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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校园防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一、案情设想:

1、罪犯纵火

2、电源起火

3、意外失火

二、现场处置方案

1、发现火情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和分管领导和部门电话。

2、立即切断电源,撤离易燃、易爆物品,打开所有出口通道。

3、使用灭火器及其它灭火器材,奋力灭火。

4、抢救受伤人员,重要财产:如现金、贵重物品、帐册等。

5、保护现场,维护秩序,防止外人趁火打劫。

三、救援行动方案

单位干部职工发现火情或接到报警通知时,应尽快赶赴现场,立即组织人员实施扑救。若纵火罪犯未离开现场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1、应给予制服。

2、罪犯逃跑的,不要追击,记住其主要特征,及逃逸方向,交通工具的车种、车型、颜色、牌号等。做好现场保护,同时迅速报告案情,协助破案。

四、人员分工

1、受灾部位由保卫科人员负责切断电源,抢救财产及现场维护。

2、火灾第一发现人当不能及时扑灭火势,负责报警并立即报告领导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实施应急措施。

3、办公室在紧急事故发生时,应作为快速反应救援力量,在接到报警通知时,要立即组织人员直赴现场,奋力扑灭火灾。

4、灾情现场的施救指挥员,由现场班子成员负责指挥,如班子成员不在场,由火灾发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指挥,如负责人不在场,由在场的党员干部或工龄长者负责指挥。

5、所有干部职工在接到单位灾情通知时,应无条件立刻赶到受灾地点,服从现场指挥,全力参加灭火救灾工作。

五、注意事项

1、当发生火灾后,现场人员应奋力抢救,特别是现金、档案卷宗等贵重货物,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如现场情况危急、险峻、确实无法实施抢救,应撤离人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篇2:某防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一、案情设想:

1、罪犯纵火

2、电源起火

3、意外失火

二、现场处置方案

1、发现火情立即拨押火警电话“119”和分管领导和部门电话。

2、立即切断电源,撤离易燃、易爆物品,打开所有出口通道。

3、使用灭火器及其它灭火器材,奋力灭火。

4、抢救受伤人员,重要财产:如现金、贵重物品、帐册等。

5、保护现场,维护秩序,防止外人趁火打劫。

三、救援行动方案

单位干部职工发现火情或接到报警通知时,应尽快赶赴现场,立即组织人员实施扑救,若纵火罪犯未离开现场的。

1、应给予制服。

2、罪犯逃跑的,不要追击,记住其主要特征,及逃逸方向,交通工具的车种、车型、颜色、牌号等。做好现场保护,同时迅速报告案情,协助破案。

四、人员分工

1、受灾部门人员负责切断电源,抢救财产及现场维护。

2、火灾第一发现人当不能及时扑灭灭情时,负责报警并立即汇报领导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实施应急措施。

3、办公室在紧急事故发生时,应作为快速反应救援力量,在接到报警通知时,要立即组织人员直赴现场,奋力扑灭火灾。

4、灾情现场的施救指挥员,由现场班子成员负责指挥,如班子成员不在场,由火灾发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指挥,如负责人不在场,由在场的党员干部或工龄长者负责指挥。

5、所有干部职工在接到单位灾情通知时,应无条件立刻赶到受灾地点,服从现场指挥,全力参加灭火救灾工作。

五、注意事项

1、当发生火灾后,现场人员应奋力抢救,特别是现金、卷烟等贵重货物,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如现场情况危急、险峻、确实无法实施抢救,应撤离人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篇3: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甘肃省

