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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工作面高瓦斯区域防治瓦斯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3

综采区现回采的8302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工作面下隅角和后溜1#-10#架区域内超限,为8302工作面高瓦斯区域。为了加强工作面瓦斯管理,搞好工作面防治瓦斯工作,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编制8302工作面防治瓦斯安全管理制度。

一、瓦斯管理

1、工作面断电浓度定为1.0%,割煤作业瓦斯浓度达到0.6%时,必须控制采煤机速度,缓慢割煤;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割煤、移架等生产活动,并进行处理。工作面采煤时必须根据工作面瓦斯变化,控制采煤机截割速度与截割深度。采煤机截割速度不得超过3.0m/s,采煤机截割深度不得超过0.6m。现场由验收负责监督。

2、8302下隅角悬挂瓦斯便携仪,监测下隅角瓦斯情况,每班用光学瓦检器对便携仪瓦斯浓度情况进行对比,当误差大于0.2%时,要求有关科室进行更换。

3、采煤机安装机载瓦斯报警断电仪,机载瓦斯报警断电仪灵敏可靠,瓦斯断电浓度为1.5%,每周至少标校一次,由检修班电工负责。

4、采煤机司机控制采煤机截割高度为2.2m,禁止采煤机截割支架顶梁、护帮板、刮板机链刮板、锚杆、锚网等,以免产生火花。采煤机过机头到20#架时要停下来,先测架间气体,无超限现象是在开机割煤。

5、工作面进行超前预爆破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对巷道进行洒水降尘,并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停电制度。

6、每班开机前必须对8302工作面所有设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重点对电缆、机械、电气设备完好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有失爆现象严禁开机。

7、对高瓦斯区域要重点检查,主要是后溜1#-10#架区域超限,针对这种现象,要每班检查三到四次。发现超限后要用风筒及时进行稀释,同时必须对10#到20#架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由于跟班队长具体负责落实。

8、要加强下端头支护强度,下端头人员必须对尾巷的浮渣及时清理、单体必须穿鞋,必须极力保证下端头巷道断面,减小通风阻力。上下两尾巷必须封堵严实,必须坚持对下尾巷码袋子,两刀一码,上巷摸黄泥工作。减少风流进入采空区,从采空区带出瓦斯。

9、1#到3#架每班必须把底座全部卧出来,保证下端头的通风断面。80-84#架后溜每班必须要清干净,保证后溜风流通畅。放煤时匀速注意控制煤量,防止出现后溜被堵现象,影响风流畅通。

10、每班验收员接班时要检查顺槽皮带机头至转载机、工作面上下隅角和1#-20#支架顶部气体后和班组长一起汇报调度室,调度室下达开机命令后方可开机。拉移转载机时必须当班班组长亲自带人拉,杜绝拉坏和挤伤电缆。

11、当班水泵工和下端头组长相互配合,必须严格下端头水泵管理,严禁水泵电缆落入水中。同时每班派当班电工对下端头管线进行管理。

二、综合防尘管理

1、8302回风巷、运输巷防尘管路距工作面上、下出口小于20m,50m设置一个三通,200m设置1道阀门,在8302回风巷距工作面200-500m处设置1道全断面扑尘门。

2、8302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均设置不少于两道以上水幕,其中距工作面上下出口不超过30m设一道,距收缩线30~50m范围设一道,水幕雾化良好。

3、采煤机内外喷雾、架间喷雾必须完好,采煤机割煤及拉架时进行喷雾,必须坚持架顶和架后喷雾洒水工作。

4、每天对8302工作面的防尘管路、喷雾、扑尘门、隔爆等防尘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质量标准化小组负责完成。

3、机头段出煤前,必须由当班班组长派人对回采工作面机头段1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润湿煤体,防止机头链条及刮煤摩擦产生火花。

5、工作面必须保证水量充足,满足工作面生产、降尘需要,每天早班检修工必须认真排查工作面供水情况,有问题及时处理。

6、每周四、周日必须冲尘,每班清扫管路、线缆、边管上的粉尘,生产班每班下班时把工作面的粉尘全部冲一遍。

三、防火管理

1、电工每班检查8302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失爆情况,每周对8302工作面的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2、8302工作面备有足够的灭器材,工作面人员熟悉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

3、工作面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易燃物质,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运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到巷道内。

4、8302工作面所有电气保护必须正常使用,不能无故甩掉任何电器保护。

四、安全管理

1、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检查瓦斯制度,开机前由跟班队长、班组长检查工作面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1.0%时严禁开机。必须坚持四项撤人原则即:风机停风、瓦斯超限、监控失效、以及以后瓦斯泵停机必须撤人。

