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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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2市、县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3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及发布

3.2预防预警信息

3.3预防预警行动

3.4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Ⅰ级应急响应

4.3Ⅱ级应急响应

4.4Ⅲ级应急响应

4.5Ⅳ级应急响应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8指挥和调度

4.9抢险救灾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信息发布

4.12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灾后重建

6.5防汛工作评价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做好洪水灾害的防御工作,实现防汛工作提出的确保大江大河、大中型水库、大中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安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工作目标,做好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洪水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水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不断提高防汛工作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工作。

2.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

2.1.1省防指组织机构

省防指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水利厅厅长、防汛专职副指挥任副指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农业委员会、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国土资源厅、哈尔滨铁路局、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省广播电视局、省经济委员会、省测绘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厅局负责人和省武警总队、65426、93163部队的首长为指挥部成员。

2.1.2省防指防汛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防汛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指令,组织制订全省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省汛情、灾情、工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指挥(副省长):负责省防指全面工作。

副指挥(省政府副秘书长):协助指挥开展工作。

副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协助指挥协调、调度全省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

副指挥(省水利厅厅长):协助指挥调度全省防洪工程,组织水利和防汛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专职副指挥:协助指挥抓好全省防汛日常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防汛工作,组织防汛形势会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防洪工程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计划。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防汛救灾资金预算,及时下拔并监督使用。

省委宣传部:正确把握防汛抢险宣传工作导向,及时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宣传报道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防汛日常工作和全省防洪工程调度管理,提供水利和防汛技术支持,组织落实全省应急度汛工程以及水毁工程修复建设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报。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省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省交通厅:负责汛期水上和公路运输,为紧急抢险物资、人员和撤离危险区人员提供必要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省建设厅:负责城市城建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汛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紧急防汛期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保障社会稳定、防洪和水利工程设施、设备安全以及群众安全转移。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和处理防洪抢险救灾中重大安全事故工作。

省农业委员会: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负责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省农垦总局: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省森工总局:负责本系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省民政厅:组织核查灾情并及时向省防指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灾民基本生活保障和灾民房屋恢复重建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等工作,以及协调解决抗洪抢险救灾占地、用地问题。

哈尔滨铁路局:负责全省铁路系统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负责防汛期间交通管理,保障防汛指挥、抢险、救灾等专用车辆行驶畅通无阻,在紧急防汛期可按照省防指命令实行交通管制。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导经省防指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抢险动态。

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协调防汛和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和食品,保证及时供应。

省测绘局:为防汛提供测绘技术和有关成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本系统通信工程的安全度汛和防汛通信保障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无偿提供应急通讯设备。

省电力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救灾、抢排渍涝和应急救援的供电。

65426、93163部队:承担重大抗洪抢险和救灾任务。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武警总队:负责实施抗洪抢险和救灾任务,参加重要工作和严重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1.3省防办职责

承办省防指的日常工作,贯彻省防指决定,按照要求组织全省防汛工作,指导、督促全省有防汛任务的市县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指导、检查、督促防山洪灾害预案,督促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水物,负责特大防汛经费的申请与计划及使用监督,负责省级防汛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省防汛指挥系统建设与管理等。

2.2市、县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设立防汛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防汛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并设立常设办事机构。

2.3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要水利水电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及发布

3.1.1依据洪水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3.1.2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根据洪水灾害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1.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预防预警信息

3.2.1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省防办,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省防办,为防汛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2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省防指,省防指4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总;18条中河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市防指同时报告省防指。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洪水量级、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2小时内报省防指,省防指在4小时内上报到国家防总。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立即启动抢险预案,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3洪水灾情信息

(1)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水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省防指,省防指在4小时内上报到国家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水灾情。

3.3预防预警行动

3.3.1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县分别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山洪易发区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3.2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为预警提供基本依据。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3.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3.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发放“明白卡”。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启动当地防山洪预案,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5紧急预警

省防汛办按照洪水灾害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对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的洪水灾害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洪水风险图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4.2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洪水灾害应急预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并与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相对应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水利、防洪工程按批准的调度权限进行调度。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应按照省防指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其他水库应按照有管辖权的市(县)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调度。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水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水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的某一条江发生特大洪水;

