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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1总则

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日益广泛地运用于炊事、采暖、制冷、发电、车用以及空调、洗衣、烘干等多个领域,与公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同时,随着燃气的广泛运用,在城市中也分布着各类燃气设施,尤其是地下燃气管网,基本覆盖了本市的城区范围。而燃气属于易燃易爆物质,一旦出现燃气无法正常供应或者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将直接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人们的生活,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做到对燃气供应与使用中可能或正在发生的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

1.1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科学合理供气、保障首都安全用气为出发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建立“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增强意识、预防为主”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本市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

1.2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本市燃气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确保在处置过程中能够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建立政府、行业及企业间社会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体系,提高本市燃气行业防灾、减灾及确保安全稳定供气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国家法律法规、预案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预案和办法,结合本市燃气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4基本原则

1.4.1“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原则。

为确保本预案的实施,特别是在应对较大以上级别燃气事件的处置中,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燃气供应单位等相关单位,都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到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同时,根据事故的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按照专业管理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响应程序分区、分级进行处置,属地政府全力协调配合。

1.4.2“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原则。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坚持以“人民生命财产高于一切”为前提,以尽可能控制事件影响范围,最短时间有效处置事件为目标。在应急响应过程中,燃气供应单位应做到及时发现、准确判断、迅速报告,同时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当需要启动高一级的应急响应时,应服从上一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属地政府应及时掌握事件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协助燃气供应单位快速处置事件,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1.4.3“增强意识、预防为主”原则。

本市燃气行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预防、预警机制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中,通过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掌握本市燃气风险源的分布,增强燃气供应单位和管理部门对燃气突发事件的预警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引发事件的各种隐患,提高防范水平,力争防止重大燃气事件的发生;要加强对燃气供应单位、用户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用气意识;随时做好处置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一切准备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种预案进行演练,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工作。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与燃气供应及使用有关的突发事件。

1.6事件等级

根据本市燃气供应和使用情况,按照事件所在燃气供应系统的压力等级、影响的用户性质及数量、事件发生地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方面因素,将燃气突发事件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6.1特别重大燃气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燃气事件:

(1)长输燃气管线市内部分、城市门站及高压B(2.5MPa≥P≥1.6MPa)以上级别的供气系统、输配站、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液化石油气储备基地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或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或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

(2)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或以上)。

(3)燃气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铁路、高速公路运输长时间中断,或造成供电、通信、供水、供热等系统无法正常运转,使城市基础设施全面瘫痪。

1.6.2重大燃气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燃气事件:

(1)次高压以上级别的天然气供应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液化石油气管网(包括气化或混气方式的供气系统)、瓶装液化气供应站、车用燃气加气站等燃气供应系统及用于燃气运输的特种车辆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或发生燃气泄漏,或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

(2)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本市大部分地区燃气设施超压运行,且严重影响用户安全用气;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高等院校的公共食堂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3)全市天然气供应系统的高压B级管网(2.5MPa≥P≥1.6MPa)出现压力异常,当压力低于1.0MPa时或压力低于1.2MPa在2小时内未恢复正常;液化气储量连续两天低于3000吨。

(4)城市气源或供气系统中燃气组份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满足终端用户设备正常使用。

(5)燃气突发事件的次生灾害严重影响到其他市政设施正常使用,并使局部地区瘫痪。

(6)事件发生在重要会议代表驻地、使馆区等敏感部位,可能造成重大国际影响。

(7)造成夏季供电高峰期的燃气电厂停气或供暖期间本市各大集中供热厂停气。

1.6.3较大燃气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燃气事件:

(1)各级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火灾、爆炸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影响到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且燃气供应单位通过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处置的。

(2)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本市局部地区燃气设施超压运行,且影响用户安全用气;或造成停气影响的居民用户数量在1000以上10000户以下,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

(3)根据气象预报,未来3天内持续高温或低温,且经过预测3天内的全市天然气日用气负荷均高于上游供气单位日指定计划的5%;全市液化气储量连续3天低于5000吨。

(4)发生在城市主干道上,造成交通中断。

(5)供暖期间造成居民采暖锅炉停气,形成较大供热事件。

(6)在大型公共建筑或人群聚集区,如广场、车站、医院、机场、大型商场超市、重要活动现场、重要会议代表驻地及本市重点防火单位和地区等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1.6.4一般燃气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燃气事件:

