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会章程全文
中国工会章程全文【1】
总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gg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
中国工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gg开放的基本路线,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明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动,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gg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广泛联系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发展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会员
第一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会员有退会自由。
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自动退会。
第六条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
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
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会员离休、退休和待业,可保留会籍。
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待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八条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
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条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条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
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行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
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
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的和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一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也可以设常务委员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幕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成立和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六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七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九条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
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任期届满,应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地方组织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一级工会组织或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
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第二十六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选举产生。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商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
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
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gg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
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和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五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四)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
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会徽
第三十九条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
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条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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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最新版解读【2】
深入学习和理解《章程》修改及其内容,对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工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工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修改《章程》,是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的必然之举。
此次修改,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写入《章程》“总则”部分,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精神。
中国工会十五大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产业结构和职工队伍构成都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工会工作的对象日益扩大,同时也对工会工作和工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描绘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宏伟蓝图,赋予了中国工会新的历史使命和光荣任务。
党中央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
当前,社会文化日趋多元,人们思想观念出现多样化、差异化,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复杂,对工会工作来说,如何不迷失方向尤为重要。
将这些内容写入《章程》,就是要让工会组织明确方向、把握方向,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
二、修改后的《章程》,充分体现工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创新成果。
此次《章程》修改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四个充分体现”,即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战略思想和工作部署,充分体现党中央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体现工会十四大以来工会的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创新成果,充分体现职工群众和基层工会创造的新鲜经验。
每一处修改、增删都体现时代性、创新性。
中国工会十五大,将各级工会探索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新鲜经验和理论成果写入工会章程,上升为工会共同遵循的规则。
此次修改,又在“总则”部分增加和完善了中国工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推动形成公正合理、民主和谐的国际工运新秩序”、“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和“把工会建设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内容;在第一章“会员”第四条第三款增加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这些修改,既是坚持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的内在要求,又充分体现了各级工会组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创新成果,彰显了引导广大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坚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重要意义。
三、修改后的《章程》,突出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点工作。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此次修改的重点。
“工会要赢得职工群众信赖和支持,必须做好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此次《章程》修改,突出地体现了这一要求。
一是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等相关规定,在《章程》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进一步强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二是《章程》第十五条中,将原来的“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修改为“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将“可以”改为“应当”,杜绝程序选择,明确提出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建设的新要求。
三是《章程》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将第三项中“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修改为“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增加“履行”二字,突出基层工会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责。
这些修改,意在强化工会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能,以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会工作实际需要。
四是《章程》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增加了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内容,突出工会在保民生、促和谐、保稳定、促团结中彰显作为。
四、修改后的《章程》,为加强基层工会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层工会是工会组织的基础。
俗话说“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工会各项工作都要通过基层工会来落实,工会的作用最终要通过基层工会来体现。
基层工会直接联系和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全部工作和凝聚力、创造力的基础,是落实工会各项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基层工会工作,进一步激发基层工会活力,不断提高基层工会工作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不仅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要求,还是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向心力和影响力的需要。
要使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工会组织是最可信任的“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关键在于最直接面对职工群众的基层工会工作做得是否到位。
此次《章程》修改,在这方面增加了力度,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提供了有力依据。
一是《章程》在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后,增写了“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乡镇(街道)已成为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的聚集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主要在乡镇(街道)企业就业。
工会工作要适应形势发展和职工队伍结构变化,就必须真正做到重心下移,加强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建设。
据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9月,全国40466家乡镇(街道)中,已建立总工会13489家,占乡镇(街道)总数的33.33%。
此次增加“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内容,进一步明确在乡镇(街道)建立总工会,为促进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依据。
二是《章程》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第八项中,增写了“加强职工之家建设”的内容,进一步要求运用好建家这一行之有效的载体,以巩固建会成果,大力提高建会质量,有效激发工会活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会应有的作用。
三是《章程》第三章“基层组织”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了“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内容,这对开展和加强女职工工作非常有利。
四是《章程》在组织建设上方面,进一步扩大了覆盖面,为更多农民工入会创造条件。
当前,农民工成为工人阶级新成员(据悉,2012年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达2.6亿多人。
