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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更名章程修正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章程,是一种法规文书、规章制度,修正案是对法律、法条进行修改的文案。下面推荐的是企业更名章程修正案范文,欢迎阅读。

企业更名章程修正案【1】

根据20**年月日的股东会决议(或表述为根据200年第次股东会决议),对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章第条原为: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现修正为:公司名称: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第章第条原为:公司住所为(宁波市海曙区长春路40号)。现修正为:公司住所为。(住所变更)

第章第条原为:公司依法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登记,经营期限为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现修正为:公司依法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经营期限为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登记机关、经营期限变更)

第章第条原为:公司由张三、李四投资设立。现修正为:公司由王五、赵六投资设立。

第章第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其中:张三以货币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66.67%;李四以货币出资5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3.33%。

出资时间为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缴纳。

(若是分期出资表述为:设立登记前缴付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现修正为: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其中:王五以货币出资12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80%;李四以货币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0%。

出资时间为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缴纳。(股东变更)

(若是分期出资表述为:设立登记前缴付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视具体变更事项进行修正)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年月日

公司更名章程修正案【2】

深圳市*********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定

时间:20**年7月9日

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参会人员:****、****

会议内容:变更公司住所的决定。

经公司股东会决定:

公司住所由原:“****************”变更为“*******************”。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章第*条。

同意委托公司的*****作为申办本公司变更登记注册手续的具体经办人。

股东签名:

深圳市**********有限公司

2012年7月9日

深圳市************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本公司二

篇2:某内资企业章程修正案

章程,是一种法规文书、规章制度,修正案是对法律、法条进行修改的文案。下面推荐的是内资企业章程修正案范文,欢迎阅读。

内资企业章程修正案【1】

(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6.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提交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及内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五)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六)股权变更(注:股份内资公司不登记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7.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内资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内资公司承诺书。

(七)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更名后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5.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6.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八)出资方式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九)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4.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内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十)实收资本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有限责任内资公司提交内资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股份有限内资公司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A.《出资证明书》上应同时注明以下任意一项信息:①验资报告编号及出具该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②银行询证函号码及出具该询证函的银行名称;③银行验资账号及该银行名称。

B.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如同时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十一)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内资公司公章)。

(十二)章程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十三)清算组备案

1.内资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清算组备案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内资公司公章)。

(十四)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提交下属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内资公司公章);

4.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十五)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六)迁入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内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内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内资公司迁入本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在申请书中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

6.原内资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内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七)迁出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内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内资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内资企业章程修正案【2】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作如下修改,本章程修正案尚需提请公司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现条款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拟改为:"公司注册资本现为人民币元。

今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红股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或缩减注册资本时,本条所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应随之作相应的变更,而不需经股东大会另行作出决议。"

2、现条款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国家对高科技产业扶植政策的支持下,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充分依托高校所拥有的科技、信息和人才优势,以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致力于高新技术与成果产业化,发展多种经营,支持教育科技事业,造福于社会。

"拟改为:"公司的经营宗旨:在国家对高科技产业扶植政策的支持下,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充分依托高校所拥有的科技、信息和人才优势,以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致力于高新技术与成果产业化,发展多种经营,支持教育科技事业,造福于社会,并最大程度地为股东获取投资收益。"

3、现条款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其中发起人持有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股。"拟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其中发起人持有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股。

今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红股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或缩减注册资本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时,本条所确定的公司股本结构可随之作相应的变更,而不需经股东大会另行作出决议。"

4、在现条款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应承担以下特别义务"之前拟增加一个自然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5、在现条款第四十六条后,新增加两条,即: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四十八条  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天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6、现条款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拟改为:"……董事会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无法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或因任何原因,被推举的股东无法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7、现条款第四十九条全部内容并入现第四十八条。

8、在现条款第四十九条后新增一条:"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9、现条款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其他股东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采用无偿方式,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拟改为:"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10、现条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拟改为:"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11、现条款第五十九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拟改为:"……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2、现条款第六十条整条拟后移到现条款第六十三条之前。

13、现条款第六十五条现有内容后拟新增以下一段:"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应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

14、现条款第七十五条现有内容后拟增加以下一段:"如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点票方式和表决结果的公布方式和时间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5、现条款第七十九条现第六款后拟增加以下一款:"(七)出席、见证股东大会的律师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法律意见书》"。

现第七十九条第(七)款的款号相应变更为"(八)"。

16、现条款第九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拟改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17、现条款第九十八条后新增一条:"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18、现条款第一百条拟删除。

19、现条款第第一百零二条拟删除。

20、现条款第一百零六条其内容改为:"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21、现条款第一百零六条后新增二条:"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22、现条款第一百零八条的内容删除。

23、现条款第一百一十条"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缺额后生效。"拟改为:"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24、现条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新增一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25、现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内容删除。

26、现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由七至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拟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

27、现条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于会议召开前10日以前书面通知形式。

由专人送出或以邮件方式送出"拟改为:"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形式,由专人送出或以邮件等方式送出。"

28、现条款第一百六十六条后新增两节:"第六节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一百六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一百七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一百七十条至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百七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七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会提议召开。

会议应于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一百七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七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八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一百八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四)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九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以下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应于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一百九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29、现条款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壹名。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拟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30、现条款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拟改为:"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结束后三十天以内编制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31、现条款第二百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利润分配表;(4)财务状况变动表;(5)会计报告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拟改为:"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编制的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按规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利润分配表;(4)现金流量表;(5)会计报告附注。"

32、现条款第二百零一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拟改为:"第二百三十四条  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33、现条款第二百零三条第(1)款"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拟改为:"(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34、现条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现有内容后拟增加以下一段:"公司股东大会如进行网络投票的,公告的刊登时间和次数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35、现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营业期限届满;"拟删除。

删除第(一)款后,其后各款相应前移,并相应改变款号。

本次章程修改后,因新增部分条款及章节,章程中原来各章节和条款序号的变动按修改内容相应顺延。

篇3:某合资企业章程修正案

章程,是一种法规文书、规章制度,修正案是对法律、法条进行修改的文案。下面推荐的是合资企业章程修正案范文,欢迎阅读。

合资企业章程修正案【1】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

****年**月**日

合资企业章程修正案【2】

********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公司*****事宜召开的投资者会议,会议达成一致共识,并将公司原章程作如下修改补充:

一、公司章程第*章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公司章程第*章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三、本补充章程经投资者签章后生效,是公司原章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原章程除上述条款作修改外,其余按原章程执行不变,并报上级审批登记机关审批登记备案。

中方投资者签章:外方投资者签章: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公司年月日

企业章程修正案【3】

根据本公司年月日第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章第*条原为:“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公司。”

现改为:***公司。

二、章程第*章第*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现改为:

三、章程第*章第*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人,分别为**”。

现改为:“**”。

四、章程第*章第*条原为:**现改为:**

股东签名:

年月日

篇4:某建筑企业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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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章程修正案【1】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建筑企业章程修正案【2】

**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企业章程修正案【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现修正如下:

公司的生产范围:××

二、其他条款不变。

上海×××××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林××(签字)

篇5:章程修正案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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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1】

**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章程修正案【2】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信息科技产品生产、经营;信息咨询服务(涉及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仓储(涉及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租赁;国内商品(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经营除外)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进口酒类批发;汽车(含小轿车)销售。

2、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3、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当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选举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5、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6、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7、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8、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四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新章程范文【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设立时缴付数额一期二期数额期限数额期限

(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

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六章第10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这里应注意,股东的表决权是按其出资比例来行使。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分之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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