1总则1.1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应急处置终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省境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1.4工作原则(一)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二)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四)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群众、义务扑火队伍相结合的原则。(五)坚持按程序逐级上报,按程序处理的原则。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组织机构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由分管林业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厅厅长、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省军区后勤部分管副部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甘肃机场集团公司、兰州铁路局、省气象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2.2职责任务2.2.1省护林防火指挥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情况;组织、协调、监督全省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研究、解决扑救森林火灾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人员变化及时变更指挥部成员;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请求和扑火需要,统一调度全省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驻甘部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2.2.2各成员单位职责省发改委主要负责全省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计划、报批、资金筹措,争取国家投入,并监督执行。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扑火所需粮、棉、食用油、糖和煤、电、油等重要原材料以及医药用品等重要物资生产、采购(进口)和供应,必要时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省公安厅主要负责火灾案件的侦破,协助和指导森林公安机关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及时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指导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调派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及扑救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省林业厅主要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制定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方案,落实重点林区森林防火措施,督促并协助地方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各项工作。省交通厅、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组织运输部门,为运送扑火人员、救灾物资及灾民等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省卫生厅主要负责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迅速赶赴火场,对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护。省民政厅主要负责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灾后群众生活救助。省农牧厅主要负责全省草原及林农、林牧交错地带的火灾预防及扑救工作。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和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指导基层农牧和林业部门共同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证人员、居民点设施、牲畜和森林资源安全。省气象局主要负责气象遥感火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火场地区的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等气象服务。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批准,由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协助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省广电局主要负责新闻报道工作。按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组织记者现场采访录像,并及时、客观、准确地进行报道。省通信管理局主要负责森林防火的应急通信调度。组织各级电信部门按照特殊通讯的规定,办理有关森林防火通讯事宜,保证火情信息畅通无阻。省军区主要根据森林防火、扑火需要,及时组织协调驻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扑救森林火灾如确需调用飞机时,由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商请省军区协调解决。2.2.3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贯彻执行省政府、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政策决定;协调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挥森林防火工作效能;代表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森林防火工作整改意见;解决和处理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2.3应急联动机制2.3.1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省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一)跨越省、市州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二)发生在原始林区、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三)危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重点火险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四)严重威胁国家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五)发生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森林火灾;(六)连续燃烧超过12小时且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七)其他需要省上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2.3.2省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召开省护林防火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及时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员立即赶赴火场,协助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责成公安、林业等部门组成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及时向有关新闻媒体通报情况,及时、准确发布森林火灾消息。2.3.3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通知后,要确定一名值班领导,落实预案涉及本部门的工作,并向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值班人员和联系电话。3预测、预警3.1信息监测与报告每一位公民都有报告森林火灾的义务。按照“火患早排除,火险早预报,火情早发现,火灾早处置”的原则,各级设置的护林站(点)、观察台、了望哨以及林区、林缘区的村社居民,要将发现的火点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台、口头等形式报告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3.2预警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要及时查明情况,根据火灾范围、地点、火势,火场附近的单位要立即做出响应和处置。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与国家林业局卫星林火监测中心建立微机联网,及时获得监测通报的林火热点图像,并积极筹建向市州延伸的二级网络。发生森林火灾后,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台要及时向火场所在地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3.4预警级别及发布森林火灾级别由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视火情发展态势发布。森林火灾级别是:(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1.1火灾发生地应急反应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发生火情后,当地森林防火部门应立即组织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林区职工群众进行扑救。