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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煤矿综掘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3

为认真贯彻矿及上级一系列安全指示精神,提高现场综合防尘管理水平,夯实安全基础,杜绝综合防尘安全隐患漏洞,尽快达到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样板化验收标准。结合本单位综合防尘实际情况,依照《兴隆庄煤矿综合防尘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对照《兴隆庄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办法》进行整改,并全部达标。

(二)尽快实现并完成掘进工作面防尘样板化建设。

(三)确保各掘进工作面防尘设施安装合格、齐全,运行正常,杜绝不正常使用情况的发生;

(四)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化综合考核分数确保达到90分以上,力争94分以上。

二、组织机构

区队成立综合防尘管理小组。

组?长:张照允?聂?斌

副组长:王爱杰?龚亚光?

成?员:刘中?杨翠元?李文武?张永良?姜?军?刘?伟?张全明黄海龙徐国栋?王海廷?胡安堂

分管副队长王爱杰、分管技术员龚亚光直接负责综合防尘管理小组的业务工作,小组成员王海廷、胡安堂为防尘设施维护人员,负责所辖范围内防尘设施的安装、保养、维护等工作;其他所有小组成员负责对综合防尘整治情况进行实施、检查、督导、奖惩。

三、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区队配备一名管理人员,负责综合防尘的管理协调工作;每个生产工作面必须安排不少于1人的专职防尘人员,负责防尘设施的维护及洒水防尘工作;

2.自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安设地点以外100m处或本单位接收、存放物料的起始点至迎头(以两者的最长距离为准),当接收、存放物料的起始点至主要轨道运输巷的距离小于100m时,由本单位负责该段的综合防尘工作,否则由通防队负责。除此之外,还包括本单位煤流运输系统至溜煤眼回风侧100m处。

3.生产迎头100m范围内每班冲刷一次,其余地点每天冲刷一次。

4.洒水除尘工作包括巷道全断面洒水除尘和巷道内管线及设备除尘。

5.要高度重视洒水除尘工作,不得出现积尘现象,否则需要增加洒水的频次。

6.井下洒水时,严禁用水直接冲洗电器设备、电缆以及电缆接线盒,以免发生事故。

7.井下进行卫生扫除时,必须先洒水湿润,防止出现二次扬尘。

8.运输水泥等产尘物料时,矿车必须加防尘罩,防止矿车碰撞扬尘。

9.洒水完毕后,必须将供水管阀门关闭,将洒水胶管盘放好,严禁乱放。

10.专职防尘员要严格遵守《防尘员岗位责任制》。

篇2:综合防尘考核奖罚制度范本

1.综合防尘在工程质量验收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各采掘进工作面的综合防尘达不到90分以上(含90分),同期工作面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品。

2.奖罚标准

综合防尘月度考核奖罚标准

队别

月度检查得分

奖罚金额

备注

采煤工作面

≥90

+5000

奖罚每月进行一次兑现。

85<得分<90

0

≤85

-5000

掘进工作面

≥90

+3000

奖罚每月进行一次兑现

85<得分<90

0

≤85

-3000

3.公司季度综合防尘检查验收达标,每季度对矿“综合防尘齐抓共管”领导小组成员给予20000元奖励,否则,给予10000元的罚款。

??4.粉尘积堆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达到5米为一处积尘,一处积尘点罚款500元并扣20分,当月综合防尘质量不得评为一级。

5.月内综合防尘出现问题较多,存在5处及以上设施同时拆除或不使用时,执行加倍扣款和扣分处理。

6.同样的问题在同一地点多次出现(2次以上),对问题进行2倍以上的罚款和2倍以上的扣分。

7.防尘系统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8.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完好或防尘设施完好不正常使用,,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9.采掘工作面供水管路无过滤器、无水压表或有过滤器、有水压表但不按要求安设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10.采煤工作面不进行煤层注水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11.在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及回风巷工作人员不戴防尘口罩的,罚责任人10元。

12.采掘工作面不配备专责防尘员或不认真填写防尘管理牌板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30-50元。

13.采煤工作面割煤时,不正常使用煤机内外喷雾、架间喷雾或放煤口喷雾的,罚责任人50-100元。

14.在距掘进工作面50m以内安装净化风流水幕,要求能覆盖巷道全断面,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15.除尘风机距工作面大于150m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16.放炮喷雾器距工作面大于30m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30-100元。

17.放炮前后对工作面30m范围内未进行冲尘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18.放炮不使用水炮泥,现场无水针的,罚责任责任人20-50元。

19.测尘地点和测尘次数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20.图纸、资料、台账、记录要求整齐清楚,数据准确,与实际相符,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30-100元。

21.上报公司的月报、季报和年报,各种报表数据齐全、准确、及时,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30-150元。

22.根据矿划分的责任范围内的冲尘巷道,没有及时进行冲刷,发现有积尘或粉尘堆积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

篇3: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1.矿长是矿井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

2.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教育责任。

3.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4.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通风副总工程师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副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5.安监处处长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行政领导责任,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技术管理责任,安监处通防科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

6.通防科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7.防注工区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8.在工程质量验收中,未将综合防尘工作纳入工程质量验收中,安监处质检组负主要管理责任。