(1)各级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燃气泄漏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影响区域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但燃气供应单位通过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处置的事件。

(2)燃气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本市一定区域内燃气设施超压运行,但未影响用户安全用气的;停气影响1000户以下居民,且24小时内无法恢复,或影响1000户以下居民采暖2小时以上。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的领导工作,对全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统一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政管委主任担任。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职责包括:

(1)研究本市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开展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燃气应急保障资金;

(4)负责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管委主任担任。根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落实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应对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2)负责协调燃气气源供应保障;

(3)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信息;

(4)具体负责按程序成立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5)负责提出特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方案;

(6)负责本市燃气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

(7)负责联系燃气专家顾问组,针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

(8)组织制定(修订)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县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9)协调、指导区县政府和燃气供应单位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区县政府和燃气供应单位的相关工作;

(10)负责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和解除橙色、红色燃气预警信息的建议;

(11)组织排查并协调消除燃气突发事件的事故隐患;

(12)分析总结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3)组织建立燃气应急救助体系;

(14)组织建立市级燃气应急队伍、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

(15)开展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6)其他与燃气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对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

(2)市发展改革委:在突发燃气事故时,负责组织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及电力系统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承办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涉及电力应急保障的其他工作。

(3)市教委:负责安排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作息时间,配合实施燃气供应方案。中小学校等若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由相关区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重大问题由市教委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给予协调。

(4)市公安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负责协助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进入现场处置事件。遵照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如有必要,协助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险场所,并维护公共秩序。负责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燃气供应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

(5)市民政局:负责在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预警或发生特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中,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市财政局:为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市建委: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

(8)市市政管委:具体负责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调度、资源调配、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

(9)市交通委: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本市市管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

(10)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燃气突发事件中损坏的有关供水、排水等市政管线、设施。负责与河湖水政管理有关的协调工作。

(11)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商业燃气用户配合实施燃气应急供应方案。

(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北京急救中心(120)和各医院,开展受伤人员现场救治和伤员转院治疗工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

(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和事故调查与处置相关工作。

(1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燃气突发事件中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上报、统计工作。

(15)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旅游星级饭店,配合实施燃气应急供应方案。

(16)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负责协调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港澳及外国人员的应急处置工作。

(17)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依据现场燃气浓度监测结果,按照现场指挥部确定的警戒范围,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同时保证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19)市公安局消防局:配合燃气应急救援队实施灭火工作,(在对泄漏燃气进行喷水稀释时应听取专业抢险人员的意见),对燃气突发事件中的被困人员进行救助,并配合燃气供应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侦检及市燃气应急救援队进行器具堵漏、冷却抑爆、关阀断源等工作。

(20)武警北京市总队: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需要,协助完成抢险救援、现场警戒任务。

(2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在燃气突发事件中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并为抢险救援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

(22)市气象局: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针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观测,提供燃气扩散模拟结果,为决策提供依据。

(23)北京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在燃气突发事件中引发电力系统事故的抢险救援。为抢险救援及其指挥系统提供用电保障。根据燃气泄漏事故大小和扩散范围,组织相应范围内电力系统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天然气长输管线安全运行、维护及应急抢险工作。负责调度气源保证城市管网安全压力。协助市燃气供应单位的天然气调度工作。提供相关抢险技术及施工支持。

(25)市热力集团公司等供热用气单位:制定供气中断情况下的应急供暖计划,配合实施天然气供气计划,提出用气建议。

(26)市燃气集团公司:负责组建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负责调度气量平衡,保证供应。负责指挥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紧急状态下,听从政府指令采取紧急停供措施。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必要时支援辖区外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救援。作为市政府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及燃气供应接管单位,随时听从政府的调遣。

(27)燃气供应单位(不包括市燃气集团):制定本单位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供气方式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按照预案等级处置相应的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区域燃气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非供应区域的抢险救援工作。

