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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掘进区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3

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增强人人参与安全管理的意识,实现区安全生产,经区务会研究,制定区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1、区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附后),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2、各班所有工作在开始前、工作中排查出的安全问题,由班、队长现场安全确认并安排处理,对本班遗留的问题要向值班室汇报并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做到连续处理,未处理好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3、安全隐患排查本着人人参与的原则,采取闭环管理。(排查隐患→提出隐患问题→解决人限期处理→专人验收)

4、区分队(工段)建立安全生产问题排查治理台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由排查人及时汇报、填写纪录(包括排查日期、隐患地点、隐患问题、等级、解决人、验收责任人),由验收责任人填写验收结果。

5、针对矿领导、各职能科室联系卡所下达的隐患问题,由区当天值班人员填写安全生产问题排查治理台账并在交班时提出后安排解决人限期处理。

6、区长对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总责,负责督察全区隐患排查的落实及整改工作,各队(工)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队隐患排查及落实整改工作。

7、对安全生产问题排查治理台账所提出的问题需要区解决的,由区长安排限期解决;需要队解决的各队(工)长必须安排限期整改解决,对没有按时整改的问题,每条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篇2: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的所有部门。

第三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煤矿安全科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煤矿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煤矿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七条、煤矿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停产整改。

第十条、所有隐患都要按照“零闭合”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组织验收,安全矿长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处备案。重大隐患整改完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煤矿向公司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自检结果,并由煤矿矿长和安全矿长签署验收意见。

第四章隐患报告

第十一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煤矿调度室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

第十二条、?每月25日前,煤矿要将本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书面报告要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包括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三条、?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限期整改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执行上级煤炭监管部门和公司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按照《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兴隆煤矿。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某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明确责任,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关于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京煤安监〔2005〕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5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生产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安全隐患是指重大安全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进行认定;较大事故隐患按照公司《关于印发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较大事故隐患排查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昊华经发[2011]114号文件中确定的12项内容,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隐患的认定和治理,实行公司、矿、科段管理制度。

各生产矿井科段正职组织本科段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本矿安监部门;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本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安排对各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研发部、采购供应部、运销部及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各矿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科段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科段正职、副职、技术人员和班队长组成。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全公司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整理隐患排查情况,每旬通报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监督各矿井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技术研发部负责隐患认定标准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措施的具体要求,操作人员的培训要求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指导协助各矿进行隐患排查。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召开公司隐患排查会,每月召开一次,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采购、运销等部室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高管参加,组织研讨确定公司级隐患,研定隐患的治理措施。

第七条煤矿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矿安监站站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落实负责;各主管副矿长对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段正职负责本科、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员工必须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可能发生事故情况、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员工的培训工作要针对矿井具体条件和人员素质情况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操作技能、规范操作水平,提高识别危险因素和正确处理危险因素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隐患排查遵循“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隐患认定标准进行排查,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所有地区、所有设备设施和所有人员,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际”。煤矿“三违”行为要纳入隐患排查工作范围进行管理,对“三违”行为要认真排查治理并建档管理和上报。隐患治理必须做到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专项技能培训、强制执行措施和资金保障五到位。

第十一条各科段正职负责每天组织本科段副职、技术员、队长、班长对本单位的所有工作面(岗点)存在的一般科段级隐患,达不到隐患级别的安全问题进行排查、安排治理工作。科段盯岗人员负责对单人岗位和流动作业人员的管理,每班要不少于一次进行巡视,每班对其安全可靠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留有文字记录;班组长负责每班对工作面(岗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派班单的安全提示进行排查和监督治理工作。

各专业副矿长负责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的全面隐患排查会前,组织本专业科段正职及相关科室参加,进行较大事故隐患、本专业认定一般矿级安全隐患、科段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进行排查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副总以上的领导,每月两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排查内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各专业副矿长组织的专业隐患排查出的较大事故隐患及一般矿级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结果等。公司安全监察部把各矿情况汇总后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全面安全隐患排查、较大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排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排查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纸版经矿长签字后留存备查,上报公司安监部电子版。下半月的全面隐患排查、较大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合并召开,最迟于28日前上报公司安监部。

各矿隐患排查分三级,一般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隐患,达不到隐患级别的问题,确定为安全工作提示。其中一般隐患分矿级和科段级,所有上报材料中的隐患应包括矿级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以及未消解的科段级隐患。矿级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必须由副矿长以上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各矿要在月底把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制定隐患治理计划。在每月最后一次全面排查后,将排查情况、本月隐患排查总结及隐患治理计划于28日前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隐患问题按照专业(采煤、煤巷掘进、岩石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和矿压)分类填写隐患治理统计表,每一项隐患问题要制定出治理措施、治理期间的安全保证措施、治理责任人和完成治理的时间期限,并且由主管矿长签字认可。纸版经主管矿长签字后留存备查,上报公司安监部电子版。

总结报告和治理统计、计划格式,由安全监察部另发电子版。

第十五条安全隐患如果当月没有完成治理的,下月仍然上报并注明,直到隐患彻底解决为止。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也要填写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注明没有隐患,并由主管矿领导签字。

第十六条煤矿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工作面(岗点)排查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时,必须先停产,后治理,影响较大事故隐患治理范围内的工作面(岗点)也必须停产。

发现存在一般隐患能立即解决的要按规定进行治理,不能立即解决的要按照“五定”的原则,定项目、定措施(包括隐患治理措施和隐患治理期间的安全保证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定时间限期治理。

