出发前往现场。应急电话:8212540

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应急组。由建设局牵头,有关单位参与,组长由建设局局长担任。如遇事故中需启用工程机械设备,应在接到指令20分钟内集结设备到位并前往现场。应急电话:122

⑦信息报送发布应急组。由政府办、安监局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政府办主任担任。接矿山较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填卡报送副指挥长、指挥长、政府县长,申请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通知矿山技术应急组和监察督导应急组先期进入工作状态,同时负责预案实施过程中协调各组工作情况。

如无特殊情况该组与调度办公室合属办公。

⑧综合保障应急组。由政府办、安监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四家联合组成。组长由财政局局长担任,协调保证调度办公室及各应急组的后勤保障与物资供应。

⑨监察督导应急组。由监察局抽调精干人员组成,由局长任组长。监察督导各组责任人及有关人员按时到位,对因人为原因造成应急不及时的立案查处。

三、应急程序

如无特殊情况,应按以下程序实施预案:

6.直接应急程序

直接应急程序启动应遵循以下步骤:

①预案启动。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办公室在接到较特大矿山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并立即填卡,报副指挥长、指挥长。同时报县委办、政府办。副指挥长、指挥长报请县长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如紧急情况,副指挥长有权直接启动应急预案,预案起动后,调度办公室立即组织成立信息报送应急组。

②下达指令。指挥部调度办公室在接到应急预案启动指令后,应按矿山技术应急组、医护应急组、通讯保障应急组、电力保障应急组、其它相关应急组、综合保障应急组、监察督导应急组的顺序通知各组行动。之后将启动应急预案的信息告知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做好人员、物资准备。

③集结到位。各应急组接到指挥部综合调度办公室指令后,应立即由组长及时组织人员、物资到位。如却因不可抗因素无法按期集结到位的,应向指挥长说明情况,并在最短时间内做好应急准备赶赴现场。

④现场研究。指挥长、副指挥长以及各组进入事故现场后,应按照控制事故继续恶化一一抢救受伤人员一一疏散隐患人群一一抢救重要物资设备的顺序,结合事故发生地点及企业状况,研究制订出最佳应急处理作业手段,指导各组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⑤抢险救援。各应急组应该独立、协调、有序的进行应急处理。如出现冲突,应该按照控制事故继续恶化一一抢救受伤人员一一疏散隐患人群一一抢救重要物资设备的顺序作业。

⑥抢险救援结束。当险情得到控制、负伤人员得到稳定救治、伤难者数目清楚、资产安全后宣布抢险救援结束。各应急组将应急处理情况汇总,由应急组长、付指挥长、指挥长、企业负责人、所在乡镇乡镇长签字后,送调度办公室存档以备事故调查处理。

⑦应急完毕。当各应急组确认无再发生险情可能时,报副指挥长、指挥长,由启动预案领导宣布应急完毕。

7.间接应急程序

①相关部门接到指挥部调度办公室应急通知后,应按要求做好人员、物资准备待命。

②请求支援的应急准备。指挥部调度办公室和信.息报送发布应急组应及时掌握应急动态,如确需部队、县外或上级支援的,经副指挥长、指挥长批准后及时求援。

四、善后处理

8.伤亡人员救护及处置

应急结束后,救护应急组应将伤者稳妥移交到医院救治,对死者现场出据死亡证明。

9.现场清理

事故单位在技术应急组的指导下清理事故现场,统计财产损失情况。

10.事故调查

应急完毕后,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监察局组成联合调查组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保障、纪律及奖惩

11.调度办公室做为常设机构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坚持24小时不断岗,及时受理事故报告。各应急组做为临时机构,要常设固定人员,确保一遇重大险情,能够按要求快速到达指令地点。

