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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效力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1】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

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1、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

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

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了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

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4、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

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

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

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

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

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

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

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2】

虽然公司章程相对于公司来说,其地位无可替代,但《公司法》却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却比较少,主要在《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以及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虽然赋予了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但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却没有明确,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也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就本文探讨一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特征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要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必须先了解公司章程的概念、特征。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依据,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从公司章程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是对公司及其运作具有根本性影响的事项,诸如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二是成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各国公司立法均要求设立登记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三是由发起人起草或委托他人起草,并经全部股东一致同意并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

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公司法》下的公司章程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章程的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之一。

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

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2、真实性。

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的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

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

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是其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

公司章程的公开性主要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二、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记载事项上。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载明或选择列举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

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由章程制定人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

按照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章程效力的影响,还可将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上述记载事项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中会有某些差异,但不外乎是以下三个方面: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利与责任;公司的组织规则;公司的权力与行为规则。

(一)必要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

这些事项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质的重大事项,其中有些事项是各种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问题。

各国公司法对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

如日本《商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为:公司的目的;商号;公司发行股份的总数;发行额面股时每股的金额;公司设立之际发行的股份总数及额面股、无额面股各自的数量;总公司所在地;公司进行公告的方法;发起人的姓名及住所。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公司章程,1867年容闳拟订的《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内容。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定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

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

确认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目的在于使相关条款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发生拘束力。

有的国家的法律列举了章程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包括发起人所得的特别利益、设立费用及发起人的报酬、有关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设立等。

如日本《商法》第168条规定,以下事项非在章程中记载时,不发生效力:发起人应接受的特别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实物出资者的姓名、出资的标的财产、其价格及所给股份的额面股、无额面股的区别、种类及数量;约定公司成立后受让的财产、其价格及转让人的姓名;发起人应接受的报酬数额;应归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但章程认证的手续费及办理股份缴纳而应付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报酬,不在此限。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二)任意记载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章程制定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

公司章程任意记载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章程制定人就可根据实际需要而载入公司章程。

任意记载事项如不予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东必须遵照执行,不能任意变更;如予变更,也必须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别程序。

从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11项和第79条第13项来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对内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

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一)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

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二)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

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了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三)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股东提出权利请求。

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这就涉及公司章程对股东与对公司的约束力的法律上的区分。

(四)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

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

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

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

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

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

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

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即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四、有限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了,《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力,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却没有具体规定。

有人认为,公司章程必须经过登记备案,经过了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应该具有公示力和对世效力,第三人在交易时应视为已知晓该公司章程,基于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效力。

公司章程具有对世效力的理论基础是推定第三人明知主义和越权主义。

对于推定第三人明知主义,势必要求第三人通晓所要交易公司的公司章程。

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不对外公开,普通人根本无法查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如果赋予公司章程具有对抗力,势必意味着要求第三人在交易进行前审查公司章程,必然要求第三人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去查询公司章程,而这必将大大影响交易的便捷和顺利开展。

而对于越权主义,许多国家都逐渐通过各种方式限制越权无效原则的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三人基于对法人代表职务行为的信赖,对其代表权限一般不会产生疑问,而对于其他代理人,只要代理人有代理权限或者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也是一种信赖的基础。

而信赖以及基于信赖而形成的安全的交易秩序需要予以保护,这被称为表见代表制度。

事实上,在与法人纷繁复杂的民商事交往活动中,要求第三人于交易时必先查看法人的经营范围、权限范围、公司章程等,这既不切合实际,又缺乏实践的可操作性。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的立法理由是,公司内部规定如公司股东会决议形成的文件对公司法人代表权限的限制,因为属于公司内部文件,公司以外的人不能方便查知,所以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公司内部对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能对抗相对人。

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可能是法律限制、公司章程限制,也可能是内部决议限制。

除法律限制可推定第三人应当知道的以外,公司内部限制不能对抗第三人。

同理,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限制和约束,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也不能对抗相对人。

与表见代表制度保护交易相对人的法律取向相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能对第三人造成不利影响。

我国并未要求所有公司将其章程置备于营业场所供第三人查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但公司章程并不属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登记事项。

我国实务中第三人无法便捷地在工商登记机关了解公司章程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承认公司章程能够对抗第三人,也不符合我国国情。

综上,公司章程仅具有对内效力,不具有对世或者对外效力,即公司章程仅仅是公司内部约定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法律文件。

篇2:社团章程修改程序

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1】

办理程序:

1、履行社会团体内部程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章程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提交下列文件: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修改后的章程及修改说明;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修改章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由工作人员提出受理意见,报科室领导审核,最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对不准予修改章程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准予修改章程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5、批准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6、将批准修改章程的有关文件整理、存档。

