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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工作业指导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1

1、严格执行井上电器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井下操作规定,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必须熟悉井下各中段和井巷的动力、照明、通风、信号的线路分布情况及电器设备安装地点。配电盘和开关要设在安全地点和干燥处。

3、井下严禁带电作业(36伏以下除外)不准指派无电器知识或操作不熟练的人去单独进行电气巡视检查。

4、井下的主要运输平巷、斜井、硐室的固定照明电压不准超过110伏,竖井、天井固定照明和各工作面活动照明(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伏。

5、井下电力导线固定敷设的,需用钢丝或钢带铠装(或铅皮)电缆,竖井垂深超过200米要用绝缘的铠装电缆,移动式电气设备要用橡胶电缆。禁止使用绝缘不和要求的电缆。井下照明、信号、电话等导线,不管电压大小禁止用裸体线,禁止使用裸体的刀形开关和裸露保险器。

6、电缆的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电缆与机械及器械的连接,需用接线合连接,电缆芯线与变压器、电动机或其他电气器械的端子连接,需使用接线铜头。

⑵、铠装与非铠装纸绝缘电缆以及铠装电缆相互间的连接,均需用灌充填剂的接线合,应使其接加到电缆外皮上。

⑶、在电力线路中铠装电缆与橡胶电缆的连接,只能经过器械(如启动器、自动开关等)的端钮连接。

⑷、橡胶电缆之间的接合,其接头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⑸、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时常拆开的橡胶电缆的连接,可用插销式接线合连接,插座必须接在电源的一侧。

⑹、照明、信号、及控制线路的连接,允许用配电箱,接线盒和三通接线盒.

7、水平巷道和斜井(45°以下)电缆和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在金属支架、预制混凝土支架和木支架的巷道中悬挂电缆时,不准拉的太紧,只有在不支护或砌旋的巷道内允许牢固的将(电缆)线固定好。

⑵、电缆、电线要悬挂整齐标准。

⑶、禁止将电缆、电线、悬挂在风管上。动力电缆穿过风水管路或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要架设在管子上面,比此之间不得小于300毫米。

⑷、禁止在水沟中敷设电缆,在巷道的个别地段必须将电缆套入铁管内保护,禁止用木材覆盖电缆。

⑸、电缆和电线上禁止悬挂任何物体.

8、竖井内电缆、电线的敷设要符合下列规定:

⑴、电缆的悬挂必须使用夹子、u型卡箍或其他可以支持电缆本身重量的悬挂装置,并且不致损坏铠装电缆。

⑵、通过钻孔敷设电缆时,必须将电缆牢固在钢丝绳上,当通过不坚固的岩石钻孔时,必须加装钢套管。

⑶、电缆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大于6米。

⑷、有地表经竖井到井下变电所的电缆要敷设两条。

⑸、禁止沿竖井的提升间、平衡锤间、人行井间敷设电缆,电缆在竖井井筒中不得有接头,电缆接头部分必须设在中段水平,以便装设接头盒。控制电缆、信号、照明等线路,可沿梯子间井壁的一边敷设,但禁止通过梯子口。

9、橡胶电缆的敷设符合下列规定:

⑴、不可悬挂的太紧,而且要整齐。

⑵、禁止沿地面或穿过漏斗口敷设,通过天井时禁止沿放矿格板一侧敷设。

⑶、多余的电缆要整齐地挂在接线处的安全地点,不得卷成麻花形。

10、电极和变电设备的硐室:

⑴、井下变电所和水泵房硐室的地点至少要高于入口对面井底车场轨面0.5米以上。

⑵、变电所硐室的长度超过10米时,要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任何硐室通道,禁止堆放任何材料和设备。

⑶、硐室的通风要良好,硐室内的温度不得比临近巷道的温度超过10°,并解决室内滴水现象。

⑷、变电所内必须具有电工用的橡胶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鞋、橡胶绝缘垫和台,上述护品必须按规定定期试验。

11、井下禁止使用变电器中性点接地的网路,禁止电气设备接零。禁止山地面上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和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12、井下变电所的每个低压母线上要装设检漏指示器.

13、由总变压站至井口用架空线路送电时,井下中央变电所一次接线母线上,均需按设避雷器,引至井下中央变电所的电源电缆,在通井口由架空线引下处,需接避雷器.

