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铜梁县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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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铜梁县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本预案对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应急处置的指挥体系、运行机制、事故报告、分级处置程序等9个方面的内容。预案启动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铜梁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效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和重大险情,快速、及时、妥善防治地质灾害,提高政府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减轻和避免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原则。一旦发生地质灾害,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实施应急抢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中首先救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和重大险情对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和威胁。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认真按照预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坚持统一领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统一指挥,完善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地协调有关部门,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效率。

坚持分类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要按照《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铜府办〔2007〕45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因工程活动等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施救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1.4地质灾害现状

我县地质环境较复杂,人类工程活动不断增加,地质灾害发生较为频繁。截至2007年4月15日,全县共排查出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353处,其中滑坡247处,危岩97处,泥石流2处,地面塌陷7处,涉险户1348户计4408人。

1.5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8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铜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预案》,结合我县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编制《铜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险情。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抢险救援指挥部

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在铜梁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指导、统筹协调工作。县设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国土房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救灾办)、国土房管局、建委、交通局、民政局、安监局、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计委、经委、水务局、电视台、市政园林局、电信公司、气象局、移民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事故调查、现场抢救、治安防范、医疗救治、交通管理、善后处理等抢险救援工作组,分别由成员单位抽派人员组成。

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组建相应的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抢险救援领导小组。

2.2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

2.2.1向县政府应急委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2.2.2负责收集、掌握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

2.2.3负责决定启动县级应急处置预案,确定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2.2.4负责指挥、协调辖区内警力、民兵及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2.5决定对地质灾害现场采取的强行拆除妨碍抢险救援的建(构)筑物等重大强制性措施。

2.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抢险救援领导小组基本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措施,在本辖区地质灾害和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进行先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4县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4.1县府办(救灾办):统筹协调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理指挥部和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方面的会、文、事;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委、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工作,负责落实县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措施;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中长期防灾减灾规划。

2.4.2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承担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险情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知识培训和演练工作。

2.4.3县建委: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制定应急排危方案并组织实施。

2.4.4县交通局:根据灾情紧急组织调集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输;当地质灾害威胁到公路、航道、码头时,负责制定抢修、疏通方案,立即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器材,进行抢险救灾,迅速恢复交通运输。

2.4.5县民政局:调查核实灾区损失、灾民生活情况,提出救济资金物资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及时组织救援物品,协助乡镇政府安排灾民生活、救济灾民、处理灾后事宜。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2.4.6县安监局: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对地下采矿企业、露天矿山企业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企业加强巡查、落实责任。必要时实施停产、停业。负责灾区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灾后事宜。协调配合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2.4.7县监察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灾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性地质灾害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2.4.8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救灾资金,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2.4.9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灾区治安方案,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现场的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2.4.10县卫生局:当地质灾害发生时,立即组织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药品抢救伤员,负责卫生防疫,监督监测灾区饮用水源、水质及食品卫生,帮助、指导灾区防疫消毒和疾病控制工作。

2.4.11县计委: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顺实施。

2.4.12县经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排除电源、气源险情;负责工矿企业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帮助企业做好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负责协调各通讯运营企业做好灾区抢险救援工作的通讯保障,制定因地质灾害损毁的电信设施的排危抢险方案,组织抢修通讯设施,确保通讯畅通。

2.4.13县水务局:及时掌握水情信息,发布水情预报,以保证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负责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因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当水利设施及周边出现地质灾害或险情时,及时采取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保障水利设施安全运行,保护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4.14县电视台: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营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舆论氛围,组织报道抢险救援工作信息。

2.4.15县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实施因地质灾害威胁市政设施的排危抢险方案,组织应急抢险救援,迅速恢复市政设施功能。

2.4.16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同时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发布全县山体滑坡等级预报,做好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

2.4.17县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抢修恢复供电设施,保障灾区供电。

2.4.1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当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灾区的居民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组织力量抢救伤员,救济灾民、安顿无家可归者、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确保一方平安。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稳定,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将灾区情况上报县政府,同时抄报有关部门。

