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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安全运行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第一条?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二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第三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四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第六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第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篇2:大客车运行安全规范

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树立“安全高于一切,生命最为宝贵”的理念,持有有效证件上岗。

2遵守驾驶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所驾车型的技术性能,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保养,杜绝带故障出车,保证良好车容车貌。

3对本车的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做到熟练掌握,监督制止乘客携带危险物品乘车、车上吸烟等危险行为。

4驾驶员应保证良好工作状态,不服用影响驾驶安全的药物行车,出车前夜、午饭后注意休息,不疲劳驾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中途休息不少于20分钟。

5车辆运行前告知乘客安全乘车注意事项,提醒乘客坐好并系好安全带,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运行。

6服从交通管理人员、带车人指挥,按规定路线行驶,保证安全车速、车距,文明驾驶,杜绝打电话、饮食和闲聊等违章行为,严禁酒后驾车。

7夜间行车应降速20%行驶,正确使用灯光,仔细观察,规避晚22:00至凌晨5:00时间段运行。

8行车途中遭遇雨、雪、雾、冰等恶劣路况时,应及时减速行驶,加强观察,谨慎操作,积极使用灯光喇叭,必要时及时将车辆停至服务区或安全地段,待路况转好后,方可继续行驶。

9行驶中车辆发生故障或遭遇特殊路况必须在路上停车时,应向右停靠,开启警示灯,在车后150米放置警示牌,必要时将疏散乘客至安全地带。

10当日工作完成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安全位置,拉好手制动,锁好车辆,切断电源,保存好车辆证件。

篇3: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切实加强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城市客运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省政府“一岗双责”规定,实施“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以及“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工作原则,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和减少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考核范围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运营部、安全部、车辆装备部、内部安全保卫部、综合行政事务部、运营线路

三、考核对象

各运管站、客管站、公交公司、出租汽车服务公司

四、考核内容(见附件)

五、考核目标

(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1、按照《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一岗双责”规定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规章、政策和文件精神,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及时准确收集和报送工作信息或有关材料;

3、建立事故防范体系,切实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积极采取对策措施,建立各类安全管理防范体系、加强危险源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按规定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4、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专项整治活动,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5、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加强安全管理、装备等经费的投入;

6、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完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防御能力。及时参与或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7、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发生事故后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并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

(二)事故控制指标

1、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

2、较大以上事故起数不超过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

3、不发生市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的重特大事故;

六、考核期限

以年度为考核期限,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考核方法

(一)市客运处负责对行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分半年和年度考核。采用100分制。

(二)被评为国家级、省厅级、市级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或在安全活动中得奖等,酌情予以加分,加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

(三)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不合格论处,并按《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奖惩措施

(一)考核等级

不合格: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或发生市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的较大、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合格:考核总分在80分至85分之间;

良好:考核总分在85分至90分之间;

优秀: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

(二)奖励条件

1、考核达到优秀的单位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证书;

2、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或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实施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规定》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对单位领导给予处分。

篇4: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保证机动车运输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嘉元煤矿《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动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嘉元煤矿管理制度汇编》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嘉元煤矿场区范围内及井下所有机动车辆。第四条安检科负责本细则的落实。

第二章机动车入井资格

第五条驾驶人员应随时检查车辆完好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严禁车辆带病行驶。各掘进队和外委工队的车辆自觉执行本细则,严禁非防爆车入井。

第六条机动车完好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柴油、冷却水及废气处理箱用水是否充足。

﹙2﹚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3﹚检查柴油机机油量、变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车辆是否有缺损件、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

﹙5﹚检查转向机、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

﹙6﹚检查灯光信号、喇叭的工作状况。

﹙7﹚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8﹚检查防爆车发动机的进排气系统和电气防爆系统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9﹚检查防爆车的综合保护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10﹚检查各种仪表是否完好。

﹙11﹚检查消防器材固定是否牢靠,性能是否良好。

(12)检查机动车车容车貌是否整洁。

第三章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七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C证或C证以上,经安检科入井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驾驶车辆入井。

第八条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及规范操作的检查。提高驾驶水平及安全知识,严禁驾驶员酒后上岗、疲劳驾驶、带病上岗,确保上岗人员精神状态良好。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穿工作衣,严禁穿化纤衣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十条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管线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若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用车单位汇报维修,严禁驾驶带病车辆入井。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认真驾驶以防将车辆蹭、刮、碰伤。损坏车辆将按规定处罚。

