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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车调车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为规避风险,降低损失,特对商品车调车规定如下:

1、调车范围为:除板车托运和从4S店商品车库到4S店调车(本城市),剩下的调车

(包括二网调车)都适合本规定;

2、调车的商品车必须上临时交强险和临时牌照;

3、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司下发的准驾证、驾驶技术要熟练;

4、驾驶员调车时要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谨慎驾驶、不超速、不酒后驾车、不夜间调车;

5、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失由店总和销售经理承担;

篇2:商品车库管理制度

目的:规范商品车安全管理,明确售前条业务条线以及相关部门在商品车出入库、仓储、物流等方面的职能职责,商品车之间的规范流程,围绕以库存商品车的安全、质量、可交付工作为重点,来满足商品车贮存、物流、交付的控制要求。

适用范围:****下属各公司。内容及要求:

1商品车的出入库控制

1.1车场内地面应平坦,并有动态区域划分,车辆进出按规定路线行驶,车辆移动时,

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1.2商品车应按车系车型进行摆放,便于后续交付时查找和移动;车场内杂草定期清理,消除火灾隐患,车场内明显位置设置禁烟和禁止明火的警示标识;

1.3销售库管员负责核对入库商品车单据,并按主机厂要求进行车辆外观环检,无误后清洁整理后入库待做PDI检测;杜绝商品车以外的其它车辆入库。

1.4售后相关人员在对车辆进行PDI检测确认无误后,负责将合格的商品车驾送至库管员指定区域内停放。在车场容量允许情况下,车辆摆放遵循以下原则:车前后距离不应小于100mm,左右距离不应小于500mm,拉紧手刹,将变速杆置入空档,关闭门窗、天窗、车灯、电源,将收录机天线回位、雨刷帽齐全、锁好车门;遵循谁入库谁负责的原则。

1.5销售库管员要定期对库存车辆的停放位置进行调整,以满足定置停放的需求;每天要对库房(停车场)及商品车情况进行巡视和巡检,保证库容、库貌整洁、区域目视牌清晰准确,防止商品车出现磕碰、划伤、损坏及小部件丢失;

1.6商品车库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非库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由于工作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必须有部门负责人登记,并注明进库原因、人数和进出库时间,对此项工作要求谁领队谁负责,库管员和保安人员配合并监督实施。

2商品车的移库控制

2.1二网经理或装饰经理等相关人员要依据要求填写“商品车调车通知单”或“商品车前装确认单”,经销售经理、财务经理、店总签字确认后,到销售库管员处领取钥匙,

并与库管员一起入库提车。

2.2销售库管员提车时,应对所提车辆外观质量确认合格后将车辆移至库外并要接车人员共同对车辆进行外观环检,如发现问题,及时向销售经理汇报,并送至售后服务立即修复,达到商品车的质量要求,经双方验收合格后出库提车。

2.3提车人员除了有驾驶证件之外,还必须有****准驾证,无证不得驾驶商品车。

2.4二网或车展调回的商品车辆,入库前由销售库管员进行外观环检,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停放。

3商品车的日常巡检与盘点

3.1销售库管员要每天进行库区巡检,在巡库时发现库存车零部件缺件、损坏问题及时向销售经理及店总汇报,并及时查找原因,做好规避工作。

3.2周检月检制度,确保车况良好。

3.2.1周检:每周检查一次车辆的胎压是否正常,并及时调整;每周检查车辆的电瓶,没电的及时充电,对于需要长期存放的车辆建议拔去电瓶线;

3.2.2月检:每月检查一次车辆的橡胶件(如嵌条、密封条)是否老化,如有老化,立即更新;每月检查一次车辆的仪表盘,避免由于长时间的曝晒导致塑料件的老化;长期存放的库存车,每月定期移动一次,以防轮胎变形,并做好防锈蚀处理。出库车辆在交付客户前,必须事先清洗。