中学社团管理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耀华中学学生社团是经学校德育处团委批准,由本校学生在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学生业余团体。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在校德育处和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生社团应本着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倡导健康、活泼、向上的校园文化的原则,积极开展具有思想性与艺术性、知识性与趣味性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为学校争创佳绩。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各社团的统一管理机构是学生会社团部直接负责其日常工作管理。其具体职能如下:

1.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听取各社团的工作汇报,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指导性建议。

2.对社团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向校德育处、团委汇报工作,并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

3.抓好社团部自身建设,抓好学生社团负责人队伍建设,发挥集体作用,群策群力,逐步提高学生社团的整体战斗力。

4.每学期初负责落实各学生社团工作计划的制订,在此基础上制订社团部学期工作计划,并做好计划实施方案。

5.做好学生社团活动的经费预算工作,做好开支合理,帐目清晰。

6.汇总、公布校学生社团的财务工作。

第五条:凡申请成立新的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有社团章程。

2.明确社团活动的内容和开展活动的方式以及接纳社团成员的办法等。

3.有相应的筹备组织机构,明确的社团筹备负责人。

4.有可靠的活动经费来源和相应的管理办法。

5.有相应的指导老师及定期开展相应的活动。

第六条:凡申请成立新的学生社团,必须由社团筹备负责人向学校德育处及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会及社团部成员讨论同意后,报校团委批准,方可正式成立。

篇3:社团章程方面书籍

小学电脑社团章程【1】

第一条社团的名称

电脑工作坊

第二条社团的性质

由三、四年级爱好计算机并具有一定信息素养的同学组成的学生社团。

第三条社团的目标

为进一步开发和发扬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造能力、开发智力,提高学生的计算机使用能力,能进行电脑作品的设计和制作。为了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开设电脑兴趣小组,通过活动的开展,使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大大加镪,观察能力进一步提高,在以后的计算机知识技能比赛中能够获奖,为班级、为学校争光。

第四条社团的宗旨

通过组织课外爱好小组,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接触现代信息知识,增加学生的知识面,培养思维能力,使学生初步形成科技意识、竞争意识。

第五条社团纪律

1、对所教学的电脑基础知识能及时了解掌握。

2、在电脑房上机操作按规定程序操作,不得随便乱用电脑,更不能在电脑房玩游戏。

3、不要电脑房追逐嬉戏。

4、不在培训时间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5、能及时清除遗留垃圾。

6、能及时到电脑房进行培训学习。

第六条社团成员

由学生(三、四年级)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电脑优秀的学生参加电脑兴趣小组学习。

第七条社团活动地点

老教学楼二楼计算机教室

第八条社团活动时间

每周三下午两节课后(2:50——3:50)

第九条社团活动内容

小组前期学习电脑的基本知识、后期教学内容是网页制作,(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

活动措施

1、提高小组成员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在活动过程当中,不断摸索前进的道路,采取学生建议的方式提高活动效果,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辅导学生,激发学生的竞争力和学习兴趣。发挥因特网的资源优势,使兴趣学生涉猎更广的知识面,从另一方面又充分的提高了学生的网络操作能力和对因特网的认识。

2、培养小组成员之间团结协作的能力

发挥"小老师"的作用,激发学习兴趣。在上机实践中,教师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兼顾到每一位学生,这时可以让一部分能力较强的学生充当"小老师",对其他同学遇到的一些难题给予解答,互帮互助,共同学习。学生当"小老师"改变了传统的师生间单向传递知识的方式,使学生由知识的被动接受转变为知识的传授者,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

3、在活动过程当中,要尊重学生的意见与建议,不要被一种模式所束缚,把握住学生的兴趣,使其学到知识是活动的关键。

小学英语社团活动章程【2】

一、此章程旨在为学生社团制定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团行为。

二、学生社团制定章程,原着上应包括此章程所涉及的内容,并且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三、学生社团据此制定的章程,须报校学生会核准方能生效,校学生会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依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团的名称SunnyEnglishClub。

第二条本社团的性质;自愿结成。

第三条本社团的宗旨;秉承着为广大学生提供一个学习英语的圆的,提供良好的英语氛围的宗旨,通过举行的英语口语交流活动来提高学生英语口语水平。增加在校使用英语的频率,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第四条本社团是二实小学生社团的成员,接受校学生会的领导,接受第二实验小学和校学生少先大队委的监督管理,接受指导单位的指导。

