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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章程范本工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最新公司章程范本工商【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审批事项此处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数额

(万元)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比例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有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

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决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机器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有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注: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期限为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传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签字:

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年月日

最新公司章程范本工商【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股东2**********

股东3**********

***

第十一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东1

货币股东2

货币股东3

货币***

货币合计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三条经理对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针对本条内容,股东亦可依法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其他办法。)

第三十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或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营业期限若为长期,则删除此款)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若营业期限为长期,删除此款)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三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注:公司设立适用)

(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该法人股东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注:公司变更适用)

有限公司

200*年**月**日

篇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工商

最新公司章程范本工商【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审批事项此处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数额

(万元)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比例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有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

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决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机器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有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注: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期限为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传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签字:

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年月日

最新公司章程范本工商【2】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安徽新桥永发橡胶投资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安徽新桥国际产业园新桥大道东侧与兴业大道南侧交叉处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废旧橡胶收购,加工、生产、销售【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060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鄂远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及流动资金4条再生胶生产线及流动资金设备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极其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第八条(一)(二)(三)(四)(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九条首次董事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董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董事会决议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长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董事会决议。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董事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董事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董事会召开会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六)(七)(八)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部门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该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调教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呢,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长决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九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城里清算组队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城里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董事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第三十六条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

篇3:工商公司章程范本

工商公司章程范本【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上述表格适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若股东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认缴

出资额实缴

出资额出资时间

首期

第二期

第三期

首期

第二期

第三期

首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注:此处填写执行董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产生(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股东会选举,股东任免等)。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股东对于上述职权可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

(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需写入章程)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注:一或二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注: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第二十六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

第三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注:选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决定。

第三十二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五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月日

工商公司章程范本【2】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产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但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2、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四、股东名称和姓名

1、法人:

2、自然人: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7)有权转让出资。

2、股东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设立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篇4:工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工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1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产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但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2、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四、股东名称和姓名

1、法人:

2、自然人: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7)有权转让出资。

2、股东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设立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工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设立时缴付数额

一期

二期

数额期限数额期限

(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

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

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

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或月)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六章第10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

这里应注意,股东的表决权是按其出资比例来行使。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

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月日

篇5:上海工商局章程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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