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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地震灾害事件应急预案格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突发地震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1类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破坏性地震属于突发性事件,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中的附件—“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说明”明确将地震灾害列入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自然灾害事件。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地处曾经发生过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华北地区,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

位制定和修订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要求,为保证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在遭遇地震灾害时能及时、高效、有序地完成自救工作和国家赋予的震情跟踪和地震应急工作,结合研究所的具

体情况,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

2应急体系框架、组织机构和职责2.1研究所所在区域遭遇破坏性地震灾害时的应急工作由“中国

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领导。遭遇破坏性至更严重地震灾害时,由研究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见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应急。

2.2在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时,科技发展部为应急第一主责部门;服务中心为第二主责部门;服务中心的车队、材料库、医务室,计划财务处财务室为保障部门;机关其余部门、各研究室(观象台)为配

合部门;流动地磁组、流动重力组以及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科学考察应急工作队现场地震观测组为应急专门队伍。

2.3所服务中心除参加救灾外,同时负责车辆调度、物资装备和医药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财务室应及时提供必要资金。

2.4所应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值班安排、接送车辆安排由所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

2.5研究所在遭遇直接破坏性地震侵袭时,指挥部的应急办公地点将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在相对安全的临时地点。具体通讯方式也将视当时通讯条件确定。

3应急级别的确定

3.1破坏性地震:北京地区强烈有感,部分质量较差房屋倒塌;大面积建筑物遭到破坏;部分生命线工程遭到破坏,出现公共通讯短时间中断、供电短时间中断;部分道路交通设施受到破坏;出现人员

伤亡。

3.2严重破坏性地震:北京地区强烈有感,生命线工程遭到系统破坏,出现公共通讯长时间中断、供电长时间中断;道路交通设施受到严重破坏;人员大量伤亡。

3.3灾难性地震:在北京城区下部发生ML7.0以上地震,地球物理研究所各项功能遭到彻底破坏。

4应急工作的预警机制

4.1研究所应该保持通讯渠道畅通,以便及时获取上级部门关于地震震情的通知或文件。

4.2根据长、中、短临时间尺度的震情预测意见,所应急委员会应组织全所人员做好相应的地震震情强化跟踪工作、救援物资储备工作、各个关键岗位人员值班。特别是制定人员安全工作、设备安全运行、关键部位防火和防盗等安全措施。并在布置工作后进行必要的检

查,以确保预警准备工作落实到位。

5信息报告制度

5.1在遭遇破坏性地震灾害时,研究所内部报告制度按照2004年9月发布的“关于震情、灾情、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上报制度的通知”(震球发[2004]145号文)规定(附件1)执行。

5.2向主管部门上报震情灾情的制度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执行。或由所指挥部指定的部门或人员主动将研究所得到的震情和灾情信息上报主管部门。制定人员在上报震情和灾情信息的同时,

应及时将中国地震局的应急工作指示转达给指挥应急工作的研究所领导。

6应急决策协调制度

6.1在遭遇破坏性地震灾害时,指挥部全面负责研究所的应急救援工作和震情监测工作。

6.2所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各部门应急工作,并负责所指挥部的运行;

6.3计划财务部负责应急工作期间的财务工作;

6.4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研究所办公楼、车辆和通讯方面的维护和应急抢修工作和医疗救护工作;

6.5所科技发展部负责协调研究所震情监测跟踪工作;

6.6人才资源部和离退休办公室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时的人员信息汇集和组织工作;

6.7党群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宣传沟通工作。

7公众沟通机制

7.1研究所所在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直至灾难性地震后,作为国家级防震减灾基础科学研究的研究所,地球物理研究所科技人员负有向公众宣传防震减灾知识,提供抗震救援技术支持的责任。

7.2在发生不同程度地震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统一安排和布置,研究所可通过互联网、热线电话、宣传板报和宣传品等方式建立防震减灾知识的公众沟通机制。向公众宣传地球科学和地震预报复杂性的基本常识,协助政府稳定社会局势。为当地居民自救提供科技知识。同时做好震情监测预报工作的保密工作,避免向社会扩散可能引起社会不安定的信息。

8突发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8.1在京的所指挥部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在完成自救行动后,应采取各种方式尽快赶到研究所指挥和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因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应及时告知所指挥部负责人或其他主要成员。

8.2启动《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地震应急工作预案》。

8.3发生地震时,在研究所办公楼和观象台的震情值班人员、保卫值班人员、服务中心值班人员、研究生和单身宿舍职工应立即组成抢险救援队伍。救援队伍应首先完成自救,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通过移动电话向所指挥部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汇报研究所(和观象台)遭受破坏情况。