14、电器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按下列规定,作好接地保护:

⑴、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断路开关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机座。

⑵、配电盘(柜、箱)的金属外壳及构架。

⑶、电缆头、电缆外皮及导线的金属保护层。

⑷、开关设备的连动操作机构。

⑸、仪表变电器、变流器的二次线圈。

⑹、没有电气设备及导线的巷道的管道及钢轨。

15、接地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设在井底水窝和水仓中的总接地器必须接地良好。

⑵、巷道水沟的接地器,安设在水沟的深处。巷道中无排水沟或排水沟无水时,接地器需垂直插入潮湿的或经常浇水的钻孔中(孔与管要等长)。

⑶、将带螺栓的端子焊在接地器上,以便连接地引线。

⑷、接地引线与接地器的连接处,必须擦亮后用螺丝牢固加紧。

⑸、接地电阻要符合规定。

16、电器和电机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固定的电机、变压器及器械外壳的接地,必须牢固可靠。

⑵、所有接地部分必须有单独接地引线,两台以上设备公用一个接地装置,其接地线应采用并联,禁止串联连接。

⑶、接地引线及其连接处,须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⑷、移动和携带的机器、器械的接地必须用橡胶电缆的专用接地线芯,要连接到总的或局部接地网上。

17、为了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必须按下列规定确定保护装置:

⑴、鼠笼型电动机的绝缘电阻低于0.33兆欧时,不准送电运行,直接启动的鼠笼型电动机,熔断保险丝应采取该电机额定电流的1.5倍.

⑵、电压在250伏以上时,电流在100安培以上时,应使用管型保险器.

⑶、配电箱及其他自动开关设备的过流保护装置,其动作电流应为超出该电动机连续工作电流20%时,即可切断电源作用,如装有刀闸开关其保险丝的额定熔断电流因等于过流保护装置的额定电流.

⑷、变压器一次测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等于变压器一次测额定电流的两倍,二次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等于变压器二次测额定电流的110%.

⑸、直流发电机组过流继电器的整流不得超过发电机的额定电流的120%,并有电压表、电流表。

18、为了提高井下电力设备的完好率,必须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⑴、每月有负责机电的人员组织对电机、器械和变压器检查一次,自动保护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接地装置没季度检查一次,并测定其接地电阻。

⑵、使用的变压器油,应定期进行介质强度试验和物理化学性能分析实验。

19、井下照明和通讯:

⑴、井下运输巷道,井下车场、安全出口、竖斜井和天井的人行道,各井巷工作面、各工作硐室和采矿场,装卸平台和奘车场等均需接设电器照明。

⑵、井下照明供电线路,须单独安设不得与电力供应线路混合使用。

⑶、照明线路必须用胶皮线,要用瓷瓶固定,整齐的挂在巷道顶板中间,并成一条直线,两根线之间的距离为15厘米。灯泡、线路损坏及时更换。

⑷、井底车场(信号房)、各中段车场须设电话。

篇2:井下电工:作业指导书

1、严格执行井上电器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井下操作规定,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必须熟悉井下各中段和井巷的动力、照明、通风、信号的线路分布情况及电器设备安装地点。配电盘和开关要设在安全地点和干燥处。

3、井下严禁带电作业(36伏以下除外)不准指派无电器知识或操作不熟练的人去单独进行电气巡视检查。

4、井下的主要运输平巷、斜井、硐室的固定照明电压不准超过110伏,竖井、天井固定照明和各工作面活动照明(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伏。

5、井下电力导线固定敷设的,需用钢丝或钢带铠装(或铅皮)电缆,竖井垂深超过200米要用绝缘的铠装电缆,移动式电气设备要用橡胶电缆。禁止使用绝缘不和要求的电缆。井下照明、信号、电话等导线,不管电压大小禁止用裸体线,禁止使用裸体的刀形开关和裸露保险器。

6、电缆的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电缆与机械及器械的连接,需用接线合连接,电缆芯线与变压器、电动机或其他电气器械的端子连接,需使用接线铜头。

⑵、铠装与非铠装纸绝缘电缆以及铠装电缆相互间的连接,均需用灌充填剂的接线合,应使其接加到电缆外皮上。

⑶、在电力线路中铠装电缆与橡胶电缆的连接,只能经过器械(如启动器、自动开关等)的端钮连接。

⑷、橡胶电缆之间的接合,其接头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⑸、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时常拆开的橡胶电缆的连接,可用插销式接线合连接,插座必须接在电源的一侧。

⑹、照明、信号、及控制线路的连接,允许用配电箱,接线盒和三通接线盒.