2、验收员必须和工作面人员同上同下,紧跟采煤机,发现瓦斯达到0.8%,立即命令停止采煤机,当瓦斯浓度超过1.0%时,跟班队长必须停止8302工作面的作业。

3、必须对下端头进行卧大底工作,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

4、每班由队长安排副队长以上人员进行现场瓦斯涌出及现场防治工作落实情况,每班带班队长必须严格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和工人同下同上,紧盯现场。瓦斯浓度达到1.0%时停止8302工作面工作,及时处理瓦斯超限,当瓦斯浓度超过1.5%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工作面。

5、8302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1%时,由带班队长通知工作面现场所有人员,停止作业。8302工作面、8302下隅角、8302回风流瓦斯浓度在一个班次累计5次超过1%,工作面人员停止作业,进行处理;8302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1.5%时,采煤区队长,安排人员进行处理。同时现场由带班队长、班组长、验收员组织工作面人员撤离至井口。

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8302回采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其他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中的内容严格执行。

?塔什店煤矿综采区

2013年6月20日

篇2:矿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减少井下电焊、气割作业的次数和作业时间,规范井下特殊作业秩序,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引发安全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矿井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矿所属井下所有区域已及井口房的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约束对象为矿属及矿建项目部所有井下职工(含劳务工、协作工)。

3?术语和定义

4?分工与职责

为了规范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减少和缩短电焊、气割作业次数和时间,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矿成立电焊、气割作业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各副总师、各科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司,负责日常的检查、管理、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矿通风科(队),通风科(队)长兼办公室主任。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原则上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如特殊情况必须在井下电焊、气割的,必须按要求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一式三份,一份送交矿调度室,一份由施工单位留存,一份现场作业完成签字确认后交通风科(队)备案留存。

5.2?各单位每月允许的电焊、气割次数规定如下:矿直属采掘一线队伍和运转队每月不超过3次,通风队、提升队、胶轮车队和机电队等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矿建施工项目部所属的掘进队伍每月不超3次,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中煤电气、十处、五处、洗选中心等每月不超过2次,一建安装处安装工程期间按照施工工期每月不超过30次,非安装工程期间每月不超过2次。

5.3?为有效控制井下施焊作业,使施工单位从主观上减少施焊次数,将能在地面焊接的工程不在井下焊接,各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总次数超过规定次数后,超出规定的电焊、气割作业按照2000元/次进行处罚,若月底罚款未缴清将由经营科在工资总额中扣除。

5.4?电焊、气割作业分电焊和气割两种类型,分别使用不同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严禁混用。若同一地点同时进行电焊和气割作业,可统一编制一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且统计为一次电焊、气割作业。

5.5?井下所有的电焊、气割作业只能在检修班进行(安装工程期间除外),且每班最多允许有2个地点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生产班若出现影响安全生产必须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特殊情况时,可在瓦检员、安检员到达现场后且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后,由调度室通知带班矿领导到达现场统一协调安排进行电焊、气割作业,且必须补签措施。

6?监督与考核

6.1?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

6.2?违反本制度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参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6.3?违反电焊、气割安全措施处罚标准:

6.3.1?井下需电焊、气割施工作业时,未审批电焊、气割作业措施私自作业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并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2?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时,私自修改电焊、气割作业时间、作业地点的视为无措施施工,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3?施焊现场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包括(2个8Kg灭火器、引到施焊现场的消防水管、便携式瓦检仪),缺一项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6.3.4?气焊工、电焊工未随身携带审批措施,电焊、气割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遵照《葫芦素煤矿各工种岗位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6.3.5?电焊、气割作业时,作业负责人未在现场监督作业的,给予作业负责人300元罚款.

6.3.6?电焊、气割作业时,未向调度室进行三汇报,或汇报不及时,无记录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

6.3.7?电焊、气割结束后,必须留有留守人员,检查现场无遗留火种及其它安全隐患,未指派留守人员或留守时间小于1小时的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留守人员未坚守岗位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6.3.8?井下施工单位私藏气瓶、电焊机等电焊、气割设备的,以及电焊、气割作业完成后设备未在一个班内升井的,每次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6.3.9?井下生产班时发生设备损坏、管路撞坏等意外事故影响安全生产,急需电焊、气割作业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清楚,施工单位在征得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由调度室统一协调安排组织作业,但必须在当天补签措施,且本次施焊计入规定的审批次数范围内。

6.3.10?施工单位1天之内未将措施贯彻及现场操作记录交回通风队技术组存档,形成闭环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

6.3.11?施工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次数超过本制度规定,超过的次数按照2000元/次进行考核,且电焊、气割次数一旦超过本制度规定次数,下次审批电气焊措施前必须先缴清罚款,否则不予审批。