8.4各部门应与保卫部门联合,重点加强存放现金、贵重仪器、财务和人员档案等重要地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组织妥善措施将重要物品转移到相对安全的地点。

8.5在所指挥部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尚未赶到研究所的情况下,抢险救援队伍基础设施抢修负责人为服务中心值班人员;震情速报工作负责人为北京数字地震台网值班人员。北京国家地球观象台的应急工

作由带班台长负责。

8.6所指挥部到位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自救工作和地震监测预报能力的恢复工作,同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研究所地震监测设施、基础办公设施和在所人员损失情况,并立即上报中国地震局,同时向中国地震局请示开展震情应急工作的意见。

8.7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研究所拥有的全部车辆、物资立即征用为应急专用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为研究所救援工作以外目的使用研究所车辆和储备物资。应急车辆和物资由所应急委员会负责调配,在指挥部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由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调配。震情应急工作期间的车辆和物资使用情况,应由服务中心建立记录本予以记录,以方便掌握应急资源情况。车辆物资的使用,应优先考虑恢复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抢救研究所人员。

9突发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9.1具体程序基本参见8

9.2采取措施,尽可能恢复研究所的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能力,并在条件许可时,尽快启动面向国家和社会需求的《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地震应急工作预案》

10突发灾难性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10.1所指挥部应对研究所各方面损失进行统计,对监测预报能力进行评估,并将统计情况上报中国地震局。同时应与中国地震局保持联系,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完成中国地震局交办的各项工作。10.2研究所科技人员在完成自救后,应该在可能的情况下,积极配合救援队伍进行灾后研究所台网的地震监测功能的恢复工作。或配合救援队伍中的地震监测人员开展力所能及的工作。

10.3研究所人员应该在救援指挥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各项工作。后勤服务部门人员应该配合救援队伍尽快恢复研究所监测预报关键设施的供电和通讯功能。

10.4研究所应尽可能安排人员,利用尚具备监测能力的台网、台

网中心设施投入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工作。

11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条件保障

11.1北京数字地震台网、北京国家地球观象台等负责北京地区地

震监测的部门和研究所服务中心在制定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时,应包

含遭遇破坏性地震灾害时的应急工作预案,在预案中应明确岗位责任

制。

11.2如接到短临阶段震情通报,各部门应制定务实有效的地震短

临阶段应急预案。

11.3各关键部门应备有无线对讲机,以及进行一个星期工作的电

池(或保证充电时无线对讲机的电池处于已经充电状态,并准备备份

电池);应配备手电筒、电池和充电式应急灯(保持充电状态);应该

经常检查地震监测设备使用的蓄电瓶,并保持满负荷充电状态。

11.4各相关部门应当对各种抢修工具造册,经常检修;按照规定

位置存放,易于应急救援时使用。

11.5如已经得到明确的短临阶段震情通报,研究所服务中心应储

存必要的方便食品和瓶装饮用水;车队应在保证防火安全的前提下,

储存一定数量的备用汽油。

12破性坏地震应急工作的总结与奖惩机制

12.1确定本预案结束的程序,参见《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应对预案》。

12.2研究所将对遭遇破坏性地震灾害的应急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并视检查结果对有关部门或人员予以通报表扬或批评。

12.3对在遭遇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中表现良好的部门与个人,研究所将依据具体事迹予以提前晋级、低职高聘、颁发一次性奖金等奖励,并颁发地震应急工作先进个人奖励证书。

12.4对在遭遇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中表现不力的部门和个人,以及地震应急工作期间值班人员出现脱岗,研究所将采取扣发津贴、行政或业务降职(或解职),解除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公职等处罚措施。

篇2: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应重点突出物流应急措施规程

又到了防汛季节,各单位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制订或重新修订防汛工作预案,然而,纵观今年来我国发生的特大自然灾害,从冰雪灾害到“5·12”地震灾害,从这些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灾过程中不难发现,各种救灾物资、设施及救灾人员的运输是影响救援的重要因素,往往是当人们第一时间赶到灾害现场时,因为道路损坏等原因,使救援工作进度受到极大影响。所以,笔者认为,在企、事业单位制订防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重点突出物流应急措施。突出物流应急措施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1、要有专门的物流调控中心。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中,设立抢险机构时,应设立专门的物流调控中心,其职责应重点放在各种抢险物资的保障和向受灾地点的运输方面。物流调控中心应在平时储备一定的抢险物资和一定数量的交通工具,抢险物资要定点存放,专人负责;交通工具要保持良好的状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能够随时启动。在可能发生险情的时间段设立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在险情发生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将抢险物资送达现场。