2.5县抢险救援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县府办牵头,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参加。任务是负责传达抢险救援指挥部领导指示,报告灾害处置情况,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事故调查组:由县国土房管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主要任务是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通过现场指挥部向政府报告发生地质灾害的初步原因。

治安防范组:由县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干警及当地有关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现场抢救组:由现场指挥部确定成员单位,主要由参加抢险的救援力量组成。任务是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安全转移人财物等。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组成。任务是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将重伤员送医院抢救,为治疗重伤员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部门牵头,公安交警参加。任务是负责灾害现场交通管制,疏导道路交通,确保应急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善后处理组:由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民政局配合,受灾单位(村、社)参加。任务是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3预防、预警与监测

3.1预警分类

按照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稳定性及危害性将地质灾害分为四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为一级,重大地质灾害为二级,较大地质灾害为三级,一般地质灾害为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3.1.1红色预警(Ⅰ级):(1)地质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1.2橙色预警(Ⅱ级):(1)地质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1.3黄色预警(Ⅲ级):因灾死亡3-9人,或受威胁人数100—5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

3.1.4蓝色预警(Ⅳ级):因灾死亡1-2人,或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和险情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较大、一般分级标准如国土资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2预防、监测

监测预警是我县对地质灾害进行防范的主要措施之一。对我县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均应进行群测群防监测,同时对潜在不稳定的、对人口聚居区、重大工程等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专业监测。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导,县国土主管部门为主管,县地质环境监测站为技术依托,发挥信息系统作用,组成应急反应技术队伍,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反应系统;县国土房管局要完成全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县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群测群防预警网络体系,负责及时对突发重、特大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全面推进县地环监测站的建设,建立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地质灾害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成我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系统,建立地质灾害通报、会商及预测预报等制度,同时形成我县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实现我县地质灾害的有效监控,为我县地质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基础信息。

3.3灾情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和险情发生后,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或知情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

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地质灾害和险情后,按照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应在1小时内如实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成员单位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应进一步了解、核实地质灾害情况,就抢险救援力量、现场处置情况不间断地向县政府报告,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

突发地质灾害和险情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时间、地点、受灾单位。

(2)地质灾害灾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的潜在危险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3)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

(4)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控制情况。

4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突发地质灾害或险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并对地质灾害或险情现场严密保护,防止人员伤亡和灾情扩大。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实地质灾害或险情的初步情况后向县政府报告。

一般和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或险情由县政府作出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县政府作出应急响应的同时,并向市政府报告或请求援助。

4.1蓝色警戒(Ⅳ级)处置程序

4.1.1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

蓝色预警(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援装备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县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召集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受灾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

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灾情现场综合协调组、灾情调查组、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护组、治安防范组、交通管制组、善后处理组。

4.1.2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

4.1.2.1蓝色预警(Ⅳ级)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布置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并迅速上报县政府和县国土房管局;

(2)县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召集各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应急抢险。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对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

4.1.2.2蓝色预警(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应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

(1)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相关预案,同时按确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2)县国土局应立即开展应急调查,划定成灾范围和危险区,明确可能发展趋势,将调查结果报指挥长。为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应安排专人对地质灾害进行24小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指挥长根据国土局的调查结果,责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危险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

4.2黄色预警(Ⅲ级)处置程序

4.2.1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

黄色预警(Ⅲ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援装备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县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召集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受灾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

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灾情现场综合协调组、灾情调查组、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护组、治安防范组、交通管制组、善后处理组。

4.2.2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

4.2.2.1黄色预警(Ⅲ级)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应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布置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并迅速上报县政府和县国土房管局;

(2)县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召集各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应急抢险。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对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

(3)县政府救灾办、国土房管局、市政局、财政局、交通局、监察局、公安局、卫生局、气象局、民政局、建委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派人赶赴地质灾害现场,在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2.2.2黄色预警(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应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

(1)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确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2)县国土房管局应立即开展应急调查,划定成灾范围和危险区,明确可能发展趋势,将调查结果报指挥长。另外为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应安排专人对地质灾害进行24小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指挥长根据国土房的调查结果,责成乡镇政府立即组织危险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