第二章

第三章业务范围

会员本社团的活动范围学校校园,教室。

第一条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第二实验小学正式学籍。

(二)承认本。

第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由社团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条件: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社团每次活动。

第五条副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一条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条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本社团资源管理必须执行第二实验小学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少先大队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校学生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五条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学生会的财务审计。第六条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或挪用。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对本的修改程序,由少先对、本社团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下、5名以上本社团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给本社团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条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之内,报少先大队会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条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条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校学生会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条本社团经校少先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既为终止。

第五条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学生会的监督下,按照第二实验小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本章程自校少先队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必须载明会员退会清退会费的办法)。

第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一条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

(三)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

第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条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本社团的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七条本社团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一年。本社团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本社团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立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篇4:书法社团章程范例

书法社团章程【1】

书法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书写一手好字,是许多人的心愿,为了继承传统,同时也为了圆同学们内心深处的愿望,现创立丹阳市鹤溪中学书法社团。

书法社团是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所组织的兴趣社团,将为学生们提供一个练字的大好平台。为了书法社团更好的建设与发展,也为了我们青年一代更好的继承与发展书法文化,特制定书法社团章程。

第一条:社团名称

丹阳市鹤溪中学书法社团

第二条:社团的性质

以国家教育部<>为指导,加强学生的写字教学。本社团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专门安排学生写字。

目的是通过老师指导,使学生形成良好的写字习惯,提高写字能力。社团成员都要按社团活动的章程办事,严格执行活动计划,积极参加有关的竞赛活动等。

第三条:社团的宗旨

丰富学生校园生活,为学校创造各方面人才,建设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

第四条:社团的任务

组织社员开展多种学习活动,培养社员书写能力,促进社员的全面发展。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及实践,提高学生的兴趣和修养,推动学校精神文明与校园文化建设。

第五条:社团的规章制度

1.本社团是由校团委组织管理的学生团体,是提高广大社员书法水平,引导社员学书法、爱书法的专门兴趣组织,是我校社团的重要组成部分。

2.本社团只招收本校的学生。

3.申请加入社团的学生必须行为端正,热爱学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上进心,认可本社团章程。

4.凡自愿申请加入社团的学生,都必须填写一份申请表,并由班主任签字,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成为本社团正式会员。

5.社团成员必须爱护社团的公共财产,不得擅自将公有财产给予他人。

6.各社团成员须按时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有事必须请假

7.如中途有人要求退出本社团,须写一份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退出本社团。其他成员毕业后自行退出本社团。

8.社团成员须相互尊重、相互照顾、相互理解。

9.本社团每周活动一次,为周四下午第三节课,活动地点为教学楼二楼初一3教室。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为本社团。

本章程自书法社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丹阳市鹤溪中学

书法社团章程【2】

1.总则

第一条广西民族学院大学生书法协会是在院团委、院社团联合会指导下,群众性社团组织,本协会按照民主集中原则,在院团委和院团委和院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为会员们提供更多的学习、实践机会,培养和提高会员的审美能力及综合能力。

第三条本协会的初衷是丰富会员们的课余生活,培养对书法的兴趣和应用能力,发挥会员在这方面的爱好特长,利用本协会提供的学习、交流、实践机会提高会员的创作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广西民族学院大学生书法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本协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及各部门正副部长组成,负责本协会各项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六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1.修改本协会章程,负责解释章程及相关文件

2.拟定和修改各项规章

3.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有权对本协会的重要活动做出决定,有权任命本协会的领导人员并对会员做出奖惩的权力

5.应当由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并经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通过,最后报请社团联合会审批方可生效。

第八条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下设秘书,宣传部、外联部、组织部,各部(秘书处)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二到三人。

第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一年,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申请,上一届理事会审核合格后报请社团联合团批准后任期开始,职权行使到下一届理事会成立为止。

第十条特殊情况下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代理会长人选,并报请院团委、院社团联合会审批备案,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副会长、会长助理及各部,各部门人选,并报请院社团联合会审批备案,根据各部门部长的提议,任免各部门任职人员,并报请院社团联合会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会长负责领导本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会长、会长助理协助和会长工作,同时会长助理管理本协会日常财务支出。

第十二条各部门部长主持本部门具体工作,各部副部长、事协助部长工作,体如下: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协会各项活动,整理发放有关文件并开展相关的秘书工作;宣传部负责本协会各种宣传工作,如板报、海报、通知和横幅的策划、制作等工作外联部负责对外与各社团、单位的联系、接洽、交流活动及其他相关的外联工作组织部负责组织协会各项活动的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根据实际情况,各部门负责人应合作开展工作。

