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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集团公司经理层、矿处(科区)级领导和专业处(科)室负责人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9、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发生伤亡事故承担抢救的医院不及时汇报的;

11、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行政处分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留用察看;7、开除。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1、集团公司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和安监局及各业务处室、干部处、纪委、工会、泰汶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由安监局组织各业务处室、干部处、纪委、工会、泰汶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组按照本《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对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发生原因和责任进行分析并按责任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批发处理意见。

第五条: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一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的,集团公司领导层按其责任接受上级的处理;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矿长(董事长、经理)、党委书记、生产矿长(经理)、安监处长、分管矿长(经理)撤职;对集团公司专业处室负责人记大过。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撤职。

2、对生产矿井一次或累计发生死亡2人事故单位的生产矿长、分管矿长、安监处长撤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3、对生产矿井一次发生死亡1人事故单位的分管矿长视情节给予撤职处分或诫免、罚金。

4、其他二级单位在生产过程发生1人死亡事故,党政主要领导记大过;分管领导和安监处长撤职;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党政主要领导撤职。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其他人员由事故单位按其责任给予记大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6、在执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对死亡事故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于因事故责任受到撤职的人员三年内不能任用。

第六条:发生下列重大幸免事故,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警告或记过,对分管领导和安监处长行政记大过。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公职,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降级或撤职,对事故重要责任者记大过或降级,事故其他责任者降级。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1、造成缺氧窒息或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2、因煤层自燃封闭采掘工作面的事故。

3、采掘工作面冒顶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因管理责任造成淹井、淹采区事故。

5、因机电、运输责任事故造成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的事故。

6、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筒、斜井跑车等事故。

7、井下发生皮带、电缆和电气设备等着火事故。

第七条: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责任追究。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必须分析原因找出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分别对单位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和专业科室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级别实行项目整改落实负责制,属A级隐患的由集团公司分管处室的处长、主任工程师负责落实;B级隐患由各单位分管矿长负责落实;C级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落实。到期不按时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负责范围分别追究上述人员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对被停止作业的有关责任者,分别对负有责任的矿长(经理)、生产矿长(经理)、分管矿长(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长进行责任追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者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对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生产的责任者,一律开除矿籍。

第九条:对矿区和矿井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凡矿区的大型工程、矿井的重点采掘工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设计服务期间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危机安全的,都要层层追究有关人员的设计、审查以及监管责任,分别对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业务处室负责人、处室项目负责人、公司下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人身事故的区队(车间)及区队长(车间主任)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矿长(经理)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当年不得提职;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当年取消各类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矿长(经理)取消当年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各医院在接收到工伤的伤员后,要及时、据实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对隐瞒事故或不提供真实情况、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医院院长给予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安全隐患和各级领导、部门安全失职和隐瞒事故的行为。集团公司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并保密。

第十三条:比照以上条款,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制定安全责任追究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业务处室制定安全专业责任追究规定。

篇2: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的行政责任,保证员工生命安全,防止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2、安全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安全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诫免、免职、撤职、降级、开除八种。

4、矿山部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性,矿山部班子成员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矿山部发生重伤事故或重大隐形事故,矿山部班子成员责任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矿山部有关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工区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员、事故责任者一律降一级,情况严重的开除公司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6、对矿山部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在服务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分。

7、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全面或隐患排查后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8、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因措施没有及时落实,不按时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9、因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副总、部门负责人、技术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0、因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1、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对有关分管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2、规程措施未进行技术交底和贯彻,不履行签字手续,因此造成安全事故,对有关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3、无安全操作规程、无措施施工、违反规程措施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部门分管责任人、坑长、队长、班组长、安全员及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分。

14、不认真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而造成爆炸品流失危及社会安全,对矿山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5、使用不合格的物资、支护材料、设备而造成事故的,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6、技术装备不完善、安全设施不健全,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副矿长、技术分管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17、违反《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有关规定,对新员工、特殊工种等未培训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矿长、坑长、办公室人事管理、安全员、直接安排人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8、对矿山部安排的安全技措部门不积极落实或资金不到位,致使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不完善因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9、专业管理人员不负责任,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安排处理,除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外,还要给予专业管理人员相应的处罚。

20、因设备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机电、运输、通风防尘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21、不按规程施工,因隐蔽工程质量差造成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22、员工不按正规程序操作,冒险蛮干造成安全事故的,分别给予管理人员、有关责任人、班组长经济处分。