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如发生本预案所述森林火灾时,市州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立即组建到位,并由主要领导现场指挥。市州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要按照有关森林火灾火情报送工作的规定,将火场的综合情况及时上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4.1.2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反应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火情报告后,要立即核实起火地点、时间、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情况,进行调度,绘制火场态势图、扑火兵力布防图,提出处置意见。48小时火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要建立省级扑火前线指挥部,依据扑火预案,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4.2信息共享和处理??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每日7时、15时前,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规范森林火灾火情报送工作的通知》(国森防正2006)6号)要求,起草《重要森林火情报告》,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综合汇总后,上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及有关部门。4.3基本响应程序4.3.1基本应急火灾发生后,相关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要综合利用空中监测、了望台观察、专业测量等方式确定火场面积、损失程度和可能进一步发生的危害,及时采取各种应对措施。4.3.2扩大应急省级本级力量不能控制和扑灭森林火灾时,应及时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兄弟省区及兰州军区、省军区请求支援。4.4指挥与协调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应当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扑火前线指挥部,服从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当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区分片,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分片扑火前线指挥部全权负责本区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工作。4.5新闻报道各新闻媒体要按照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组织现场采访,向社会及时报道火灾扑救情况。新闻媒体报道的各类情况、数字,必须经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定。4.6应急结束林区内明火全部扑灭并确保不会再发生新的火点后,由扑火前线指挥部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火灾警报,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火灾发生地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及伤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5.2社会救助火灾发生地政府在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可号召和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社会救助。5.3调查和总结火灾发生后,森林公安机关应立即介入调查工作。火灾扑灭后,由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火灾报告由各级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火灾统计、汇总由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火灾扑灭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政府。6保障措施?6.1通信保障电信部门必须保障火情通讯畅通。确保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国有林业局(场)以及扑火前线指挥部每天24小时联络畅通。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护林防火指挥部都应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配套装备。6.3应急队伍保障第一梯队为森林消防队。主要是地方和国有林业局(场)的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消防队。第二梯队为武警。由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商请省、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确定。第三梯队为解放军。由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商请兰州军区、甘肃省军区发布命令。当有火灾发生时,第一梯队先期投入灭火,视火情发展态势决定后续扑火队伍的投入时间和兵力。6.4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灾物资和疏散灾民等,提供交通运输。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车辆一律悬挂统一醒目的标志;省交通厅负责通知有关公路收费站(所),免缴道路、桥涵通行费。6.5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火场,对伤病员进行救治。6.6治安保障及时到达省公安厅要责成并协助地方公安和森林公安机关,进入森林火灾发生现场,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并组成专案组,迅速侦破案件,查明原因,对火灾肇事人和责任者依法做出处理。6.7物资保障省经委根据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意见,会织调运扑火所需物资和医药用扑火前线指挥部可就近调配省和各国有林业局(场)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存的各种扑火机具。6.8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为扑救火灾筹措和划拨救灾资金。扑火期间后勤供给的所有物资、运输、食品、药品等费用先记账、应急结束后经审计等有关部门审核据实结算。6.9社会动员保障各级政府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发动林区和林缘区的群众,随时准备投入扑火工作。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及时果断地采取阻隔措施,开设足够宽的防火隔离带,确保驻地居民安全。当地人民政府应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6.11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火场专家小组,充分利用森林防火各类科技信息和成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7宣传、培训和演习7.1公众宣传教育各市州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教育辖区群众,严禁在林区和林缘地带烧草山、随意用火。使“进入林区,防火第一”成为广大群众的共识和自觉行动。7.2培训演练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对专业、半专业消防队的培训和考核。各专业扑火队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半专业扑火队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扑火集中培训和扑火演练。学习内容和成绩要记载归档。8附则8.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森林火灾等级与预警级别比照:森林火警Ⅳ级;一般森林火灾Ⅲ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特大森林火灾I级。8.2预案管理本预案是甘肃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应组织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8.3监督检查本预案由甘肃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监督实施。本预案为《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之“森林防火”部分的专项预案,由甘肃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天津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依法治火,科学防火,加快森林防火专业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确保本市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天津市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分级制定扑火预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4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森林火灾事发地政府的作用,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和对森林资源造成的危害。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火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快速出击,积极消灭。