(2)多条中河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4)大型和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4.2.2Ⅰ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Ⅰ级应急建议,各级政府发布相应信息,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松花江防总。省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省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省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省财政厅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省防指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抢险物资。铁路、交通部门为灾区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各相关行署、市防汛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指挥机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启动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各有关行署、市防汛指挥机构将抗洪抢险工作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指挥部。相关地市的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条中河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3)多个市、行署发生严重洪水灾害

(4)一般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或大型和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3.2II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防汛工作部署,向省应急办提出Ⅱ级应急建议,各级政府发布相应信息,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同时上报国家防总。省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省防指加强值班,不定期在省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导汛情及抗洪抢险工作情况。省防办向灾区调拨防汛抢险物资;铁路、交通部门为灾区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各相关行署、市防汛指挥机构启动Ⅱ级响应,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各有关行署、市防汛指挥机构将抗洪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行署、市的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多个市、行署同时发生中等洪水灾害;

(2)一条中河发生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一般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或大型和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4.4.2Ⅲ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专职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防汛工作安排,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同时上报国家防总、松辽流域防汛机构。省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并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省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

(2)由各相关行署、市防汛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当地防汛部门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抢险工作,并将防汛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省防指。市级防汛指挥机构在当地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水灾害;

(2)中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3)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5.2Ⅳ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将情况报告松辽流域防汛机构。省防办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同时通报省防指各成员单位。

(2)由各相关行署、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当地防汛部门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派出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并将防汛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防办。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军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和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洪预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蓄洪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量或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要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的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型水库溃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省防办和国家防办。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封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由县市政府统一核准,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水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时,立即报告省防办。省防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家防总和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4.12.1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汛情、防汛动态等,由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水灾情的,由省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4.12.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4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水灾情的,由各地防汛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4.13应急结束

4.13.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l.2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确保信息畅通。

5.l.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l.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l.5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防汛抢险期间通信网络的畅通。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省军区负责抢险期间部队兵力的调配。93163部队、65426部队、省武警总队、民兵预备役参加。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抢排渍涝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洪水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抢救伤员、灾区防疫消毒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水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5.2.8资金保障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水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水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洪抢险的义务。

(2)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水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水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5.3.1防汛指挥系统

建设省级防汛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地市防汛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5.3.2专家库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水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工作。

5.3.3防汛专家组

省水利厅成立10个防汛专家组,有关水利设计、科研等单位人员参加,负责提供防汛抢险方案,对地、市、县防汛抢险进行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当发生重大汛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地方抗洪抢险。

省水利厅副厅长任负责人,省防汛办副主任为联系人。第一组组长:赵立峰成员:曹波王岩

第二组组长:李贵臣成员:于景宏何权

第三组组长:董树怀成员:江明张斌

第四组组长:徐青成员:逄辉刘刚

第五组组长:刘自武成员:王新德魏帮记

第六组组长:张培铭成员:魏延久李为民

第七组组长:徐景清成员:宋文彬朱海滨

第八组组长:李继琛成员:张正哲邹洪烨

第九组组长:张志成员:李方佩王振刚

第十组组长:周安增成员:管枫年潘树茂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按照管理权限,由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3)各级防汛指挥部加大《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发布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内容。公布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让公众了解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5.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演习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6善后工作

发生洪水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l.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部门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l.2黑龙江省汛期:我省汛期分为凌汛期和夏汛期,凌汛期为4月10日至5月15日,夏汛期为6月15日至9月20日。

7.1.3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4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5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6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7严重洪水灾害:也称大(重)灾,在较大范围内遭受严重的水灾害,损失较大,对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7.1.8中等洪水灾害:也称中灾,在比较大范围内遭受一般程度的水灾害,造成一定损失,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小。

7.1.9明白卡:山洪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简称,卡片上有住户家庭成员、预警信号、信号发布人和防汛值班电话以及逃险路线避险地点等信息。

7.1.10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7.1.1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7.1.12大江大河:指流域面积5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具体包括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

7.1.13中河:指流域面积在1-5万平方公里之间的河流。我省有额木尔河、呼玛河、逊别拉河、讷莫尔河、乌裕尔河、诺敏河、雅鲁河、绰尔河、拉林河、呼兰河、蚂蚁河、牡丹江、倭肯河、汤旺河、通肯河、穆棱河、挠力河、绥芬河18条中河。

