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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化工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格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新能源化工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更好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企业、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突发性化学事故的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的控制处理,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我厂的化学事故应急预案。

一、基本情况

我厂系项目,位于,占地约10000平方米,主要生产燃油添加剂,年产量6万吨,年产值可达1.6亿元。厂区设计储量可达5000立。远离居民住宅区,现有在岗员工40人。

我厂主要产品燃油添加剂化学性能稳定,互溶性和吸湿性强,无毒、无腐蚀性,具有可燃性,储存期长,对提高燃油性能、降低消耗、改变车用然油的性能、缓解石油能源的紧张趋势等具有重大意义。

二、危险目标确定

主要目标:罐区储罐(7个储罐)。

三、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和分工

1、指挥部

工厂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工厂生产部门兼管,发生巨大事故时,以指挥领导小组为基础,经理任总指挥,生产厂长任副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整个救援工作,在厂区设立指挥部。

2、指挥机构职责

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预案的制定、修改,成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队伍进行训练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事故预防措施和各项准备工作。发生重大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信号,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必要时向有关部门请求支援,向上级汇报情况,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总结事故的经验教训。

3、人员分工

总指挥:总经理,组织、指挥全厂的应急救援。

副总指挥:生产厂长,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工作。

消防安全保卫科:负责抢救工作,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

办公室:负责协调事故处置的具体工作。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全体职工都负有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各救援队伍是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主要负责本单位化学事故的处置工作。

五、化学事故的处置

发生事故时,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最早发现者应立即上报指挥部。

2、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紧急状态处理程序开展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的部位、程度及时进行判断、抢险和救援工作,采用科学、可行的办法对事故进行控制,尽最大努力降低损失程度。

具体情况为:罐区贮罐出现火情,消防保安人员在接到指挥部信号后,立即出发,以最快的速度准备好消防器材,立即进行抢救,其他相关人员马上到现场,在指挥部的指挥下,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六、发生重大事故时,在抢救力量不足或危急社会安全时,指挥部必须立即想上级和友邻单位通报,必要时请求社会力量援助,并责成专人联络,引导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

七、规定和要求

为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1、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救援抢险队伍的训练工作。

2、准备各种抢救物资及防护用品、消防器具等。

3、定期组织训练和演习,提高指挥水平和救援技能。

八、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1、值班制度。

2、检查制度。

3、例会制度。

新能源化工厂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五日

篇2: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州市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特别重大事故类别

(一)本《预案》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在我市境内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2.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3.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4.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5.一次造成死亡1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火灾事故;

6.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本《预案》重点放在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矿山、工程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一)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分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市长担任,特殊情况如市长不在扬州时,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秘书长、公安、经贸委、安全监督、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以及驻扬部队、武警扬州支队负责人组成。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5个指挥部,由有关部门负责。

1.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公安局负责。

2.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以下部门: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负责;

(2)水上交通事故由市交通局负责;

(3)工业企业生产事故由市经贸委负责;

(4)煤矿事故由市煤炭工业公司负责;

(5)工程建设事故由市建设局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天然气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由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7)急性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

(8)其它事故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卫生局负责。

4.物资供应指挥部,由市经贸委负责。

5.善后处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挥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其职责是:

1.协调各指挥部的工作,形成有效的指挥体系;协调人防、消防、民防等多方面力量,形成合力;

2.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5.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9.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10.建立现代化的监、控、查体系,采用电子网络地图等先进手段,及时掌握安全信息,提高事故处理效率;

11.处理指挥中心日常事务,办理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电话:7875386、7876292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值班电话:7868165

(二)事故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其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委会办公室。

2.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秘书长转告分管市长,同时应通知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政府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支队,请求给以事故抢救或支援。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也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事故后应急

(一)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省政府。

(二)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经贸委、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六、应急救援预案

(一)道路交通事故

1.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城区白天必须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夜间10分钟到达现场,公路30分钟内到达现场,最迟不超过50分钟,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置机制。与医疗急救、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对于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通知公路养护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4.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二)水上交通事故

1.为了能在较短时间内赶到事发水域,及时参与救助,减少伤亡和损失,根据长江、运河、湖泊、港口、船舶分布等情况,指定救助码头和救助船舶。

2.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调度救助船舶和过往船舶,开赴事故发生地参与救助。分为四组,第一组,转运事故现场人员;第二组,搜救落水人员;第三组,接应遇险人员上岸,协助医护救助伤者;第四组,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固定事故船舶(水上设施),处理其它意外事件。

3.协同有关部门,分析制定打捞方案,并监管实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障航物体,疏通航道,恢复水上交通,确保其它船舶航行安全。

