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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经营章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合伙经营章程,以下是小编准备的合伙经营章程的范文,欢迎各位需要的朋友参考哦!

合伙经营章程

经协商一致,陈祯义,吴立宏,王迅江,赵伟民,四人自愿组

成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一条:合伙目的:把共同经营体逐步完善建立成一个规范的的股份制有限公司,经营并收益,初步目标争取把企业发展为省内本行业里规模和效益领先的龙头企业。

第二条:合伙出资

1、合伙人共出资:120万元

2、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数额如下:

3、如因经营需要资金不足时,合伙人临时追加投入资金超过应出资数额部分,按贷款方式由共同经营体支付利息,利率互相协商确定。王迅江和赵伟民原经营体的往来业务及账款整体延续滚入新企业,作为在合伙初期的出资,净投入资本金数额不足部分作为应收款,待经营收益后从应得分红中补足。

第三条:合伙经营体主要经营淀粉、白糖,其他有发展条件的项目,可经全体合伙人商定后参与经营。

第四条:各合伙人分工:

陈祯义负责建立监督合伙经营体的战略框架,从全局上指导把握经营的发展方向,安排调配人力物力资源,对任何事项有否决权。

吴立宏负责计划经营方案,开拓产品的市场渠道,协调处理厂商等各方面关系,个人应把主要的精力投入到合伙企业的经营中。

王迅江和赵伟民全职负责企业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开展执行,根据合伙人共同确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组织实施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投资项目。王迅江分工主持全面工作,代表企业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赵伟民主要分工主持财务、工商、税收等企业的内务工作和销售客户的后续跟踪维护。

各合伙人需要求自己对企业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工作积极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共同约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为企业的发展尽心尽力。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提取20%作为奖励基金,按各合伙人及其他员工的工作业绩,由合伙人共同商定分配奖励数额。

企业的亏损,按各合伙人及其他员工的应负责任,由合伙人共同商定处罚数额。

奖罚以后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条:企业事务执行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王迅江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篇2:起草有限公司章程注意事项

起草有限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事项,《公司法》修改后进一步放宽和拓展了公司自治的内容。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及人合性的特征,其公司自治内容较股份有限公司要宽泛许多,而公司自治又集中体现为公司章程的法律自治。以下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起草有限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起草有限公司章程需要注意是事项

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

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

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

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

1、股东会的职权;

2、首次股东会;

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4、会议的出席;

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6、会议召集的例外;

7、决议的形成;

8、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

9、会议记录。

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

董事会既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处于公司日常运作的核心地位。公司章程依法要对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做出准确、适宜、可控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一般状态下,公司章程要在3至13人之间进行确定,中小型企业5人或7人为宜,大型企业一般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

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

1、董事会的职权;

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

3、董事的任期;

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5、会议的出席;

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7、决议的形成;

8、会议记录。

六、执行董事的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经理的职权

经理岗位设置与否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任选项,但现实中一般会设此岗,公司章程在没有特别规定之下,《公司法》赋予的是一个强势经理的概念。鉴于不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征信体系的残缺,职业经理人队伍的不成熟。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利益,防范内部人控制公司局面的发生,公司经理的职权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经理的个人情况特别授权,适时调整为宜。若按上述方案操作,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之。

八、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

九、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基本内容应含:

1、监事会的职权;

2、监事的任期;

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4、会议的出席;

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6、决议的形成;

7、会议记录。

十、股权转让

在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法定三原则的框架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

十一、股东资格的继承

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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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篇3: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献上的华北科技学院招生章程,欢迎大家阅读!