(3)抢险救援指挥部灾情调查组应及时组织专家赶赴险情现场协助进行应急抢险,在对灾害及险情进行调查后,及时向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抢险方案,防止险情进一步扩大。

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要协调好各种抢险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4.3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处置程序

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件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在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并向县国土房管局等相关县级部门报告。

4.3.1现场抢险救援组织指挥体系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分管国土的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救灾办、国土房管局、市政局、财政局、交通局、监察局、公安局、卫生局、气象局、民政局、建委等部门的负责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治安防范组、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护组、交通管制组、善后处理组。

当市抢险救援指挥部启动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在市抢险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3.2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

4.3.2.1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布置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并迅速上报县政府和县国土房管局;

(2)县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综合预案和相关预案,同时按本预案所确定的程序开展应急抢险;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立即召集各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应急抢险。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迅速汇总灾情及已采取的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

(3)当市抢险救援指挥部采取应急行动时,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在市抢险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县政府按照市抢险救援指挥部部署,不断增派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力量,积极协调驻铜部队或武警部队支援。

及时编发《灾区快报》和《抢险救灾通讯》,供上级领导参阅,并作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依据。

4.3.2.2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

(1)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综合预案和相关预案,同时按确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2)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地质灾害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协助进行应急抢险,在对险情进行调查后,及时向县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抢险方案,防止险情进一步扩大。

(3)当市抢险救援指挥部启动后,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在市抢险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并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及险情的发展,按照市抢险救援指挥部要求积极开展后续抢险救灾的有关工作。

在抢险救援过程中,按照市抢险救援指挥部要求协调好各种抢险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的人生伤亡事故。

5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

5.1善后处置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伤人员给予救治和救济,并做好善后工作。由市政、交通、建设等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保障城市功能,恢复交通畅通。

5.2社会救助

地质灾害发生后,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县民政局和县红十字会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5.3保险理赔

重特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作好参保理赔工作。

5.4调查报告和灾后评估

地质灾害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要尽快写出调查报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地质灾害评估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一般、较大的由县国土房管局组织灾后评估,并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的县国土房管局在市国土房管局统一指导下参加灾后评估。

5.5情况通报

在处置地质灾害灾情中,现场指挥部要按规定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抢险救援、地质灾害现场控制等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并将领导的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5.6灾情通报

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组要做好地质灾害现场的勘查和取证工作,尤其要掌握重特大突发地质灾害的有关情况,待市地质灾害事件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如实向市调查组汇报地质灾害的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调查取证材料,并按照市调查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的调查取证工作。

重、特大突发地质灾害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县国土房管局、安监局、监察局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积极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作进一步调查,由市监察局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重、特大突发地质灾害或险情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委报告,并督促县有关部门,做好责任事故的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5.7新闻报道

重特大突发地质灾害调查核实后,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报县政府审核同意,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重特大突发地质灾害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县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抢险救援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的所有部门及通讯方式见附件1。

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信息平台常用电话号码如下:

县委值班室:

县政府值班室:

县国土房管局办公室电话:

县安监局值班室:

县防洪办:

县人民医院急救电话:120

县中医院急救电话:

县公安局:110

6.2抢险救援力量保障

由地质灾害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确定成员单位,主要由参加抢险的抢险救援力量组成。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协调在渝的具有地质灾害防治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大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提供无偿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见附件2、附件3。

县、乡镇(街道)两级分别组织救援抢险队,编队造册,一旦发生险情,救援抢险队立即出动,参加抢险救援。

驻铜部队组织抢险救援突击队,县人武部组织基干民兵抢险队。当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时,指挥部与之取得联系,出动抢险救

6.3抢险救援装备及物资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准备应急抢险救援的设施、设备,在处置可能的化学危险品泄露事故中应准备必要的防护服,保证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