4.具体应急救援预案,内河、湖泊由市交通局负责制定;长江水域由扬州海事局负责制定。

(三)火灾事故

1.消防部门接警后,应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由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正确选择进攻路线,控制火势漫延。防止事态扩大。

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3.与医疗救护、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四)煤矿事故

1.事故发生后,市煤炭工业公司等有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1)瓦斯事故(瓦斯爆炸、窒息、中毒等)。调集风机、风筒等救灾物资排除有害气体;

(2)透水事故。应请专业人员准确判定透水原因及地点、涌水量等。调集水泵、排水管等设备、器材排除井下涌水。并加强通风和恢复通讯联络。

(3)塌方、冒顶事故。迅速制定营救方案,调集钻机、钢管、掘进设备,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并建立通讯联络系统。

2.调集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和做好防疫工作。

3.组织警力,做好事故区域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煤炭工业公司负责制定。

(五)工程建设事故

1.事故发生后,市建设局应组织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建设局负责制定。

(六)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

1.接警后,市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现场,查明爆炸物品或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和市安监局制定。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险。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4.具体应急预案由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

(八)急性中毒事故

1.卫生部门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九)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由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七、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作为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别重大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别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驻扬部队和武警支队是特别重大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四)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五)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的特别重大事故预案,应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六)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3:示范区公安局巡警支队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效有序的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道路畅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境内可能发生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总指挥:郑起智(杨凌示范区党公安局委副书记、交巡警支队支队长)

副总指挥;杨新国(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副政委)

赵宏军(杨林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对副支队长)

杜保利(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王治平邓永来帅海潮牛创寻

帅军锋陈联国薛会玲崔建斌

许志强李宏疆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支队事故科,办公室主任帅海潮(示范区交巡警支队事故科长)。

三、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1、接到重大交通事故报警后,大队事故及时处警,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并上报总指挥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办

公室应立即指派一、二大队干警赶赴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处置险情,抢救伤员,疏散人员。

2、总指挥应及时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示范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省总队报告,并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抢救工作。

3、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命令下,一、二大队分段在事故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车辆减速通过。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引导勘查、指挥救援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车辆应当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4、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支队办公室联系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一、二大队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

5、支队事故科指导大队事故科及时勘察现场,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

6、交宣发科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7、车管所负责对肇事车辆、逃逸车辆和驾驶员情况的查询。

8、支队办公室、政治处、财务装备科负责后勤保障、通讯及事故救援物资的运输和筹集。

四、工作要求

1、及时处警。夜间出警佩戴发光或者反光器具,处警干警应当穿反光背心,遇有车辆载运危险物品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器具,确保自身安全。

2、各部门领导切实负责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和损失,各参战单位和人员要服务命令,听从指挥,对工作不负责任贻误战机将严肃处理。

3、各参战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相互配合、各尽其职、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应急救援组通讯、车辆的救援工作万无一失。

篇4:示范区建设工程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提高建设系统对建设工程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以人为本,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的减少特大事故损失。

二、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群死群伤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现场或毗邻建筑物坍塌事故,土方、架体、特种起重器械坍塌事故,一氧化碳中毒、食物中毒事故等。

三、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达到预防为主,统一指挥的目的,按照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成立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办公室、建筑业管理、示范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招投标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质监站主任担任,示范区同时设立协调组、专家组、后勤保障组、各组组长分别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建筑业管理、质安监督站(招投标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当示范区建设工程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同志按职务高低递补。

四、职务及分工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解决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应急救援预案有效的开展工作,根据救援工作实际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及时的做出相应的重大决策。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建设工程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的日常联络工作,了解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负责事故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编发事故调查情况简报,负责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等。

(三)协调组职责:负责迅速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及时将情况向示范区安委会、省建设厅报告;协调各处、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协调指导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部门组织抢险和救援,消除险情,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查处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消防、医疗等单位进行救援工作。

(四)专家组职责:迅速地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提出消除隐患的救援技术方案,实事求是、公正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五)后勤保障组职责:负责提供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所需物资;组织施工现场相关人员的撤离和受灾群众、工人的安置,并提供生活必需品。

五、启动与实施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的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进入抢险状态,力争维持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接报后要立即启动救援预案,迅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局电话:029-小组办公室电话:029-,),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电话由局办公室统一公布,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紧急情况信息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二)示范区质监站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组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将事故情况迅速向上级报告,按照职责分工协助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指导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统一掌握新闻信息发布口径,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三)示范区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迅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并积极参加示范区安委会组织的相关调查工作。