12.各应急组一旦接到行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阻,如因人为因素延误的,交监察局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3.各应急组按指令抵达事故现场后,要在指挥长、副指挥长的统一领导下行动,如果因不协调致使应急延误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4.对在应急救援中表现勇敢、效果突出的应急人员和单位,报县政府批准,予以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篇5: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昌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快速科学应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指挥统一、协调有序的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1)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适用于我市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确定各建筑施工企业和咨询机构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建设工程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2.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2重大事故(Ⅱ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3较大事故(Ⅲ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4一般事故(Ⅳ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组织体系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南昌市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3.1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3.1.1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建委主任

成?员: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安管局、市公安局、市交管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供电局。

3.1.2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本市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和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事项。

3.1.3成员单位职责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市建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抢险救援行动,组织专家对事故抢险进行指导;组织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政府或省建设厅;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市发改委:负责对重点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3)市安管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

(5)市交管局: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6)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中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

(7)市交通局:负责协调交通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抢险工作。

(8)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水利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及水利工程的抢险工作。

(9)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工作。

(10)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1)市质监局:组织施工中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2)市供电局: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

3.2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工作。

3.2.1组成

主?任:市建委主任

副主任:市建委分管副主任

成?员:市建委办公室主任、质量安全处处长、建筑管理处处长、勘察设计处处长、工程建设处处长、城建经济处处长、综合法规处处长、村镇建设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市质监站站长、市安监站站长、市执法联络处负责人。

3.2.2职责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及时传达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3.3专家工作组

3.3.1组成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工作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参谋。专家工作组由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3.2职责

参加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为事故发生地提供技术支持。

4预警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

4.1.1建立健全全市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预测。搞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1.2根据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特征、预防和处置要求,建立预警预防制度。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判,及时做出预警。

4.2预警信息发布

市建委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落实预警的监管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4.3预警预防措施

4.3.1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及其工作要求,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措施和要求。

4.3.2进入预警期后,市建委、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报告体系。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建设工程事故,要及时通过有效途径报警,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市建委、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5.1.2市建委、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接到建设工程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准备,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故信息。一旦发生较大建设工程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重大建设工程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5.1.3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建立建设工程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渠道,并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5.2先期处置

5.2.1一旦发生建设工程事故,市建委及县、区政府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通过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在处置过程中,市建委负责收集、汇总事故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建设工程事故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5.2.2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和资源,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处置建设工程事故。

5.2.3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要在保护好事发现场的同时,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5.3分级响应

5.3.1本市建设工程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实施I、Ⅱ级响应行动时,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并在省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实施Ⅲ级响应行动时,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在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实施Ⅳ级响应行动时,各县、区应急机构启动相关预案并组织实施救援,超出应急救援能力时,报请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3.2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5.4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由省应急领导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省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公布;较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公布。

6后期处置

6.1现场清理

6.1.1应急救援结束后,市建委要组织有关单位搞好现场勘察和社会稳定。

6.1.2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现场清理。建设工程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到场处置。

6.1.3市卫生部门要搞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

6.2善后处置

6.2.1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民政等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

6.2.2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建设工程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掌握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6.3事故调查

市建委要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建设工程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由市建委负责向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4信息发布

6.4.1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搞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4.2市建委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1.1市电信局要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7.1.2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7.2应急队伍保障

7.2.1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建设工程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建立并加强与其他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7.2.2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救援。

7.3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后,由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市交管局及时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市市政部门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协助搞好应急交通保障,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7.4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后,市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7.5治安维护

7.5.1市公安局、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措施。

7.5.2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保护现场,必要时,及时疏散附近群众。

7.5.3市公安局负责建设工程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协助搞好属地治安保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负责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

7.6经费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日常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建委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救援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7.7技术保障

7.7.1建立建设工程事故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开发、研制和配备先进技术装备。

7.7.2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派出专家,指导、协助开展建设工程事故调查。

8监督管理

8.1宣传教育

市建委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8.2培训

市建委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建设工程事故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防范和救援知识纳入专业培训内容,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8.3演练

市建委要会同相关单位适时开展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建设工程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

8.4奖惩

8.4.1对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8.4.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预案管理

8.5.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建委负责编制与解释。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5.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建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评审、修订,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

8.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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