7、水平巷道和斜井(45°以下)电缆和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在金属支架、预制混凝土支架和木支架的巷道中悬挂电缆时,不准拉的太紧,只有在不支护或砌旋的巷道内允许牢固的将(电缆)线固定好。

⑵、电缆、电线要悬挂整齐标准。

⑶、禁止将电缆、电线、悬挂在风管上。动力电缆穿过风水管路或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要架设在管子上面,比此之间不得小于300毫米。

⑷、禁止在水沟中敷设电缆,在巷道的个别地段必须将电缆套入铁管内保护,禁止用木材覆盖电缆。

⑸、电缆和电线上禁止悬挂任何物体.

8、竖井内电缆、电线的敷设要符合下列规定:

⑴、电缆的悬挂必须使用夹子、u型卡箍或其他可以支持电缆本身重量的悬挂装置,并且不致损坏铠装电缆。

⑵、通过钻孔敷设电缆时,必须将电缆牢固在钢丝绳上,当通过不坚固的岩石钻孔时,必须加装钢套管。

⑶、电缆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大于6米。

⑷、有地表经竖井到井下变电所的电缆要敷设两条。

⑸、禁止沿竖井的提升间、平衡锤间、人行井间敷设电缆,电缆在竖井井筒中不得有接头,电缆接头部分必须设在中段水平,以便装设接头盒。控制电缆、信号、照明等线路,可沿梯子间井壁的一边敷设,但禁止通过梯子口。

9、橡胶电缆的敷设符合下列规定:

⑴、不可悬挂的太紧,而且要整齐。

⑵、禁止沿地面或穿过漏斗口敷设,通过天井时禁止沿放矿格板一侧敷设。

⑶、多余的电缆要整齐地挂在接线处的安全地点,不得卷成麻花形。

10、电极和变电设备的硐室:

⑴、井下变电所和水泵房硐室的地点至少要高于入口对面井底车场轨面0.5米以上。

⑵、变电所硐室的长度超过10米时,要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任何硐室通道,禁止堆放任何材料和设备。

⑶、硐室的通风要良好,硐室内的温度不得比临近巷道的温度超过10°,并解决室内滴水现象。

⑷、变电所内必须具有电工用的橡胶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鞋、橡胶绝缘垫和台,上述护品必须按规定定期试验。

11、井下禁止使用变电器中性点接地的网路,禁止电气设备接零。禁止山地面上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和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12、井下变电所的每个低压母线上要装设检漏指示器.

13、由总变压站至井口用架空线路送电时,井下中央变电所一次接线母线上,均需按设避雷器,引至井下中央变电所的电源电缆,在通井口由架空线引下处,需接避雷器.

14、电器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按下列规定,作好接地保护:

⑴、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断路开关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机座。

⑵、配电盘(柜、箱)的金属外壳及构架。

⑶、电缆头、电缆外皮及导线的金属保护层。

⑷、开关设备的连动操作机构。

⑸、仪表变电器、变流器的二次线圈。

⑹、没有电气设备及导线的巷道的管道及钢轨。

15、接地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设在井底水窝和水仓中的总接地器必须接地良好。

⑵、巷道水沟的接地器,安设在水沟的深处。巷道中无排水沟或排水沟无水时,接地器需垂直插入潮湿的或经常浇水的钻孔中(孔与管要等长)。

⑶、将带螺栓的端子焊在接地器上,以便连接地引线。

⑷、接地引线与接地器的连接处,必须擦亮后用螺丝牢固加紧。

⑸、接地电阻要符合规定。

16、电器和电机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固定的电机、变压器及器械外壳的接地,必须牢固可靠。

⑵、所有接地部分必须有单独接地引线,两台以上设备公用一个接地装置,其接地线应采用并联,禁止串联连接。

⑶、接地引线及其连接处,须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⑷、移动和携带的机器、器械的接地必须用橡胶电缆的专用接地线芯,要连接到总的或局部接地网上。

17、为了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必须按下列规定确定保护装置:

⑴、鼠笼型电动机的绝缘电阻低于0.33兆欧时,不准送电运行,直接启动的鼠笼型电动机,熔断保险丝应采取该电机额定电流的1.5倍.

⑵、电压在250伏以上时,电流在100安培以上时,应使用管型保险器.