7?相关记录

8?附件

8.1?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流程图

8.2?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流程图

8.3?葫芦素煤矿井下电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8.4?葫芦素煤矿井下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篇3:煤气站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因生产需要,必须在煤气站电焊及其它用火作业时,必须由煤气站负责人批准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作业。

二、在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申请批准后,必须做好相应的消防、急救等准备措施,同时有煤气防护人员在现场监护。

三、动火作业时,站内压力必须是正压,煤气中O2含量不大于0.2%。

四、动火作业只能用电焊,动火部分必须可靠接地,严禁在煤气管道上气焊、气割。

五、动火作业时,现场必须有2人以上工作人员,其中机修班长必须在场。

六、煤气设备、管道焊接时,零线只能搭在焊接部位旁边,严禁在煤气设备管道上乱搭焊接零线。

七、在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前,必须准备湿布、石棉布、耐火泥、稀黄泥等相关物品准备急用。

八、动火点周围40m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的物品。

九、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侧,无关人员不得靠近动火作业点。

篇4:地面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地面安全生产,提高地面安全整体管理水平,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实现地面“双零”安全奋斗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地面安全包括地面供电系统、民爆、危险化学品、地面在建工程工地、机械维修场所、防火、防汛、公共设施、公共聚集场所以及公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等。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为进一步完善地面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地面安全生产管理,公司成立地面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李德志

常务副主任:郭雄宝

副主任:陈宝红郝晓峰?黄家正黄?倩孙世昌?成吕亮?闫建军

张宝银?王连文?刘清龙

成员部门:安监部?生产基建部?一通三防部?调度指挥中心?地测部?机电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供销部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监部

第四条?各级职责

地面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制度,

2、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地面各系统安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3、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制定安全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及考核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检查考核。

4、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专项督察,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成员部门:负责归口业务的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制度,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建立健全本专业系统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标准、措施以及考核办法等,并监督检查考核。

3、组织开展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专项督察,并督促落实。

各煤业公司:是地面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4、组织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5、按照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使用。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地面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8、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地面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确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计划,将安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下一级部门并严格考核。

9、及时、如实上报地面安全生产事故。

10、完成公司下达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目标管理

第五条?地面安全目标管理内容

(一)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全年无重大非伤亡事故;

(二)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特种从业人员持证率达100%;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规划等级;

(四)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符合规定;

(五)其他安全、职业健康等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安全目标管理的落实

(一)公司与各煤业公司签定地面安全目标责任书,下达分解安全工作目标;各煤业公司根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本公司实际,纵向分解到各基层部门(区、队、班组、个人),横向分解到各业务职能科室,形成一级负责一级的安全目标管理机制。

(二)各煤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实现本单位地面安全目标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目标责任。

(三)建立完善地面安全目标责任和安全准入管理制度,实行地面安全目标考核和安全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对没有实现地面安全目标的煤业公司扣罚安全绩效工资。

(四)每半年由公司地面安全管理管理委员会组织对各单位半年度地面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煤业公司地面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及上级安全指示精神。

(二)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准入标准建立、执行。

(四)安全资金使用、安技措工程和安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五)安全培训开展和特种人员持证上岗。

(六)安全资质和安全评价。

(七)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特种设备的采购、供应、使用。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九)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现场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情况。

(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十一)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情况,雨季“三防”和要害场所消防的开展情况。

(十二)事故上报及处理。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八条?地面安全监督检查方法

(一)根据安全工作实际,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地面安全大检查。

(二)各煤业公司每月由主要领导安排部署,组织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检查资料建档,并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成员部门根据责任范围不定期的进行地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检查结果报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跟踪落实。

(四)根据上级指示和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安监部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动态安全大检查。

(五)对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由有关成员单位派驻工作组,现场进行指导、监督、落实。

第九条?安全监督检查要求

(一)检查前应做充分准备,明确检查组负责人,确定参检人员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参检人员学习有关规章制度、专业知识,确保检查质量。

(二)检查人员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如实填写处理意见书。

(三)检查人员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与被检单位进行“三定”、“五落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域,应责令停产整顿。

(四)检查组负责人要及时汇总检查问题,起草检查报告,及时上报安委会有关领导。

(五)检查组要将各类检查资料建档管理。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

第十条?各煤业公司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强化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各煤业公司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一)各成员单位是本专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组织本专业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监督落实。

(二)各煤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安全隐患排查

(一)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现场生产工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做到懂安全,会排查安全隐患,充分发挥人人都是安全员的作用。

(二)地面生产班组每班在开工前,要由领班干部组织一次“三位一体”(跟班干部、班组长、安监工)的安全隐患排查,煤业公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三)各煤业公司必须在有危险性、事故易发场所设置专职安全检查员,进行全方位、不留死角的全过程检查。