7.1.14全国重点防洪中型水库:木兰香磨山、佳木斯四丰山、宾县二龙山、黑河富地营子、阿城红星、依兰永发、尚志黑龙宫、北安闹龙河、鸡东哈达等9座水库为国家确定的防洪重点中型水库

7.1.1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市、县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对本预案中人员变化,省防指可以及时作出调整。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人事厅和省防指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件(略)

1、哈尔滨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2、齐齐哈尔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3、牡丹江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4、佳木斯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5、大庆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6、伊春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7、鸡西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8、七台河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9、黑河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10、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

篇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宁波大榭开发区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环境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规定》(甬政发〔2003〕103号)、《宁波大榭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甬榭管〔2006〕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大榭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榭开发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

(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

(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

(3)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

(4)危险化学品重大泄漏事故。

本预案不适用于民用爆炸品、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处理。

1.4预案启动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1)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2)初步确认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有毒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和其它危险化学品发生大量泄漏,已危及或即将危及到公共安全;

(4)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1.5预案终止条件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隐患或后果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

事态发展达到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在上一级预案启动后,按上一级预案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1.6工作原则

1.6.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为第一要务。

1.6.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负有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有序开展救援工作。

1.6.3措施果断,群专结合。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全面掌控事故,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迅速做出果断处置措施,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安委会自动转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救援指挥部)。安委会主任担任总指挥,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安委会成员单位转为指挥部成员,并根据事故性质和发展态势适当增减。

救援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应急救援组、环境监测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技术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

2.2救援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重大决策;

(2)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统一指挥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

(4)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救援信息和终止指令;

(5)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有权紧急调集各单位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依法对事故区域实行封锁;

(6)接受上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示并落实指令;必要时请示启动市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

2.3工作组职责

2.3.1综合协调组

由安监局、办公室为主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

2.3.2危险源控制组

由安监局、环保局、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救护队伍和公安分局(消防)等部门组成。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喷水隔爆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2.3.3伤员抢救组

由事故单位、公安分局和医护人员组成。负责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紧急处理,并护送伤员到医疗点救治。

2.3.4医疗救护组

由文卫局牵头,协调组织医疗资源、组织救护设备和设施、药品,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员实施紧急抢救。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3.5安全疏散组

由事故单位、公安分局、社管局和城管局组成。负责确定应急状态下人员、物资疏散、转移和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进行基本的防护指导。

2.3.6安全警戒组

由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2.3.7后勤保障组

由经发局、社管局、交通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必要时做好运输车辆、特种车辆设备的征用工作;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确保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

2.3.8环境监测组

由环保局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实施。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及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

2.3.9专家顾问组

由安监局、环保局组织专家。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2.3.10新闻报道组

由党群部牵头,办公室、公安分局、安监局、规划建设局等单位配合。负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媒体接待和信息发布工作。

2.3.11事故调查组

由安监局负责,有关部门参加。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12善后处置组

由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分局、规划建设局、工会等组成,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补偿、慰问等善后工作。

2.4成员单位职责

2.4.1安监(经发)局

负责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协助指挥部指导、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危化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结合气象信息,制定疏散方案;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发布应急救援信息。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调配、供应。

2.4.2办公室

组织协调相关工作,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协助党群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落实上级领导指示。

2.4.3党群部

负责事故新闻发布及宣传工作,根据救援指挥部指示,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2.4.4公安分局

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及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地区内的人员疏散和撤离;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等。

2.4.5文卫局

储备相应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危险化学品伤害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伤亡人员统计。

2.4.6环保局

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配合安监部门制定疏散方案;提供污染物清除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2.4.7交通局

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负责征集应急救援所需各种运输工具。

2.4.8财政局

负责筹集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为应急救援提供资金保障。

2.4.9社管(民政)局

负责组织社会救济队伍和落实救济物资,提供安全的人员疏散安置场所,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安置,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2.4.10劳动保障局

为有关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2.4.11海事处

负责事故水域、航道的管制,提供搜救船只和技术支持,参与相关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2.4.12供电部门

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保障事故救援所需用电安全;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4.13其它部门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救援指挥部指示,结合部门职责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信息报告

3.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危险化学品危害特性、人员伤亡、污染情况,危险、风险初步判断;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7)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3.2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管委会和救援指挥部。

3.3区救援指挥部(管委会)接到报告后,在向市政府及市安监局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最新调查情况。