2、要制订各种情况下的最佳物流路线。物流调控中心应对本地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做到详细的分析,根据可能发生的险情情况,分析出险情发生后的道路状况,结合各级防总确定的重点防护区域,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中指定出最佳物流路线,以便发生险情时抢险物资能够第一时间运达现场。

3、要提前合理制订出抢险物资的运输方案。险情发生后,往往会出现道路拥挤、滑坡、堵塞等情况,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中应该根据不同灾情分析出会发生的道路状况,指定出疏散群众的路线、抢险人员及物资的路线等,同时,也要根据发生险情时的道路状况,指定出哪些物资应先行等,如:发生道路塌方时,应让抢修道路的设备及人员先行;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时,应让救护人员及车辆先行等。

4、应使辖区内的危险物品做到受控状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中应明确辖区内的如油气站、放射点源等危险物品的方位及注意事项,制订出危险物品的运输方案。同时,预案中应指定出危险物品在发生险情时的处理方案,避免因灾情使这些危险物品失控,给人们带来更大的伤害。

物流是一门专业的学科,应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发生险情后,物资、人员能够早一秒钟到达现场,就会减少许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所以,在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中,也最好能安排一定的物流专业人员,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中就重点突出物流应急措施。

篇3:自然灾害应急处理预案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暴雨、大风等。

自然灾害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和本单位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并听从突发事件应急小组的安排。

自然灾害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和总部应当迅速与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报告灾情,制订抢救方案。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应首先清查人员伤亡情况,优先抢救人员。

自然灾害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和本单位总部应该积极安置受灾人员,妥善安排他们的食宿以及其它基本生活条件,保障他们不再受到自然灾害的侵袭。

自然灾害发生后,本单位总部和受灾单位应通过任何有效手段向受害人亲属、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区通报灾情。

自然灾害发生后,本单位总部和受灾单位应该积极组织灾害重建工作,制订重建方案。

篇4: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自然灾害安全应急预案

第1条按照《关于自然灾害的安全预防措施》的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自然灾害。

第2条凡有可能遇到自然灾害威胁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工程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防灾减灾工作。同时,根据施工及其所在地区、环境等的实际情况编制《自然灾害的安全应急预案》,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预演预练。

第3条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后果分析:

1、洪水:人员和临时设施、设备、在施工程被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台风:临建、临时设施、高大设备等严重受损,并可能因此导致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泥石流、山体滑坡:可直接造成人员受到冲击或掩埋,也可导致临建、临时设施、高大设备等严重受损,并可能因此导致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第4条应急组织:应明确启动《自然灾害的安全应急预案》的权限。明确实施《自然灾害的安全应急预案》过程中的处理、决策、指挥等相关人员及其责、权,明确现场救援人员的构成及其分工。

第5条按照当地政府和工程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和实际需要和可能在适当的地点设置应急设备、物资,并委派专人管理和维护。同时,项目经理部的所有从业人员都应知道应急设备、物资放置位置、用途和使用方法。

第6条应急教育和培训:项目经理部应向从业人员进行自然灾害先兆判断和遭遇灾害时避险、自救、互救、逃生、报告、减灾等方面知识和要求的培训教育。

第7条紧急处置措施应包括项目如何组织自救和向社会求救以及配合社会落实减灾措施等方面内容。项目经理部应始终保持一种与社会联系的通讯、交通方式。

篇5:某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高温、大雨、大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气象灾害。

第二条工作原则

(一)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二)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第三条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4、《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6、《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应急指挥机构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组员由各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部经理组成。指挥机构设在公司行政办公室。

第五条职责

组织制定、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对发生气象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参加抢险救灾,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组织对被破坏的给排水、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工程生产;负责灾情的收集上报;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六条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一)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和发布

天气气候预测机构预测12、24、48小时内有暴雨、大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办公室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将预报信息传递到各分公司或各项目或各项目。由各分公司或各项目或各项目负责及时通知到各项目部、各班组。

(二)气象灾害信息审核

办公室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立即通知各分公司或各项目或各项目,并报送主管领导。

(三)预警预防行动

收到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警报信息后,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分别从思想、组织、人员、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各分公司或各项目或各项目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测预报、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和气象灾害情况。

第四章应急预案响应

第七条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办公室主持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各分公司或各项目或各项目主要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第八条信息处理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第九条紧急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二)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岗位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三)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

(四)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应急保障

第十条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第十一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员工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第十二条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分公司,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公司或项目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公司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

第十七条各分公司或各项目应及时修订完善本分公司或项目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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