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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一、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第20号令,落实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

二、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三、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运行,开展尾矿工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一是和安全作业技能。

四、制定尾矿库安全工作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尾矿库属特殊工种作业,必须培训后,做到持证上岗,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尾矿工负责对全部管线日常巡查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尾矿库库容小于100立方米为五级库。技术要求为:最小干滩长度40米,最小安全超高0.4米。

七、按照矿上的要求和标准定期加筑流井和筑坝,做到无漏浆、无跑浑,确保废水澄清排放。若跑浑一次,当班人负责安全责任。

八、加强对春季解冻期和夏季汛洪期的管理,制定应急措施,确保无冲刷、无隐患、无决坝事故的发生。

篇2:A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一、尾矿库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

1、建设项目程序

(1)建设项目过程阶段划分

①可行性研究阶段②设计施工验收阶段③生产运行阶段

(2)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流程

①立案→备案→征地→地质勘察→环境评价→可行性研究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预评价报告报批→专家评审→预评价报告备案)

②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专家评审)→施工建设(施工监理)→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尾矿库投入生产运行

2、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评审、验收

(1)建设项目立项后应经设区市或省发改委审批备案。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经设区市或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持的专家评审。

(3)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应经设区市或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持的专家评审。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后应经设区市或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

3、建设项目各阶段对承办单位的要求

(1)勘察、设计、施工须满足法律法规及安全、健康要求。

(2)勘察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并考虑到设计有关要求。如尾矿库选址勘察应遵守下列原则:

--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的上游;

--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3)初步设计

①尾矿库设计文件须确定下列安全运行控制参数:

--尾矿库设计最终堆积高程、最终坝体高度、总库容;

--尾矿坝堆积坡比;

--尾矿坝不同堆积标高时,库内控制的正常水位、调洪高度、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等;

--尾矿坝浸润线控制。

②设计还应考虑自然灾害、外来因素和内部因素对尾矿库溃坝造成的风险,并制定相关建议和措施。

③尾矿库初步设计应同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的主要内容包括:

--库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

--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

--尾矿库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4)施工建设

①尾矿库施工建设中初期坝、副坝、排洪设施、观测设施等安全设施的施工、监理及验收须遵循《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规定。

②隐蔽工程经分段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二、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的资质要求

1、勘察

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勘查的单位应具有乙级资质。

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勘查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2、设计

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设计的单位应具有乙级资质。

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设计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3、施工建设

承担尾矿库施工建设的单位应具有二级以上资质。

4、施工监理

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

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的要求

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具有乙级资质;

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四、资料、图纸及施工纪录的保存

所有勘察、设计、施工纪录和验收文件和图纸均归档、妥善保存。

篇3:A尾矿库浓缩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编制季度作业计划和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筑坝、排放的管理工作。

二、人员

1、尾矿输送、筑坝、排放人员属于尾矿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尾矿输送、筑坝、排放人员应熟悉输送、排放操作规程及技术要领并能处理现场出现的问题。

三、输送

1、班前应对输送泵检查,设备运转正常、管路无泄漏方可开机作业。

2、班中应检查输送管路的线路是否有损坏,是否存在堵、漏、跑、冒等现象,如有应即处理,处理不了应即向班长汇报,找修理工立即维修。

四、筑坝

1、筑坝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实施。

2、每期子坝堆筑前进行坝肩、岸坡检查,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

3、岸坡清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

4、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填写检查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验收签字后存档备查。

5、尾矿坝滩顶高程应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

6、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7、坝外坡面维护工作须按设计要求进行。

8、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情况严重时必须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五、排放

1、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

2、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3、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4、为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5、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6、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7、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8、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六、记录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填写检查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验收签字后存档备查

记录应注明:

1、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2、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

3、尾矿筑坝质量。

篇4:A尾矿库水位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二、控制尾矿库水位遵循如下原则:

1、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

2、在汛期必须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控制的要求;

3、当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前进行调洪演算;

4、当回水与尾矿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

5、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6、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篇5:A尾矿库排洪设施防汛措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排洪设施

1、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

2、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量、调洪能力、回水方式、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过技术比较确定。通常宜采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企业遵循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建设设计文件确定的排洪设施。

3、其他的排洪设施如坝肩截水沟;坝体外坡面的坝面排水沟;汇水面积大时应设山坡截水沟。

4、排洪设施应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5、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二、防汛措施

1、汛前应成立防汛抢险指挥部,统一指挥汛期的防汛工作。

2、汛期应设置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注意库区、坝体、库区水位及溢洪道泄洪情况。

3、值班人员应配置有线和无线电话。

4、库区须设置强光照明。照明灯光应覆盖库区道路、坝体、排洪设施、汇水区及泄水口。

5、汛期应配备应急抢险物资,存放于便于应急使用的地点。

6、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7、汛期前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

8、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9、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10、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11、连续降雨后,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库水位、维护坝面、疏通排水沟等),防止发生垮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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