3.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员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1)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和救援力量,配合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

4.2现场保护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事故发生单位、公安部门、安监局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启动预案

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预案启动条件经紧急磋商后,做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决定。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人员和救援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救援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4救援程序

4.4.1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4.4.2专家顾问组成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的基本情况做出评价,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

4.4.3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4.4.4事故得到控制后,由专家顾问组有关人员和环保部门指导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4.4.5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安监局决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4.5现场指挥

根据事故抢险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和指挥长,统一指挥现场各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工作要求如下:

(1)现场各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2)救援车辆应服从指挥中心的调度,并按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要求行驶和停放;

(3)对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应严格着装规定,不得穿着如带钉子的鞋、化纤衣服等容易引起火星的服装,进入危险区时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4)对有毒物质泄漏的处置,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物质的处置,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5)事故现场要建立警戒区域,警戒边界设置警示内容及注意事项;

(6)进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人员应做好统一标识。

(7)事故单位应当无条件配合现场指挥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4.6人员疏散

4.6.1设定警戒区

现场指挥根据事故涉及范围,确定警戒区域,设置进、出警戒区域的统一标识,除应急处理人员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警戒区域;对事故现场进、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对警戒区域内、外实行不间断的环境监测。

4.6.2紧急疏散

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将事故区域内被困人员搜救至警戒区域外;社管局、事故单位配合公安部门将警戒区域内所有其它人员进行紧急疏散至警戒区域外。

4.6.3扩大疏散

(1)环保局根据警戒区域监测结果,确定事态扩展影响趋势,及时向现场指挥长汇报。

(2)现场指挥长根据监测结果和事态扩展趋势,结合现场专家组和相关部门意见,及时向救援指挥部提出扩大疏散警戒、实施大范围人员转移的建议,并告知救援指挥部疏散的范围、时间和方向。

(3)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下达扩大疏散的批准指令。

(4)现场指挥长发布事故信息及周边区域扩大人员疏散公告。

(5)社管局提供安全疏散地点和必要的生活物资。

(6)公安部门、社管局按由近及远的原则负责扩大后的疏散区域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在疏散过程中要注意对老、弱、病、残等人员的防护(必要时请求驻岛部队的增援)。

(7)交通部门负责提供人员疏散的运输工具。

(8)公安部门及时变更扩大后的警戒区域,除应急处理人员外,其它人员同时撤离至扩大了的警戒区域外。

4.7扩大应急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不能有效控制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救援指挥部报告,由救援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增援请求。

4.8应急终止

经应急救援处置后,在确认满足1.5条规定的条件时,救援指挥部可下达应急终止指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管委会牵头,经发(安监)局、公安分局、规划建设局、社管局、工会、劳动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理组。具体分工:灾后重建、物资和劳务征用由管委会统一协调;社会治安由公安部门负责;人员安置和相关补、赔偿工作由劳动保障局、社管(民政)局负责;污染物清除处置和环境恢复及污染物收集、处理由环保局负责。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理程序,尽快恢复事故发生地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5.2社会救助

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同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与监督。

5.3事故调查

由市级以上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时,区级有关部门积极予以配合。当上级委托开发区组织调查时,由区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

5.4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安监局起草事故处置总结并负责向市政府(安委会、应急办)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发生原因;应急救援处置过程;处置过程中动用的应急资源;处置过程遇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对预案的修改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讯部门和负有救援保证任务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建立通讯系统检查维护的制度,加强对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及时提出和报告改进通信手段的建议。要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各种联络方式必须建立备用方案,建立全区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含专家组)通讯录。

6.2现场救援与抢险装备保障

各部门要加强日常演练和设备维护,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供区应急救援机构查询和调用。

6.3应急队伍保障

全区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完善应急救援网络,加强平时的事故预防;事故发生时,各部门要本着就近救援、优先救援的原则进行组织;必要时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救援。要保持救援工作的连续性,并确保救援人员的防护和安全。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制定车辆征用方案,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用车。

6.5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机构日常工作中要根据应急中心要求对应急救援医药、器材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同周边区域医疗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可随时处于增援状态。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治安保障队伍。

6.7物资保障

日常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并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在发生事故时,由各部门负责,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6.8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无明确责任单位的,暂由管委会垫付,待明确责任后向有关单位收回或列支。情况紧急时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用款审批手续。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要求加大对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场所、宾馆、招待所、酒店的日常检查管理,必要时可以征用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保证被疏散人员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条件。