(28)各有关区县政府:按照燃气供应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辖区燃气安全稳定供应。协调解决供、用气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处置一般燃气突发事件,负责协助处置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并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过程的属地保障和善后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

2.4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燃气相关专业以及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指导与建议;协助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5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5.1现场指挥部职责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职责包括:

(1)负责按照各级指挥机构相应的处置程序对燃气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负责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制定救援抢险方案;

(3)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调配抢险力量,解决抢险当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负责及时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及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

(5)负责启动和结束应急处置程序。

2.5.2现场指挥部组成

根据事故等级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人选。现场指挥部可由抢险指挥组、社会面控制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宣传信息组、事故调查组和专家顾问组等组成。

3预测预警

3.1监测与预测

3.1.1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市政管委牵头,建立政府部门、燃气供应单位、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供应系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并相互传递与研究分析。

(1)实施对上游燃气供应企业和市内各燃气供应单位以及用气企业生产日报、月报的监控,实现实时监测本市供气动态以及预测燃气资源的供需平衡情况。

(2)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供应状况的监测。

(3)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件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3.1.2各区县燃气主管部门要与各燃气供应单位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供气情况和动态。

3.1.3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2预警级别

根据本市燃气供应短缺可能对用户及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本市建立燃气供应四级预警指标体系,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种颜色表示,并分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3.2.1蓝色预警

(1)根据气象预报,未来3天内持续高温或低温,且经过预测3天内的日用气负荷均高于上游供气单位日指定计划的5%;

(2)液化气储量连续3天低于5000吨。

3.2.2黄色预警

(1)本市高压B级管网(2.5MPa≥P≥1.6MPa)出现压力异常,当压力低于1.0MPa时或压力低于1.2MPa在2小时内未恢复正常;

(2)液化气储量连续两天低于3000吨。

3.2.3橙色预警

(1)本市高压B级管网(2.5MPa≥P≥1.6MPa)出现压力异常,当压力降至0.8MPa以下;

(2)液化气储量低于2000吨。

3.2.4红色预警

(1)当高压B级管网(2.5MPa≥P≥1.6MPa)出现压力异常,当压力降至0.6MPa以下;

(2)液化气储量低于1000吨并造成大面积脱销。

3.3预警的发布、解除和变更

3.3.1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和黄色预警:燃气供应单位在1小时内正式报告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预警:燃气供应单位在半小时内正式报告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确认预警,提出发布橙色预警建议,报告市应急办,经主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

(3)红色预警:燃气供应单位立即正式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确认预警,并提出发布红色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

3.3.2预警变更

根据本市燃气供应短缺可能对用户及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的变化,燃气供应单位应适时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市应急办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3.4预警响应

3.4.1蓝色预警响应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保证预测数据的准确性;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调整供用气计划,尽可能满足本市需求。

3.4.2黄色预警响应

(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工作。燃气供应单位密切监控气量、压力和气温变化,加强值班调度,随时报告情况。

(2)若压力异常是由供气方造成的,应随时与供气方保持联系;若压力异常是由用气方设施造成的,应随时与抢修单位保持联系,并掌握恢复供气时间。

(3)通知大型燃气用户准备停运,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4.3橙色预警响应

(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启动预警响应的同时,启动燃气供应应急处置体系。

(2)通过各种渠道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将采取限量供应措施,请相关用户做好停供准备。各工业用户、采暖制冷用户,做好限量用气的准备。

(3)通知属地区县政府,做好居民宣传工作。

3.4.4红色预警响应

(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启动预警响应命令的同时,启动一级响应和燃气供应应急处置体系,协调指挥本市所有燃气用户做好限量供应的准备;关闭部分采暖锅炉,限制工业用户用气量,同时通知所有工业、采暖用户做好全面停气的准备。

(2)新闻单位加强相关宣传,对燃气供应形势和工作情况进行报道;广大市民做好采取紧急措施的准备。

4应急响应

4.1基本响应

当确认燃气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时,属地区县政府和市、区县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机构应立即做出应急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指挥协调各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在事件发生的初期,由燃气供应单位快速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分级响应