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工会会员总数达2.8亿人,其中农民工会员总数1.09亿人。
),工会组织要扩大覆盖面,就要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此次修改,在原《章程》第一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之后增加了“其他社会组织”,这与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和职工队伍构成发生根本性变化相适应。
此外,为进一步推进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章程》增加了“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内容;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面临的困难,《章程》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为适应当前职工就业形式及获得劳动报酬方式多样化的要求,《章程》对劳动者入会条件作了修改,在坚持“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同时,增加了“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内容;为方便职工加入工会组织,《章程》简化入会程序,删除了职工申请入会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的规定。
五、修改后的《章程》,对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出新要求。
工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章程》第三十三条“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这是此次《中章程》修改中所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党中央一直关心重视工会干部的成长和队伍建设。
19*《*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明确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成为培养和输送干部的重要基地,特别要注意输送优秀的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是党中央赋予工会组织的政治责任。
此次修改进一步强调着一点,旨在充分体现对工会干部队伍的新要求,对工会组织政治责任的进一步强化。
六、修改后的《章程》,会员权利、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都受到更多的保障,民主监督作用得到进一步强化。
一是《章程》参照《中国共产章程程》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将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中第二款改写为“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第三款增加了“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增加了会员享受工会举办的“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的内容。
这些修改,是为了充分保障会员权利,发挥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
二是为了保证会员的民主权利,将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由“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修改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增加了“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内容。
三是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作用,增加了“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两项职权。
四是保障了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当前,受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的影响,基层工会干部开展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适应基层工会工作需要,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章程》增加了“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县和县以上地方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两项规定。
五是为了有利于工会主席作为职工代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写了“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的内容。
七、修改后的《章程》,为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更是工会服务职工、服务工运事业的重要载体和物质基础。
据《工人日报》(10月8日)报道,截至2012年底,全国县以上工会企事业单位共有2304家,企事业资产总额272.6亿元,所有者权益146.4亿元,收入总额118.7亿元,实现利润4.8亿元。
与五年前相比,资产总额规模增长35.4%,收入总额增长27%,同时全国县以上工会企事业年均资产保值增值率为111.5%。
显然,中国工会十五大以来的五年,是工会企事业和资产从数量到质量都快速增长的黄金时期。
为加大对工会财产的保护力度,发展壮大工会实力,此次修改在充分吸收工会十四大以来工会财务“一改三策”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增写了第三十六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有关规定,在原第三十七条增写了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在第四十条增写了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的内容,使加强工会经费和资产的监督管理更加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篇2:教育工会章程范例
教育工会章程【1】
第一章教育工会组织
一、教育工会的性质
中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教育工会是中国工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工会。
它是教育系统覆盖面最广,具有普遍代表性,以一个整体出现于社会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力量。
教育工会的性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阶级性,二是群众性。
阶级性表现为,教育工会不是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加入的超阶级的组织,它只能由工人阶级的成员--在教育系统工作的广大教职工构成。
群众性表现为,教育工会是教育系统最广泛的群众组织,广大教职工可以自愿参加。
教育工会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建立在教职工群众自愿基础上的。
教育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是互为条件的。
它的群众性是以其阶级性为前提的,是在工人阶级范围内的群众性;它的阶级性是以群众性为基础的,是有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的阶级性。
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和群众组织的统一,是教育工会最根本的属性。
二、教育工会的地位
教育工会的地位,是指它在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所占有的位置。
教育工会的地位是客观的。
它是工会活动以至整个工人运动实际状况的反映,并随着工人阶级运动的发展而发生变化。
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教育工会在一定社会制度下所处的地位都不取决于工会自身主观任意的选择,更不是其他组织或个人任意的规定。
教育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和群众组织,归根到底,它的地位是由工人阶级的地位所决定的。
我们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主力军。
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教育工会,在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
政治地位:教育工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的重要依靠力量。
社会地位:教育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它代表广大教职工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的参政议政,参与教育事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法律地位:教育工会的法律地位是工会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在国家法律中的反映。
《工会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使工会工作在gg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有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在法制的轨道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教育工会的职能
教育工会的基本任务,就是要通过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把教职工群众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为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完成育人这一根本任务而努力。
它具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顶基本社会职能。
1.维护职能
教育工会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从根本上说,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教职工的具体利益是一致的,但是总体利益与具体利益之间,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具体利益之间,往往产生某些矛盾。
特别在当前不断深化改革的情况下,更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
因此,教育工会要及时向党政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也要教育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2.建设职能
教育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广大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教育工会要组织和团结教职工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改革,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完成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相接班人。
3.参与职能
教育工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和组织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在当前深化教育改革中,。
工会要代表教职工参加学校各项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有关涉及教职工具体利益的政策、措施的制订,充分反映和体现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同时,积极向教职工宣传解释学校的改革目标和措施,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沟通学校党政与教职工群众的联系,参与协调社会矛盾,做好疏导工作,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的指导思想,保护教职工群众投身改革及支持改革的热情。
4.教育职能
教育工会要按照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目标,对教职工进行形势任务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特别要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工会成为广大教职工“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
第二章教育工会的组织建设
教育工会是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
不断加强组织建设,是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密切同教职工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的重要保证。
1.教育工会组织建立
凡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学校,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工作。
2.教育工会的组织原则
教育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实行民主集中制是实现工会组织自身民主化、群众化的保证。
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容是:
(1)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教育工会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的派出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3)教育工会的领导机关是教育工会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教育工会委员会;
(4)教育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济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5)教育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委员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