⑶、配电箱及其他自动开关设备的过流保护装置,其动作电流应为超出该电动机连续工作电流20%时,即可切断电源作用,如装有刀闸开关其保险丝的额定熔断电流因等于过流保护装置的额定电流.

⑷、变压器一次测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等于变压器一次测额定电流的两倍,二次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等于变压器二次测额定电流的110%.

⑸、直流发电机组过流继电器的整流不得超过发电机的额定电流的120%,并有电压表、电流表。

18、为了提高井下电力设备的完好率,必须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⑴、每月有负责机电的人员组织对电机、器械和变压器检查一次,自动保护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接地装置没季度检查一次,并测定其接地电阻。

⑵、使用的变压器油,应定期进行介质强度试验和物理化学性能分析实验。

19、井下照明和通讯:

⑴、井下运输巷道,井下车场、安全出口、竖斜井和天井的人行道,各井巷工作面、各工作硐室和采矿场,装卸平台和奘车场等均需接设电器照明。

⑵、井下照明供电线路,须单独安设不得与电力供应线路混合使用。

⑶、照明线路必须用胶皮线,要用瓷瓶固定,整齐的挂在巷道顶板中间,并成一条直线,两根线之间的距离为15厘米。灯泡、线路损坏及时更换。

⑷、井底车场(信号房)、各中段车场须设电话。

篇3:井下变电工技术操作规程(+1160M变电所)

一、一般规定:

1、井下变电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2、井下变电工必须掌握变电所供电系统图及运行方式,了解变电所电源情况和各开关柜的负荷性质、容量、运行方式。

3、变电工必须熟悉变电所主要电气设备的构造、特性、技术参数及工作原理并能熟练操作。每天定时试验漏电保护装置,并做详细记录。

4、变电所应有绝缘台、绝缘手套、绝缘靴、高压验电器、接地线等安全用具,并在固定位置摆放整齐。

5、变电工必须掌握触电急救法和电气设备防、灭火知识。

二、接班工作:

1、检查电气设备上一班的运行方式、操作情况、异常运行情况、设备缺陷和处理情况。

2、了解上一班发生的事故,不安全情况和处理经过。

3、阅读上级指示、操作命令和有关记录。

4、了解上一班内未完成的工作及注意事项,特别是上一班停电检修的线路和有关设备的情况。

5、检查通讯设备应保持完好。

6、清点工具、备件、安全用具、消防用品、图纸和各种记录本。

7、接班变电工应在上一班变电工完成倒闸操作或事故处理完毕,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后方可接班。

三、巡视:

值班变电工负责变电所内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应检查以下内容:

1、电气设备运行正常,有无异响及过热现象。

2、电气设备的外部接线及所内电缆悬挂应符合要求。

3、电缆头无漏胶、渗油现象。

6、仪表指示、信号指示应正常。

7、电气设备接地线应良好。

8、继电保护指示应正确。

四、操作:

值班变电工负责变电所内高、低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操作。

1、停电操作:值班人员接到停电指示或持有“高压停电工作票”的作业人员及检查人员的停电要求后,应核实要停电的开关,确认无误后,做如下操作:

⑴、高压开关停电操作。停电操作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高压开关手柄,断开真空断路器,操作隔离手车手柄退出隔离手车,并在手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⑵、低压馈电开关停电操作。切断开关后实行闭锁,并在开关手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2、送电操作:当值班人员接到送电指示或原停送电联系人要求送电时,应核实要送电的开关,确认无误后,做如下操作:

⑴、高压开关送电操作。取下停电标志牌,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将隔离开关推到位,操作真空断路器手柄进行合闸送电。开关合闸后,要听、看送电后的电气开关有无异常现象,如有异常现象,立即切断断路器,并向矿调度及有关领导汇报。

⑵、低压馈电开关送电操作。取下开关手柄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后解除闭锁,操作手柄合上开关。开关合闸后,要听、看送电后的电气开关有无异常现象,如有异常现象,立即切断开关,并向矿调度及有关领导汇报。同时,送电后观看检漏继电器绝缘指示,当指针指示低于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切断开关,责令作业人员进行处理并向调度及有关领导汇报。

五、其它注意事项:

1、在供电系统正常供电时,若开关突然跳闸,必须先向调度和有关人员汇报,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能送电。

2、变电工必须随时注意各开关的继电保护、漏电保护工作状态,当发生故障时及时向调度和有关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3、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挂“小心反送电”警告牌。