4.2.1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区县政府和燃气供应单位按照区县和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上报处置情况。燃气供应单位没有能力单独处置和控制时,可请求相关区县应急办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

4.2.2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区县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县政府协调相关区县燃气主管部门及燃气供应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情况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现场抢险工作。

4.2.3重大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启动Ⅱ级响应。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调度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现场抢险。

4.2.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燃气突发事件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3扩大应急

当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请求国务院给予支援。

4.4响应结束

4.4.1当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4.4.2一般或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区县政府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4.4.3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审核,报请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消息。

5信息管理

5.1信息报告要求

除已经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外,出现下列情况时,各区县政府及燃气供应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气的可能性,并立即将事件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情况后,上报市应急办。

(1)因供气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气;

(2)因燃气资源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气;

(3)因供电、供水、通讯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气;

(4)因发现事故隐患可能影响正常供气;

(5)因其他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气。

5.2信息报告程序

5.2.1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按日常值守程序执行。

5.2.2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供应单位和属地区县政府应立即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5.2.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市应急办。

5.2.4首报

(1)燃气供应单位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立即口头将情况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进行分析判断。

(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督促、指导相关区县政府和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处置,并备案。

(3)属较大以上事件的,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市应急办,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同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属地区县政府、燃气供应单位和成员单位的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协调有关单位作好抢修配合工作。

5.2.5续报

燃气供应单位和属地政府根据事件过程,将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结果等相关情况分阶段逐级向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分阶段事件报告后核实并视情况上报市应急办。

5.2.6总报

(1)燃气供应单位和属地政府在事件处置完毕后24小时内,将事件处置结果及事件情况分析正式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立即报市应急办备案。

5.2.7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3信息报告内容

5.3.1首报内容

应明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别、损失情况和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5.3.2续报内容

应包括事件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5.3.3总报内容

应包括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5.4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5.4.1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执行。

5.4.2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属地区县政府成立宣传信息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宣传信息组,并指派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有关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现场抢险结束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事件损失情况由区县政府、市人事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相应补偿办法,尽快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生活。如果发生重大伤亡及财产、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处理程序执行。

6.1.1燃气供应单位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燃气供应。

6.2社会救助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或遇到红色、橙色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6.3调查评估

6.3.1现场指挥部应在事件处置结束4天内,将总结报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整理、汇总后,2天内上报市应急办。

6.3.2在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同时,由相关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顾问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故结束后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委。

6.3.3各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修改应急预案,落实改进工作措施。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专项准备资金。

7.2物资保障

本市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以及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管辖范围内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现场指挥部要求,可以在本市道路、公路建设养护和各燃气供应单位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7.3应急队伍保障

7.3.1根据燃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燃气集团公司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燕化公司消防应急救援队、北京市公共设施抢险大队、北京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抢修队是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

7.3.2市燃气集团公司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听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7.3.3燕化公司消防应急救援队负责协助处置本市液化石油气大型储气设施的突发事件。

7.3.4北京市公共设施抢险大队负责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实施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机械开挖、道路作业等工作。拆除影响燃气突发事件抢险的建筑物。

7.3.5北京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抢修队按照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城市高压A燃气管道方面的抢险技术及施工支持。

7.3.6应急抢修队伍应配备工程抢险车辆,以及焊接、挖掘等抢修装备,并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7.3.7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相应的应急抢修队。城市建成区燃气供应单位须建立保障应急抢修的应急救援值班室。

7.4技术保障

7.4.1燃气安全技术保障

本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科研单位和燃气供应单位,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本市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抢修人员,不断提高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7.4.2指挥系统技术支撑

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以建立集通信网络、调度指挥中心、移动指挥平台为一体的通信指挥体系,提高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讯质量。

7.5治安保障

对于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的区域,属地公安部门应做好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为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进入现场处置事件提供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按照燃气供应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政府组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用户做好安全用气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鼓励及时报告燃气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7.6.2在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各区县政府要确保本辖区的社会稳定,协调解决供、用气纠纷,组织居民协助燃气供应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向居民通报燃气突发事件相关情况,以得到理解与支持。

7.7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燃气突发事件所引起的直接人员伤亡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间接人员伤亡,由市卫生部门负责积极的救治。

