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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内容格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章程是什么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章程与规则的关系类似于宪法和法律。

概说

1、章程的特点

1)稳定性章程是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地发挥其作用,如须更动或修订,应履行特定的程序与手续(经组织全体成员或其代表审议通过);有关单位开展业务工作的章程,是基本的办事准则,也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轻易变动。

2)约束性章程作用于组织内部,依靠全体成员共同实施,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

2、章程的种类

1)组织章程由各类社会组织制定,用以对本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机构、人员构成、内部关系、职责范围、权利义务、活动规则、纪律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如《中国共产章程程》、《**公司章程》、《**基金会章程》等。

2)业务工作章程主要由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阐明其业务性质、运作方式、基本要求、行为规范等,如《**学院办学章程》、《招生简章》、《招工简章》等。

写法

(一)标题。

组织章程的标题,一般由组织或社团名称加文种构成。标题下面,写明什么时间由什么会议通过,加上括号。有关组织的代表大会通过了,就算正式章程。如果是尚未经代表大会通过的,在标题末尾加上“草案”字样。

(二)正文。

章程正文,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总则又称总纲,从总体说明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和作风等。

分则规定:

(1)成员,讲成员条件、权利、义务和纪律;

(2)组织,讲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小组、名誉职务;

(3)经费,讲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等。

附则,附带说明制定权,修改权和解释权等。

写作要求

(一)内容完备。

章程的内容要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义务、领导者的产生和任期、会费的缴纳和经费的管理使用等。必要的项目要完备,既突出特点又照顾全面。

(二)结构严谨。

全文由总到分,要有合理的顺序。分的部分,一般是先讲成员,后讲组织;先讲全国组织,次讲地方组织,后讲基层组织;先讲对内,后讲对外。要一环扣着一环,体现严密的逻辑性,使章程成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章程的条款,要完整和单一。一条表示一个意思,不要把一个完整的意思拆成几条,弄得零零碎碎;也不要把几个意思合在一条之中,交叉杂乱。这样,才便于称说,便于执行,便于引用。

(三)明确简洁。

章程特别强调明确简洁。要尽力反复提炼,用很少的话就把意思明确地表达出来。

章程用断裂行文法,用条文表达,句与句、段与段之间有一定的跳跃性,一般不要用“因为……所以……”,“虽然……但是……”等关联词语。

章程的语言多用词语的直接意义,不用比喻、比拟、夸张和婉曲等修辞手法。这样,语义毫不含糊,没有歧义,让人一看就明白。

篇2:章程修改案范例

章程修改案: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章程修改案: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章程修改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篇3:章程修正案模板范例

章程修正案模板: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有限公司股东于年月日

作出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的决定,并

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月日

章程修正案模板:******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章程第三章第十条原为“*****************”。现改为“***************”。

************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章程修正案模板:**********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二零**年九月六日股东会关于公司登记事项的决议,对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七条作如下修改: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开发、销售;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

销售及维护;办公产品的销售(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有限公司

二零**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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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章程修订案模板范例

章程修订案模板:章程修正案

根据20**年6月26日股东会决议,公司决定修改章程如下条款:

1、原章程第四条修改:自然人股东李钢变更为李清

2、原章程第七条修改::股东李钢出资22.5万元出资比例45%出资时间20**年1月25日变更为李清出资22.5万元

出资比例45%出资时间20**年6月26日

3、原章程第条修改: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章程修订案模板:****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登记事项1)、(登记事项2),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现修改为:“„„„„„„”。

****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20**年**月**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篇5:西南石油大学章程范例

西南石油大学章程

(2014年12月31日四川省教育厅核准)

序言

西南石油大学原名为四川石油学院,创建于1958年。1970年更名为西南石油学院;2005年更名为西南石油大学。

学校秉承“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倡导“崇尚学术、教书育人、爱校如家、爱生如子”的校园文化,弘扬“为祖国加油、为民族争气”的大学精神,践行“明德笃志、博学创新”的校训。

实施“三步走”发展战略,到2020年建成全国知名、行业领先、石油天然气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到2030年建成全国一流、优势学科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特色大学,到2058年建成拥有一批著名学科、一批著名专业、一批著名教师、一批著名校友,学界有重大影响、业界有重要地位的百年名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西南石油大学,简称西南石大,英文名为SouthwestPetroleumUniversity(缩写SWPU)。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学校设有成都校区、南充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是四川政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四川省共建,以四川政府管理为主,是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办学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由四川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接受其给予学校事业发展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学术兴校、突出特色、科学发展,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教授治学。

第六条学校坚持以工为主,突出石油与天然气特色和优势,学科专业设置涵盖主要的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设置和调整学科及专业。

第七条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稳定。

第二章学校职能和教育形式

第八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坚持改革创新,开放办学,提升内涵,和谐发展,注重立德树人,分类指导,成都校区着力培养油气及其相关领域的拔尖创新人才;南充校区重点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在校学生包括普通本专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及外国留学生等。学校可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层次和规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条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自主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可以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根据学校教学科研需要,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为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

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自由探索、自主创新和学科交叉融合。鼓励教师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材建设成果、把科研内容转化为教学内容、把科研方法渗透进教学方法。