3.3做好各种防范工作,确保车辆的安全保管。

3.3.1预防内容包括:防火、防盗、防锈、防腐、防鼠、防尘、防爆、防漏电。3.3.2商品车库必须有值班人员看管且配置监控设备,确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建立和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对因工作需要出入库人员按规定进行盘查和登记。

3.3.3确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库区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对库区的电灯、电线、电闸、消防器具、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排除,不得擅自挪动或挪用消防器具。

3.3.4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存放其它任何物资;严禁在仓库内存放私人车辆。

3.3.5要随时注意库区和车场四周是否有对商品车产生危害的隐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并设法排除。

3.4健全商品车保管台账,经常盘存,做到日清月结。

3.4.1保管台账内容:应载明车辆名称、编号、型号、数量、发动机号、合格证号、

3.4.2每月必须对库存车辆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填报库存盘点表。

3.4.3积极配合财会部门做好全面盘点和抽点工作,定期与财会部门对帐,保证帐表、帐帐、帐物相符。

3.4.4发现车辆有损伤或残损,随车物品出现缺失、短少,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呈报销售部和财务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帐。

4商品车档案、手册、随车配件和钥匙等管理

4.1商品车档案、手册的管理按各主机厂指定的相关岗位人员进行管理,领取和使用要有相应的记录备查;

4.2商品车随车配件和钥匙由销售库管员进行统一管理,领取和使用要有相应的记录备查,每天核对钥匙、随车配件与车辆实物,车辆实物与仓储台帐是否相符;做到一车一档,PDI单、交车检查单、CSI、提车单每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出入库凭单和有关报表、保管帐簿,不得丢失,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涂改或抽换账目。

篇3:维修站出门证管理规定

为加强在修车管理,杜绝竣工车辆漏结算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1、原则:区域各店售后竣工车辆及未修车辆在出厂时一律实行出门证管理。出门证必须注明:

出站日期、本次车辆进站目的(标注:维修、维修大客户、索赔、零费用、未修等),并有2款要求的相关放行人员的签字或加盖放行人手章。

2、管理权限:

2.1、竣工车辆出门证开具的权限为本公司收银员;未修车辆出门证由前台主管开具,但是需要收银员审核签字;废旧物料出场由**部门开具,注明“废料销售”;

2.2、所有进场车辆的钥匙由服务顾问负责保管(事故车钥匙由于维修时间较长,建

内挪动以及试车结束,钥匙必须交回服务顾问处;每天服务顾问对在修车盘点时,应确认钥匙数量与在修车对应。

3、流程:客户持收银员开具的出门证提车,服务顾问审核收银签字及财务收讫章,确认无误后,

将车开至交车区,再交给客户。

4、各岗位工作要求:

4.1、收银员:

4.1.1、正常维修产生维修费的车辆,收银员在办理结算完毕后,为客户开具出门证

(出门证标注“维修”并签字),并在结算单和出门证上加盖财务章,交给客户。

4.1.2、维修大客户车辆:收银员审核欠账结算单(车辆范围、结算金额、维修折扣等)无误后,收银员开具出门证(出门证标注“维修大客户”并签字),并在欠账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4.1.3、索赔车辆:收银员审核索赔结算单无误后,收银员开具出门证(出门证标注“索赔”并签字),并在索赔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4.1.4、零费用车辆:收银员审核无误后,开具出门证(出门证标注“零费用”并签字)。

4.2、服务顾问:

4.2.1、服务顾问是进站维修检查的车辆放行的直接责任人,保证进车间车辆一律开具工单,发生维修客户未开具出门证而放行的,负有直接责任。

4.2.2、查看加盖财务章的维修结算单和维修结算发票及财务部门开具的加盖有财务章的出门证,无误后,在出门证上签字或加盖手章,并将车辆开至交车区域后,将车辆钥匙交给客户放行。

4.3、前台主管:涉及同品牌车辆进店未开具工单的,由前台主管进行审核,并开具出门证,在出门证

上标注“未修”并签字,收银员审核审核并签字,准予放行。

4.4、门卫:

4.4.1、门卫(有门卫管理的):涉及本品牌车辆的,100%查看出门证是否当日,是否有放行人的签字或手章,无出门证或出门证签字、盖章不全,不允许放行。

4.4.2、无门卫管理(如我集团店面在其他集团园区内,而门卫对我集团店面出门管

理没有义务的):由服务顾问查验出门证。

5、其他情形:

5.1、关于非工作期间车辆放行:

5.1.1、有门卫值班的服务站,服务顾问办理好结算手续后,将结算单、出门车钥匙交给值班人员,由其负责交车,交车时查看客户提车联,并有提车客户在出门证上注明“提成人:****(提车人姓名)”的标注,值班人员在出门证上注明“放行人:***(放行人签字)。客户凭出门证由门卫放行。

5.1.2、没有门卫值班的服务站,由值班人员放行,相关规定符合5.1.1条款。第二天上班后,将出门证交给上班执勤门卫。

5.2、关于回收垃圾、废件和废机油车辆:维修站指定专人负责,指定的专人审核车辆装载的物料无误且财务开具的收款收据后,

由**部门在审核财务收款凭证无误后开具出门证,允许放行。

6、出门证的领取和存档:

6.1、**部专人负责出门证的发放和存档,出门证领取人为售后、销售、装饰三部门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领取出门证时,**部进行登记,内容至少包括:领取时间、数量、领取人(本人签字)。

6.2、车门证按照时间进行存档,有利于检查核对。各店**部每周一上午收集出门证,检查是否填写齐全,对于漏填、错填、涂改的出门证对当事人追究责任。

7、违规管理:

7.1、内容填写不全的,漏、错填一项罚款50元。

7.2、当日章或签字不全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3、发生被骗、被盗事件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追讨,并处以同等损失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如发现放行违规的情况,前台主管、维修站长均连带处罚金额的100%;造成损失的,万元及以下,全额赔付,总经理连带处罚损失金额的20%—50%;万元以上的,由管店总或区域本部做出处罚决定。

8、监控:各店总经理、**部和财务部有监控的权利和义务。**部专人负责每月对出门证进行抽查,抽检率5%,形成检查报告,应明确:抽检的车牌号,进厂日期、出厂日期、出门证各项填写是否规范(每一项打“√”即可)、责任人,及其汇总,和评价。

其他未尽事宜,请各店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9、本项措施自2013年2月22日起执行。

篇4: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一、汽车进场按指定车位停放;

二、严禁在车场抽油、加油和检修车辆;

三、停车场内严禁动用明火;

四、停车后要关闭汽车总电源,司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离去;

五、停车场严禁存放汽油、柴油等燃料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

六、汽车停放时注意车头朝向,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

七、严禁挪用、遮挡、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篇5:机舱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1、进行起重作业前首先检查行车、葫芦、钢丝绳、吊钩、制动器和行程开关等部件,并进行升降、停车试验。确认无故障且周围无障碍物方可使用。必须统一指挥信号和盘车机的操纵信号。

2、在吊重物或大部件作业前轮机长或轮机员必须到现场组织指挥,并对起重用钢丝绳、属具进行检查,核对负荷严禁超载。要严格控制起吊速度,钢丝绳应缓慢受力,切勿突然受力和急顿、斜拉。起吊后的物体下严禁站人。

3、当重物悬吊时切勿无人看管操纵器。无论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操纵者都应立即停车。

4、吊运作业要始终保持平稳,不得突然改变吊运方向和速度。

5、船舶晃动、倾斜时进行吊装作业必须做好防护措施,所吊物体必须使用两根以上足够强度的止荡索。

6、使用手拉葫芦作业前也应核对葫芦的负荷;检查吊钩、链条、钢丝绳及轮轴等是否完好;传动、制动部分是否灵活可靠;悬挂的固定点是否有足够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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