8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8.1宣传教育

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市政管委组织相关单位以安全用气和保护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以中、小学生、社区居民及外来人员为对象,通过新闻媒体对燃气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

8.2培训

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市政管委组织相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燃气突发事件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参与培训的人员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8.3演练

8.3.1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市政管委会同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燃气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燃气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8.3.2各区县有关部门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演练。

8.3.3各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急修、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9附则

9.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9.1.1燃气供应系统:长输燃气管线市内部分、城市门站、输配站、燃气管网及设施、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备基地、液化石油气储灌站、液化石油气管网(包括气化或混气方式的供气系统)、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车用燃气加气站、用于燃气运输的特种车辆、燃气用户等与燃气生产、输配、运输等燃气设施及相应的管理环节称为燃气供应系统。

9.1.2燃气供应单位:燃气经营单位和燃气自管单位。

9.1.3第三方影响:第三方影响是指由自然因素和非自然因素造成对燃气供应系统的影响。

(1)自然因素的影响:

自然因素是指燃气设施因所处环境的自然因素间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主要形式有自然灾害、绿化植物对燃气设施造成的应力破坏。

a.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地面自然沉降、洪水等灾害引发的对供气系统产生的外加应力损坏;

b.土壤环境恶化,引起化学和电化学腐蚀,造成对地下燃气管网损坏;

c.绿化植物的自然生长,其根系、总重量增加对管道造成外力影响,引发管道应力变化。

(2)非自然因素的影响

非自然因素分为建设施工所造成的燃气设施硬性破坏和违章建筑、重型车辆等造成的管道负载过重破坏。

a.城市施工活动的影响,施工单位采取人工挖掘或使用大型挖掘机械进行施工时,对管道造成破坏。

b.临时建筑、材料堆放及重型车辆的影响,由于在燃气管道承载上方临时建筑、重型车辆等的过多重量,造成管道负载过重破坏。

9.1.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

9.2.1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参照本预案,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各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9.2.2预案的审核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

9.2.3预案的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至少修订1次。

9.2.4相关预案的制定要求

(1)维持用户最低用气需求预案

本市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保证用户最低需求气量的调配应急预案。

因燃气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输气管道正常运行,导致全局或部分用户供气中断或降低,燃气供应单位应在保证安全和有利于应急事件处置的前提下,尽力维持用户最低的用气需求。

(2)管线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快速响应,在最短时间有效完成抢修处置,必须分析输气管线经由的不同地域及可能发生的各种典型案例,预先制定针对输气管线因本身缺陷或第三方影响可能导致变形、漂管、悬空、泄漏、开裂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规定具体处置措施。

(3)场站和储气罐应急处置预案

各燃气供应单位应对其所管辖的场、站、储气罐等重点地区和设施做出安全管理预案,保证其安全、稳定运行。

(4)其他应急处置预案

自控、通讯、信息系统、燃气报修服务热线和相关应急单位等亦应做出相关应急处置预案。

9.2.5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2: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格式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指导和规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中毒事件的发生和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事件分级

根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划分为4级。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人(含15人)以上。

(2)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0人(含3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25人(含25人)以上。

b.在其所辖的8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在24小时内,1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35人(含35人)以上。

b.在其所辖的16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在其所辖的4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在24小时内,全国发生以下情况:

a.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0人(含10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

b.30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8个及以上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d.2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Ⅱ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2)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50-2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24人。

b.在其所辖的4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在24小时内,1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0-4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25-34人。

b.在其所辖的8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c.在其所辖的2个及以上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5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6-9人。

(2)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a.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14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b.在其所辖的2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地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29人,或死亡3-5人。

(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大力开展防控一氧化碳中毒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预防控制工作。对可能引发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卫生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本预案。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和应急处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重点依靠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3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各级人民政府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通报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共同研究分析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原因和影响因素。对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对可能发生的中毒事件协调气象、卫生、城建、公安、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预警提示,对已经发生的中毒事件协调联动,积极处置。

1.4.4反应及时处置有效加强应急反应机制建设,做好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的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应急能力,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工作。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由天然气、液化气、二氧化碳、硫化氢等可以致使人体缺氧窒息的气体所造成的中毒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2监测、报告和预警