(5)专群结合,以专为主。扑救力量应以专业公安消防部队、森防专业扑火队和驻津部队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

(6)科学扑救,“阻、打、清”相结合,努力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1.5预案的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森林火灾发生后,超过4小时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气象条件恶劣,火险等级高,扑救特别困难的过夜火;

(3)跨省市、跨区县的火灾需协调扑救的;

(4)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的重点防火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5)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应当立即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具体承担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支持保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快速反应,按规定的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积极配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扑火力量,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火灾事发地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下设的指挥部办公室以及扑救组、气象组、后勤组、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等部门组成,具体承担综合调度、后勤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等工作。

2.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部门职责

2.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林业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

(2)为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草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文件,及时请示、报告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及时了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动态,组织检查、指导区县的森林防火日常工作,掌握森林火灾情况和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4)制定重点林区的防火措施。

(5)随时掌握火情,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告并做好扑救的组织联络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2.2.2扑救组

扑救组由天津警备区、市公安消防局、蓟县人民政府、武警天津总队和市园林局组成。

天津警备区: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市公安消防局:组织消防干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蓟县人民政府:负责蓟县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武警天津总队: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市园林局:负责城市绿化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2.2.3气象组

气象组由市气象局组成。

市气象局: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险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做好人工增雨扑火工作。

2.2.4后勤组

后勤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和市无委办组成。

市政府办公厅:协助总指挥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地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搞好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请示、报告、有关文件的审报。

市农委:协调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协调处理因扑救森林火灾而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

市林业局: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搞好值班调度和统计,建立火灾档案;起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文件;制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

市建委:协助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市财政局:保证森林防火必需经费及市级配套资金到位;督促各县、区落实配套资金。

市农业局:教育全市农村群众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改变落后生产用火;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市无委办:保证扑火救灾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无线电频率需求,保证国家对森林防火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指导扶持全市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建设。

2.2.5保卫组

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组成。

市公安局:负责调遣公安民警积极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维护火场秩序,封锁通往火场通路,保证救火车、指挥车顺利进入火场;负责组织重大森林火灾案件查处;负责组织或参加森林防火安全检查。

2.2.6医疗救护组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组成。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扑火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调集并管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各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的配套保障计划,确保本预案的顺利实施。

2.3市人民政府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将火灾的情况告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预防

市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火险预测预报

3.2.1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有关地区可燃物含水率及火源、地形、可燃物类型等情况,气象部门对可能发生火灾的区县发布火险形势等级预报(一级:不燃;二级:不易燃;三级:可燃;四级:易燃;五级:极易燃)。

3.2.2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应当对火灾地区的天气进行现场监测和预报,及时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信息。

3.3林火监测

利用国家卫星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利用林火视频监测系统及地面瞭望塔,并通过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3.4信息报告和处理

3.4.1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

(1)风力5级以上(含5级)天气发生的火情;

(2)节假日发生的火情;

(3)17时至次日7时发生的火情;

(4)一级防火区内发生的火情;

(5)省市交界处发生的火情;

(6)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的火情;

(7)发生人员伤亡的火情;

(8)需要市支援扑救的火情;

(9)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火情。

3.4.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1)风力5级以上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重点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3)省市交界处发生的火情;

(4)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6)出现火情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4.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出现火情5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达到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5)与外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2Ⅰ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当出现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发生在省、直辖市交界地区且危险性大;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等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迅速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在国家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4.2.2组织指挥

Ⅰ级响应依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组织指挥程序执行。

4.2.3处置程序

(1)火情处置与指挥。Ⅱ级响应实施后,根据火势发展情况,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启动Ⅰ级响应的准备工作,并将火情随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对确需启动Ⅰ级响应的,立即请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接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的命令后,迅速上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启动Ⅰ级响应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全体成员要迅速赶赴火灾现场,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在国家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物资供应。由市和所在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乡镇政府的有关人员组成后勤保障组,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命令,及时组织扑火工具、油料、食品等物资的输送,保障前方扑火需求。后勤保障组分为扑火物资保障小组和食品物资保障小组。Ⅰ级响应应保证500人以上的扑火物资供应,保证500人以上的食品物资供应。