第四章车辆行驶路线规定

第十二条道路右侧为车辆的主行线路。驾驶员要对道路状况了然于胸,以便在进入弯道、陡坡、交叉口等危险路段前进行相应的技术操控。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出车前、停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保养维护。检查维护项目是本细则第六条。

第十四条车辆在矿井内行驶严禁超车。

第五章运送材料、设备的车辆运行规定

第十五条载物高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超过车厢,后端不得超出车厢2米,载重量必须符合该车的核定载重,载物必须平稳放好,捆绑牢固。

第十六条严禁人货混装,严禁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混装运输。车辆在拉运较大设备或部件时,要掌握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必须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运输超宽、超高、超长物件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运输保障措施并悬挂明显的反光标识。

第十七条出渣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本身高度,并且用蓬布包住车厢,严禁在行驶过程中掉渣。

第十八条送混凝土车辆不得装车超过车厢的三分之二,车厢不得漏混凝土。

第十九条运送火工品时,必须经安检科批准,接受井口检查,并在车上设有明显标志。要做到分箱装运,严禁混装、同车运送,同时要避开人员和车辆集中时间。

第六章运送人员车辆运行规定:

第二十条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锁死,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第二十一条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第二十二条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严禁扒车、跳车、在车内站立,各种车型必须明确乘坐人员数,不得超员行使。

第二十三条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驾驶员应立即进行检查处理。

第七章机动车车速规定

第二十四条低污染车在井下直行巷道车速不超过40km/h,防爆车不超过30km/h。特种车大巷内重载时不超10km/h,空载时不超20km/h,进入工作地点后,重载时不超5km/h,空载时不超10km/h。

第二十五条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且速度不超过10km/h。厂区速度不超过15km/h。

第二十六条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5km/h。

第二十七条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10km/h。

第二十八条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在巷道行走的人员时,必须将前大灯灯光变换为近光,待人员通过或在施工人员指挥下缓慢通过。

第二十九条发生灾害时不限速,救伤等紧急情况下不限速,其它所有车辆让行。

第三十条车辆下坡严禁空挡滑行,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八章机动车会车规定

第三十一条车辆在会车时速度不得超过10km/h,行驶到巷道交叉点,转弯处及前面有车辆、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鸣号减速。

第三十二条任何车辆在会车时都要提前减速、变光,会车原则是入井车辆避让升井车辆,在距对方车辆不小于50米处停车并关闭大灯,待对方车辆安全通过后方可行驶。以下情况是主动避让对行车辆先行通过的情况:

1、行驶在有水沟、水管、电缆或有其它设备侧的车辆。

2、在遇到拉水车和火工品运送等特殊车辆时。

3、对行车辆超过两台的。

第九章机动车停车规定

第三十三条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严禁行车路线随意停放车辆,在停放车辆时,必须先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再熄火,拉紧手刹,挂档,取走车钥匙后,方可离开驾驶室。

第三十四条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并在车辆前后垫三角木。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第三十五条车辆在井下任何路段出现故障,驾驶员在将车辆停放后,首先需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三角警示架,打开示宽信号灯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救援。车辆检修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检修。

第三十六条车辆起步前鸣笛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行驶至交叉路口、转弯处时必须变光、鸣笛示警。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楚。

第三十七条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第十章处罚

第三十八条车辆运行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给予用车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1、驾驶员未办理上岗证私自驾车入井,发现一次对用车单位罚款1000元,对司机罚款100-200元。驾车人员与上岗证不相符,发现一次对司机罚款200元,处罚用车单位或派车单位1000元。驾驶员有证件而未带证件入井,发现一次处罚司机100元。

2、每发现一辆不完好车辆入井,处罚司机100元,处罚用车单位300-500元。对于逃避检查人员检查车辆完好的司机处罚200-3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1000元。拒不接受井口车辆完好检查强行入井的车辆处罚司机400-5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2000元。