2.1监测与报告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开展天气气候变化情况监测,在出现特定的天气气候条件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通报,提醒注意防范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公安、卫生、气象等相关部门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主动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报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情况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2.1.1.1责任报告单位

2.1.1.2.1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1.1.2.2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为责任报告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1.1.2责任报告人

2.1.1.2.1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责任报告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2.1.1.2.2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责任报告人

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可授权县级及以上疾控机构人员报告)。

2.1.2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发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信息的核实、汇总和分析工作,当发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情况已经构成事件可能,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医疗救治,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2.1.3报告内容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包括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2.1.4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审核事件报告信息的准确性。

2.1.5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2.2预警

当地气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综合卫生、气象和环境等相关的监测信息,结合当地地理和建筑结构特点,按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规律,分析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预警建议,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发布预警提示。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机制

3.1.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要做好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并防止可能发生的爆炸事件;现场处理采取边抢救、边调查、边核实、边开展宣传教育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注意加强与媒体沟通,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及时、主动、准确和有序。

3.1.2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的提出

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Ⅱ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Ⅲ级:由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地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Ⅳ级:由县(市辖区、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1.3应急响应措施

当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要根据事件的不同分级,相对应地科学、迅速、有效地采取应急响应措施,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1.3.1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在Ⅰ级、Ⅱ级,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在Ⅲ级、Ⅳ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处理。根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及时、主动、准确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有效地开展群防群控,提醒公众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维护社会稳定。

3.1.3.2卫生行政部门

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进行研究和评估,提出启动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级别的建议。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的报告和救治,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助开展有关调查与处理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通报事件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氧化碳中毒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病人救治情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1.3.3气象部门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时,各级气象部门负责监视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分析未来气象条件的可能影响,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并为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3.1.3.4环保部门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时,负责监测当地的空气环境状况,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监测信息,为中毒事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1.3.5公安部门

负责维护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查处中毒事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妥善处置与中毒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

3.1.3.6建设部门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时,负责对中毒患者居住场所进行研究,提出安全取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等改进的意见。

3.1.3.7新闻宣传管理部门

根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统一工作部署,积极协助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及时发布信息;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报道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错误言论进行澄清;加强防控知识、健康教育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对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1.3.8教育部门

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措施,防止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3.1.3.9民政部门

负责对特困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3.1.3.10信息产业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3.1.3.11医疗机构

参考救治标准和规范开展病人院前救治、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做好中毒病人的报告。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一氧化碳现场救治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对因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进行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3.1.3.1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

国家、省、市(地)、县级疾控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做好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疾控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结合气象等部门提供的资料,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

3.1.3.13卫生监督机构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1.3.14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析本地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可能性和程度,并做好以下工作: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准备;加强一氧化碳中毒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2应急响应的终止

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突发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危害源得到有效控制;新发中毒患者出现连续3天达不到事件分级标准的;多数患者病情得到基本控制或无恶化的可能。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事件进展情况,组织专家依据终止条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后期绩效评估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病人救治情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保障措施

5.1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体系保障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多部门协调、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事件报告信息网络;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一氧化碳中毒救治基地和救治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完善卫生执法监督;加强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防治一氧化碳中毒的应急能力。

5.2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省、地、县三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通畅,保证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

5.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一氧化碳中毒应急救治队伍,组织专家编写一氧化碳中毒应急救治培训材料,实施现场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5.4技术保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订一氧化碳中毒救治、卫生应急处置的技术性文件,并协助建设部门组织制订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预防控制的技术性文件。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研究,为有效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5.4资金保障

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5法律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等规定,并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6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控知识普及教育,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卫生部等部门联合组织制订,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等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组织制定本地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区别于生产场所发生的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泛指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事件原因多以燃煤取暖为主,还包括炭火取暖、煤气热水器使用不当、人工煤气泄漏、汽车尾气等。

7.2预案管理和更新

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将根据预案的实施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和具有实践经验的基层同志对预案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3:城市供暖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开发区