23、凡谎报事故真相或隐瞒事故不报,对矿长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4、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后,值班人员应按《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汇报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事故单位要立即组织力量抢救,使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凡是在事故抢救期间不服从调度指挥,延误救助。致使事故扩大蔓延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5、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后,矿山部分管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应尽快赶赴现场,采取各级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对事故调查取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凡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破坏现场,隐瞒真相,阻挠、干涉调查工作的,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6、矿山部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安全环保部、专职安全员不定期对现场安全检查和技术指导,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在各类安全质量检查中,对故意挑起事端,恶意攻击辱骂检查人员,有意阻碍干涉检查工作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现场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7、矿山部在技术负责人的主持下必须编制本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规划,矿长按照规划要保证资金的投入,人员的配备和及时到位,分管副矿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保证分管规划项目按时完成,责任落实。

28、必须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提出安全目标,制定落实措施,定期进行考核。

29、矿山部根据公司会议制度,按照各自的分工按时召开各类安全会议,排查安全隐患,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层层落实责任。

30、以任何方式蓄意打击报复辱骂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视情节对当事人、矿山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3: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桥梁使用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桥梁安全事故指辖区内的桥梁因监管单位、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或责任人失职,造成桥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辖区内的桥梁实行养护管理,保障桥梁使用安全,积极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设计规范等,严把质量关,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保障桥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桥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公路总段应当针对桥梁安全状况召开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专题会议,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七条公路总段、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的危桥、加固和改造桥梁安全事故进行防范。

第八条公路总段、公路段应对辖区桥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九条公路段应确保辖区内桥梁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突然出现的较严重病害或明显加剧的病害没有及时发现,或没有及时上报公路段主管领导。

3、公路段对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的情形未组织人员到现场进一步调查、观测。

4、公路段未将有安全隐患的桥梁上报公路总段。

5、公路段未对四、五类桥梁按相关规定设置限载、限速标志。

6、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上路行驶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公路段未按要求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跟踪观测,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跟踪观测。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段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公路段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总段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公路总段承担辖区内桥梁安全使用的监管责任,监管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定期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评定不准确,档案资料不完整。

3、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拟定的四、五类桥梁没有向公路管理局提出进行特殊检查。

4、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接到公路段桥梁病害程度明显加剧的报告后,未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进行检查。

5、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对确认的危桥安排公路段设置限载、限速标志及采取管制、监测措施。

6、公路总段主管领导未组织对批准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桥梁的技术措施和方案进行审定,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控。

7、在危桥加固和改造工程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对施工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没有安排处置措施。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总段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确保桥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未履行相应的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计单位对桥梁施工设计方案把关不严,存在方案不合理、承载能力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2、施工单位未严格按设计图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现象。

3、施工单位未严格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4、施工单位没有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或施工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未对安全隐患采取措施。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指示等标志。

6、监理单位未严格按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及时要求整改。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从业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违反本款规定的,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路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应当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五条国家或自治区因桥梁安全事故派出事故调查组时,公路管理局、公路总段、公路段、各从业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对阻挠、干涉桥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桥梁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并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规定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总段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

篇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在站场内人员伤害及火灾事故,无论等级大小,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车站站长或副站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拨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当地交警队、当地消防队、安监局报告。

二、车站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1小时内如实向局领导、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队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三、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还应当补报。

四、事故经调查程序,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性质及责任明确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车站应根据责任人行为性质及后果严重性,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责任诉讼。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贵州省雷山汽车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雷山汽车站站务人员安全管理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篇5: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责任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部门下达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

第六条发生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区分情况,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发生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死亡的,依照如下方式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二)发生旅客列车一般A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免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免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三)发生旅客列车一般B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四)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五)发生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六)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七)发生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第七条?发生其它铁路交通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确定的事故等级、责任大小,比照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严重危害行车安全,尤其是旅客列车安全的下列情形,比照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害严重物品上车的;

(二)行李车在运行途中漏锁导致车门开放的;

(三)押运人员在行李车内吸烟的;

(四)经确认行李车存在严重超偏载问题的;

(五)牵引车、拖车掉落站台的;

(六)行包(行邮)专列在运行过程中,经确认为严重超偏载并被甩车处理的;

(七)严重危害运输生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和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第十条?同一事故,对负同等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按照同一处理档次进行责任追究;对负重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一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负次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二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终身不得担任本专业基层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追究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或安全监察部门根据事故责任判定、责任大小,按照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责任追究方式,由相应组织机构按照职权及有关程序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的责任追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事故的责任追究,除按照本办法处理外,遇特殊情况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8日起施行。公司前发《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快运安〔201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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