4、按要求认真填写各种记录。

5、搞好所内文明卫生。

篇4:井下(电工)电气维修工操作规程

井下电气维修工(电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凡井下电工必须熟悉井下电气作业安全规程,并受过触电急救、人工呼吸的培训。

2.井下电工必须熟悉井下采掘各巷道系统、通风系统,熟悉所辖区域的供电系统。

3.按规定经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有关专业培训的人员才能独立从事工作。

二、停送电工作

4.停送电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⑴6千伏高压停送电必须坚持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其办法与地面高压停送电制度相同。

⑵6千伏高压停送电工作票由机运科电气负责人签发,并以调度室同意,做好区域人员撤离,排放瓦斯安全工作后,方能执行。

⑶高压停、送电操作,必须执行二人作业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事故情况下可由一人操作。

⑷660V以下电压的整个系统停、送电,由停、送电单位书面申请,由机运科电气负责人同意签字,经调度室做好安排后,由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⑸采区变电所低压分路开关停送电,由维修单位或维修人员直接向调度室报告,经同意后即可操作。

⑹“三专”电气设备停电,一般情况必须提前一天向机运科报告,经机运科同意,调度室安排后,第二天才能实行。在有故障情况下,可先停电,但停电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

⑺操作千伏级以上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必须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⑻停电后,必须验电,闭锁挂牌,并留有专人守护后,方能从事工作。

⑼掘进区域停电后,送电程序按排放瓦斯规定执行。

⑽停电时,必须先停负荷,后停主线路,以免造成跑车及掘进瓦斯积聚来不及撤人的事故。

三、电器检修

5.电器检修必须熟悉电器原理图及接线图,准确做出事故定性判定。

6.电器、电缆漏电事故,有低压选择性漏电保护的采区变电所应跳控制的分路开关无低压选漏保护的采区变电所应跳低压总馈,此时应根据保护方式以判别漏电线路。

7.电器、电缆、开关负方短路,一般引起磁力开关烧断熔断器或分路开关跳闸。或开关电机综合保护动作。可根据熔断器熔断开关、跳闸分路开关及电机综保的负方寻找短路点。

8.电机故障可根据电机发热程度,接线室内气味,电气绝缘程度等判定是否烧毁,电压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缺相,是否过负荷等判定故障。

9.变压器可根据油位、温度、输入输出是否平衡,有无异响等现象判定事故。

10.高压开关可根据合闸动触头是否顺利插入静触头,机构是否打滑,输入是否缺相,隔离刀闸是否接触良好等判定故障。

11.电煤钻综保等电气可根据本身的指示判定故障性质。

12.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故程度,可就地检修或更换设备、线路。

13.设备检修后,应测试绝缘,清理工具,防爆面处理,检查失爆后,方可通电试车。

14.设备检查不能直接发现故障需用摇表检查时,应根据瓦斯浓度按规定执行(瓦斯浓度1%以下)。需带电测试时,应拟定专门措施,经机运科批准后才能实施。

15.所修设备主方必须停电,严禁带电检修。

四、电气试验、检查

16.检漏继电器必须每天试验一次。试验时,对“三专”电器,应先合上试验开关,然后试验。其它低压系统,也应视绞车等突然停电会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电器未开动时,方能试验。

17.远方漏电试验应按照低压供电系统和试验规程选择试验点,制定专门措施,由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

18.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第449条、第450条和第451条的规定。

19.井下电气的日常检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电气线路每天、每区域必须派专人进行巡检。巡检下述内容:

⑴电器、电缆失爆检查。

⑵电缆悬挂是否符合规定。

⑶各接地极、接地线是否损坏,是否符合规定。

⑷各电器温度、声音是否正常。

⑸各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整定值是否与名牌值相符合。

五、电器安装

21.采区变电所和采区工作面新安装时,安装人员必须熟悉设计的供电系统图及安装区域巷道。

22.安装前应按标准化要求验收采区变电所硐室是否合格,巷道有无电缆挂钩等安装条件是否具备。

23.安装前应按质量标准检修、试验电器和电缆,并按防爆标准验收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能入井安装。

24.安装中如无与设计图纸相符合的电器、电缆,安装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图纸,经设计人员同意并重新计算整定后,方能实施。

25.采区变电所安装后,经主管部门验收批准送电,方能投入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命令送电。