指挥车1辆,由县国土房管局提供;抢险救援公务车辆,由县府办根据需要从县级有关部门调集;运输工具,抢险车辆、船舶,由县交通局统一调集;挖掘机、铲车等工程抢险设备,由县建委统一调集;应急照明设备,由县供电公司组织提供。

灾民临时居住、生活物资由民政局负责落实。

6.4抢险救援资金保障

县政府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基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6.5制度保障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做好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检查工作,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等制度,及时准确地上报灾情信息。4—10月执行地质灾害日报制,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发生重特大灾情时要随时上报。

县地质环境监测站要与铜梁县气象局做好地质灾害等级预报。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注意灾害等级预报,及时掌握辖区内的水文水情和降雨情况,做好可能出现险情的防灾准备,防患于未然。

县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水务、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指导,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附件4)做好群测群防工作,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建立监测点,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并落实监测责任制,做好灾害点的防灾预案;要及时向灾害影响区居民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到有备无患。

6.6责任追究

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有关部门应对以下行为单位和个人严格责任追究:

(1)对重特大突发地质灾害和重、特大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安全宣传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大众传媒、互联网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全民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7.2预案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技术方案,储备相应的物资,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负责人、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管理和抢险救援人员实施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适时开展演练,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演习

县抢险救援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实战演习。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国土房管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8.2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经县政府审定,以文件形式颁布实施。

8.3预案管理

县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8.4预案更新

适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原则上2年修改一次。或每次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国土房管局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5奖励与责任

按照县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如追认烈士,表彰奖励及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等。

9附录

9.1应急抢险救援的部门通讯录

9.2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单位通讯录

9.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通讯录

9.4铜梁县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表

篇2:自然灾害救助保障预案铜梁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铜梁县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对受灾群众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对突发自然灾害影响群众生活进行救助的行动方案。本着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原则,在自然灾害中以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妥善解决群众基本生活为主,保证抢险求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1.3编制依据

根据《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2003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特制定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自然灾害救助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部门分工协作,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军队积极参与。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铜梁县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适用本预案。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政府成立铜梁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人武部部长、县救灾办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救灾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建委、县贸易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水利农机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局、县电信部门、县供电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下设救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处理应急救助的日常工作。

2.2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工作职责

制定应急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备灾规划;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救助情况,执行有关指示和命令;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处置指令,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采取其他措施收集、掌握自然灾害的有关信息,部署灾害救助的各项应急准备与实施工作;负责协调武警部队、公安、民兵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协调驻铜部队求援力量做好应急救助工作;向市救灾办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并请求支持;组织动员人力、物力、财力,帮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应急救助任务。

2.3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救助工作办公室职责

向灾区传达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指导灾区救助工作,向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生活安排工作,及时对灾区政府请求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应急救助处置方案;安排救灾应急资金,负责救助物资的采购、储运和发放工作;负责处理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日常事务,办理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4县救助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民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联系电话:、;节假日及夜间值班电话:、、。

2.5各乡镇人民政府救助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救助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乡镇应急救助预案。本辖区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救助应急处置,负责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妥善安排群众生活。

2.6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救助工作职责

2.6.1县救灾办:协助县政府做好特、重大自然灾害的信息收集、上报、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做好上情下达,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的工作,代表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负责向县政府报告特重大自然灾害的有关情况并做好市救灾工作组的接待工作。

2.6.2县民政局:负责调查核实灾区居民房屋损失及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市民政局报告。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灾民生活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灾民救助所需物资的储备。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灾民临时生活所需物品的组织发放,灾后灾民生活救助和住房恢复重建。

2.6.3县交通局:负责抢修被破坏的公路、水路、码头和有关设施,迅速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运输安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及灾民的疏散。

2.6.4县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市政、国土房管等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到灾害现场,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负责检查、落实自然灾害易发区各项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措施,组织、协调因灾损毁的市政、公用设施的恢复重建。

2.6.5县贸易:负责组织救灾所需的粮食等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调控灾区市场。负责商贸企业受灾单位的灾情核实、上报,帮助受灾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及时恢复正常生产和营业。

2.6.6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灾民倒房重建地的勘测选址及验收工作。

2.6.7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调拨,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监督救灾资金使用。