9.编制矿井年、季、月度作业计划,未把综合防尘工作纳入计划管理,未编审综合防尘安全技措计划,未按上级规定和要求落实综合防尘资金的,计划科负直接管理责任。

10.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严把综合防尘安全措施关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技术管理责任。

11.其它各业务部门对其工作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接技术管理责任。

12.采掘区队在施工现场悬挂防尘责任管理牌板,当班及时填写,内容包括施工地点、班次、责任区间、负责人、防尘冲刷周期等,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尘冲刷的防尘人员按“三违”论,当班无专责防尘人员的单位按挂黄牌一次处罚。

13.当班安监员对防尘工作监督不力,现场出现煤尘堆积,第一次对安监员罚款300元,重复出现的按严重三违加倍处罚。

14.生产和辅助区队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出现防尘问题而被挂红牌和黄牌的单位,执行济三煤发〔2005〕80号文规定,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15.实行职能部门与生产单位挂钩制度,通防科作为矿综合防尘管理协调部门,有权监督其它职能部门的管理情况。技术科重点负责采煤面和掘进工作面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安维中心重点负责供水管路安装、漏水处理及满足所需水压、水量问题;综采办监督采煤机内外喷雾的维护,综采支架上喷雾保持良好效果及采面其它防尘设施安装使用正常;调度室重点监督回采面及新安面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凡发现上述单位管理人员下井对防尘工作不管不问,发现问题不安排处理者,对其进行每次100元扣罚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16.上级领导对矿综合防尘检查不达标追究济三煤矿“综合防尘齐抓共管”领导小组成员的责任。

17.全矿与综合防尘工作相关单位其行政主管是其分管范围内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负行政领导责任;各党支部书记对本单位职工搞好综合防尘工作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负教育责任;技术主管负技术管理责任。

1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技术管理责任、教育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矿业综合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搞好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应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由生产副总经理主管,安全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公司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关心员工的安全、健康,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应同时设计、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工作。

3、每年在安排生产时,应完成防尘规划和采取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设备、器材等同生产计划一同安排,把防尘措施计划列入技术措施计划和财务、物资计划中去,切实予以保证。

4、公司应对上岗前的员工进行防尘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有关防尘知识,督促员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员工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在改建、新建、扩建可能产生有毒有害作业的项目时,防尘防毒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竣工时经安全监管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凡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都应采取降低尘毒危害的有效措施,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设备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或采用隔离操作等措施。

7、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的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8、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9、在化验室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对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备设施。

10、对有粉尘的破碎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冲洗,并有适当的坡度和地面排水口或排水沟。

11、在产尘设备(破碎机、运输皮带、凿岩机等)要安装除尘设备设施(除尘器),在破碎车间、运矿道路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12、在尾矿库、运矿道路两侧、采场周围栽植树木和花草,有效降低扬尘,美化坏境。

13、进入有毒有尘作业环境,必须穿戴好个体劳动保护用品。

14、在显著位置设置告知牌,如实告知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

收货部制度

篇5:综合防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原则和防尘设施“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一旦出现问题,按照责任制分工范围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隐患治理方面,因人、财、物得不到保证,追究矿长责任。

(2)矿井综合防尘系统设计不合理、制度不健全、作业规程(措施)防尘措施不完善,追究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科和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人的责任。

(3)有隐患而未排查出或排查出未及时制定技术措施,追究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科和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人和相关单位主管技术人员的责任。未按技术措施及时进行隐患治理的,追究存在隐患单位分管矿领导和存在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安全科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因监督检查不力出现问题,追究安全科主要领导和现场安全员的责任。

(5)井下使用非防爆性电器设备或因检查不到位出现电器设备失爆现象,追究机电科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未按要求设置防尘管路(含消防软管)或对其维修不及时的,根据《防尘设施管理制度》负责范围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通风科和采掘队按标准要求及时安设防尘设施,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未验收合格而生产的,根据责任制范围追究通风科和采掘队主要负责人责任;防尘设施使用不正常而现场未积极整改的采掘工作面,追究现场专责防尘员的责任;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采掘工作面,现场安全员未督促整改,追究安全员的责任;防尘设施完好而不使用,追究岗位工的责任。

(8)当班没有专责防尘员的采掘工作面,追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9)井下巷道杜绝煤尘堆积。主要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采煤工作面煤壁外100m的回风巷,煤尘堆积追究通风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掘进巷道煤尘堆积,追究掘进队主要负责人、跟班矿长、当班专责防尘工和跟班安全员责任;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转载点前后20m和距工作面煤壁100m范围内煤尘堆积,追究采煤队主要负责人、跟班矿长、当班专责防尘工(皮带和溜子司机)和跟班安全员责任;主要胶带运输巷皮带头、尾,煤仓上下口等地点前后20m煤尘堆积,追究机运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机电科分管的主井装载硐室和皮带工作区域出现煤层堆积,追究机电科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地面运输班出现煤层堆积,追究运输班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

(10)安全员必须对照防尘检查表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并填写清楚防尘检查表,检查表报安全科领导审阅签字。现场安全员未按防尘检查表认真检查的(未带防尘检查表视为未进行检查),追究现场安全员的责任。

(11)未按标准要求进行粉尘测定等工作,追究通风科专职测尘工的责任;各种粉尘报表不准确和上报不及时,追究通风科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未涉及或与矿行政问责制度相抵触的,按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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