26.零时拆搭火的电器设备,由主管部门出具搭火通知后,施工单位才能实施。

篇5:井下电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四)

井下电工的安全操作规程(4)

一、一般规定

1.凡井下电工必须熟悉井下电气作业安全规程,并受过触电急救、人工呼吸的培训。

2.井下电工必须熟悉井下采掘各巷道系统、通风系统,熟悉所辖区域的供电系统。

3.按规定经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有关专业培训的人员才能独立从事工作。

二、停送电工作

4.停送电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⑴6千伏高压停送电必须坚持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其办法与地面高压停送电制度相同。

⑵6千伏高压停送电工作票由机运科电气负责人签发,并以调度室同意,做好区域人员撤离,排放瓦斯安全工作后,方能执行。

⑶高压停、送电操作,必须执行二人作业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事故情况下可由一人操作。

⑷660V以下电压的整个系统停、送电,由停、送电单位书面申请,由机运科电气负责人同意签字,经调度室做好安排后,由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⑸采区变电所低压分路开关停送电,由维修单位或维修人员直接向调度室报告,经同意后即可操作。

⑹“三专”电气设备停电,一般情况必须提前一天向机运科报告,经机运科同意,调度室安排后,第二天才能实行。在有故障情况下,可先停电,但停电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

⑺操作千伏级以上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必须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⑻停电后,必须验电,闭锁挂牌,并留有专人守护后,方能从事工作。

⑼掘进区域停电后,送电程序按排放瓦斯规定执行。

⑽停电时,必须先停负荷,后停主线路,以免造成跑车及掘进瓦斯积聚来不及撤人的事故。

三、电器检修

5.电器检修必须熟悉电器原理图及接线图,准确做出事故定性判定。

6.电器、电缆漏电事故,有低压选择性漏电保护的采区变电所应跳控制的分路开关无低压选漏保护的采区变电所应跳低压总馈,此时应根据保护方式以判别漏电线路。

7.电器、电缆、开关负方短路,一般引起磁力开关烧断熔断器或分路开关跳闸。或开关电机综合保护动作。可根据熔断器熔断开关、跳闸分路开关及电机综保的负方寻找短路点。

8.电机故障可根据电机发热程度,接线室内气味,电气绝缘程度等判定是否烧毁,电压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缺相,是否过负荷等判定故障。

9.变压器可根据油位、温度、输入输出是否平衡,有无异响等现象判定事故。

10.高压开关可根据合闸动触头是否顺利插入静触头,机构是否打滑,输入是否缺相,隔离刀闸是否接触良好等判定故障。

11.电煤钻综保等电气可根据本身的指示判定故障性质。

12.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故程度,可就地检修或更换设备、线路。

13.设备检修后,应测试绝缘,清理工具,防爆面处理,检查失爆后,方可通电试车。

14.设备检查不能直接发现故障需用摇表检查时,应根据瓦斯浓度按规定执行(瓦斯浓度1%以下)。需带电测试时,应拟定专门措施,经机运科批准后才能实施。

15.所修设备主方必须停电,严禁带电检修。

四、电气试验、检查

16.检漏继电器必须每天试验一次。试验时,对“三专”电器,应先合上试验开关,然后试验。其它低压系统,也应视绞车等突然停电会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电器未开动时,方能试验。

17.远方漏电试验应按照低压供电系统和试验规程选择试验点,制定专门措施,由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

18.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第449条、第450条和第451条的规定。

19.井下电气的日常检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电气线路每天、每区域必须派专人进行巡检。巡检下述内容:

⑴电器、电缆失爆检查。

⑵电缆悬挂是否符合规定。

⑶各接地极、接地线是否损坏,是否符合规定。

⑷各电器温度、声音是否正常。

⑸各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整定值是否与名牌值相符合。

五、电器安装

21.采区变电所和采区工作面新安装时,安装人员必须熟悉设计的供电系统图及安装区域巷道。

22.安装前应按标准化要求验收采区变电所硐室是否合格,巷道有无电缆挂钩等安装条件是否具备。

23.安装前应按质量标准检修、试验电器和电缆,并按防爆标准验收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能入井安装。

24.安装中如无与设计图纸相符合的电器、电缆,安装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图纸,经设计人员同意并重新计算整定后,方能实施。

25.采区变电所安装后,经主管部门验收批准送电,方能投入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命令送电。

26.零时拆搭火的电器设备,由主管部门出具搭火通知后,施工单位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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