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锅炉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规范和加强锅炉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使应急救援安全、有序、高效实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司利益,特制定锅炉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1、本公司内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者一次死伤6人及其以上的锅炉设备重特大事故;
2、本公司内发生性质特别恶劣、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锅炉设备事故。
三、锅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1、锅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工作实行公司统一组织领导和分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2、公司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1总指挥:
2.2副总指挥:
2.3成员:
2.4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新闻报道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专业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理工作。
四、应急救援机构职责
1、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发生锅炉重特大安全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
2、专业处理组的职责
综合协调组: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综合部配合,承办重特大锅炉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理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和公司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具体由雷光元、高志勇、倪伯忠负责。
安全保卫组:生产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具体由试验厂综合科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由张青运负责。
新闻报道组:由综合部和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具体由高志勇、何勇锋负责。
抢险救援组:生产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具体由试验厂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由张青运负责。
医疗救护组:由党群工作部负责,综合部配合,联系哈密红星医院急救中心,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理;具体由高志勇、王英负责。
后勤保障组:由物资部和财务部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种抢险救灾物资和通讯保障工作;具体由宋伟民、李伟负责。
事故调查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介入,配合锅检所、安监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以及上级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具体由雷光元、何勇锋、唐天胜及有关专家成员组成。
善后处理组:由党群工作部和各单位等部门配合,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具体由张青运、王英负责。
五、应急救援预案
当发生锅炉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按下列程序报告:
1、发生事故单位,要立即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及锅炉损失情况。
公司报警电话为,手机:。
2、综合协调组应立即向总指挥和公司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尽快通知指挥部其他成员、有关单位以及各专业处理组,以便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救援处理工作。
3、综合协调组要及时与事故发生地锅检所、安监部门取得联系,报告事故情况,配合管理部门组织的救援,并按公司领导的指示协调公司的救援行动。
(二)应急处置措施
收到锅炉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应急救援处置:
1、现场救援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综合协调组要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并迅速联系、调集必需的人员、车辆及机械设备。若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人员已在现场,则积极配合安监部门,若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人员尚未到达则以己方为主,在事故现场抢救伤员、维护秩序、保护事故现场等。
1.1伤员抢救
在现场首先要及时抢救伤员,最大可能减少伤亡程度。同时,综合部要立即与哈密红星医院急救中心(0902-2230999)或就近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1.2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协助、配合安监部门处理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等问题。
1.3保护事故现场
确认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救助行动中采取紧急措施和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协助锅检所、安监部门拍摄并写出书面记录,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2、事故调查
综合协调组要主动与事故发生地锅检所、安监部门联系,报告事故情况和组织的救援工作,协助核实伤亡人员情况,按照锅检所、安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合、协助事故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
3、善后处理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对伤亡人员家属做好相应的接待和安抚解释工作。
4、责任处理
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在锅检所和安监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公司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编写事故报告,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报公司上级机关和当地锅检所、安监部门等。
六、其它注意事项
1、参与救援行动的公司人员和机械设备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锅检所、安监部门指挥,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救援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2、参与救援行动的全体公司人员要在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安全、高效、有序完成救援任务。
篇2: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陕西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事故(简称农机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保障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本省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全省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重、特大农机事故专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农机事故抢险救援的义务。
第五条?事故应急救援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及时、准确、迅速、有序、高效、简洁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织指导,密切配合。
第二章事故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重特大农机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行政领导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重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持有《陕西省农机事故处理员证》的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组成。
省、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领导小组应建立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本系统或其他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顾问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
(二)指导研究制定本辖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应急救援技术人员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防事故进一步扩大、蔓延;
(四)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五)检查督促事故调查、后勤支援、信息收集、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等工作;
(六)负责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进展情况;
(七)及时传达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八)监督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准备工作;
(九)负责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它工作;
(十)县级领导小组参与组织、指导涉及死亡(含失踪)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的重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
(十一)市级领导小组参与组织、指导涉及死亡(含失踪)3至9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
(十二)省级领导小组参与组织、指导涉及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条?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负责监督检查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
(三)负责事故接报、受理;
(四)事故接报、受理后,立即按程序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传达落实有关指示;
(五)保持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六)如实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及应急救援等信息;
(七)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落实应急救援方案;
(八)负责落实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附近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现场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三)协调有关部门预防群众闹事等其它突发事件发生;
(四)及时落实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示;
(五)负责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
(六)组织事故现场群众、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七)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或由领导小组组长指定。
第十三条?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专家顾问、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决定救援人员的分配、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情况需要,设立现场处理分队,并监督各分队执行方案情况;
(三)指挥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实行现场戒严或交通封锁;
(四)负责与有关部门及负责人联络。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受理
第十四条?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农机监理机构或其他安全管理部门报案。
第十五条?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专人负责接听、受理农机事故报案,并实行领导轮流带班。
