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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人注册公司章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2

独资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订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篇2:某个人广告公司章程

广告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岳阳市鞍马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汴河街41号

第四条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广告设计制作、装潢、印刷品设计制作(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

第五条公司经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注册成立

第二章股东

第六条公司股东共3个,其名称与住所分别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

童****湖南省****县**镇

李****湖南省****县**镇

张****湖南省****县**镇

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通过股东会会议对公司的事务按所实际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的权利;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三)有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

(四)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的权利;

(五)有新增资本时按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六)有按照规定转让出资的权利;

(七)有公司解散清算后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

第八条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义务;

(二)有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承担补交其差额义务

(三)有以认缴的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义务;

(四)有这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五)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六)有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的义务。

第九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按实缴的出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均可以书面申请成为股东,由公司记入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章程中关于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如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并按该继承人认缴的出资,以该继承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如不愿意成为股东的,其股份由同一继承顺序的、愿意成为股东的其他继承人或公司股东收购,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之外的其他人,收购或转让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其他人之间转让股份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股东出资情况将由公司通过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但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担保、转投资、变更公司登记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按股东认缴出资所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

各股东按认缴出资的股份,人名币每一元为一个表决权。

在每一轮选举或每一项议案表决时,每一位股东的表决权只能行使一次。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除前款决议事项外的其他决议,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股东会于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应当把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定期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送交各股东。

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首次会议应由全体股东出席始得召开,除此之外,公司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须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始得召开。

第十七条公司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除此之外,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视为弃权。

第二节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

各股东均有权提名一位候选人,经股东会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获得表决权数额最多的当选。如两位以上的候选人获得数额相等的表决权,相对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经理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同时形式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东会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四节监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有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

监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股东均有权提名一位候选人,经股东会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按获得表决权多少的先后顺序产生。如两位以上的候选人获得数额相等的表决权,相对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

增选或者改选监事,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一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其产生条件、方式、程序及工作职权与执行董事相同,与执行董事一并选举产生,并可以同时行使经理职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30年,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每笔对外担保或转投资数额由股东会确定。但是,对外担保累计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转投资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转投资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以转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除外)。超出规定数额或比例,股东或者监事有权要求公司纠正。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条款变动,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草案,报股东会会议表决通过,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他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其表决方法按修改章程办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如有未尽事项,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股东(盖章):_________股东(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3:某个人出资公司章程

合伙企业章程范本

1.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2.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_______________工商

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广东省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号。

3.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5.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6.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二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7.公司股东共______________人,分别为:

______,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住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住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8.公司的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9.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

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

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______,出资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

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

3.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4.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质询。

5.在公司办理清算时,按所持股份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出资;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

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

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确需要转让出资,按《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但需在30天前用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账目结算清楚,方能把所认股金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遵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______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董事会选举或由占有股份最大的股东担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任_________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第49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50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公司法》第59-63条的规定。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75条至181条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第185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并按《人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办理。

10.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1.股东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191条至195条款规定程序、事项进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篇4:某个人商贸公司章程

商贸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六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公司类型:有限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有审批事项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主)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认缴比例、认缴额、认缴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________认缴________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期限为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到位。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相互监督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做出本章程第十六条所列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聘)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及分公司负责人;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公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作出决定。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营业期限(公司营业期限长期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盖章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5:某个人企业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一节股份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与质押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六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董事长

第四节独立董事

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长

第四节外部监事

第五节监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八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经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赣昌农商银行

英文名称:Jiang*iGanchangRuralCommercialBankCo.,LTD.

英文简称:GanchangRuralCommercialBank

本行住所: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488号

邮政编码:330200

第四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层经营,授权管理的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六条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七条本章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行的经营宗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利润,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员工创造未来,同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坚持“三农”方向不改变、支农力度不减弱的经营思路,确保实现“每年支农信贷投入增量不低于上年水平,增幅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确保市场份额稳中有升。

第十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一条本行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现状,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比例,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国际结算;

(四)办理的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中间业务;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九)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发行金融债券;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二)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一节股份

第十三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伍仟零柒拾叁万陆仟壹佰伍拾壹元。

第十四条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

本行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除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本在评估量化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依法转为本行股份外,本行其余股份由发起人以货币资金认购并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六条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予、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本行股份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七条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单个法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以及本行职工持股份额占本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要求退股,但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可由本行回购的除外。

第十九条本行共有股份股,构成如下:

自然人股股,占股份总额的41.77%,其中:本行职工股股,占股份总额的3.17%。

法人股股,占股份总额的58.23%。

其中: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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