(四)为了预防特大事故的发生,杨陵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大事故危险源的监控,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一时难易整改的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防范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的控制,力争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六、保障措施

(一)杨陵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备案。

(二)建设系统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保证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入应急状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在进行抢险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可超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和扰乱现场秩序。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职责和义务配合事故抢险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篇5:示范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制订本特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示范区行政辖区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伤5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爆炸事故;

(三)特大交通事故;

(四)特大工程建设事故;

(五)特大中毒事故;

(六)特大特种设备事故;

(七)特大电力安全事故;

(八)特大水灾事故;

(九)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系统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示范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成立示范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和总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理总指挥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和事故行业分管副主任担任(如因特殊情况常务副主任不能到位时,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代任),指挥部成员由杨陵区政府和管委会办公室、示范区公安局、规划建设土地局、经贸发展局、交通局、水务局、质监局、卫生局、农发局、交巡警支队、消防支队、电力局、民政局、财政局、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的职责

(一)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按照《预案》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根据事故灾害情况,组织调动人员,调用物资、设备。

(三)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做好人员和重要物资疏散工作。

(四)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五)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六)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视情况予以公布。特大安全事故的通讯报道稿件经示范区宣传部审核,总指挥审签后,可向公众发布。

(七)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总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管委会办公室

承接特大安全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省政府和管委会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二)示范区公安局

1、牵头负责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警戒、交通管制和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

2、负责爆炸类特大事故的现场勘查、证据资料的收集工作。

3、负责组织爆炸类事故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爆炸事故受损情况的评估、鉴定工作。

5、负责确定特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身份。

6、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7、参加事故调查。

(三)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1、牵头负责建筑物、建筑施工场所和城市燃气设施以及地质灾害、滑坡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上述事故行业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对相关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和受损情况评估。

4、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气、管网情况。

5、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四)示范区交通局

1、牵头负责全区道路、水域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上述事故行业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事故道路、水域的管制。

4、负责各类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

5、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五)示范区水务局

1、牵头负责汛、洪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防汛防洪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六)示范区安监局

1、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配合省上做好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在省调查组到达现场之前做好有关证据收集与现场保护工作。

(七)杨凌质量技术监督局

1、牵头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上述事故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八)示范区卫生局(由杨陵区卫生局实施)

1、牵头负责特大安全事故伤员的救治和处置工作。

2、负责组织药品、器材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3、负责联系特大中毒事故鉴定工作。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5、负责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的消毒和防疫工作。

(九)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1、牵头负责道路交通特大事故的救援和处置工作。

2、负责上述事故的相关现场勘测和证据资料的收集工作。

3、负责交通事故受损情况的评估、鉴定工作。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示范区公安消防支队

1、牵头负责火灾特大事故的扑救和处置工作。

2、负责火灾现场勘查和火因调查工作。

3、参与其它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清除障碍、转移事故所危及的财产,并予以保护。

4、负责组织防火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火灾事故受损情况的评估、鉴定工作。

6、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一)示范区电力局

1、负责各类事故区域的电源应急处置工作、电力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2、组织专业人员迅速查找电力事故原因,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事故区域的电力供应。

3、参与事故调查。

(十二)示范区农发局(由杨陵区农林局实施)

1、牵头负责农机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三)示范区民政局(由杨陵区民政局实施)

1、牵头负责受灾人员的救助工作。

2、负责落实社会救灾物资的配备。

(十四)示范区财政局

负责组织提供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应急资金。

五、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快捷的方式,立即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二)管委会办公室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示范区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主任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预案》启动后,总指挥部办公室随即开展工作,立即通知副总指挥和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积极处置;及时将事故简况上报省政府办公厅;若事故特别重大,区内成员单位或行业的处置力量达不到控制灾情的需要时,请求省政府协调增援力量。

(三)有关成员单位接报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专业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预案》启动后,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输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伤员;其它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应确保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六)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有权合理地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七、各成员单位制定各自的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的内容

(一)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相关职责及通信联络方法。

(二)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

(三)到达现场后应急救援系统立即运行的措施。

(四)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现场保护;

2、维持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5、疏散人员。

(五)应急救援的组织、物资(含装备、设施)保障。

(六)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持。

(七)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

八、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总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二)示范区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安全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示范区内任何政府组织、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都有义务参加区内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驻区武警、消防支队是特大事故抢险保卫的重要力量。

(四)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含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本《预案》,完成各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指导重点企业制订自身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工作,并报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完善各专业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条不紊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六)如遇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原机构不存在或不再履行规定的职责时,相应改为有此职能的机构自然履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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