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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程序(12)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十二)

1、执法人员对违反消防法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将当场处罚情况及时报告行政首长。《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应当交法制员备案存档。

3、消防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立案;

(2)调查;

(3)告知;

(4)决定;

(5)送达。

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均应当填写《消防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并将有关案件材料附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决定立案查处。

5、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3)属于本机构管辖。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立为消防行政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1)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消防法规,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时违反消防法规的;

(4)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的;

(5)违法行为人死亡的。

消防行政案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7、公安消防机构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勘验或者鉴定。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对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可以讯问当事人或者询问其他知情人。讯(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讯(询)问结束后,笔录应当经被讯(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讯(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讯(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由讯(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9、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执法人员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及当事人、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有关技术部门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鉴定或者认定,并提出书面的鉴定或者认定结论。

10、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摄影、录像、抽样取证等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1、公安消防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12、公安消防机构在调查结束后,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将受到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应当填写《告知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调查人员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好记录。

13、调查人员应当依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填写《消防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送法制员审核。

14、法制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定性和适用法规是否准确;

(3)量罚是否得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6)有关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附卷;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法制员审核后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得当、程序合法的,签署意见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证;认为适用法律错误、裁量不当的,可以提出变更意见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15、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接到法制员审核上报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16、(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科股)需要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事先报市公安消防支队批准。

17、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8、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罚款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19、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听证依照《江苏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20、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与收缴的机构分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4、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公安消防机构;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25、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罚款收据。

2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27、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8、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9、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整理装订立卷。案卷的文书材料要求完整、排列有序,卷内要填写文件目录,逐张编号;法律文书材料要求完整、排列有序,卷内要填写文件目录,逐张编号;法律文书、票据、照片等纸张过小或者材料破损的,要使用16开标准纸张裱贴后装订整齐。

篇2: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消防监督管理程序

1、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将记录表存档备查。

3、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受理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的申请,并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2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宾馆、饭店;

(3)商场、集贸市场;

(4)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4、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通知书》;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7)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8)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隐患的;

(9)违反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10)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5、新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的建筑物,发现其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应当通知建筑物的产权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改正。

6、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本程序第三条所列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

(2)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4)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者故障的;

(5)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6)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7)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烟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9)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10)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1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12)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13)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1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15)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7、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整改时间届满时,应当在5日内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

8、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不接受传唤者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9、违反规定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且当场不能改正,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发《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于2日内送达举办活动的单位,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

10、对于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当确认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11、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制发的各类法律文书,其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填写,并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12、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时,发出的各类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篇3:一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E一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全体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学校法人代表为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全校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学员、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五条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消防部门及辖区派出所的指导。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六条学校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保卫科。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校内以各年级为单位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负责开展本年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和各年级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保障本年级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2、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日程。与教学、科研、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职责。

4、对同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5、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

6、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组织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各班级应确定本班级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班级的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对承包、租赁房屋,在订立的合同中要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其承租、使用范围内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教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对教工住宅区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4、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教工住宅区由专职消防人员负责居民住宅楼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的新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开工前应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由总务部门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工。校内禁止建造任何形式的违章建筑。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安装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向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工程竣工后,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对竣工图纸进行审核签字并参与消防验收。

第十六条承建(装修)学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在进场一周内到学校总务部门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消防与交通安全责任书》。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消防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电工、木工、库管工、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种或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动火用电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确定下列场所为消防安全重点,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1、计算机控制中心,网络中心、电视转播系统;

2、实验室;

3、图书馆、科技馆、档案室;

4、如琢楼;

5、学生宿舍(公寓)、学生食堂教工宿舍;

6、体育、学术报告厅;

7、教学办公楼、教学楼;

第十九条举办大型*、晚会等文体活动时,活动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条各班级应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事先向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二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对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日常的用火用电管理。

1、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电工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2、集体宿舍、学生寝室,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违章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水煮器或100W以上大功率灯泡照明;

3、实验室使用电器设备、电炉等必须要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离开时,应关闭电源;

4、不准在禁火区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时,必须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五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119"报火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内容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

记录。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检查学校每季度进行一次。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寒暑假前,各部门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具有维修资质的单位对灭火器材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水压试验、灭火剂重量和有效期的检查、维修。灭火器材应当建立档案资料,注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1、违章进入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着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一条对于整改火灾隐患涉及到校园整体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章消防档案

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内容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全面、详实反映本部门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

第三十四条其他部门应将本部门的基本情况、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和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记录等统一归档备查。

篇4:药业企业行政办公规范管理规定

**药业行政办公规范管理规定

1.目的:为规范公司办公管理及加强公司文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3.权责说明:本规定由总经办监督执行。

4.工作挂牌

4.1上班时间,应严格按要求佩戴工作挂牌。

4.2员工应妥善保管挂牌,遗失应立即补办,费用自理。

5.办公室规范

5.1办公桌

5.1.1应保持办公桌面整洁,除电脑、口杯、电话、文具外,桌面不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5.1.2简易文具应收于笔筒之中,取用后立即放回;其余文具则应收入抽屉中。

5.2办公时,应当将所处理的文件放在文件夹中,如遇临时有事离开或有客人访问,应当将正在办理文件的文件夹及时合拢。

5.3离开办公室,须将桌面文件整理,齐放于文件架或抽屉中,重要文件入柜上锁,不得散乱于桌面。

5.4座椅:座椅靠背不能放任何物品,人离开时座椅推放至办公桌正下方。

5.5饮水机及其它设备、物品应在指定地点摆放,不得随意移动。

5.6电源:下班离开办公室时,应关闭所有电器及电源。

6.语言规范

6.1交往语言:您好、早晨好、早、晚、再见、请问、请您、劳驾您、关照、谢谢、周末愉快。

6.2电话语言:您好、请问、谢谢、再见。

6.3接待语言:您好、请稍候、我通报一下、请坐、对不起、请登记、我立即去联系、打扰您一下、好的、行(切勿说"不")。

7.行为规范

7.1私人信函自费交寄。

7.2接待来访和业务洽谈在接待室或会议室进行,私客不得在工作区停留。

7.3不得因私事使用公司电话。

7.4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电脑。

7.5因公外出时,应事先得到主管领导的同意;外出后,因情况变化而不能按时赶回公司,要提前通知主管领导。

7.6发出的传真应注明:发件人、收件人、主题、发件人的联系方式等。

7.7接听电话应首先答复"您好,西藏药业",使用电话注意语言简明;代接同事办公位电话,做好必要记录并及时转达。

7.8办公时间内不擅离岗位,需暂时离开时应告知同事。

7.9适时调整手机铃声,办公区域内适当调低,培训或会议中则应取消铃声。

8.不定期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贡献50元爱心基金。

9.附则

9.1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9.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9.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篇5:某幼儿园消防安全制度

幼儿园消防安全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1、加强全园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园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专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灭火器。

6、多功能教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教师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总务处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幼儿休息室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园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园内住户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3、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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