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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监测预警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3

(一)为进一步完善事故监测、监控和预警工作机制,有效应对紧急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672条“煤

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监测的目的

事故监测的目的不仅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控制到最低程度。

(三)矿山事故监测重点范围

1.有坍塌、倾覆、压埋危险的场所;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的场所。

2.有发生透水、涌水等水害危险的场所。

3.有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

4.有提升、调运系统危险的场所。

5.有被车辆伤害危险的场所。

6.有触电危险的场所。

7.有灼、烫伤危险的场所。

8.有被电器绞、碾、碰、挤和撞击危险的场所。

9.有中毒、窒息、腐蚀、放射危险的场所。(四)应加强对事故危险源监测的分析评价。

1.辨识各类事故危险因素及其原因和机制。

2.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3.评价事故危险条件的后果。

4.进行事故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

5.班组对事故重点危险源要每班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

6.连队对事故重点危险源要每天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

7.井口级单位对事故重点危险源要每周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

8.矿级单位对事故重点危险源要每月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

9.事故风险控制,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事故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事故危险水平。

(五)重点事故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内容

1.检查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落实情况。

2.检查应急救援预案执行情况。

3.检查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4.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整改情况。(六)事故预警条件

在事故监测过程中发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如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时必须预警。(七)事故预警方式和报告

1.事故监测与预警的工作职责纳入应急管理系统中,明确事故监测与预警管理

机构办公室(可设在调度室)、设立预警报告接警专用电话(预警报告专用电话:

ⅹⅹⅹⅹ)。

2.有预警条件需要报告预警信息时,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出现事故征兆的具体内容、地点、发现事故征兆的简要经过、预警区域作业内容、人员分布等。

3.调度员接到预警汇报后,立即按照预警电话通知顺序,通知相关负责人和有关单位,通知受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

4.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员接到汇报后立即向值班矿领导和矿长报告,矿长接到报告后,按照事故危险的级别和需要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事故预警报告基本情况包括:①事故征兆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②事故征兆发现的简要经过;③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初步判断;④已采取的措施及当前事故抢险处置情况等,必要时附现场简图。

6.汇报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性质、地点、可能的影响范围、预警区域涉及的范围、

通风系统情况、风流情况及瓦斯浓度等。

7.通知煤矿相关部门负责人:调度员在接到预警信息时在采取紧急处理后,要立即

通知调度室主任、其它相关部室负责人及区队负责人、各专业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副矿长、矿长。

(八)预警信息记录

1.电话形式的预警报告要做好电话记录,记录要准确、完整。井下相关人员出井后要填写详细的记录,如瓦斯、煤尘、矿压、风速、水位、二氧化碳等的情况。

2.预警预防措施以相关专业及领导签发的通知单或措施形式下达。紧急情况可先执行电话或口头通知,电话或口头通知必须得到相关负责人的授权,事后需补签书面通知单或者专项措施。

(九)预警紧急处置

1.发现明显事故预兆,现场人员都应立即向煤矿调度报告,请求救援。

2.煤矿调度应按照“应急预案的响应程序”进行报告,按照要求请求专业应急抢险队伍进行处置。

3.有预兆时可先下达处置意见,再行报告。

4.现场人员在发现明显事故征兆时,要立即汇报并做好自救、互救和避灾的一切准备。(十)凡煤矿所属任何员工均有预警处置权力和义务,发现事故预兆必须按要求和

程序进行预警报告和处理。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或者有发现预警隐瞒不报造成后果的按煤矿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篇2:矿业辅助运输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煤矿辅助运输事故汇报、分析、追查管理工作,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运输专业“制度保障”中对运输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辅助运输安全事故是指除煤炭运输以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三)应正确处理辅助运输和安全的关系,定期对职工进行有关辅助运输安全教育,

确保做到人人遵章守纪,按章作业,防止辅助运输事故发生。

(四)对违反辅助运输规章制度造成辅助运输事故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五)煤矿辅助运输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按照《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六)辅助运输事故责任

1.凡属运输队管辖的车辆、轨道、道路及其它设备设施等造成的辅助运输事故,运输队负主要责任。

2.其它非专业辅助运输队(组)的辅助运输系统(线路、车辆及其它设备设施)发生事故,该非专业辅助运输队(组)负主要负责任。

3.因人员违章造成的辅助运输事故,按违章人员所在单位,划分事故责任。

(七)辅助运输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填写《辅助运输事故报告》,对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原因、防范措施、事故责任、处理意见等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主管领导。

(八)建立辅助运输事故档案,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经常发生的事故类别、时间、场地、部位和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改进和防范措施。

篇3:某矿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或知情人员就近用电话等方式以最快速度向调度室汇报,矿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抢救

1.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清楚事故情况,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按顺序通知有关人员并在领导未到达现场前指挥救援;需要外部援助的电话召请救护队;需要医疗救护的通知医疗单位。

2.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救灾指挥部,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四)事故调查分析

1.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煤矿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矿属各部门、单位应配合事故调查分析。

2.事故调查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3.事故调查分析后要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矿安委会讨论决定。

4.发生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非伤亡事故,按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分析,煤矿负责配合。

(五)事故责任追究

1.发生非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及行政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理,煤矿负责配合并落实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篇4: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警告、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降职处分,免职。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撤职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5、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6、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对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所属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给予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正职记大过处分;给予子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职记过处分;给予党政正职警告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2、所属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给予子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子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3、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4、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子公司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5、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子公司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对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助理)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书面检查。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记过、记大过直至降职处分;给予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5、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6、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对集团公司煤矿五人小组、安全管理监察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五人小组组长、煤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记过处分。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给予五人小组组长、煤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记大过处分;给予五人小组管理部分部部长记过处分;给予五人小组管理部分管副部长、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警告处分。

3、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对部门责任人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第六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挂牌责任人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第七条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谎报、瞒报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5%。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10%;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1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5%。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4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20%;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2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10%。

4、煤矿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60%至8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30%至50%;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至5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20%至30%。

5、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罚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6、对发生事故迟报、漏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40%,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扣罚上一年年薪20%;对发生事故谎报或瞒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100%,直接主管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50%。

7、对已被上级部门给予事故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罚款。

8、经济处罚由集团公司考核办按规定下达执行;子公司所属单位的,由子公司执行。

第九条?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程序下达决定。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委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废止。

篇5:S矿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山西吕梁离石炭窑坪煤业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1、各分管负责人每旬对分管范围内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综合制定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登记,按照“五定”的原则进行问题下发,分管矿领导负责分管本专业排查问题的验收及销号工作,于每旬旬底交于安检科进行备案。

2、各科队负责人必须按照本单位职责分工对所有员工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3、各科、队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完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整改的管理制度,按闭环模式及时有效地处理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在每旬各分管负责人组织的检查中,各科队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由当天按照“五落实”、“闭合管理”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逾期未制定的,每推迟一天,对安监科负责人罚款100元;职能科队未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的,对该科队负责人每条隐患罚款100元。

5、集团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来矿进行检查出的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治理后由安检科报主体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体企业书面报告给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进行验收销号。

6、专业系统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致使重大隐患不断出现,追究分管矿长及相应领导的责任。

7、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8、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9、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跟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安全双基考核。

10、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走过程、假排查、不排查、逾期未在安检科备案的行为,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并进行全矿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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