一、总则

1、编制目的为应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城区突发性停暖、供暖设施损坏、与供暖有关的人员伤亡等事件发生,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事件抢险和救援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预案。2、编制依据《晋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晋中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城区因供热锅炉、管网突发故障,影响正常供热或停止供热的事件。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开发区成立突发供暖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1)统一领导供暖事故应急处理、事故抢险、供暖恢复等应急工作;(2)协调各相关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关系,协助指挥社会应急救援工作;(3)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4)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宣布进入和解除应急状态,发布具体应急指令。2、开发区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开发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开发区建设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突发供暖事件应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落实开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任务;(2)组织制订应急预案,并监督预案执行情况;(3)掌握应急处理和恢复供暖情况;(4)负责信息发布。3、供暖调度和机构职责开发区建设局是供暖事故处理的调度机构,统一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供暖事故处理。其主要职责包括:(1)服从应急指挥部命令,指挥供暖事故及处理;(2)启动供暖事故处理预案,控制事故范围,保证主网安全,恢复供暖;(3)及时将大面积停暖有关情况向应急指挥部和涉及单位汇报。三、事件分级供暖事故根据事件的大小及影响程度分为故障和事故两类。供暖系统停暖(包括因锅炉或设备)或造成小区范围以上停暖超过8小时的事件为事故,其余为故障。四、应急响应1、事件报告(1)发生应急事件时,建设局及时将停暖范围、发展趋势等情况报告开发区应急指挥部。(2)开发区应急指挥部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对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将有关情况向管委会汇报。同时宣布启动预案。2、事件通告发生突发停暖事件后,开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使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正确面对停暖情况。在停暖事件应急状态宣布解除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通报信息。3、应急处置(1)恢复供暖。发生停暖事件后,开发建设局负责组织热力公司尽快恢复供暖。(2)社会应急。发生停暖事件后,受影响的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停暖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4、应急结束恢复正常供暖后,开发应急指挥部决定宣布解除停暖事故应急状态。五、应急保障1、技术保障全面加强技术部门的应急基础保障工作。开发建设局聘请供暖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业人才,组成供暖事故处置专家咨询小组,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认真分析和研究大面积停暖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失,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学习先进经验,不断完善供暖事故应急技术保障体系。2、装备保障开发区建设局在积极利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配备安全的应急救援装备。应急指挥机构准确掌握各专业的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情况,并保证救援装备处在随时可用状态。3、人员保障加强供暖站的供暖调度、运行值班、抢修维护、生产管理、事故救援队伍建设,通过日常技能二次培训和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专业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六、宣传培训和演习1、宣传各供暖站应加强全体员工防范事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救援教育,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广泛宣传出现大面积停暖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处置措施。2、培训各供暖站应认真组织员工对应急预案进行学习和演练,并通过专业人员的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救援的业务知识水平。3、演习开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协调组织一次应急联合演习,加强和完善各供暖站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各供暖站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企业的应急救援演习。七、信息发布开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供暖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并拟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八、后期处理1、事故调查大面积停暖之后,由应急指挥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分析,事故原因的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的查明,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措施建议。2、改进措施(1)大面积停暖之后,开发区建设局及时组织供暖生产、运行、科研等部门联合攻关,研究事故发生机理,分析事故发展过程,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供暖应急预案。(2)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总结社会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社会停暖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紧急处置体系。九、附则1、预案管理与更新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针对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2、本预案由开发建设局负责解释。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4: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按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1.5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区(市)县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或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跨区(市)县行政区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2指挥机构

市上已经成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市各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或市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专项预案中明确。

2.4区(市)县机构

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

2.5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预测、预警

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各区(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应急处置

市、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1信息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市、区(市)县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和指导相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区(市)县、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央、省驻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市政府和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驻蓉部队、武警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5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5.3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6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7应急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市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等工作。

7.1应急队伍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农业、水利、林业、地震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危险化学品、林场等)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功能。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能力。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7.2经费保障

市、区(市)县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3物资保障

市、区(市)县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7.4基本生活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5医疗卫生

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及时调集必须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6交通运输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7.7治安维护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8人员防护