科段地面排查出的一般科段级隐患,要将排查结果一方面向矿安监部门报告,另一方面要在派班指令单中明确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验收人,进行治理。

科段井下现场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要将治理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验收人报告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同意后进行隐患治理。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明确隐患治理责任人,责成立即解决或限期治理,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人负责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较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治理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按照标准验收。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较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督察。

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或生产地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全面治理,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治理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按照标准进行初步验收。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验收,各矿安监站负责对一般安全隐患治理的验收。

第十八条隐患治理工作参加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处理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专项培训后,具备合格的专项操作技能。带班领导人员还应掌握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并认真执行。隐患治理期间,该区域人员都必须了解安全保证措施内容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安全监察部每月针对各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矿、科段是否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上报是否全面、是否制定了安全技术措施和治理期间的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对员工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对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抽查。如果发现有未排查出的隐患,要先查领导下井记录,再查责任范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对各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内容包括:排查的隐患问题是否全面、制定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间的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完善、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对隐患治理进行督促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矿安监站负责本矿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认定;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到位;检查专项安全培训工作;监督安全隐患治理的全过程;及时汇总和上报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总结分析在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建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制度,煤矿各专业负责人(各专业主管副矿长)每月要对自己分管范围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形成安全状况评价报告,经主管副矿长签字后后留存备查,在次月5日前上报公司安监部电子版。矿安监部门要对没有按计划完成治理的以及重复出现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应对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专业分析评价报告和治理计划格式,由安全监察部另发电子版。

第二十三条建立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验收受理制度,受理人对完成治理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受理,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追究并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建立科段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发现一次存在未治理安全隐患或处理不当的,责令立即整改,提出警告,由科段正职写出整改意见报矿。发现两次上述情况的科段,将该科段定为安全重点管理科段,定为安全重点管理的科段是矿安全检查的重点。发现三次未治理隐患,或处理不当,或同种现象再三发生的,给予科段正职免职处理,其他责任人员由矿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由科段长或值班人员对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注意事项,并留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六条没有告知员工工作现场和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防范措施的,或在隐患治理中对参加治理的员工没有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的,给予科段正职罚款500元至1000元。

第二十七条煤矿没有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没有按公司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处罚煤矿主要负责人2000元/次,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八条煤矿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向公司报告而被公司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对矿责任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重大隐患罚款2000元至5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的,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每次罚款3000元。

第三十条排查出来的隐患不认真进行治理又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给予相关负责人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给予隐患治理负责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煤矿不按规定时间上报隐患排查结果和隐患治理完成情况、未按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档案的、或者矿安全隐患排查资料不全的,给予矿安监部门负责人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三条各矿安监站、公司安监部要建立事故隐患举报记录,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积极进行核查,并于10日之内给予举报人答复。对举报事实核实后,按举报的事实和情节给第一举报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奖励金额为100-1000元。

第三十四条各生产矿要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昊华能源公司。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原《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京昊华经生发[2010]175号)、《关于修改、补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昊华经发[2011]225号同时废止。

篇4:采煤队安全隐患排查奖励规定

1、隐患排查上报程序:

各类隐患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上报。员工发现隐患后,及时向跟班干部汇报,跟班班组长会同本人向队长汇报,队长向安监中心书面汇报。

2、隐患分级及奖励标准:

按隐患的危害和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重大隐患、严重隐患、一般隐患三级。

重大隐患:包括《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

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中的第66条。

严重隐患:对安全生产危害较大,当班不能处理,须由矿、队制定措施,安排计划解决的隐患,包括公司制定的《生产矿井不安全不生产的管理规定》中的第30条。

一般隐患:对安全生产构成危害,可由当班现场处理的隐患。

按隐患级别确定奖励标准:发现重大隐患奖励l00元/条,严重隐患奖励50元/条,一般隐患奖励l0元/条。

3、隐患处理:

(1)员工发现隐患必须及时向跟班班组长汇报,不得私自处理,跟班班组长必须安排专人处理,否则罚跟班班组长、班长各200元。

(2)员工发现的隐患,当班处理不了的,跟班班组长或班长必须及时向队汇报,否则罚跟班班组长、班长各罚500元,造成事故的,将追究跟班班组长或班长的责任,队处理不了的向矿汇报,由矿制定整改措施。

(3)对员工排查隐患打击、报复的,队一经查证将严肃处理。

(4)员工发现隐患后要及时填写记录,队每月进行一次隐患认定和奖励。

(5)对于提出的隐患,处理完毕后必须在班前会公布,没能马上处理的,要在班前会上制定整改期限。

(6)在进行安全隐患评价、奖励的同时,鼓励员工提对安全生产管理有利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队将给予一定奖励。

篇5: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安排、督促和检查“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一切事务。

二、由办公室和安全科组织职工培训,主要内容时安全生产活动和有关安全知识,使每个职工都知道安全对煤矿的重要性。

三、在安全自检自查中对检查出现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并有验收记录,将报告备案。

四、制定“下泥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案”,确定各工种工作的责任人,即全体职工分工明确,又要团结协作,出现问题,将按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五、坚持煤矿现场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煤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特员按班次和作业点配齐,入井人员劳动组织、施工管理、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作为监督检查重点。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全面做到自上而下,层层鉴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完善风险抵押金制度,重奖重惩制度。

七、进一步转变作风,坚持高效廉洁服务。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深入矿井,重心向下,关口前移,全方位、全过程地为煤矿排查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隐患;切实帮助煤矿解决相关安全技术疑难问题,消灭隐患,消防事故,认真负责地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罗平县下泥落煤矿

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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