(6)教育工会各级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切实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3.教育工会的组织机构
教育工会的组织机构大体为五个层次:
(1)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简称全国教育工会);
(2)中国教育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简称省教育工会);
(3)中国教育工会××市(地、州)委员会;
(4)中国教育工会××县(县级市、区)委员会;
(5)中国教育工会××学校(乡、镇)委员会。
教育工会基层组织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分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小组,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或组),如宣传、文体、生活福利、财务、女教职工、青年工作等。
4.教育工会领导干部的选举和任免
教育工会的主席、副主席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报送上级工会批准后生效。
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5.教育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教育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实行“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的组织原则。
教育工会要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工会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教育工会与教育行政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
前者是群众组织,后者是政府职能部门。
两者是亲密的合作关系。
在开展工作中,应做到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三章教育工会会员
《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一、入会
1.对象
凡在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学校的下属各单位)中从事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教师、干部和工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所在学校工会为会员。
凡在学校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工、临时工也可加入所在学校工会为会员。
教师、职工离退休前没有参加工会,退休后原则上一般不再吸收入会。
但是,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考虑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可以按照工会章程规定,为个别人办理入会手续,然后保留其会籍。
在我国学校从事脑力相体力劳动的外籍教职工,凡自愿申请参加中国教育工会,符合会员条件的,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同意加入工会。
2.手续
教职工参加工会,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小组长口头申请,填写好入会申请表;经过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基层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工会是教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
在这个组织中的每个会员都享有应有的权利,又都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每个教育工会会员都要珍视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的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做
篇3:学校工会章程范例
学校工会章程【1】
第一章教育工会组织
一、教育工会的性质
中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教育工会是中国工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工会。
它是教育系统覆盖面最广,具有普遍代表性,以一个整体出现于社会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力量。
教育工会的性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阶级性,二是群众性。
阶级性表现为,教育工会不是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加入的超阶级的组织,它只能由工人阶级的成员--在教育系统工作的广大教职工构成。
群众性表现为,教育工会是教育系统最广泛的群众组织,广大教职工可以自愿参加。
教育工会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建立在教职工群众自愿基础上的。
教育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是互为条件的。
它的群众性是以其阶级性为前提的,是在工人阶级范围内的群众性;它的阶级性是以群众性为基础的,是有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的阶级性。
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和群众组织的统一,是教育工会最根本的属性。
二、教育工会的地位
教育工会的地位,是指它在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所占有的位置。
教育工会的地位是客观的。
它是工会活动以至整个工人运动实际状况的反映,并随着工人阶级运动的发展而发生变化。
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教育工会在一定社会制度下所处的地位都不取决于工会自身主观任意的选择,更不是其他组织或个人任意的规定。
教育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和群众组织,归根到底,它的地位是由工人阶级的地位所决定的。
我们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主力军。
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教育工会,在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
政治地位:教育工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的重要依靠力量。
社会地位:教育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它代表广大教职工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的参政议政,参与教育事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法律地位:教育工会的法律地位是工会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在国家法律中的反映。
《工会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使工会工作在gg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有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在法制的轨道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教育工会的职能
教育工会的基本任务,就是要通过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把教职工群众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为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完成育人这一根本任务而努力。
它具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顶基本社会职能。
1.维护职能
教育工会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从根本上说,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教职工的具体利益是一致的,但是总体利益与具体利益之间,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具体利益之间,往往产生某些矛盾。
特别在当前不断深化改革的情况下,更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
因此,教育工会要及时向党政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也要教育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2.建设职能
教育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广大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教育工会要组织和团结教职工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改革,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完成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相接班人。
3.参与职能
教育工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和组织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在当前深化教育改革中,。
工会要代表教职工参加学校各项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有关涉及教职工具体利益的政策、措施的制订,充分反映和体现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同时,积极向教职工宣传解释学校的改革目标和措施,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沟通学校党政与教职工群众的联系,参与协调社会矛盾,做好疏导工作,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的指导思想,保护教职工群众投身改革及支持改革的热情。
4.教育职能
教育工会要按照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目标,对教职工进行形势任务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特别要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工会成为广大教职工“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
第二章教育工会的组织建设
教育工会是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
不断加强组织建设,是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密切同教职工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的重要保证。
1.教育工会组织建立
凡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学校,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工作。
2.教育工会的组织原则
教育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实行民主集中制是实现工会组织自身民主化、群众化的保证。
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容是:
(1)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教育工会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的派出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3)教育工会的领导机关是教育工会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教育工会委员会;
(4)教育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济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5)教育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委员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
(6)教育工会各级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切实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3.教育工会的组织机构
教育工会的组织机构大体为五个层次:
(1)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简称全国教育工会);
(2)中国教育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简称省教育工会);
(3)中国教育工会××市(地、州)委员会;
(4)中国教育工会××县(县级市、区)委员会;
(5)中国教育工会××学校(乡、镇)委员会。
教育工会基层组织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分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小组,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或组),如宣传、文体、生活福利、财务、女教职工、青年工作等。
4.教育工会领导干部的选举和任免
教育工会的主席、副主席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报送上级工会批准后生效。
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5.教育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教育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实行“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的组织原则。
教育工会要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工会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教育工会与教育行政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
前者是群众组织,后者是政府职能部门。
两者是亲密的合作关系。
