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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管理制度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重要事项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系统地记载医院在各个发展阶段的重要事项(重要的决策、活动和事件,以下简称为“大事记”),保存医院重要事项的档案资料,作好重要事项的整理和资料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职责

2.1医院大事记由院办(人事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资料、编撰整理;

2.2各部门(科室)定期将本部门(科室)组织或参与的重要事项内容及相关资料上报院办(人事行政部);

2.3医院大事记定期上报集团人事行政部,由集团人事行政部统筹编撰集团大事记。

3、大事记的内容

3.1院级行政命令、指示、计划、决议、措施等信息;

3.2医院经营体制与组织机构的变动信息;

3.3医院重要管理制度(流程)的变革信息;

3.4医院高、中层(即部门、科室负责人以上级别)管理人员的异动信息;

3.5医疗工作方面的重大改革和重要医疗措施制订、调整信息;

3.6重大医疗差错事故;

3.7重要医疗学术会议活动;

3.8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进展,发明、创造及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3.9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竣工日期、建筑面积和经费使用情况;

3.10购置重要医疗仪器设备和物资器材等重大事项;

3.11参加全国、全省、全市性*、活动,以及参与发表各种声明等活动;

3.12各级领导、来宾参观本院和本院人员外出参观的有关事项;

3.13庆典、联欢、年会、工会活动等重要集体活动;

3.14其他应归入大事记载的重要事项。

4、工作程序

4.1医院各部门(科室)在组织或参加上述应列入大事记载的工作之后一周内,将重要事项的内容及相关文字、图片、声像资料等,统一报送院办(人事行政部)相关人员。

4.2院办(人事行政部)每月第一周对各部门(科室)上报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资料进行集中整理、编撰后,呈送总经理(院长)审阅后归档。

4.3医院每季度第一周将本院编写的上一季度大事记报送集团人事行政部汇总,由集团人事行政部统筹整理后存档备案,并向集团网站维护人员提供更新信息。

4.4集团网站维护人员应根据集团人事行政部提供的信息,及时更新集团网站相关内容

篇2: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矿业公司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定

矿业公司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湘国资党委〔2010〕27号文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确保企业重要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有效避免决策失误和经营风险,实现企业长期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章程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现就我司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规定。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遵循的原则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经营决策能力和水平。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公司的各项决策、决议和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及重大资本经营战略;

4公司员工的工资政策及福利待遇;

5、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6、涉及公司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奖惩办法;

8、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由党委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交流、解聘、表彰、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公司重大投资项目、技改项目和重要工程的立项、报批、审批、招标;

2、公司资本经营预算;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公司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及改革方案等;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益性资金安排;

2、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3、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4、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事项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公司董事、党委委员或领导班子成员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集体决策过程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考察报告),形成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主要领导报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或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选拔任用重要干部,事先征求纪检组织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凡须上会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确定。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凡须上会讨论决策的事项,上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应在会议召开十天前由公司

篇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在职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强化党风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报告内容

1、凡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和参加集资建房的。

2、凡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定居、自费留学的。

3、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4、本人及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5、按照党纪国法和相关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

6、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方法

1、报告人应将报告事项在事前口头或写成书面材料上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事后30天内再履行补报手续。

2、领导干部在报告时,必须将说清所报告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如场所,资金,处理方法等。

四、报告受理

1、领导班子成员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局党总支部受理并上报。

2、副科级以上干部需答复的问题由局党总支部负责答复本人。

五、有关要求

1、建立办理结果登记制度。单位受理部门要将个人重大事项处理情况记录在册,建立备查档案。

2、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其结果记录备案。

3、建立相应的查处制度。领导干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要主动接受党内外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不按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篇5:重大事项通报制度范文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保障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根据两办《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实施本制度。

一、每季度第二周的星期五下午16:00~17:00为重大事项通报时间,如遇节假日顺延。

二、重大事项通报采取会议形式,会议在会议中心大会议厅进行。

三、重大事项主要内容:

公司改革、管理、生产、经营、外协、技改、基建、人事、劳资、培训等公司重大决策问题、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问题的相关情况及难点重点。

四、参加通报会议人员:

1、会议有公司级领导参加或主持。

2、根据通报内容由公司主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

3、在岗职工自愿申请到本单位工会报名,各单位工会每次会前将参会职工名单上报公司工会民管工委审批。

4、每次通报会人数控制在200人左右。

五、各单位工段(班组)参会职工代表,会后应向本工段(班组)职工传达会议精神,并将传达内容记录在班组会议记录本上。

六、本制度自2014年6月起执行。在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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