(3)扑救力量。分梯次调动公安消防部队100人、调动驻津部队200人和武警部队200人。

(4)调动程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作出启动Ⅰ级响应决定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扑火需要通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天津警备区及武警天津总队),调集火灾扑救队伍待命,做好出发的准备工作,接到支援扑火的命令后,应立即出发。各扑救队伍到达火场后,应立即与扑火前线指挥部取得联系,接受统一调动。扑火任务完成后,各队奉命撤离前必须清点队员人数。

4.3Ⅱ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火场持续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以上;造成人员伤亡;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重点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4.3.2组织指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组成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为指挥长的扑火前线指挥部立即赶赴火场,主持开展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4.3.3处置程序

(1)火情处置。根据Ⅲ级响应的实施情况和火势发展趋势,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市公安局、天津警备区和武警天津总队做好支援扑火准备工作,一旦需要,立即启动Ⅱ级响应,调动公安消防部队、驻津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扑火工作。Ⅱ级响应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派1名副总指挥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扑救工作。对与北京市、河北省交界处发生的火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三省市森林防火联防工作协议的要求,进行积极协调处置。

(2)指挥扑救。Ⅱ级响应实施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和所在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负责人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设在距火场较近,通讯、交通设施便利的固定场所中,同时设立明显标志和指示牌。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职责是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全体扑火人员用最小的代价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扑火前线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是全面掌握火场地区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会情况;

二是全权负责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制定扑火作战方案;

三是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和调动扑火队伍,实施扑救方案;

四是及时准确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扑□^u火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是根据需要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增派扑救人力、调拨扑救物资;

六是组织做好火场善后清理工作,部署专人看守火场,看守人员每公顷不得少于3人,看守时间一般不少于24小时,看守人员由火灾事发地政府安排,扑火前线指挥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指令安排。其后勤保障、食品、饮水、防寒衣被、住宿等由火灾事发地政府领导负责安排。

(3)物资供应。由所在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组成后勤保障组。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命令,及时组织扑火工具、油料、食品等物资的输送,保障前方扑火需求。后勤保障组分为扑火物资保障小组和食品物资保障小组。Ⅱ级响应应保证300人以上的扑火物资和食品供应。

(4)扑救力量。分梯次调动公安消防部队60人,调动驻津部队200人。

(5)调动程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作出启动Ⅱ级响应决定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首先通知市公安局和天津警备区,要求就地就近调集队伍,做好出发的准备工作,接到支援扑火的命令后,应立即出发。队伍到达火场后,应立即与扑火前线指挥部取得联系,接受统一调动。扑火任务完成后,各队奉命撤离前必须清点队员人数。

4.4Ⅲ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现森林火灾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4.4.2组织指挥

Ⅲ级响应依照本区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组织指挥程序执行。2小时内火灾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4.4.3处置程序

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启动Ⅲ级响应,按照本区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当地扑救力量实施扑火工作。

4.5扑火指挥

4.5.1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火救灾工作。

4.5.2扑火前线指挥部一般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参加。扑火前线指挥部应当设立扑救组、气象组、后勤组、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等工作机构。

4.5.3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要靠前指挥。火场范围较大时可分片、分段安排扑火任务,落实扑火责任。火情蔓延速度较快趋于严重时,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应当随之提高,人员组成作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4.6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7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扑火力量的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防扑火队、公安消防部队、驻军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民兵、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负责火场清理和看守的单位、人员由火灾事发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确定。严禁动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员和孕妇参加扑火工作。

4.8.2跨区增援队伍的组成

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区县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地方专业森防扑火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4.9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案件由当地森林公安机关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4.10信息发布

4.10.1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森林火灾的信息和传言。

4.10.2重、特大森林火灾及其动态信息的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发布,由县级以上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4.10.3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1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其他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事发地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测量火场面积、受害森林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事发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事发地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全面进行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同级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6综合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用电传、直拨电话和移动电话保持联络。利用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指挥平台、直拨电话、移动电话与市政府办公厅、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市公安局、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络,随时通报情况。地处一级火险区的蓟县,设立无线电二级网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各乡林场、林区、护林员、瞭望点利用有线、无线两种通讯手段保持联系。