3、车辆刹车不灵敏、不可靠存在安全隐患,处罚司机200元,处罚车辆使用单位500-1000元。

4、车辆带病运行、灯光不全、指示仪表不正常投入运行的车辆,罚司机100元,罚车辆使用单位300-500元。

5、车辆无灭火器、灭火器不足两台或失效,发现一次对车辆使用单位罚款300-500元,罚司机100元。

6、驾驶员入井不带矿灯和自救器、不戴矿帽、不穿工作服,发现一次每项罚款100元。

7、车容不整洁、乱、脏,处罚司机50-100元。车厢和驾驶室内发现烟头,罚司机500-1000元,罚用车单位每烟头5000元。

8、车辆超速行驶每次处罚司机300-500元。

9、酒后驾车一次罚款5000元,并将司机予以辞退。

10、车辆会车不让道、不变光一次处罚司机200元。

11、车辆超宽、超高、超长、超员、超载一次每项处罚司机100-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12、人货混装一次对驾驶员罚款300元,处罚每位乘车人员100元,对用车单位罚款500-2000元。

13、出碴车辆未用蓬布包车厢一次处罚司机100元。出渣过程中撒在路面上,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500元。

14、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一次处罚司机300元。

15、运送火工品的车辆不设标志一次处罚司机300元,不装箱或混装一次处罚车辆使用单位10000元。运送火工品的司机不得在中途停留,若私自停留处罚责任人300元。

16、车辆在井下碰坏水管、缆线、风门等设施,要求车辆使用单位按设施造价赔偿外对司机处罚200-300元。

17、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车辆使用单位处罚1000元。

18、司机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是否完好,若明知车辆不完好仍驾驶故障车辆,处罚司机100元。导致车辆严重损坏,每发生一次处罚司机300-500元。车辆在行驶中存在故障,应及时汇报用车单位进行维修,严禁带病运行。对于不及时汇报用车单位维修且带病运行车辆,每发生一次处罚司机500-1000元。

19、司机驾驶车辆时将车辆蹭伤或刮伤,每蹭伤或刮伤一处处罚司机200元;将尾灯或者前灯撞坏一处处罚司机300元;将车辆严重碰坏按维修费用的20%赔偿。

20、驾驶员没有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100元。

21、对强行拦挡、爬乘车辆人员视情节罚款500元,情节严重按事故进行追查。

22、不按规定线路停放车辆,不办理出入井手续,每一次处罚司机100元。

23、对不接受相关部门检查,不听从管理的车辆司机或者单位,按上述处罚规定进行加倍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篇5:轧钢厂行车维修运行安全规定

为保证行车运行及检修安全,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一、使用范围:

行车工段、参与使用行车的部门、行车维修

二、规定:

1、行车运行要求

1.1、严禁违反行车“十不吊”内容,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处理飞钢时除外)

1.2、七线、八线严禁从中间行车导轨上穿越其他行车;

1.3、夜间不动车的情况下要打开操作室照明,电磁吊要落地;

1.4、严禁挂钢丝绳穿越轧机或高处设备,保证在1米以外;

1.5、如果行车停车检修,操作人员告知临车人员,确保不撞车;

1.6、上下行车提前告知操作人员,避免突然操作造成坠落事故,行车在启动、周边有作业人员、穿越厂房进出门时要打铃警示;

1.7、行车人员不允许私自将各安全连锁短接,特殊情况要告知班长,班长交接给下一班;

1.8、行车人员有权杜绝违规吊运;如:无防脱设施、不具备吊运条件的设备、钢丝绳强度不够、指挥手势不明确;

1.9、吊运完毕下行车时,要关闭行车总电源。

2、行车使用部门

2.1、使用时必须保证吊运设备、吊具符合安全要求,并恢复防脱设施;未保证安全事项的责任由使用人员承担;

2.2、行车指挥手势要明确,不能乱用不明确手势,尤其在行车人员视线以外的吊运,不能戴手套指挥行车,更不能多人指挥行车;

2.3、非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指挥行车运行,呼叫行车时不能用石子等杂物投掷操作室。

3、行车维修

3.1、除特殊情况外不能随意穿越行车;

3.2、行车维修完毕后,不得在行车上随意逗留、休息、抽烟;厂部特殊要求除外;

3.3、不能随意短接行车进口门、中间跨门及卷扬机限位;

3.4、上下行车维修、巡检,要告知操作人员,不得私自上下车。

三、如有违反以上规定,按照轧钢厂安全考核制度进行处罚。

轧钢厂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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