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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案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章程修改案: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章程修改案: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章程修改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篇2:章程修正案模板范例

章程修正案模板: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有限公司股东于年月日

作出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的决定,并

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月日

章程修正案模板:******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章程第三章第十条原为“*****************”。现改为“***************”。

************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章程修正案模板:**********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二零**年九月六日股东会关于公司登记事项的决议,对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七条作如下修改: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开发、销售;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

销售及维护;办公产品的销售(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有限公司

二零**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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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章程修订案模板范例

章程修订案模板:章程修正案

根据20**年6月26日股东会决议,公司决定修改章程如下条款:

1、原章程第四条修改:自然人股东李钢变更为李清

2、原章程第七条修改::股东李钢出资22.5万元出资比例45%出资时间20**年1月25日变更为李清出资22.5万元

出资比例45%出资时间20**年6月26日

3、原章程第条修改: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章程修订案模板:****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登记事项1)、(登记事项2),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现修改为:“„„„„„„”。

****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20**年**月**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篇4:西南石油大学章程范例

西南石油大学章程

(2014年12月31日四川省教育厅核准)

序言

西南石油大学原名为四川石油学院,创建于1958年。1970年更名为西南石油学院;2005年更名为西南石油大学。

学校秉承“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倡导“崇尚学术、教书育人、爱校如家、爱生如子”的校园文化,弘扬“为祖国加油、为民族争气”的大学精神,践行“明德笃志、博学创新”的校训。

实施“三步走”发展战略,到2020年建成全国知名、行业领先、石油天然气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到2030年建成全国一流、优势学科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特色大学,到2058年建成拥有一批著名学科、一批著名专业、一批著名教师、一批著名校友,学界有重大影响、业界有重要地位的百年名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西南石油大学,简称西南石大,英文名为SouthwestPetroleumUniversity(缩写SWPU)。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学校设有成都校区、南充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是四川政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四川省共建,以四川政府管理为主,是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办学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由四川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接受其给予学校事业发展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学术兴校、突出特色、科学发展,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教授治学。

第六条学校坚持以工为主,突出石油与天然气特色和优势,学科专业设置涵盖主要的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设置和调整学科及专业。

第七条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稳定。

第二章学校职能和教育形式

第八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坚持改革创新,开放办学,提升内涵,和谐发展,注重立德树人,分类指导,成都校区着力培养油气及其相关领域的拔尖创新人才;南充校区重点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在校学生包括普通本专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及外国留学生等。学校可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层次和规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条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自主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可以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根据学校教学科研需要,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为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

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自由探索、自主创新和学科交叉融合。鼓励教师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材建设成果、把科研内容转化为教学内容、把科研方法渗透进教学方法。

强化科研促进教学,大力推进科研优势向教学优势转化、学科优势向人才培养优势转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技成果发布和报告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形成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十六条学校不断完善科研管理体制,建立科研质量评估体系和科研绩效考评体系,强化科研经费管理与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

第十七条学校始终坚持为社会服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

实施“一体两翼”方针(以服务国家为主体,服务石化、能源行业和地方为两翼),继续巩固和突出学校在石油天然气方面的特色和优势,提高为石油石化和能源行业服务的能力,把学校建成石油天然气行业不可或缺的人才培养和科技研发基地;把服务地方放到与服务石油行业同等重要的高度,加快形成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领域,切实增强学校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十八条发挥学校智囊团、思想库作用,积极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提供高水平的智力支持。

第十九条学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石油文化和学校优良传统,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结合办学特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师生员工哲学社会科学素养,营造校园学术氛围,注重文化交流,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作用和对社会文化的辐射作用。

第二十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不断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著名科研机构或企业的多层次战略合作,逐步扩大留学生教育规模。

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与运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南石油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西南石油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化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常委会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以上会议依照其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建立和完善适应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高;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设副校长若干人,根据需要设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校长办公会(校务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依照其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其中,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职工重大利益的议题应事先经过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讨论决策的主要事项: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落实上级党政组织的重要工作部署及学校党委的有关重要决议、决定;

(二)审议学校的办学思路、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发展战略、学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要点;研究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或审定重要文件;

(三)研究决定学科、专业和教学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本科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实验室建设和平台建设,审定重点实验室建设整体规划及专项建设规划和大型设备配置;

(五)讨论决定科研管理与改革问题,讨论研究重大科研项目及成果的申报和组织攻关;

(六)研究决定联合办学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讨论学校行政机构及二级单位的设置及调整方案和各部门编制方案;

(八)研究决定教职工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专业队伍建设方案;研究决定师资引进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审议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审定教职工聘任与解聘;讨论决定教职员工的奖励和处分;

(九)研究决定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审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审定有重大影响的学生处分问题;研究学校依法治校工作中有关事项;

(十)讨论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研究审定有关校内收费标准方案;讨论研究重大基建项目;讨论研究后勤改革、校办产业改革及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公房管理等有关事项,对其中重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需由校长办公会(校务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主要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化工作,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形式,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应充分体现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负责学生学位的评定与授予。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学指导、招生就业、学生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工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设立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南石油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西南石油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为地方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八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立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播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第四十条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校医院、后勤服务总公司等是学校直属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其职责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一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与外界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签订协议,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理事会,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理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西南石油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询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

第四章学院的管理与运行

第四十四条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文化传播、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院履行以下职权:

(一)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负责设置本学院机构;

(三)制定本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负责院聘岗位人员的聘用、管理、考核和绩效酬金发放;

(六)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七)负责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八)负责本学院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九)负责本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和社会服务活动;

(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学校在各学院设分党委或党总支,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等工作。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院的分支机构,是教授治学在学院的重要组织形式。教授委员会行使学术权力,是学院有关学术评价、学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教学指导、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相关事项的决策、咨询机构。教授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学院设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或者教代会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由院党委书记(或党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院工会主席和教授委员会主任组成。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的内容,会议由院党委书记(或党书记)、院长按照分工主持。属于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集体讨论,院党委书记(或党书记)决定;其余事项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五十二条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五十三条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合格,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过教学关、学术关、师德关、实践关、信念关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资格制度。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职员工应具备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通过规定程序取得相应的职务资格。

第五十五条学校实行教师聘用制度。按照教师岗位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用。在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聘用合同。教师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有权予以转岗等处理,直至解聘。

第五十六条学校实行教育职员聘用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管理人员按照工作年限、业绩、岗位职责和条件、任期聘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聘用。

第五十七条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应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勤勉工作、热心服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规定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临聘制、团队薪酬制等分配形式,推行弹性用人机制;实行教职员工退休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达到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十条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工资收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爱护、平等对待学生;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参与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六)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为了推进学校的各项工作,鼓励兢兢业业勤勉工作的教职员工,学校实行奖励制度。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不履行义务、职责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对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复议委员会。凡教职工认为本人在工作中权益受到侵害或不公正待遇的,可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五条学校实行学术休假制度。拥有高级专业技术的教学科研人员,在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有权带薪学术休假。

第六十六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章学生及校友

第六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考试考核成绩、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提高综合素质;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竞技、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我校取得学籍的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对本人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第七十四条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五条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七十六条校友是指在西南石油大学(含原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等。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应充分重视和爱护。

第七十七条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西南石油大学校友总会”,总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七十八条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九条学校鼓励并欢迎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十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十一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三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八十五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的教学科研以及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八十六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该徽标以“西南石油大学”的英文缩写字母“SWPU”为主要设计元素,四个字母经变化组合构成汉字“西”和“石”,体现“西南石油大学”的含义。标识的颜色采用蓝色或橙色。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七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上半部分的白色条块代表天空,校徽位于旗帜的正中央;下半部分的线条将象征起伏的山脉和海浪的曲线,添加了两个层次渐变色,代表大地和海洋,大幅红色条块代表地下蕴藏的石油。

第八十八条学校校歌为《飞翔》。

第八十九条学校校庆日为11月1日。

第九十条学校网址为: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送四川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执行。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常委会。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5:注册公司需要的章程范例

注册公司需要的章程1

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出资,为人民币元,占%。

(二)×××××××以出资,为人民币元,占%。

(三)×××××××以出资,为人民币元,占%。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董事任期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第三十条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签订。

×××××××(盖章)代表签字

×××××××(盖章)代表签字

×××××××(盖章)代表签字

年月日

注册公司需要的章程范本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名称为:。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五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

(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

经营场所1:;

经营场所2:;

……)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

2、公司设立时或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第九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可以约定按照其他方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并修改本条)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

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2、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

(注: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七)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八)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九)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

(十)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约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五)不得抽逃出资;

(六)不得侵吞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不得侵吞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五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1、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万元。

2、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万元。

......

(注: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在年月日前缴足”修改为“已于年月日缴足。”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全体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内各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

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

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的,本章程应当载明全体股东约定的各自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

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其主体资格证明载明存续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该存续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第十九条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注: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可记载于本条。)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

(注: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容。)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后,应当办理减资登记。

第二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注:对股权继承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二十九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三十条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侵吞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但其丧失董事或者经理资格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注:可以依法规定股东会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

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在每会计年度期末召开一次。

(注:可以自行约定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的频次及时间,并相应修改本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

(注:可以约定15日以外的期限,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股东出席情况、表决情况以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可以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并相应修改本条。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本章程第十五条应当载明股东实缴信息。)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注: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通过其他决议的表决权比例,并根据约定修改本条第二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注:1、董事会人数应为确定数,根据需要在三人至十三人之间选择一个具体数字。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作为股东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并记载于本条。其他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可以有职工代表。

3、董事会有职工代表的,职工代表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可以空缺,待公司成立后选举产生,再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董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注: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

(注:1、董事会可以设副董事长,设副董事长的,应当修改本条;

2、董事长、副董事长也可以由股东各方委派产生或者股东约定的其他方式产生,并修改本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约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注:可以约定董事会的其他表决方式,并修改本条第(五)项。)

第四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公司可以不设经理,不设经理的,应当删除本条。)

第四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注:监事为1-2人。监事为职工代表的,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修改本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监事的其他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四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侵吞、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多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六)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注:可以约定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相应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不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应经全体股东同意。

(注:可以约定按其他方式分取红利,并修改本款。)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之后个月前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部门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

(注:公章、营业执照的使用规则以及其遗失、毁坏、被非法占有时申请更换或者补领的程序可自行约定,并记载于本条。)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五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注:可以规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五十七条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东应当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

第五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注:可以约定按照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并修改本款。)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六十二条股东、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涉及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口头、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通知。

第六十四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董事会决议。

(注:1、可以约定由股东会决议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

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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