第十六条?接到事故报案后,受理事故报案的第一人负责迅速向值班领导、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汇报。
第十七条?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派3名以上农机事故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核实情况。同时通报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进行抢险救援。
经现场确认属于重特大农机事故的,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应确定1人负责,立即报告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保持与领导小组的联络,直至领导小组成员到达现场。
第十八条?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要成员接报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现场其他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应迅速投入事故现场的先期救援、保护、证据收集、恢复生产等工作,对事故进行有效的控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二十条?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立即启动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省、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处理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根据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性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迅速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指挥现场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及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准确作出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准确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证据。
第四章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二十三条?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重特大农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可在事故发生初期依法通知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协助。
(一)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二)交通部门提供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三)卫生部门应组织急救队伍,提供救护所需药品、设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伤员救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确因应急救援需要,可依法召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调用物品、设备和占用场地,但不得借机侵占公私财物。
第二十六条?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五章应急救援分析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属于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农机事故,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认后,宣布应急结束。
第二十八条?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进行事故总结、分析,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十九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在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提供证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对在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擅离岗位,以及危害抢险救援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宣传、培训与演习
第三十一条?市、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及演习。
第三十二条?市、县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对驾驶操作人员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培训、教育。
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有关事故预防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常识的宣传工作,组织农机驾驶人员开展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技术队伍的人员培训,并确保合格者上岗。
农机事故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技术队伍的人员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四条?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每年应组织一次,演习结束后,应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联合应急救援演习。
第七章应急预案的维护
第三十五条?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预案的更新、维护,明确每年更新和修订的内容及方法。
第三十六条?预案更新、维护应随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本部门职责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农机监理机构组织修订,并经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预案由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附则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3: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本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事故。
2.2?重大事故(Ⅱ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2.3?较大事故(Ⅲ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4?一般事故(Ⅳ级)
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3.1?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省政府成立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3.3?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委派,下设若干应急小组。
3.4?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各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较大级(Ⅲ级)、一般级(Ⅳ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预警预防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省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四个层次:即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县(市、区)质监局、市质监局、省质监局(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经分析研究,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情况,报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核后及时上报。
企业对列入省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要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和高效。
4.2?预警预防行动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群众、事故单位、市县质监局、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并报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定期进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做到: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得到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质监部门。各级政府和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报告上级政府和质监部门。
5.2?分级响应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事故,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事故由市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发生涉外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对外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
5.3?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当地政府和质监、消防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5.4?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资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5.5?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5.6?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苏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6.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6.3?装备与物资保障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基层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并逐步实现救灾物资由实物储备过渡到生产储备。
6.4?医疗保障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建立医疗卫生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等。
6.5?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和单位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7?通信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8?技术保障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加强先进的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对特别重大危险源,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9?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伤、压伤、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
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
6.10?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
6.11?演习演练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6.12?教育培训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各级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7?后期处理
7.1?恢复与重启