6.2向导保障

由当地乡镇政府组织熟悉地形的人员组成向导组。职责是:在通往火灾现场的主要路口布置向导,引领扑火队伍顺利到达火灾现场。

6.3扑火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我市森林防火重点地区的蓟县,要保证建立300人以上的专业扑火队伍,其他区县应成立一支30至50人的季节性扑火专业队。扑火队伍由所在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业扑火队伍要登记造册、建制编队,配备灭火工具及必要的通讯、交通设备,并进行战前训练,作为扑救森林火灾的第一梯队。扑救森林火灾预备队由消防部队、驻军和武警部队共同组成。消防部队100人,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作为扑救森林火灾的第二梯队。驻军和武警部队各200人,由天津警备区和武警天津总队负责,作为扑救森林火灾的第三梯队。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吸收当地公安部门和驻军的负责同志参加,并为部队开展扑火训练提供服务。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4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置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5医疗救护保障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事发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6.6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6.7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火势蔓延分析、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

6.8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广大林业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为应急队伍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力量。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天津市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应组织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改。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7.3预案生效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5:船舶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格式

1定义

1.1船舶火灾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因自然的或人为的因素致使船舶、船上物品、船载货物失火或爆炸,造成损害的事故,包括火灾引起的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

1.2船舶火灾的特点

(1)舱内热量不易散发;

(2)火势能通过铁质隔舱壁的传热而蔓延;

(3)有大量浓烟,增加了寻找火源和灭火工作的困难;

(4)接近火源的通路不多,甚至无法接近;

(5)船舶货种复杂,燃烧性能各异,且舱内满货后不易查明火源,消防工具也不易达到;

(6)通常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如燃油、油漆、各类气瓶、货油、液化气等,存在爆炸的危险;

(7)对液化气船,火灾产生的热量通过热辐射、热传递使液货舱内液货蒸发,舱内气压升高,可能引起液化气泄漏,并引发气体剧烈燃烧甚至爆炸。

1.3船舶火灾可能引起的后果

(1)人员(包括船员、救援人员、岸上人员)伤亡;

(2)船舶受损或损毁;

(3)船舶失去动力、失控、搁浅、沉没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

(4)燃油、货油、有毒物质等污染物溢漏,污染海洋;

(5)灾情扩大或引起大爆炸,威胁周围船舶、设施、岸基的人命财产安全,特别是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在近岸水域或码头附近发生火灾时。

2应急处置重点

2.1首先救助和疏散船员和旅客,确保遇险船上人员安全;

2.2迅速查清着火部位、着火物质,采用正确灭火材料和采取正确灭火措施;

2.3尽快实施灭火行动,有效控制火情,防止事态恶化;

2.4保障救援人员的安全。

3相关职责

3.1搜救领导小组

搜救领导小组负责船舶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总体协调指挥工作,搜救领导小组应指定现场协调人和现场灭火指挥,根据需要组织成立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给救援的组织指挥提供技术对策和处置方案。

3.2海事部门

负责发布航行通(警)告;担任现场协调人,协调现场各类船艇的行动;在消防部门尚未到场或未参与的情况下担任现场灭火指挥;负责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组织疏散附近船舶;负责统筹应急处置费用追偿。

3.3消防部门

设置岸上消防警戒区并负责警戒;派遣消防船实施灭火行动,担任现场消防指挥,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源,扑灭火灾,清理火场,鉴定火灾原因。

3.4专业救助力量

负责人命救助,协助灭火,并根据需要实施对船舶的专业救助工作。

3.5水利、渔政等有关成员单位

负责人命救助和现场监视,协助灭火和疏散附近船舶。

3.6卫生局和医疗急救部门

负责组织各急救单位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转运和分流,并提供医院收治、专家会诊和进一步治疗等医疗保障。

3.7公安局

负责维护事故现场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保障陆上救援交通畅通,协助政府组织疏散受火灾威胁地区附近的人员。