3.会员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凡热爱书法活动,品行端正、乐于奉献、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的我院在校生,以本人自愿报名,经本会考核合格后即成为本会会员,交纳会员费,即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的义务:维护协会荣誉、利益,团结一致搞好本协会工作关心协会,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并与协会保持密切联系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组织领导与安排,认真完成任务。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享有获得本协会奖励和帮助的权利

4.有权监督、建设及批评本会工作,对本协会的领导成员进行监督和批评。

第十七条本会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律作退会处理无视本会章程,严重损坏本会荣誉、利益者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各方面法律者本会每年换一届,除指定留任外,其余成员退出本会不能服从和胜任会内分配工作者以权谋取私利、违纪违法者自愿退出社会者经申请批准退出本会者无故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达三次者工作中不严重失职,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者。

第十八条凡退出本会者,一律收回会员证。

4.财务及其管理

第十九条本协会活动经费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筹集。

第二十条本协会所有经费统一在银行中开户,由会长审批,下设出纳、会计共同负责,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筹集。

第二十一条本会所有经费报销一律凭发票或有公章的正式收据,否则由经受人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每届进行一次评优活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上报社团管理部备注。

5.活动

第二十三条围绕书法学习、创作开展活动。

(1)举办书法知识讲座、研讨会、交流会、座谈会等。

(2)组织会员进行创作、采风活动。

(3)为会员提供书法知识咨询服务。

(4)积极推荐会员作品到有关大型的书法比赛。

(5)不定期举办书法作品展。

6.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规定制度,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5:篮球社团章程范例

篮球社团章程【1】

一目的

丰富社区居民的业余生活,提高居民综合素质,融洽居民关系。

二球队组织及职责

1、领队1名:负责篮球队的组建策划、球队的日常活动、球队赛程的安排、球队物品、球员补贴及奖励等费用的申请;

2、队长1名:负责球队的集合、整队、训练;

3、球员12名:社区居民自愿报名,从中选取。

三球队活动计划

1、日常训练:每周不少于1次。

2、赛程安排:每月至少安排一场对外的篮球赛;

3、外部赛事:积极参与区、镇篮球赛,同其他兄弟社区开展篮球赛活动。

四权利及福利

1、享受球队发放的服装、球鞋;

2、有权联系比赛,但须提前报球队领队处讨论执行。

五球员义务

1、遵守球队章程,维护球队及社区荣誉;

2、认真进行篮球训练,比赛,加强体能训练,服从领队安排;

3、赛场内外要展现社区的风采,维护社区名誉;

六入队

1、篮球技术好,身体素质好,爱好篮球的社区居民,可向球队队长提出。

2、由球队队长考核合格后,经领队同意,方可入队。

3、入队后可享受球队训练及相关福利。

七退队

1、因工作或者个人原因,可提前半月向球队队长提出退队申请,经领队同意后方可同意退队;

2、连续3次或者累计4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球队的训练及比赛者,将视为自动退队处理;

3、入队不满一年退队的,服装及球鞋将按折旧收取金额。不满半年的,按50%的折旧费收取。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25%的折旧费收取。超过一年的,将不收取折旧费。

4、退队后将不享受球队的相关训练及福利。

八球队纪律:

1、必须严格遵循球队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比赛活动,服从领队的安排及队长的战术安排指导;

3、准时到比赛训练场地,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有事需提前请假;

4、训练及比赛中,都要严格严肃,不得嬉戏打闹玩耍;

5、发扬良好的赛场作风,服从裁判,尊重对手,严于律己,宽于待人;

6、外出比赛时,球队代表社区形象,球员要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着装干净整洁,行动整齐划一,言行举止礼貌得体。

篮球社团章程【2】

第一章总则

一、性质

篮协的宗旨是丰富同学生活,增强同学体质,活跃校园文化、增强同学凝聚力,促进同学之间的交流和友谊,提高篮球技术水平;培养同学应对挑战的能力,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更好地投入学习。

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到学习第一。协会活动以不占用学习时间为基本前提。

二、篮协学习

1、结合我院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群众性的篮球运动

3、开展协会内部的训练和比赛,提高会员的身体素质和竞技水平。

4、组织同学观摩篮球比赛。

5、协会每一学期召集全体队员大会一次,研究篮球队事务和活动计划。

三、宗旨:

团结,拼搏,学习,进取

第二章会员条件

1、热爱篮球运动,有一定篮球运动的基础。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遵守学校篮球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与管理,接受教练的业务指导和训练。

4、自觉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会员权利

1、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2、协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向协会学习提出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对协会各项活动尤其是财务支出状况的知情权。