华北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华北科技学院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惟一直属的公办普通本科学校,面向全国招收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学校地处河北省燕郊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距北京*30公里,北京市811、812路等公共汽车直达学校。学校户口所在地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

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我校2016年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则如下: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区、市)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英语、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三、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且只录取有志愿考生,其他各专业男女比例不作限制。

四、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环境设计专业、产品设计专业使用各省(区、市)专业统考成绩,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录取规则录取。环境设计专业、产品设计专业若各省(区、市)无具体要求的,按文化课和专业课总分录取,总分相同情况下按专业分数高低顺序录取,河北省按专业分数顺序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按文化分数高低顺序录取。

五、安全科学与工程类(职业安全与公共健康)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志愿的考生,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采取“3+1”培养模式,第四年在美国玛斯金格姆大学学习,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可获得我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以及玛斯金格姆大学学士学位证书暨本科毕业证书(美方二证合一)。

六、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七、非平行志愿省份,不设志愿级差,按志愿优先的方式录取。

八、对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按专业志愿优先方式录取;报考志愿、分数、专业相同时,如省内有排序规则,按省内排序规则确定专业,如省内没有排序规则,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确定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理综;英语、日语专业依次比较英语、语文、数学、文综。江苏省按照先分数后等级规则录取,分数、等级均相同时,按前列规则确定专业。

九、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同意执行各省(区、市)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十一、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单项奖学金;家庭困难的学生还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学费减免等方式完成学业。

十二、具体招生专业、人数以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为准,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十三、收费标准。

本科生学费为3500元/年,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专业为6125元/年,安全科学与工程类(职业安全与公共健康)专业在国内学费为17000元/年,第四年如选择国外学习费用按美国玛斯金格姆大学要求。住宿费500~800元/年(执行文号:冀价行费字〔2000〕18号)。

十四、我校招生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如遇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我校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办协商解决。

十五、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考试成绩合格颁发华北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篇4: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献上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欢迎大家阅读!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16年6月1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二条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六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高等学校科协、大型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本章程,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条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三条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全国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八条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全国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全国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全国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全国学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1000名以上;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原则上应设有科学技术奖项;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全国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全国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市(地、州、盟)科学技术协会和县(市、区、旗)科学技术协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地方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市(地、州、盟)科学技术协会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县(市、区、旗)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市(地、州、盟)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以下(含省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八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二条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三条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会徽

第五十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ASSOCIATIONFORSCIENCEAND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第五十七条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八条全国学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章程制定学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篇5:红十字会章程

章程,小编为大家献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欢迎大家阅读!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发文单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文号:(1994年4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发布日期:1994-4-25

执行日期:1994-4-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下,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参加国际红十字组织,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七条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印样附后)。

第八条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九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任务

第十条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二)开展备灾和救灾工作;

(三)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卫生知识的宣传;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工作;战时参与救护活动;

(四)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负责红十字会的血站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开展中国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工作;

(六)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

(七)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及经济实体;

(八)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十)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进行国际间的友好合作和经验交流;

(十一)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与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及全国性社会团体协商产生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二)制定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经费的来源与使用情况的报告,提交理事会审查批准;

(二)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审议需更换和增补的理事成员,提交理事会确认;

(四)聘请名誉理事;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四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他组成人员为委员。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含县)按行政区域建立的各级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等建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中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室、车间,学校的年级等建立的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会员小组。

第十八条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各级组织和基层组织在地名或单位名称后加“红十字会”为全称。

信奉伊斯兰教的地区,可在地名后加“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为全称。

第十九条中国红十字会的各级组织可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的人士为志愿工作者,协助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要有健全的理事会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章会员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热心红十字事业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会员。

在校学生参加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参加红十字会并缴纳会费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会员由本人申请,基层红十字会批准,发给会员证,确认其会员资格。

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县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确认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参加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

(五)完成红十字组织交办的任务;

(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七)有对各级红十字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红十字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六条对在红十字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专(兼)职干部,有模范事迹的会员,各级红十字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二十七条对红十字事业有显著贡献的志愿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县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可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二十九条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三十条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为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县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建立基金或基金会。

第三十二条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对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款物和会员缴纳的会费,应专项立帐,建立审查监督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总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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