7监督与管理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1.2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7.1.3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有不服从指挥、阻挠救援工作、不按规定通报情况、散布谣言等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1.4对事故调查过程中,故意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管理

7.2.1预案修订

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并结合各自实际特点,及时制定完善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各部门预案要及时报区应急办、安委办备案。根据工作职能,部门预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务应急防范重点区域和单位;

(2)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及其职责;

(3)应急救援的准备和快速反应的详细方案;

(4)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具体实施计划;

(5)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器材等物资保障;

(6)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制度;

(7)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人员的通讯联络号码。

因以下原因出现不符合项,应及时对预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1)新法律法规、标准的颁布实施;

(2)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修订;

(3)预案演练或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中发现不符合项;

(4)其它原因。

7.2.2预案演练

各部门应当加大对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过程中要认真检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演练结果要及时总结评估。救援指挥部平时将对各单位救援准备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动作;

(2)现场人员是否能安全撤离;

(3)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有关抢险设备能否到位;

(4)所采取的应急措施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5)各应急救援队伍间能否协调配合。

7.2.3宣传培训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将应急救援预案的信息、接警电话、自救、互救、避险等基本的常识告知公众,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担负应急救援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组织救援培训。将事故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主要内容,以增加应急人员应对事故的知识和能力。要将有关事故应急管理作为行政干部培训的内容,开展普及教育。

8附则

8.1名词术语

本预案中“危险化学品”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安监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青山区

为规范火灾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青山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制定机构

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消防大队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二)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监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高效有序、反应快速、措施果断的处置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事故灾难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应急准备工作;

(四)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坚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的原则。加强演练,熟悉预案,落实保障措施,提高协同作战的水平。

三、应急救援的范围

本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四、火灾的概念与类别

火灾是失去控制的燃烧蔓延而形成的一种灾害。按照国家标准(GB4351)的规定,火灾的种类主要分为四类:固体物质火灾、液体火灾、气体火灾、轻金属火灾。

按照火灾的性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五、火灾事故的分级

(一)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含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重伤10人(含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灾30户以上,50户以下;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人数10人(含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六、应急指挥机构组成与职责

成立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一)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公安分局局长

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青山交通大队、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经贸委、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见附件1)。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区公安分局局长

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消防大队、分局指挥室有关人员组成

报警电话:110、119

(二)实施机构的职责

1、指挥部:事故发生后,指挥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督察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及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承接事故报告;请示指挥长启动《预案》;通知各成员单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协调应急救援单位工作,必要时向有关方面发出救援请求;搜集整理并分析判断灾害事故现场情报,为指挥人员决策提供准确信息;执行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区域或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疏散撤离和现场警戒工作,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4、区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搜救伤员,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露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

5、青山交通大队:负责交通和运输的管理,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

6、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和药品抢救受伤人员;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负责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指导现场救护工作;负责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7、区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危险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和治理,控制其对周边环境进一步污染;负责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

8、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经贸委:负责组织抢险物资供应和输送。

9、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积极迅速全力组织自救,配合应急救援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同时提供必要的救援设备工具。

10、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将居民撤离到指定区域,并协助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11、区总工会、区民政局: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2、区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

七、专业组与职责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9个救援专业组:

1、现场警戒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治安、交通指挥,确定警戒范围并组织警戒,引导帮助遇险群众疏散及特种物资保卫、危险物资转移等。由青山交通大队、分局治安大队、巡逻大队、辖区派出所负责,事故单位及主管部门、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配合。

2、抢险救援组:负责勘察火情,扑灭火灾,疏散转移。由区消防大队负责。

3、通信保障组:负责提供抢险救援处置行动的通讯联络保障,并及时与市、区以及现场指挥抢救人员沟通联系。由分局负责。

4、刑事侦察组: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分析,确定犯罪嫌疑线索。火灾现场意外失火由区消防大队负责调查;人为纵火嫌疑由刑侦大队负责调查,区消防大队协助。

5、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现场伤员紧急处置,护送伤员到医疗站救治及重伤人员送到医院进行抢救。由区卫生局负责。

6、环境监测组:负责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并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由区环保局负责。