5、参加协会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力。

6、获得篮球运动技术培训的权利。

第四章会员义务

1、会员每年交纳会费十元;

2、学院援助;

3、协会欢迎来自校内外机构或个人的友情赞助;

4、协会经费秘书长进行管理,管理者须定期公开账目,自觉接受会员质询。

第五章组织机构

一、协会体系:

协会设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会长负责日常训练及组织各项活动。秘书长负责篮协的财务财产管理、收取会费、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等项学习。

二、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三、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委员会召集,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协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1)组织协会一切活动,管理财务;

(2)对会员大会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3)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与会员保持沟通和联络,及时讨论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委员会委员应当处事积极、热情和谦慎。尽心尽力为协会和会员做好每一件与协会相关的事务。

愿意为了协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在时间和精力上做出牺牲,并不断想方设法提高协会活动质量,增加活动内容。

委员会委员常设:

1、会长一名全面管理协会的各项工作;

2、秘书长一名具体秘书长负责篮协的财务财产管理,收取会费、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等项工作;

3、会长、副会长由全体会员大会推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

4、球队:是协会进行对外交流的主体,由领队、教练和水平较高的会员组成。

二、纪律

1、执行协会的安排和决议,维护协会的声誉,维护学院形象。

2、自觉服从篮协安排。积极参加篮球队组织的活动。

3、对会内其他会员提供篮球技术指导,认真完成协会安排的各项训练任务。

4、发扬集体主义和互爱、互助的精神,对办好协会,提出自己意见和建议。

5、爱护篮协的设备器材,爱护学校设施。

三、会标:第一章总则

一、性质

篮协的宗旨是丰富同学生活,增强同学体质,活跃校园文化、增强同学凝聚力,促进同学之间的交流和友谊,提高篮球技术水平;培养同学应对挑战的能力,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更好地投入学习。

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到学习第一。协会活动以不占用学习时间为基本前提。

二、篮协学习

1、结合我院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群众性的篮球运动

3、开展协会内部的训练和比赛,提高会员的身体素质和竞技水平。

4、组织同学观摩篮球比赛。

5、协会每一学期召集全体队员大会一次,研究篮球队事务和活动计划。

三、宗旨:

团结,拼搏,学习,进取

第二章会员条件

1、热爱篮球运动,有一定篮球运动的基础。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遵守学校篮球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与管理,接受教练的业务指导和训练。

4、自觉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会员权利

1、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2、协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向协会学习提出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对协会各项活动尤其是财务支出状况的知情权。

5、参加协会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力。

6、获得篮球运动技术培训的权利。

第四章会员义务

1、会员每年交纳会费十元;

2、学院援助;

3、协会欢迎来自校内外机构或个人的友情赞助;

4、协会经费秘书长进行管理,管理者须定期公开账目,自觉接受会员质询。

第五章组织机构

一、协会体系:

协会设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会长负责日常训练及组织各项活动。秘书长负责篮协的财务财产管理、收取会费、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等项学习。

二、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三、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委员会召集,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协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1)组织协会一切活动,管理财务;

(2)对会员大会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3)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与会员保持沟通和联络,及时讨论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委员会委员应当处事积极、热情和谦慎。尽心尽力为协会和会员做好每一件与协会相关的事务。

愿意为了协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在时间和精力上做出牺牲,并不断想方设法提高协会活动质量,增加活动内容。

委员会委员常设:

1、会长一名全面管理协会的各项工作;

2、秘书长一名具体秘书长负责篮协的财务财产管理,收取会费、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等项工作;

3、会长、副会长由全体会员大会推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

4、球队:是协会进行对外交流的主体,由领队、教练和水平较高的会员组成。

二、纪律

1、执行协会的安排和决议,维护协会的声誉,维护学院形象。

2、自觉服从篮协安排。积极参加篮球队组织的活动。

3、对会内其他会员提供篮球技术指导,认真完成协会安排的各项训练任务。

4、发扬集体主义和互爱、互助的精神,对办好协会,提出自己意见和建议。

5、爱护篮协的设备器材,爱护学校设施。

三、会标:

第六章附则

1、凡本社团成员,应该自觉遵守本社纪律,否则本社有权将其除名。

2、本章程如需修改补充,由篮协提出,会员大会讨论后,报院工会批准。

闽江学院软件学院社团联合会

篮球协会

20**年08月31日

第六章附则

1、凡本社团成员,应该自觉遵守本社纪律,否则本社有权将其除名。

2、本章程如需修改补充,由篮协提出,会员大会讨论后,报院工会批准。

闽江学院软件学院社团联合会

篮球协会

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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