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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总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规定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集团总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规定范本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及《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职工(不含试用人员)。

第三条对响应国家号召晚婚晚育者,公司给予一定的优待与奖励。

第四条女年满二十二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后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第五条结婚符合晚婚条件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可另在年内享受奖励假七天。

第六条晚育(包括双、多胞胎的)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三十月)外,给予奖励假30天。

第七条晚育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后,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每天在工作时间内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视为出勤,多哺乳一个婴儿多给三十分钟。

第八条已婚育龄妇女(年满49周岁以下)上节育环者,除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可另享受奖励假三天,一次发营养费50元。

第九条育龄夫妇做绝育手术的(不含妇女因病做子宫摘除术者),除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另给奖励假十天,一次性奖励100元。

第十条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征收5000元以上到50000以下的社会抚育费。

第十一条凡符合国家有关生育第二胎规定条件者,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育,未给批准生育者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第十二条对计划外怀孕者,第一次做人流手术的假期按病假处理;第二次以上做人流手术的假期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对第一次做人流手术者,术后上环或做绝育手术的,一切待遇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涉及各类假期的工资收入发放按《考勤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事宜的规定与《考勤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2:集团总公司外事审批管理规定范本

集团总公司外事审批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总公司外事审批管理,根据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对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的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EE发展总公司外事审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是负责总公司、专业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人员临时出国(境)审批工作的职能部门,承办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办理国外人员来华邀请事宜。各部门、各公司应设立机构或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外事工作,外事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四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指导各部门、公司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人事本部是负责总公司各部门人员、专业公司人员和子公司正副总经理(人事档案关系在总公司)的政审工作的职能部门,承办上述人员出国(境)政审批件。没有人事部门的专业公司和子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事宜。

第六条各地子公司需组团出国(境)访问,原则上应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必要时总公司可根据子公司的申请报告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委托书或任务通知书。

第七条总公司出国(境)任务主要包括:出国考察、出国展览、参加经贸会议、技术交流、经济贸易谈判、财务结算、进口货物和设备的验收、签订协议或合同以及劳务输出、短期或长期外派工作等。邀请来华事项主要包括:邀请国(境)外人员来华进行技术交流、经贸洽谈、签订协议或合同等。

第二章外事审批程序

第八条出国(境)和邀请来华工作政策性强,总公司各部门、专业公司和各子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项手续。

第九条出国(境)工作程序为:呈报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下达任务批件;办理政审手续并下达政审批件;办理护照和签证。

(一)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由有出访任务并负责组团的部门和公司自行撰拟上报。内容包括:出访国家、出国任务、旅行路线、往返时间、出访人员、费用支出等,出访人员不得擅自绕道、增访国家或地区,如确属业务必须,需事先请示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

(二)出国(境)任务报告由外事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同有关部门会签),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向有关单位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如出访团组中有外单位人员,由外事办公室按授权范围和规定负责向该单位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书。

(三)出国(境)人员单位应对拟派出人员的政治立场、业务素质、思想作风、近期表现。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等进行如实填写,实事求是地写出审查意见后报人事本部进行政审。

(四)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总公司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办理政审批件和出国护照;子公司人员、借调人员和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须由原所在单位办理政审批件和出国护照。

(五)出国(境)人员政审(复审)合格后由人事本部办理政审批件。

(六)出国(境)人员持政审批件交外事办公室,由外事办公室统一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

第十条邀请来访工作程序

(一)总公司有关部门、专业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提出邀请来访报告(内容应包括来访者的国家或地区、来访人姓名、身份、人数、来访目的、日程安排、接待方案等),报总公司领导批准后,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下达邀请来访任务批件。

(二)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向来访者发邀请函,并通报中国有关驻外使(领)馆发入境签证。

(三)邀请单位负责制定来访接待计划(通报外事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四)如请总公司领导出席会见、会谈、宴请等活动,邀请单位应事先将会谈方案、接待计划报总公司外事办公室。

第三章出国(境)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出国(境)人员政审

(一)按外事政审管理规定认真填报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审查表是关于出国(境)人员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组织能力、身体状况的审查报告,是进行政审的依据。

(二)初次出国(境)人员填写(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再次出国(境)人员填写(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一份,当年再次出国(境),可免填审查表。

出国(境)审查表,所有派出单位负责人要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三)以下人员不得派出

1.试用期或实习期未满人员;