(四)按照“群防群治”安全管理格局,班组长、安监员、共产党员监督员、青年岗监督员及工会群众安全监督网员要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安全隐患排查中的作用。

(六)安全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对各煤业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与认定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每季度由安监部负责牵头组织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地面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七)各煤业公司要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各种途径收集安全隐患信息,排查、筛选安全隐患,对其进行分类,并建档。

第十三条?安全隐患上报

(一)现场作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当班干部和安监人员报告,对现场无法立即处理的安全隐患,当班干部安监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和安监部门报告。

(二)调度室或安监部门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各煤业公司专业部门每月要对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报公司各相关专业部门;各煤业公司每月要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总结,报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监管成员单位每月要对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报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要将各成员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报告汇总后,报公司安委会,并在公司月度安全例会上通报。

(五)报告内容包括:隐患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

(六)重大安全隐患应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和对口业务部门备案;一般安全隐患报单位安监站备案。安全隐患在未完成整改前,必须按时上报,直至整改结束验收通过。

第十四条?安全隐患治理与落实

(一)安全隐患整改坚持“分级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各煤业公司要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二)各级领导组要对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掌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督促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三)各煤业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隐患治理全面负责,严格按照编制的治理方案或设计组织实施;坚持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五落实”;安全隐患的治理资金应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

(四)各单位应根据安全隐患的级别,制定应急方案,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

(五)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严查现场“三违”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现场处理,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七)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安全隐患确认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单位要对验收结果负责。

(八)各煤业公司安监部门对安全隐患应登记建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库,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公司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

(一)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作业的;

(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力,造成隐患扩大的;

(四)重大安全隐患不按“五落实”要求按时完成整改的。

第六章?安全生产举报

第十六条?举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两类,内容如下:

(一)煤业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

(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三)没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四)不按规定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技术培训。

(五)各类事故拖延、隐瞒不报。

(六)作业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设施或数量不足,没按期进行维修、保养、检测。

(七)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证或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而投入使用。

(八)违反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等有关行业规定,违规存储、运输、使用的行为。

(九)供水、供电、道路交通、公共聚集场所等公用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维护不及时,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十)其它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举报的落实

(一)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经上级批准后立案调查。

(二)有关部门要对举报事项认真开展调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调查组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写成书面材料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并向被举报单位公布事实。

(四)举报事项经调查组核实,涉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督促被举报单位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点和场所,有权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第十八条?举报电话与地址

公司在调度指挥中心设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5865428/33。

第七章?安全奖罚

第十九条?公司地面安全管理管理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地面安全大检查;每半年对各煤矿半年度地面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未能按期完成地面安全目标的单位,给予处罚月度责任单位安全绩效工资的30%。

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举报的有关人员,在抢险救灾、避免重大事故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给予500元~3000元奖励。

第八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死亡事故由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公司配合调查;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由公司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

第二十一条?地面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公司地面事故调查组由安全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组长应由公司安委会指定。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依照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对事故调查进行组织、协调、处理。

(二)负责组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三)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责任人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认定;对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追究负直接责任的行政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事故责任划分

按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等因素划分责任。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

2、违章作业;

3、负有现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不履行职责;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具;

5、擅自拆除、损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二)主要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贯彻安全措施;

3、无视业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的警告,不及时消除隐患或有事故教训仍未采取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不及时、不到位。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3、安全投入不足、生产工艺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

(四)安全监管责任:

1、业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2、安全监管人员未履行职责。

3、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第二十五条?事故责任追究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煤业公司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篇5:ZGYK通风队安全管理高压线管理规定

为促进通风队安全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持续区队安全生产良好局面,真正落实公司两个“一号文”和白总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经区队研究梳理,特制订通风队安全管理高压线12条,如出现情况之一,按严重“三违”考核,直至交矿处理。

1、没有认真执行巡检,风筒传感器、甲烷传感器等设备不能正常发挥断电功能作用的。

2、安全监控数据异常,不及时汇报的。

3、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悬挂(掘进工作面距迎头3~5米,采煤工作面距安全口3~10米)距离超过规定、位置不对的。

4、分管辖区出现有风筒破口超过200㎜不处理、不汇报的。

5、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规定且瓦斯浓度明显偏大不汇报、不处理的。

6、瓦斯检查员空、漏、假检的。

7、分管辖区内有瓦斯积聚不汇报、不处理的。

8、大班人员下井发现违章和隐患不制止、不处理的。

9、上级查出隐患不按规定及时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10、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不落实撤人距离与警戒的。

11、放炮装药不使用水炮泥的。

12、通风保安工未按区队安排及时处理通风设施隐患或当班隐患未处理不汇报的。

此《规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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