7、后勤保障组:负责灾害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物资保障。由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经贸委负责,区建设局牵头,分局装财科配合。

8、善后处理组: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妥善安排家属生活及善后处置等工作。由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区总工会、区民政局等部门配合。

9、宣传报道组:客观地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有关情况,对外新闻遵照新闻纪律接待媒体采访。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分局政治处协助。

八、日常准备与预防

在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下,做好火灾事故的日常准备和预防工作。

(一)专业备勤:各救援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日常备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做到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各救援部门值班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做到人员、车辆24小时备勤,保证通讯畅通,做好各种技术设备、装备、物资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完好,并能及时到位。

(三)日常预防: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加强群众性防范的宣传教育;组织救援部门熟悉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救援任务。

(四)保障措施:

1、通讯与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

2、救援装备保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掌握救援队伍特种装备情况;

3、应急队伍保障:建立和完善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建筑等企业)应当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掌握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4、交通运输保障:制定事故现场道路管制路线,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5、医疗卫生保障:建立急救医疗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技术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救治能力;

6、物资保障: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应急救援机构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7、资金保障: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救援演练、救援处置、救援机构日常工作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正常地开展事故预防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策划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9、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各专业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

10、宣教培训: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对全社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同时应将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11、演习: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习,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

12、监督检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应急救援的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九、救援程序与处置措施

(一)事故报警

火灾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有可能发展成为重特大事故,以及有可能严重危及周边区域安全的事故时,事故单位立即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或向110、119报警。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单位、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置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救援的人员、设备、器材;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时间、联系电话等。

(二)救援程序

1、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类型和性质,立即通知事故单位进行前期处置,立即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

2、根据上级的指示,采取应急救援的各项措施。

3、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事故单位要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区指挥部办公室请示指挥长是否启动《预案》,根据指挥长的指令,启动《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应急救援部门下达集结的指令,并调集各专业队伍、设施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5、事故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6、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接到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要按《预案》的分工,迅速组织救援人员、抢险设备、器材、物资到达现场。

7、专家咨询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作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

8、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听取专家组的意见,确定具体救援方案,下达各专业救援队伍执行任务的指令。

9、各专业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10、事故得到控制后,由专家组和环保部门指导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11、事故得到控制后,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开展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12、事故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三)主要处置措施

1、火场侦察:(1)中队侦察小组背负空气呼吸器,深入火灾现场进行火场侦察,确定燃烧建筑分类、火场面积、危害及火灾蔓延方向,区分并确定重要、次要目标和危害部位、重点保护部位。(2)通过询问单位领导、保卫人员和现场群众,掌握发火时间、可能原因和初期情况,补充掌握火场情况。(3)中队指挥员听取侦察报告后,迅速向市消防局、消防大队、分局指挥员报告火情,视情请求支援。

2、疏散救援:(1)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和侦察结果,选择合适的疏散救援路线。(2)利用消防水枪的掩护,携带空气呼吸器、防火服等特种装备,进入火场搜索被困或因窒息而昏迷人员;(3)转移液化气瓶、酒精等易燃易爆物资,关闭管道煤气阀门。

3、火场进攻:根据火场侦察情况和火灾现状,指挥员命令各班、车辆进入阵地。(1)一班车出2-3支枪,负责掩护救援人员救援行动;(2)根据火场情况,2、3班重点保护重点部位,围堵蔓延火势,4班车负责接力供水;(3)照明车夜间实施照明;(4)云梯车靠近失火建筑,疏散高层被困人员;消防员登高居高临下灭顶部火或高层火。中队指挥员根据火场情况变化调整车辆位置和进攻方向。

重特大火灾由于燃烧规模大、面积大,必须调集足够多的灭火战斗力量才能全面扑救。因此,消防中队必须固守待援,努力控制火灾发展和蔓延,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待市消防局支援力量和指挥人员到位后,全面调整兵力部署。

4、火场处理:(1)火灾扑灭后,消防大队进入火灾现场开展火场调查,判断位置和起火点,分析认定起火原因。如因人为纵火,协助刑事侦察大队勘察侦破。(2)指挥消防官兵继续清理检查火灾现场,消灭余火或冷却高温物体,防止出现复燃。(3)洗消化危污染过的物资、设备和灭火装备器材,然后撤离。

十、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反应敏捷、运作协调、救援有力;