规划和逐步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安全。

7.9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讯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10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市政府进行紧急社会动员,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7.11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2抢险装备

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13技术支持

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2宣传和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

8.3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5: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成都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有序和妥善地做好我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防止事态的扩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生产和经营中发生的Ⅲ级以上(含Ⅲ级)矿山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及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监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企业自救与地方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同时当地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1.4.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等,加强培训和演习工作,做到常备不懈、有备无患。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安监局、区(市)县、乡(镇)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四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响应组织构成。

区(市)县、乡(镇)安监部门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比照市安监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由当地安监部门确定。各区(市)县安监局,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矿山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各矿山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属区(市)县安监局备案。

2.2组织机构

市安监局在市政府及市安监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安监局成立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矿山事故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和救援处置等工作。成都市矿山事故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局长

成员单位: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协调处、监察支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2.3职责

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全市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应急救援命令;指挥、协调应急救援行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根据事故发生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报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职责:负责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处理矿山安全事故的日常工作;组织、检查和指导各区(市)县政府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实施工作;赶赴事故现场,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与中小企业管理局的协调和联系;负责对应急救援行动进行总结。

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应急值守,保证24小时值班;负责向市委、市政府、省安监局上报或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做好跟踪续报工作;保障市安监局外网、内网的运行畅通,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政策法规处职责:负责矿山事故发生后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和中央驻蓉新闻媒体、省级和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媒体及公众舆论,适时解答有关质询。

协调处职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监察支队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企业有无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情况;查处隐患,严格执法。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职责:参与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指挥、协调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接受市矿山事故领导小组的领导,平时应做好调查与研究,当好参谋。发生事故时,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和补救行动方案;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2.4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市安监局报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2.5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照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抢救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恶劣,必要时由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或者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和预防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矿山生产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煤矿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瓦斯远程监控信息系统,并与省、市和当地安监局监控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应急联动。

发生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3.1.1矿山企业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3.1.2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和级别,接报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

3.1.3市安监局接警后,按照事故发生的情况和级别,分别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安监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目前伤亡情况,正在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等。事故报告应在2小时以内上报,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3.2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按照现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各类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执行。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3.3预警发布

一般(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发布、调整和解除。

3.4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各种来源的可能导致矿山事故的信息确认后,要及时研究启动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接到矿山事故预警信息后,市安监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通报有关单位、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标准

4.1.1一般事故(Ⅳ级)

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

4.2.2较大事故(Ⅲ级)

一次死亡3-9人,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事故;

4.2.3重大事故(Ⅱ级)

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2.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2分级响应程序

发生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将事故情况及救援处置情况上报市安监局。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2Ⅲ级以上(含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以上(含Ⅲ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并立即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省安监局。

4.3指挥和协调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成立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按照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处置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实施协调指挥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成都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通过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区(市)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时,区(市)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向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区(市)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市级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市安监局。

4.9信息发布

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10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征用补偿,灾后重建等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5.2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物资)由应急指挥部统一管理使用,并接受政府与社会的监督。

5.3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5.4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较大事故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5事故总结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较大以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地区、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评估总结报告应在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10日内报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接到报告后5日内报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监局负责建立与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区(市)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的通讯联系;开发和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组织收集、管理和维护。

区(市)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市安监局报送重要信息,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

6.2救援装备保障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装备以现有的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为主,各应急救援队伍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应急救援装备水平。

6.3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以成都市矿山应急救援彭州中队、出江中队为主。

6.4医疗卫生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组织落实医疗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5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质、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治安保障

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

6.7物资保障

市、区(市)县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矿山企业应具备应急救援的基本设施和设备。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按照《成都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基本生活品的供应和重要生活品的储备按照《成都市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6.8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以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基础,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需要,充实、完善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管理、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矿山开采企业要按规定向民众和员工说明矿山开采的危险及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开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防、自救、互救的常识。

7.2学习培训

矿山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要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应急演习

应急救援演习是为了提高救援队伍间的协同救援水平和实战能力,检验应急救援预案综合能力和运作情况,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改正,提高应急救援的实战水平。应急救援演习应每年进行一次,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市应急救援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安监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市政府备案。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附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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