2.6.8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灾民生产自救,及时掌握通报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情况。

2.6.9县公安局:负责指挥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负责灾区因灾形成的火灾扑灭及防范,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事帮现场抢险。

2.6.10县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救灾资金、物资接收、管理、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2.6.11县监察局:依法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履行灾害管理职责以及灾害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在特重大自然灾害处置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2.6.12县水利农机局:负责掌握发布汛情,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

2.6.13县气象局:负责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及时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情况,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2.6.14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因灾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2.6.15县电信部门:负责组织电信工程队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2.6.16县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抢救队伍,协调灾区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保证灾区的电力供应。

2.6.17县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及时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紧急转移险区群众。

3灾害预警与灾情报告

3.1预警分类

按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分为四级:特大自然灾害为一级、重大自然灾害为二级、较大自然灾害为三级,一般自然灾害为四级。并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3.1.1红色预警(1级):在铜梁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境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

(3)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或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30人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

3.1.2橙色预警(Ⅱ级):在铜梁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境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800人—1000人;

(3)倒塌房屋800间—1000间;或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10人—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5000万元的。

3.1.3黄色预警(Ш级):在铜梁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境之一的: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800人;

(3)倒塌房屋500间—800间;或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5—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3000万元的。

3.1.4蓝色预警(Ⅳ级):在铜梁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境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人—500人;

(3)倒塌房屋100间—500间。

3.2灾情报告

特、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并对损失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县救助办接报后,立即向县灾害救助指挥部报告并上报市民政局。县灾害救助指挥部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类型和级别启动预案。

灾情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失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救助应急需求。

4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核实损失的初步情况后,根据红、橙、黄、蓝4级预警级别,报告县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同意后迅速启动预案,进行应急救助。

分管副县长及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灾害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现场综合协调组、灾情调查组、转移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开展工作。各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综合协调组:由县救灾办牵头,县民政局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负责传达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报告损失及救助工作情况,协调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灾害调查组: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灾害管理部门及受灾乡镇政府配合。主要任务是对自然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受灾群众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向县政府应急救助指挥部及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转移安置组:受灾乡镇政府负责,由参加抢险的救援力量组成。主要任务是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紧急转移险区群众,安全转移各类物资等。灾民的临时安置由县民政局协助乡镇政府负责,主要任务是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

后勤保障组: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贸易局和县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主要任务是提供救助应急工作中的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物资供应和资金调度等后勤保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善后处理组:由当地政府牵头,卫生局等部门参与,主要任务是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医治、因灾死亡人员后事的处理、损失财产的保险赔付以及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5后期处置和新闻通报

5.1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结束后,由县应急救助办公室向县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报告,经批准后确定响应终止。

5.2社会救助

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县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和县红十字会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5.3灾情核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核定汇总自然灾害有关数据,并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接报后立即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5.4新闻通报

特重大自然灾害调查核实后,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报县政府审核批准,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应急救助情况。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民政局、各乡镇建立和完善全县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处理特、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参与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系员,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6.2应急救助力量保障

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牵头组织包括民政、农业、气象、水利、国土房管、县政府救灾办等部门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公安、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

6.3应急救助装备物资

县政府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救灾帐篷、衣被等必需的救灾物资。县贸易局根据灾区急需随时组织物资供应并视情况紧急采购救灾物资。

6.4应急救助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救济事业费预算,专项用于增加应急救助设备、应急救助工作经费和受灾害严重地区无自救能力灾民的生活救助。

6.5责任追究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特重大灾情和重大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故意发布虚假的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灾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救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安全宣传

县级有关部门要利用大众传媒、互联网宣传救灾救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全民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7.2预案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技术方案,储备相应的物资,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负责人、参与应急救助管理人和救援人员实施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懂得在发生不同等级的自然灾害后,知道该做什么和怎么做,适时开展演练,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演习与更新

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定期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开展特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实战演习。县政府可以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对本预案适时进行重新评估和修订完善。

8附则

8.1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2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应急救助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

8.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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