2、现场指挥与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3、应急救援人员尚未赶到事故现场前,事故单位开展自救时,严格按有关规定保护现场;

4、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遣分配;

5、对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资大量泄露的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救援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手机应关闭;

6、对具有有毒物质泄露的救援,必须正确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的物质,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7、事故污染区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

8、救援车辆应服从交管部门安排的路线行驶和停放。

十一、应急状态终止与善后处置

(一)应急状态终止必须达到以下三个条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宣布

1、确认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重新恢复正常状态;

2、有关部门已实施保护公众免受突发事故带来影响的有效措施;

3、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突发事故恢复计划并正处在恢复之中。

(二)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1、组织实施恢复计划;

2、继续监测和评价事故状态,直至基本恢复;

3、如有必要对突发事故造成的长期影响作跟踪监测;

4、评估事故损失,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和其它善后工作。

十二、社会支持与援助

对本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需社会支持和援助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

十三、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执行中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十四、总结与报告

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工作的总结报告,经指挥长批准后报区政府。

十五、附则

(一)本《预案》的管理单位为区公安分局。

(二)本《预案》的成员单位根据《预案》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

篇4: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汶上县

为在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的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事故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汶上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设立汶上县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县长、县公安局长、县消防大队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监局、建设局、广电局、网通公司、公安局治安大队、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有关负责人组成。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事故发生地乡镇负责人担任。

(三)指挥部下设5个组。

1、灭火指挥组。由县消防大队组成,负责制定具体救援方案,部署各参战力量,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扑救力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

2、警戒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警大队及受灾地派出所组成,负责灾害现场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队的道路畅通,疏导围观群众,维持现场秩序。

3、勤务保障组。由当地乡(镇)政府、村(居)和消防大队组成,负责了解掌握扑救所需物资的分布和储备情况,制定扑救行动所需经费预算,指导救援物资的运输和调配,落实参战人员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4、秘书组。由县公安局秘书科、调度科、宣传科和消防大队组成,负责及时了解火灾动态和扑救情况,收集扑救行动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编写情况快讯和工作报告,负责对外信息发布。

5、善后工作组。由当地乡镇政府、村居和民政局、劳动局、消防大队和有关保险机构组成,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火灾的基本情况和波及范围,尽快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起草火灾事故报告,并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抚恤、救济、理赔等善后工作。

三、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一)应急救援体系。以县消防大队为首战力量,济宁消防支队调集部队为增援力量。公安、建设、环卫、供水、供电、供气、交通、环保、医疗救护等单位作为辅助力量,协助火灾扑救行动。

(二)日常训练原则上由县公安消防大队按计划安排,全县应急救援演习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1、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报告当地消防部门。报警电话:119。

2、县消防大队接到报告后,在立即出警的同时,立即报告县政府值班室(电话:7212586)、县安监局值班室(电话:7210169)和济宁市消防支队值班室(电话:2163100)。

(二)事故发生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维持治安秩序、做好交通管制。

五、事故应急救援

(一)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立即报告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本预案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实施指挥。

(二)消防力量的调集。

1、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时,首先由县消防大队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将情况向济宁市消防支队报告。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

2、当火灾情况严重、需要调集周边县市区或其他救援区域力量增援时,由县公安局报请市消防支队,调集市内、省内消防增援力量。

3、所调集的消防增援力量必须在30分钟内集结完毕,并由大队指挥员带队选择最近路线赶赴火灾发生地。

(三)战斗行动程序。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增援力量按先后顺序到达灾害事故地后,根据火灾类型和参战队伍人员、装备情况,由县消防大队提供作战参谋人员,按照所划分的作战区域或战斗段,协助作战队伍展开救援行动。

(四)按照“属地指挥”的原则,在县消防大队未到达现场之前,其它增援力量接受当地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

六、勤务保障

(一)通信保障。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及网通公司、移动通信公司负责,确保联络畅通。

(二)装备保障。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及县消防大队负责。保证作战行动所需战斗服、空气呼吸器瓶、灭火剂、油料和特种救援器材配件等消耗品的供应;组织技术人员及时对车辆、装备进行维修保养,避免因车辆、装备故障损坏而影响扑救行动。

(三)生活保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各救援力量的饮食、住宿、医疗等保障工作。

七、其他

(一)本预案是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性方案。

(二)在应急救援行动中,要严格按程序调集所需力量,一切行动听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保证各项命令、指示得到贯彻落实。