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必须由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卫生、安监、质监和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7.2?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初步意见,报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7.3?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8?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省质监局和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信息,及在事故和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为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安全状况。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质监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4:某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河东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保证在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能够迅速、有效和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东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不足3人但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区政府成立河东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有关领导和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供电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组织领导全区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3、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设备、人员;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疏散工作;5、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故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1、警戒保卫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具体负责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局牵头,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
3、事故抢险组
由区安监局牵头,具体负责事故现场施救等抢险工作。
4、物资供应组
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牵头,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5、技术资料组
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具体负责提供有关资源开发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6、后勤保障组
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组的接待服务、抢险人员的食宿、车辆调度等工作。
7、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具体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新闻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接待新闻媒体记者和对外发布信息,及时了解并提供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抢险救援,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三、危险性评估
非煤矿山事故可能发生的区域:河东街道、付庄街道、册山街道、罗西街道、双月湖街道、汤庄街道境内的采石厂。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为坍塌、火药、放炮等。
四、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以发生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街道有关部门为主,实行区域互救原则。
有关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实际,制定训练计划,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一)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企业自备为主。
(二)救援物资和设备的调运。根据救援的需要,由应急救援指挥部随时调集全区各矿山企业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六、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1、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区安监局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在30分钟内报区政府,并按程序上报。
2、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上报区安监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要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治安秩序。
(三)通讯联络
区政府值班室电话:
区安监局值班室电话:
七、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报告区政府,同时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并组织专业救助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救护。
(二)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抢救工作应在现场抢险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现场抢救应根据坍塌范围、爆炸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设备(吊车、起重机、挖掘机等),及时、有效地抢救遇险人员,减少伤亡,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抢险救灾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2、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抢救遇险的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抢救原则。在事故抢救进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新的事故。
篇5:某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对黄骅港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确保港口高效、快速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黄骅港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各类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相互配合、快速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故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4.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加强以业主码头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切实提高各有关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海事、公安、边防、边检等查验部门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和应对各类突发事故的综合能力。
(四)本应急救援预案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1.沧州市黄骅港所发生的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等。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施救抢险和地方的救助行动严重受挫,且灾情有扩展趋势,急需社会力量增援。
3.发生生产安全事件,已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且需要调动指挥跨地区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本预案不适用水上事故的应急救援,水上重大事故按《市重大水上事故和险情应急处置预案》
港口码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达到本预案的适用范围,随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二、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
建立沧州市黄骅港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渤海新区党工委书记、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港航管理局局长担任,市安监、公安、口岸、海事、卫生、交通、财政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安监局、黄骅海事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消防、边防、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港航局、市技监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及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海兴县人民政府。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应急救援小组。
(二)应急救援办公室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港航管理局,由市港航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5766231。
(三)应急救援小组
根据港口码头事故性质及救援需要,指挥部下设六个应急救援小组,分别是抢险救护组、警戒保卫组、侦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处理组。
1.抢险救护组由渤海新区牵头,下辖消防、抢险、医疗、卫生、救生、打捞、供电、交通及事故单位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2.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下辖边防、渤海新区公安、交通、海事及事故单位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3.侦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下辖卫生、质监及事故单位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4.专家咨询组由市安监局牵头,下辖海事、港航、消防、抢险、环保、医疗、卫生、通讯、气象、化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5.后勤保障组由市港航管理局牵头,下辖事故单位的采供、生活、运输、劳护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6.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牵头,下辖事故单位、渤海新区及海事、安监、公安、环保、工会、劳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三、指挥人员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指挥长职责
1.定期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例会,组织指挥预案的演练;
2.决定启动本预案;
3.审核重大险情及救援进展等情况的新闻报导;
4.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亲自或委托副指挥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5.发布警戒和疏散命令。
(二)副指挥长职责
1.在指挥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情况、牵头负责履行本单位、部门的职责;
3.协调本单位、部门与相关单位、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
4.受指挥长的指定或委托,代为指挥长职责;
5.向指挥长及时汇报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组织编制、修改本应急救援预案。
(三)应急救援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3.根据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的指令启动本预案;
4.及时了解事故状况,密切注视事态发展,上传下达救援指令和现场信息,做好联络和组织工作。
(四)应急救援小组职责
1.抢险救护组
(1)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遏制事态扩大;
(2)负责火灾扑救、堵漏、有害物质的消除、危险源的转移;
(3)负责人员、物资的转移和抢救;
(4)负责重要设备、设施的紧急关闭,负责应急供电或切除;
(5)负责对受伤害人员实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者去医院治疗。
2.警戒保卫组
(1)负责安全警戒,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秩序,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2)根据指令对可能危及到的区域内的人员组织撤离和疏散;
(3)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4)负责水上交通管制。