3.8环保局

负责组织测爆测毒,测定化学品、危险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危害区域,负责事故现场陆上环境保护,提供必要的防污染工具和器械。

3.9气象局

负责及时提供事故区域及附近地区的气象资料。

3.10交通局

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组织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为事故处理提供引航、拖带、装卸力量支持。

4应急处置程序

4.1提醒或指导船方应采取的行动

搜救领导小组接到火警报警后,应核实、确认船方已采取的自救行动,如船方未采取相关行动,应做出相应的要求。

4.1.1立即启动船上火灾应急反应程序,组织自救。

4.1.2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关闭火灾现场附近的通风口、透气孔、门窗,切断通向火灾现场的电路、油路,设法使起火部位处于下风方向,码头船舶应隔断和拆开与岸上的有关连接。

4.1.3迅速侦察火情,查明以下情况:

(1)火灾部位;

(2)是否有人员伤亡、被困;

(3)燃烧物品名、性质、数量等情况;

(4)火场附近有无危险品或其它燃烧物处于火灾威胁中。

4.1.4迅速采取灭火行动,根据火源性质采取水喷淋或施放高倍泡沫、卤代烃、二氧化碳灭火剂或封舱等措施;

4.1.5当火灾威胁到周围船舶、设施、岸基的人员、财产安全,或有沉没危险且碍航时,应尽可能驶离或做好拖带准备,选择或按海事局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处理,必要时可考虑抢滩搁浅。

4.1.6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向现场灭火指挥或搜救领导小组报告火情,提出救援要求,配合救援工作。

4.1.7对散装危险品船舶,如火灾影响到货物系统,可用水喷淋冷却货物区域,或者使用再液化装置使液货舱降温降压等来加以控制;货物泄漏引起的火灾,应首先考虑切断泄露气源或阻止货物溢漏,采取措施隔离燃烧物及冷却该区域来阻止火势蔓延,使用相适应的灭火剂进行灭火;

4.2进一步核实险情信息,评估、制定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4.2.1迅速派出海事、消防、有关救助力量赶赴现场救援和警戒,通知有关单位待命;指定现场协调人和现场灭火指挥。

4.2.2进一步核实险情情况,评估火灾危险性和影响程度,制定救援行动方案,并根据险情发展情况和救援方案的要求增派救援力量。

4.2.3对危险品船舶火灾、重特大火灾、特别复杂火灾等情况,应考虑成立相应的专家小组对火情进行评估,协助制定救人、消防等处置方案。专家小组成员组成除有关专家外,还应邀请船东代表参加。

4.2.4按照险情报告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险情。

4.3现场行动

4.3.1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搜救领导小组的指示迅速组织力量前往事故现场,并在现场指挥的统一协调指挥下采取行动。

4.3.2救助船上遇险人员

现场救援力量抵达现场后,应迅速救助遇险船上人员,并将其安全转送到岸上进行医护治疗和检查。

4.3.3核实火源及燃烧物,与船方共同确定灭火方案

4.3.3.1现场消防指挥应及时与船方沟通和协商,掌握火情,共同制定灭火方案,并报搜救分中心。已经成立专家小组的,还应组织专家小组成员共同制定。

4.3.3.2制定灭火方案应全面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确定最佳方案,并制定后备方案。灭火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位置及火灾种类;

(2)灭火措施;

(3)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4)人员保护措施;

(5)所需要的救援力量和灭火任务安排;

(6)通信联络方式等。

4.3.4灭火行动

4.3.4.1现场消防指挥应按照灭火方案的要求,指挥现场有关消防船艇统一行动,迅速进行灭火。

4.3.4.2现场有关消防船艇应按照灭火方案的要求和现场消防指挥的指令,采取相应的灭火行动。

4.3.4.3现场消防指挥、搜救领导小组应根据灭火行动的进展成效、专家小组的建议,及时调整、改进灭火方案,协调、增派必要的消防力量、设施到现场支持。

4.3.4.4现场指挥应及时向搜救领导小组报告灭火行动的进展情况。

4.3.5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

4.3.5.1海事处应根据险情情况,在事故水域附近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并发布航行通(警)告;