在开展工作中,应做到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三章教育工会会员
《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一、入会
1.对象
凡在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学校的下属各单位)中从事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教师、干部和工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所在学校工会为会员。
凡在学校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工、临时工也可加入所在学校工会为会员。
教师、职工离退休前没有参加工会,退休后原则上一般不再吸收入会。
但是,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考虑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可以按照工会章程规定,为个别人办理入会手续,然后保留其会籍。
在我国学校从事脑力相体力劳动的外籍教职工,凡自愿申请参加中国教育工会,符合会员条件的,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同意加入工会。
2.手续
教职工参加工会,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小组长口头申请,填写好入会申请表;经过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基层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工会是教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
在这个组织中的每个会员都享有应有的权利,又都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每个教育工会会员都要珍视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的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做
篇4:工会章程试题答案
工会章程试题及答案
1、《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于2008年10月21日在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于2008年10月21日起生效。
2、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3、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
4、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
6、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7、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8、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督促,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设,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9、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10、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11、中国工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原则。
12、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13、成立或者撤消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14、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15、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16、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17、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8、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19、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
20、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
21、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
22、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23、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4、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25、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之一是: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6、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7、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和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28、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29、工会经费的来源之一是会员缴纳的会费。
30、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31、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也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二、选择题(单项或多项,将你认为对的答案的序号填入空格内。
1、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①和③,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③《中国工会章程》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①的代表。
①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②国家政权
③人民民主专政④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
3、我们常说的建设“四有”职工队伍的“四有”是指④。
①有理想、有知识、有能力、有纪律②有道德、有知识、有文化、有纪律
③有理想、有知识、有能力、有文化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4、企事业工会工作的原则是:②。
①“合作互利,促进发展”②“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
③“共同发展、争取共赢”
5、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③机构。
①权力②办事③工作④咨询
6、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③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①讨论建议②贯彻执行③讨论决定④研究提出
三、判断题
1、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2、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
3、工会履行建设职能,就是要求工会直接去组织生产经营,开展技术革新和劳动竞赛,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
4、凡是志愿加入工会的人都可以成为工会会员。(×)
5、会员没有正当理由三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篇5: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例
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出资数额出资
时间出资
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合计其中货币出资(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产生。董事任期年,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_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任期年,由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本款也可以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与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每年月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成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核发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研究制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2】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注: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以章程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按照规定名称填写,常见错误有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公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九)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它义务。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注:如果两个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出资的,公司就变成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按照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章程中可以就其他股东购买转让股权作出具体规定,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章程可以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的继承做出约定,因此,章程中可以作出其他规定。)
第八章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的行使可以由章程规定,因此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资比例的方式。)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章程或全体股东可以规定或约定其他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1)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七章十一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
(2)如果股东的约定,股东会决议都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那么就相应将章程第七章第十一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将第二十条改为“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董事会成员应为3-13人,如果公司没有设董事会而设了一名执行董事,没有设监事会而设1-2名监事,那么应相应调整有关条款,如所有条款中涉及“董事会”的字样改为“执行董事”,将“监事会”改为“监事”等;如果公司没有设副董事长,那么就删掉参考格式中“副董事长”的字样。
第二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进行表决,准备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分之以上的其他所持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九章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和产生。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议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董事名召集和主持。并应于会议召开二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对所议作出的决定应由分之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章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监事会2/3以上监事同意当选和罢免。监事会成员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注:1.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2.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监事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公司股东书面请求,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至少有1/2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二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对所议作出的决定应由分之以上的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经理可以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二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决定解散的;
(七)宣告破产。
第四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在董事会。
注:无董事会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第四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注:章程参考格式中的组织机构的“其他权利”、“其他职权”、“其他义务”,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就将这一款删掉。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