篇5:放射性物质泄漏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以危急事件的预测、预防为基础,以对危急事件过程处理的快捷准确为重点,以全力保证人身安全为核心,以建立危急事件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危急事件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特制定《放射性物质泄漏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1.2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而制定。

2内容

2.1、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1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事故部门的分管厂级领导

成员其他厂领导、副总工程师、厂工会、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基层单位第一责任人

2.1.2放射物质泄漏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办公室

主任副总工程师

副主任安监负责人、生技负责人、运行管理负责人、检修负责人、培训负责人、工会专职

2.1.3职责

组长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的有关放射性物质管理的法规、政策等,并进行部署;

(2)负责本单位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

(3)督促检查做好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4)全面负责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发生后的救援、调查、恢复工作;

(5)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副组长的职责

(1)检查各分管部门对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2)指导各分管部门的工作;

(3)协助总指挥正确处理在危急情况下的救援、调查、恢复工作。

成员职责

(1)建立健全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

(2)对本部门发生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及时汇报、救援、恢复、调查并提出防范措施。

办公室职责

(1)负责监督各部门对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2)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每年组织相关人员修订本预案;

(4)每年6月份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本预案的演练;

(5)对发生的危急事件及时汇报、调查、责任处理。

2.1.4抢救小组

组长:工会主席

成员:物业公司经理、医务所人员

职责:保证伤员的抢救及将伤员安全送往医院。

2.1.5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生产调度部)

总指挥:总经理

副总指挥:生产副总经理

成员:生产调度部主任设备技术部主任保卫部主任安监部主任卫生所所长材料管理部主任行政事务部主任

2.1.6总指挥的职责

(1)发生事故时由总指挥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事故调查,总结救援工作经验教训。

副总指挥的职责

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2.1.7指挥部成员职责

2.1.7.1安全监察部主任职责

协调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

2.1.7.2生产调度部主任的职责

a、负责事故处理时生产系统的隔离等工作;

b、事故现场的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

c、负责事故现场放射性物质的的监测工作;

d、必要时代替指挥部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3)设备技术部主任的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及设备维护

(4)保卫部主任职责

负责治安保卫、警戒、疏散、道路管制工作;

(5)卫生所所长的职责

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的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6)行政事务部主任的职责

负责抢救受伤人员的生活必需品供应;

2.1.8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安监部、设备技术部、生产调度部、思想政治工作部、保卫部、车队、物业公司医务所、总经理工作部、行政事务部全体成员;运行、检修部门的相关人员;

2.1.9应急通讯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电话号码

日常管理办公室电话办公室主任手机

医院门诊××××市医急诊120

厂总机××××厂部值班××××

2.2危急事件的表述

放射性物质的类型

(1)核辐射

(2)*射线

(3)其他放射性物质

2.3危急事件的预防

…………

2.4危急事件的应对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

2.4.1放射性物质泄漏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条件

放射性物质发生漏泄后,无法控制的应立即启动此预案。

2.4.2应急救援措施

放射性物质发生漏泄后,无法控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2.4.3最早发现放射性物质漏泄者应立即向安监部、值长、医务所报警;

2.4.4安监部、值长、医务所接到报警电话后,应迅速通知有关分场、部门,查明扩散严重,立即发出应急救援预案处置指令,立即通知指挥部及专业救援队伍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2.4.5指挥部成员通知所在部门按专业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劳动、环保、卫生等领导机关报告情况;

2.4.6发生事故的部门要迅速查明漏泄点和原因;

2.4.7医务所人员到达现场后,戴好防护用品,首先查明有无受伤害的人员,以最快的速度将受伤害者脱离现场,严重者尽快送医院救治;

2.4.8指挥部成员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事故状态和危害程度做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专业救援队伍立即开展救援。如果事故扩大,应请求支援;

2.4.9生产调度部、安全监察部、设备技术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会同发生事故的部门,查明放射性物质泄漏部位和范围否是能控制,迅速指挥停运隔离;

2.4.10保卫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与医务人员配合立即救护伤员,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重伤员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2.4.11当事故得到控制后,在生产副总经理的指挥下,组成安全监察部、生产调度部、设备技术部、工会、劳动人事部积发生事故的部门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度,调查事故的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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