强化科研促进教学,大力推进科研优势向教学优势转化、学科优势向人才培养优势转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技成果发布和报告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形成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十六条学校不断完善科研管理体制,建立科研质量评估体系和科研绩效考评体系,强化科研经费管理与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

第十七条学校始终坚持为社会服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

实施“一体两翼”方针(以服务国家为主体,服务石化、能源行业和地方为两翼),继续巩固和突出学校在石油天然气方面的特色和优势,提高为石油石化和能源行业服务的能力,把学校建成石油天然气行业不可或缺的人才培养和科技研发基地;把服务地方放到与服务石油行业同等重要的高度,加快形成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领域,切实增强学校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十八条发挥学校智囊团、思想库作用,积极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提供高水平的智力支持。

第十九条学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石油文化和学校优良传统,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结合办学特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师生员工哲学社会科学素养,营造校园学术氛围,注重文化交流,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作用和对社会文化的辐射作用。

第二十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不断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著名科研机构或企业的多层次战略合作,逐步扩大留学生教育规模。

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与运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南石油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西南石油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化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常委会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以上会议依照其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建立和完善适应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高;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设副校长若干人,根据需要设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校长办公会(校务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依照其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其中,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职工重大利益的议题应事先经过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讨论决策的主要事项: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落实上级党政组织的重要工作部署及学校党委的有关重要决议、决定;

(二)审议学校的办学思路、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发展战略、学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要点;研究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或审定重要文件;

(三)研究决定学科、专业和教学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本科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实验室建设和平台建设,审定重点实验室建设整体规划及专项建设规划和大型设备配置;

(五)讨论决定科研管理与改革问题,讨论研究重大科研项目及成果的申报和组织攻关;

(六)研究决定联合办学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讨论学校行政机构及二级单位的设置及调整方案和各部门编制方案;

(八)研究决定教职工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专业队伍建设方案;研究决定师资引进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审议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审定教职工聘任与解聘;讨论决定教职员工的奖励和处分;

(九)研究决定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审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审定有重大影响的学生处分问题;研究学校依法治校工作中有关事项;

(十)讨论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研究审定有关校内收费标准方案;讨论研究重大基建项目;讨论研究后勤改革、校办产业改革及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公房管理等有关事项,对其中重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需由校长办公会(校务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主要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化工作,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形式,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应充分体现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负责学生学位的评定与授予。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学指导、招生就业、学生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工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设立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南石油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西南石油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为地方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八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立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播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第四十条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校医院、后勤服务总公司等是学校直属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其职责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一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与外界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签订协议,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理事会,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理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西南石油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询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

第四章学院的管理与运行

第四十四条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文化传播、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院履行以下职权:

(一)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负责设置本学院机构;

(三)制定本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负责院聘岗位人员的聘用、管理、考核和绩效酬金发放;

(六)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七)负责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八)负责本学院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九)负责本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和社会服务活动;

(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学校在各学院设分党委或党总支,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等工作。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院的分支机构,是教授治学在学院的重要组织形式。教授委员会行使学术权力,是学院有关学术评价、学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教学指导、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相关事项的决策、咨询机构。教授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学院设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或者教代会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由院党委书记(或党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院工会主席和教授委员会主任组成。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的内容,会议由院党委书记(或党书记)、院长按照分工主持。属于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集体讨论,院党委书记(或党书记)决定;其余事项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五十二条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五十三条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合格,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过教学关、学术关、师德关、实践关、信念关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资格制度。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职员工应具备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通过规定程序取得相应的职务资格。

第五十五条学校实行教师聘用制度。按照教师岗位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用。在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聘用合同。教师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有权予以转岗等处理,直至解聘。

第五十六条学校实行教育职员聘用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管理人员按照工作年限、业绩、岗位职责和条件、任期聘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聘用。

第五十七条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应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勤勉工作、热心服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规定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临聘制、团队薪酬制等分配形式,推行弹性用人机制;实行教职员工退休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达到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十条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工资收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爱护、平等对待学生;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参与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六)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为了推进学校的各项工作,鼓励兢兢业业勤勉工作的教职员工,学校实行奖励制度。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不履行义务、职责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对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复议委员会。凡教职工认为本人在工作中权益受到侵害或不公正待遇的,可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五条学校实行学术休假制度。拥有高级专业技术的教学科研人员,在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有权带薪学术休假。

第六十六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章学生及校友

第六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考试考核成绩、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提高综合素质;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竞技、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我校取得学籍的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对本人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第七十四条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五条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七十六条校友是指在西南石油大学(含原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等。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应充分重视和爱护。

第七十七条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西南石油大学校友总会”,总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七十八条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九条学校鼓励并欢迎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十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十一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三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八十五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的教学科研以及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八十六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该徽标以“西南石油大学”的英文缩写字母“SWPU”为主要设计元素,四个字母经变化组合构成汉字“西”和“石”,体现“西南石油大学”的含义。标识的颜色采用蓝色或橙色。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七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上半部分的白色条块代表天空,校徽位于旗帜的正中央;下半部分的线条将象征起伏的山脉和海浪的曲线,添加了两个层次渐变色,代表大地和海洋,大幅红色条块代表地下蕴藏的石油。

第八十八条学校校歌为《飞翔》。

第八十九条学校校庆日为11月1日。

第九十条学校网址为: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送四川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执行。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常委会。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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