4.3.5.2执行警戒任务的船艇应加强巡视,防止无关船舶擅自进入警戒区域。

4.4注意事项

(1)灭火时,应查清火势发展方向,防止火势向外蔓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搬离火场周围的可燃物、危险品,关闭门窗、通风口、通气孔,切断电路、油路,不断用水浇喷舱盖板、甲板、舱隔壁,使之冷却,以及调整灭火部位角度等方法;

(2)灭火措施可考虑采用隔离、窒息、冷却等多种措施;采取窒息灭火或施放大型二气化碳、卤化物灭火前,必须确认所有人员已撤离火场;

(3)采取密闭窒息方法灭火,必须经过足够长的一段时间之后,在足够消防力量的戒备下,才能逐步打开封闭装置,给予通风。未经确认完全熄灭前,必须经常巡查火场;

(4)用水进行灭火时,应注意保持船舶的稳性,如出现因灭火剂使船体严重倾斜的情况,应采取措施将船体扶正;

(5)保护消防和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避免触电、中毒、窒息等伤亡事故;

(6)在危险品船舶火灾救助现场应考虑使用防爆通讯设备和器材,成立危险气体监视监测小组,定时定点对事故船舶周围气体进行监测,防止泄漏场所周围混合气体浓度进入燃烧或爆炸极限范围;

(7)防止油类、化学品、有毒物质、液化气体等溢漏,应采取措施保护液货舱安全和货物稳定,对压力式液化气船舶应对货物区域进行喷水冷却,保持货物稳定性,对全冷式液化气船舶应开启液货舱喷淋系统和货物制冷系统,使液货舱避免火灾热量传导和辐射,注意使再液化装置维持正常运作;对泄漏在甲板上的液化气,用大量消防水将其冲入海中,以防火势蔓延或甲板冷脆;

(8)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发生火灾,或者是其它船舶上有油类、化学品、有毒物质、液化气体等溢漏或燃烧时,应组织对空气质量或水质进行测毒测爆;

(9)对液化气船,在无法制止泄漏的情况下,对泄漏的液化气进行有控制的燃烧是通常可以接受的一个处置方法;

(10)在火灾事故不断扩大、无法控制,或救援行动严重威胁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应考虑中止救援行动;如有爆炸、沉没的危险,应考虑将现场所有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11)火灾扑灭后,对不满足适航、适拖条件或液体货物维护系统已损坏,船上液体货物状态不稳定的,必须将液货舱残余的液化气和油舱中剩余燃油进行妥善处置;

(12)火灾事故的处置应以就地、就近处置为原则。对船舶在码头发生火灾事故要驶离到外面水域处置,或船舶在码头外发生火灾事故要靠泊码头进行处置的情况,均要详细考虑相关的安全因素。

4.5相关行动

(1)客(滚)船发生火灾,按照《客船事故人员转移应急处置预案》疏散旅客。

(2)如造成海洋污染,按照《海域污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3)如造成妨碍航行安全的沉船或沉物,参照《集装箱落海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4)如火势扩大或有爆炸危险,威胁到周围船舶、设施以及附近岸在线的人命财产安全时,应组织疏散周围船舶和人员。

5资料收集

参加救援行动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出动的船艇、人力物力资源、任务、行动情况、物品消耗以及其它有关情况的记录,并及时报搜救领导小组。搜救领导小组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

6总结评估

6.1搜救领导小组及各有关救援单位应及时汇总有关资料,对救援行动及时进行总结,对救援行动的成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6.2搜救领导小组应及时向江门海上搜救分中心和鹤山市政府及其它相关部门递交事故应急处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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