3.侦查检测组
(1)负责检测事故危险物质成份、数量及扩散情况,及时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
(2)负责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管制、特种设备的检测,并提出处置方案;
(3)负责事故风险预测,预测事故规模和影响范围;
(4)负责事故善后废弃物的处置;
(5)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4.专家咨询组
(1)负责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
(2)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后勤保障组
(1)负责事故救援所需物资、器材、工具、防护用品等的配置、供应和补充;
(2)负责上述物资的日常监督管理。
6.善后处理组
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如现场保护与清理、损失评估、事故调查、伤亡人员处理、家属接待等。
(五)各成员单位职责
1.港航管理部门:负责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接获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向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基本情况,做好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准备,并派员现场协助或知道救援行动。当灾情迅速扩大,且企业和地方政府要求紧急增援时,随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具体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依法参与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调查。督促、指导、检查各港航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相关救援物资的储备。组织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习,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咨询工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力量进行救助,调动相关部门的应急队伍和物资设备,进行后勤支援;指导专家咨询组的工作;依法参与或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3.海事部门:统一指挥船舶离泊,驶向指定地点,必要时对水上交通实行管制,依法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4.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安全警戒,发出警戒信号,确定警戒边界,实行人员与车辆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秩序,积极参与救助,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协助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开展对人为破坏事故的调查。
5.消防单位:获悉发生火灾、爆炸的险情后,迅即出动消防力量,负责现场灭火救援行动的指挥,直接负责消防增援力量的快速调配,指导疏散人群撤离至安全地带,处理由于事故而扩散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污染源,对事故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参与事故调查。
6.卫生部门:组织快速检测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现场,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开通医疗救护绿色通道,对危险物质进行检测,对救援行动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7.环保部门: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水、土、大气污染情况实施监测,对事故风险进行预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为救援提供技术帮助。对废弃物的处置提出意见。
8.港口企业: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在发生险情时,服从指挥部的调度,迅速安排救助船舶和操作人员赶赴现场,尽力提供码头泊位、装卸设施、抢险机械及有关物资等,全力参与救援。
9.民政部门:配合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等的善后处理工作。
10.气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加密气象观测,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为救援提供气象情报支持。
11.通信及供电单位: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联络畅通。保证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和紧急切换。
12.质监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的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紧急处置,提供处置方案,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13.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内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定期组织对港口码头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负责对启动区域性应急救援行动的现场组织、协调与指挥。当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失效,地方应急救援行动受阻,且灾情有蔓延扩展趋势时,应迅速申请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应急行动结束后,负责做好重特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4.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服从指挥部队人员、物资、器材及设施的直接调配,努力完成有关应及事宜。
四、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
应急救援办公室接获重特大事故的报告后,应认真记录,并根据常务副指挥长的指令,迅速报告指挥长,指挥长根据事故和险情特性报告市政府。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位置;
(二)事故类型和性质
(三)事故起因及简要经过;
(四)事故规模及扩展趋势;
(五)人员伤亡及设施损坏初步情况;
(六)救助要求。
五、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港口码头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应做到统一指挥、协同配合、以快制快、果断处置;坚持优先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控制危险源点;坚持就地处置与转移处置相结合,单位自救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坚持员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优先,防止事故扩展优先,保护环境优先。
(一)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1.港口码头应立即停止装卸、储运作业,并按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积极组织自救,同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公安、消防、卫生、海事等部门负责抢救;
2.组织精干力量,优先抢救受伤人员,对重伤、中毒、灼伤人员要立即进行现场救护,并尽快送医院治疗;
3.即使封堵危险源,关闭运转设备,努力控制事态扩展;
4.即使撤离和疏散处于事故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5.当靠泊船舶受到事故威胁时,应通过海事部门实施船舶紧急离泊;
6.参加救援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措施
1.事故单位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抢救自救,即使切断泄漏物料来源,防止扩散;
2.迅速通知公安、消防、环保、卫生、港航等部门负责扑救;
3.迅速调集消防灭火器材、堵漏器材到现场;
4.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应注意安全防护
(1)进入现场的抢险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护器具;
(2)如果泄露物易燃易爆,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在边界设置警戒线;
(3)如果泄露物有毒,应使用专用防护服和隔绝式空气面具,并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
(4)抢险救援是严禁单独行动;
(5)根据事故情况和发展趋势,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5.控制泄漏源
(1)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
(2)堵漏,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点。
6.处理泄漏物
(1)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2)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物品覆盖外泄得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3)收容。对于大型泄漏,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得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较小时,可用砂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4)废弃。将收集的泄露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三)火灾爆炸事故处置措施
1.事故单位应按应急预案进行自救,首先抢救遇险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尽快送医院治疗;
2.立即停止装卸、储运作业;
3.迅速通知公安、消防、港务、海事等部门,负责扑救;
4.实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划定警戒区;
5.扑救危险化学品火灾时注意
(1)先控制、后消灭;
(2)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3)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6.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周围物品情况,弄清其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途径是否有毒;
7.正确选择灭火剂和灭火方法;
8.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统一信号和方法即使撤退;
9.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查明火因及火灾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本与按所称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火灾(爆炸)事故。
(二)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三)预案的演练有应急救援办公室拟定,演练方案报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
七、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提请市政府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为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致使延误应急施救时机的;
(2)拒绝承担应急施救义务的;
(3)玩忽职守导致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扩大的;
(4)对已发生的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5)拒不执行应急施救方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救援中擅离职守的;
(6)负有事故调查处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没有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没有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
(7)阻碍、干涉事故救援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无正当理由接受调查,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8)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或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
(9)其他对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造成危害的。
八、附则
1.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港航局制定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