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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监察部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报告、整改、监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按照《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京昊华经生发[2010]175号文相关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必须做到“三全”,即安全隐患排查要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和所有人员,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的死角和盲点。

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必须做到“四到位”,即安全隐患治理要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安全培训措施四到位,避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再发生事故。

第七条各生产矿隐患排查分两级,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其中一般隐患分矿级和科段级,所有上报材料中的隐患应包括矿级隐患,以及未消解的科段级隐患。矿级隐患必须由副矿长以上管理人员负责。

第八条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向公司汇报,公司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对全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公司安监部负责对各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负责制定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以及安全隐患治理各项措施。

第十三条各生产矿矿长是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各专业副矿长是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各生产矿安监站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六条坑井安监站长对本坑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七条各科段长是本科段作业范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班队长对本作业工作面(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三章安全隐患排查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煤矿各班队长每班组织对本班作业范围的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及时记录在施收工会记录本上,并在隐患排查看板上显示。

第二十条煤矿各科段正职每天组织对本段作业范围的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向矿安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主管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在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前,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各专业技术的隐患排查。

第二十二条煤矿矿长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相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书面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煤矿矿长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并填写《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月度登记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结果等。公司安全监察部把各矿情况汇总后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排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排查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纸版经矿长签字后留存备查,上报公司安监部电子版。下半月的全面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合并召开,最迟于28日前上报公司安监部。

第二十五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公司隐患排查会,每月召开一次,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采购、运销等部室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高管参加,组织研讨确定公司级隐患,研定隐患的治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隐患的分类、认定及治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隐患的分类。把安全隐患分为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采区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监控、运销等10个专业,性质分为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矿级及科段级)和生产过程中特殊生产工艺的特别隐患(指生产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如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掘进巷道贯通等在生产中容易发生事故的安全薄弱环节)。

第二十七条安全隐患的认定。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严格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国家局133号)进行认定,一般隐患和特殊生产工艺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手册》中各专业所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安全隐患的治理。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根据国家规定必须停产进行治理;对于一般隐患和特别隐患的治理要做到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安全培训措施四到位,并且在治理过程要由管理人员和安监员跟班作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查出班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班队长处罚50~500元。

1、班队到工作面后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隐患排查后不记录的;

3、隐患排查后不安排专人治理的;

4、隐患处理后不验证的;

5、隐患排查后不在隐患排查看板公示的。

第三十条科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科段长处罚100~1000元。

1、科段不按规定排查的;

2、排查后不公示的;

3、排查后没有在派班指令单上派班的;

4、不在班前会上通报的;

5、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向矿报告而被矿检查发现的;

6、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7、没有去现场治理、验证的;

8、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处罚500~2000元。

1、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隐患排查后有漏项的;

3、不安排责任人治理的;

4、对隐患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6、没有去现场治理、验证的;

7、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二条煤矿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3000元。

1、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

2、排查出来没有及时汇报,并被公司发现的;

3、没有制定专项措施,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治理的;

4、隐患排查档案和隐患排查资料不全的;

5、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或制定的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不能执行的;

6、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或治理不彻底的。

第三十三条公司隐患排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0~2000元。

1、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不按照规定组织隐患排查;

2、相关专业和部门不按时参加的;

3、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制定相关措施治理的;

4、公司安全监察部对相关措施验证不到位的。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前追后究”

1、“前追”是指如果上一级管理人员在某地区发现了某一隐患,而下一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作业地区、同一班次没有发现,要对其追究责任。

2、“后究”是指某作业地区漏查安全隐患的、安全隐患治理不认真或不及时、制定的隐患治理措施不符合实际或不能落实的、因为隐患没有被发现而发生事故的等情况,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进一步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制定伙盘沟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矿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副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和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上级部门协助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业务部门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班组、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5、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矿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按级别和类别每月逐级上报:A类事故隐患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6、事故隐患的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7、事故隐患的管理。由安监科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统一管理。

8、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隐患未整改完成的,不得生产。

9、因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内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篇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伙盘沟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各采掘班组、各业务部门。

二、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以下类型隐患:

(一)通用部分

1、可能造成死亡的事故隐患。

2、可能发生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隐患;

3、可能发生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二)采煤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或上级明令禁止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的;

2、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尚未批准或已批准尚未贯彻而开工生产的;

3、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收尾放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没有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矿领导及安检人员未到现场的;

4、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5、锚杆支护巷道不进行拉拔试验的;

6、非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的;掘进机前有人工作停机不停电的;铲板前方、机器上面和截割臂附近有人而启动掘进机的;

7、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巷道失修严重,威胁行人和运输安全的;

8、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可能造成大面积冒顶(三棵柱以上)或支架倾斜(两组以上),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9、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2个(含2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3个(含3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10、回采工作面顶板坚硬,老塘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1、掘进锚杆巷道,锚杆托盘出现脱落或锚杆失效连续达到三根以上,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2、巷道过地质构造带、应力集中区,未及时修改支护参数或采取加固措施的;

13、掘进工作面斜巷施工,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可靠的;

14、巷道贯通时,没有制定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或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定》组织贯通的;

15、煤矿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地面单位在预算中没有或不足量列支安全投入资金的;

16、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三)一通三防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采煤工作面、硐室风量达不到要求的;

2、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采用不合理的扩散风、角联通风的;未经批准的不合理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4、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5、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或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临时停风、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无排放瓦斯措施恢复通风的;