2.有政治或经济问题尚在审查或尚未结案的人员;

3.受各种处分不满一年的人员;

4.身体患严重疾病或怀孕的人员;

5.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

(四)随外单位团组出国(境)的审查程序同上。审查合格后由总公司人事本部开具政审批件,外事办公室办理护照,送交组团单位办理签证。

第十二条出国(境)护照

(二)因公普通护照是由外交部发给出国(境)人员的证件。办理需要提供正面、免冠、黑白、平光、小二寸相片四张,填写护照申请表和申请卡片各一张,并将照片背面写上姓名,用曲别针别在申请表上,不要粘贴。

(二)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护照要随身妥善保管,不得污损,不得涂改,不得遗失。凭护照办理签证,购买机票和车船票。

(三)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驻外人员奉调回国后应在30天内将护照送交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不得无故拖延期限甚至无故不交。如有丢失,应写出书面检查,送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审核,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出国(境)签证:

(一)办理签证需要提供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申请表、邀请函电、团组名单和照片(照片规格与护照片要求相同,数量根据各使(领)馆要求而定)。各部门、各公司应认真填写签证申请表,有问题时可向外事办公室查询。

(二)出国(境)人员的签证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统一送外交部或有关国家(地区)驻华使(领)馆办理,办理签证因各国情况不一,所需时间和费用也有所不同,出国人员不得擅自向有关使(领)馆催办,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对涉及敏感问题及赴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以外交部通知为准),由外事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发电征求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同意方可办理签证。

(四)对去免办签证国家(地区)的持护照出国(境)人员,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开具出境证明,并使用"中国EE发展总公司"印章;随团的外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出境证明。

第四章外事审批权

第十四条出国(境)任务审批报告由总公司总经理根据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授权范围审批(如总经理出差在外,可由指定人审批)。

第十五条临时赴香港的团组按规定要提前一个季度上报出访计划.经总公司领导审批后,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派往港澳地区常驻人员及多次往返人员经总公司领导审批后,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在审批后的一年内,需再次赴港澳的,由总公司自行审批,不计入赴港澳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总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出国(境)或总公司人员出国(境)从事经贸以外的活动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再报农业部审批。总公司各部门和专业公司人员以及子公司正、副总经理及其他人员出国(境)从事经贸活动,由总公司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邀请外国司局级(含)以下人员来华,由总公司领导批准;邀请外国副省部级(含)以上人员来华,由总公司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农业部审批。

第五章外事教育

第十九条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的外事教育,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出国(境)人员外事教育按外事管理权限,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主要学习出国常识、外派人员规定、外事纪律、保密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对初次出国(境)人员,由总公司人事本部和派出单位主管领导谈话,做好外事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EE系统职工单独或组团出访回国后,应在两周内写出出访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和遵守外事纪律情况,交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在国(境)外访问期间,对有违犯外事纪律的行为或现象,团组负责人应及时制止,并在回国(境)后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人事本部汇报。对情节严重的,要上报总公司领导给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出国(境)团组应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总公司制定的出国经费使用标准,提倡节俭,反对浪费。

第二十四条出国(境)人员制装补助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出国(境)人员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在出国(境)人员工资关系所在单位领取制装补助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由总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后加以补充。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发展总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发展总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EE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投资管理,加强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策,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专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EE)投资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等项目,其它性质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总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EE投资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投资部在项目评估论证工作中,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四条总公司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投资审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考察工作。投资审查小组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合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向投资部报送投资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式四份:

(一)EE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项目;

(二)需要总公司投入资金或需以总公司名义执行的项目;

(三)除投入资本金外,EE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

(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

(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

(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

(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通过或总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以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审批,报投资部备案。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履行审批手续。项目主办单位应向投资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一式十份供评枯审查。评估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EE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及项目可行与否的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投资部应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EE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再提交总公司投资审查小组审查。审查采用会议方式,由投资部组织,除投资审查小组成员参加外,还应邀请项目主办单位的领导及项目经办人员列席会议,以备投资审查小组的提问和质询。审查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主办单位如对投资部或投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提交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复议结论由投资部负责记录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中。复议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在此之前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对外签署任何实质性承诺文件。为不错过投资机会,经投资部及总公司法规室审核同意并报总公司领导批准,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可对外签署意向书或备忘录,但仍不能有实质性承诺。总公司总经理未予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四章签约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主办单位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可正式实施该项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准备。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初审后交总公司财务本部、法规室初审,再由投资部负责将初审意见及时反馈到项目主办单位。经项目主办单位修订后的合同及章程由以上各部门进行复审,必要时,投资部可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经复审后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提交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按总公司有关签约授权规定对外签约。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中国EE发展总公司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办法》向总公司综合计划部牢请办理注册登记事宜。项目公司获准成立后,项目主办单位应将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正本各~式二份、签约审批表及授权委托书正本各一式一份、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报送投资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按国家规定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办理申报事宜。