6、采掘工作面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或风流中瓦斯、一氧化碳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7、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末按规定及时封闭或封闭不严造成发火的;

8、火区封闭后,未经批准,随意启封的;

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10、矿井(或采区)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1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12、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13、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4、采区内关键通风设施无专人看管或不闭锁的;

1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末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16、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认真处理、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人为删除监控计算机数据的;

17、瓦斯传感器失去作用,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数据不准或擅自放限的;

18、掘进工作面无实现三专(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两闭锁或采掘工作面瓦电、风电闭锁不起作用的;

19、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的;

20、用动力线或矿灯放炮的;放明炮和糊炮的;停风仍继续放炮作业的;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堵塞时,不制定安全措施而放炮的;

21、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超限频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22、井下作业地点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立方米,浓度达到2%以上,未采取可靠处理措施的;

23、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局部瓦斯积聚而放炮作业的;

24、矿井通风巷道严重失修,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1/2以上,影响通风安全的;

25、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供电没有分开或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专用供电线路的;

26、排放瓦斯无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27、采掘工作面、运输巷、煤仓、转载点防尘系统不完善,煤尘经常超限的;

28、井下烧焊审批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定的措施没在现场完全落实、烧焊现场没有瓦检员或救护队员监护、没有持烧焊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

29、没有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库手续、现场爆破材料乱扔乱放或爆炸材料不按时退库,造成爆破材料丢失的。

(四)机电运输

1、矿井、采区供电线路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或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主要通风机、主水泵、主提升设备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2、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在同一采掘工作面出现两处以上失爆的;

2、皮带输送机的打滑、跑偏、满仓、撕裂、急停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虽有安全保护装置但动作不可靠、失效,未及时解决的;

3、供电系统整定与计算无资料,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动作不可靠,开关操作机构动作不灵活的;

4、乳化液泵站距离和压力不符合规定的;

5、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拆掉过流或无压释放器不用、短接电机综合保护器的;

13、溜子机头机尾没有打设可靠戗压柱的;

1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矿井防治水

1、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煤或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在距贯通点30米(煤巷)或20米(岩巷)前,未停止施工,进行排干积水、清理淤泥或探清水文地质情况的;

2、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采空区内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未采取有效措施就盲目进行采掘施工的;

3、未经批准,擅自在各类防水煤柱内进行任何采掘施工的。

4、未按照已批准的探放水钻孔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或有关规定进行探放水设计的;

5、在采掘施工过程中,防、排水措施不落实或管理不到位的;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带水压开采”的采掘工作面,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7、导水断层、陷落柱及其它地质构造,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探查并留设防水煤柱或煤柱尺寸不够的;

8、井巷、钻孔揭露含水层、积水区、导水的地质构造,预计涌水量大于所在区域排水能力,而未提前采取措施的。

(六)矿建、土建工程

1、工程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盲目开工的;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3、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4、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5、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和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7、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栏、标志、消防通道及有关安全设施的;

8、施工设备无保护设施、带病运转、供电线路不合格、电机外壳不接地的;

9、压力容器安全装置不完善,违章使用的;

10、施工场地无防灭火制度或制度不落实的;

11、起重机械及辅助起重工具技术参数不标明,安全装置不完善仍在继续使用的。

(七)安装工程

1、工程无设计文件或审批手续不全,盲目开工的;

2、施工所用绞车及其它设备开工前未经检修,带病运转的;

3、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不良,文明生产差,威胁施工人员安全的;

4、高空作业防坠、防滑安全措施不完善的;

5、施工设备安全设施不完善,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

(八)地面

1、“雨季三防”措施不落实。排洪沟淤塞,排洪不畅,防滑坡构筑物起不到应有作用的;

2、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没有进行年度鉴定,安全装置不完善,违章使用的;

3、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不按期修定的;

4、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使用或高空作业没有防护设施和措施的;

5、重点防火单位(地点)不制定安全措施而进行动火作业的;

6、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而发生的重复隐患;

7、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辱骂、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

8、带电检修设备的;带电搬迁设备的;停电作业不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的;

9、车间游离煤尘浓度大于4mg/m3或地面积尘超过2mm,没有采取措施的;

10、原煤堆场发生自燃发火的;

11、原煤堆场受煤口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

救助站制度

篇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安排、督促和检查“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一切事务。

二、由办公室和安全科组织职工培训,主要内容时安全生产活动和有关安全知识,使每个职工都知道安全对煤矿的重要性。

三、在安全自检自查中对检查出现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并有验收记录,将报告备案。

四、制定“下泥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案”,确定各工种工作的责任人,即全体职工分工明确,又要团结协作,出现问题,将按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五、坚持煤矿现场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煤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特员按班次和作业点配齐,入井人员劳动组织、施工管理、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作为监督检查重点。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全面做到自上而下,层层鉴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完善风险抵押金制度,重奖重惩制度。

七、进一步转变作风,坚持高效廉洁服务。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深入矿井,重心向下,关口前移,全方位、全过程地为煤矿排查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隐患;切实帮助煤矿解决相关安全技术疑难问题,消灭隐患,消防事故,认真负责地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罗平县下泥落煤矿

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篇5: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及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治理安全隐患。车辆经营者(承包者)的隐患治理资金由经营者、驾驶员责任自行筹措。车辆经营者要在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排用于隐患治理的资金,确保隐患整治资金的落实。安全管理部负责监控。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公司财务安全费用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用于以下事项:

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和其他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或相关的支出。

四、企业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治理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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