第十七条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报审时,应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项目主办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审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原《中国EE发展总公司项目审核办法》废止。

档案管理制度

篇4:发展总公司法规派驻人员管理规定

**发展总公司法规派驻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EE所属公司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经营管理,总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向专业公司或其他所属公司派驻法规人员。

第二条法规派驻人员是总公司法规室的派出人员,代表总公司法规室对驻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实施法规管理,办理驻在公司的法律事务,保证驻在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及与总公司决策的一致性,维护总公司和驻在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法规派驻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法规派驻人员由法规室确定、调配,受法规室直接领导、监督和管理。需要招聘的,按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法规派驻人员对总公司负责,由总公司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和津贴。

第五条法规派驻人员为驻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驻在公司应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因驻在公司业务出差等发生的费用按总公司标准由驻在公司承担。

第六条法规派驻人员应参加法规室每周周一召开的例会和业务学习活动,提交工作日志及合同审核后应存档的材料,汇报驻在公司上一周的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情况,对下一周的工作安排提出建议,同时开展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交流活动。外地法规人员可不参加例会,但应将工作日志传真给法规室。

第七条法规派驻人员应每个月将一个月的工作进行总结,在下一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报法规室,外地法规人员应将月总结传真给法规室。

第三章法规派驻人员的职责

第八条法规派驻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驻在公司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证其依法经营;

(二)参与驻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与总公司规章制度的协调性;

(三)依据总公司合同及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参与驻在公司的业务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负责合同的审查;

(四)依据总公司授权制度的规定,为驻在公司办理对外签约授权,杜绝所有未经授权的人员对外签约;

(五)经总公司法规室同意后协助或承办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九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不属于法规审核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应积极热情地回答业务人员的法律咨询;

(二)对于应由派驻法规人员审核的合同,应严格审核把关,不得轻率在报审的合同上加盖法规审核章;

(三)对于金额大、疑难问题多、操作复杂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应提交总公司法规室开会,经集体讨论后出具审核意见;

(四)凡属于投资项目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按照投资管理部制定的有关审批办法进行审核。

第四章法规派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驻在公司的业务谈判、实地考察,对决策方案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驻在公司的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资料;

(三)对于违反总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员,有处罚建议权;

(四)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及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和总公司及驻在公司的利益;

(二)为驻在公司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二条法规派驻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依照有关职工奖励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议予以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制止、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挽回总公司资产遭晕重大损失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提高驻在公司经济效益或挽回损失方面效果明显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绩或模范事迹的。

第十三条法规派驻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

根据情节轻重,向人事本部提议予以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及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给总公司和驻在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明知驻在公司发生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总公司和驻在公司遭受损失的;

(三)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发生严重失误,给总公司和驻在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从事了其他读职和严重错误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向所属公司派驻法规人员不便的,可从当地招聘法规人员,业务归总公司法规室领导,管理办法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公司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总裁办公室部门职责范本

总裁办公室部门职责范本

总裁办公室是负责公司领导的决策辅助、公司运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服务的职能机构。总裁办公室向公司领导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服务公司领导,为公司领导的管理工作提供方便条件;

2.全面掌握公司的运营状况,做到下情上报,为公司领导的经营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同时,做好公司经营决策的上令下达、检查、督办及信息反馈工作;

3.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之间以及职能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公司总部与对外投资企业之间的工作关系;

4.负责公司对外公共关系和重大事件的协调管理;

5.拟订、修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落实;

6.负责公司的公文处理、文件起草、会议组织、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日常行政管理事务,负责公司重大活动的策划、后勤保障工作;

7.办理集团公司企业年检、变更、资质年检和外事等手续;

8.负责公司非经营性资产管理;

9.负责公司车辆调度、报刊信件收发、来访宾客接待、办公场所的日常维护以及办公用品和劳保福利用品的采购和分发等事务性工作;

10.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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