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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入升井人员车辆统计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时、准确统计入升井人员和车辆数据,为矿井防灾、救灾提供准确的井下人员数据信息,保障井下人员安全和矿井生产秩序,建立健全矿井人员统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神东安监〔2011〕4号》要求编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圪台煤矿所属各单位、部门以及驻矿单位、专业化服务队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罚款事项由管理部门在调度会通报,罚款单(二联、四联)每月3号,统一交安全管理办公室汇总存档,交经营办和财务科代扣。

第二章人员统计职责

第五条矿井所有入升井人员(工业广场4个井口入升井人员)必须在井口检身处填写登记表、清点检查。

第六条矿井新分配人员和调换单位人员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由区队办事员联系相关单位办理齐全(或更新)入井相关信息证件后方可入井,否则不得入井;离矿人员必须由经营办确认注销入井相关信息证件(包括矿灯、定位仪、入井证)后方可办理相关离矿手续。

第七条矿井定位系统的使用必须遵循:

1、射频卡实行“一人一卡制”,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与本人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不得随意携带他人射频卡入井,否则一经查出,按“三违”处理,将对双方当事人(携带者和被携带者)处罚通报批评。

2、车辆定位系统射频卡实行“一车一卡制”,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安装与本车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未安装车辆定位系统射频卡的车辆,不许入井,不得随意拆卸或破坏射频卡,否则一经查出,将对当事人处罚通报。

第八条机电科负责对矿井定位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对人员变动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新信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安管办负责井口所有入升井人员及车辆的统计工作,具体事项包括:

1、井口检身工负责对所有入升井人员及车辆的统计,井口每班设2名检身工,检身工必须统一穿着配发服装,要熟练掌握井口检身设备、计算机定位系统的使用。

2、井口检身人员不得随意关闭电脑上的验卡程序及监控系统,并做到认真监控,不得在电脑上做其他工作。

3、井口检身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将入井人员和车辆登记数据与定位系统在线数据进行一次统计核对(三班统计时间分别为:早班10:00、中班18:00、夜班02:00),掌握入井人员和车辆数据及分布情况,统计数据填至入升井人员清点统计表内,如有异常要及时汇报调度室。

4、井口检身工每班交接班,必须详细说明本班入升井人员相关信息和遗留问题。

5、安管办必须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入升井人员统计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条调度室监测监控人员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在线人员的统计分析:

1、监测监控员必须对全矿所有入井员工的定位仪进行查看,如出现射频卡异常或超12小时未升井的人员,要及时做好记录,通知所属区队查明原因,并汇报调度室和安管办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因系统原因造成的射频卡异常情况,经核查确认后要及时清除,确保定位系统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矿井入升井统计数据原则上以定位系统数据为准,如领用矿灯人员数据和入升井人员登记表数据有出入时,调度室必须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矿灯房负责全矿员工领用矿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1、矿灯领用必须按区队进行登记。干部浴池矿领导、机关人员、来访人员矿灯领用必须由浴池值班人员登记并汇报矿灯房,矿灯房值班人员每班要对全矿员工矿灯发放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值班班长在交接班时必须详细说明本班矿灯领用情况和遗留问题。

2、对超过12小时未交回的矿灯领用人员,灯房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通知区队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不交回矿灯人员,必须作出相应处罚。

3、矿灯房必须对新办理入井、调换单位及离矿人员矿灯信息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各单位跟班队长负责每班向调度室汇报出勤入井人员数据,入井时跟班队长必须持本班入井人员登记表交井口检身工,并在升井时由跟班队长或班长填写入井人员登记表中升井相应内容、说明情况;如有加班人员,升井后必须亲自到井口填写登记表,否则由安管办作出相应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十四条外来人员入升井管理依照《石圪台煤矿外来人员入井审批管理办法》。入井时在浴池和井口入井审批单上签字,接受井口检身工检查;升井后,由井口检身员确认后并汇报调度室,检身房将入井审批单存档。

第三章管理处罚细则

第十五条井口检身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定入井人员登记总人数和定位系统在线人数,罚当班检身工200元/次。

第十六条井口检身工每班交接班,未详细说明本班入升井人员相关信息和遗留问题,罚当班检身工200元/次。

第十七条入井人员未携带与本人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罚当事人500元,监管责任单位200元。

第十八条入井人员携带他人射频卡入井,按“三违”处理,罚携带者和被携带者各1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入井车辆未安装与本车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罚当事人200元,监管单位500元。

第二十条入井车辆安装车载射频卡与车辆信息不一致,罚当事人200元,监管单位500元。

第二十一条随意呼叫、拆卸或破坏人员定位仪和车辆射频卡,罚当事人500元。

第二十二条各区队值班队长未按时限向调度室汇报出勤情况,罚值班队长200元。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填写入升井登记表人员,罚当事人200元/次。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时限正常交接班,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跟班队长未及时向井口检身房、矿调度室汇报说明原因,否则罚跟班队长200元,监管单位300元。

第二十五条调度室监测监控人员未及时查出有连续12小时未升井的员工、射频卡呼救等情况,未作出相应处理,罚当班监测员200元,监管单位200元。

第二十六条入升井车辆司机未填写车辆入升井登记表,罚该车辆司机200元/次。

第二十七条外来人员入升井未接受井口检身工检查及填写入井审批单中升井时间并汇报调度室,罚井口检身工200元。

第二十八条矿灯房未按要求登记、统计分析的,罚矿灯房负责人3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本管理制度未列入的处罚细则,可比照本制度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罚;未遵照本制度执行产生严重后果和事故的处罚,由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召开事故调查会议,通过事故调查报告追究相关责任,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矿内其它处罚标准与本制度处罚细则相抵触的,遵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石圪台煤矿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各单位人员入升井登记表(此表由单位自行打印)

附件2:石圪台煤矿人员入升井人员清点统计表

附件3:石圪台煤矿井口检身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流程图

篇2:A尾矿库事故事件统计分析制度

一、目的

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分析结果为纠正行动提供有效的信息,防止同类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范围

发生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中的一切事故、事件都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统计分析。

三、职责

1、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2、各车间、部室进行对本单位内发生的事故、事件统计分析。

四、工作程序

1、指标分析要求

每月底将公司本月所发生的死亡、受伤、职业病、疾病、未遂事故、事件进行整理登记,并将与本单位上年度同月份(本年度上月份或同行业单位当月)的事故、事件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原因和规律。统计结果分析采用图表显示。(主次图、事故趋势图、柱状图、平面图等)

2、统计分析的内容要求:

(1)事故原因、种类;

(2)每部门事故、事件;

(3)伤害发生的时间特性;

(4)伤害发生的地点;

(5)致害物;

(6)伤害部位;

(7)受伤人员的年龄结构;

(8)哪一阶段的雇员;

(9)原因分析;

(10)不安全的行为和环境分析;

(11)职业卫生重要因素分析。

3、统计分析的计算指标及计算方法

(1)计算指标:①工伤事故频率②百万工时死亡率③未遂率。

(2)计算方法:

①月工伤事故频率=当月工伤事故人次/当月职工总人数×1000‰年工伤事故频率=当年工伤事故人次总和/当年12个月职工总人数平均值×1000‰

②百万工时死亡率=(月)年死亡人数/(月)年实际工时数×106

(3)未遂率=未遂事故、事件数/事故、事件总数×100%

(4)时间要求

①各单位、部室每月进行统计、分析,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统计分析。

②年底公司及各单位应对全年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回顾,对照上年度进行比较。

4、其它要求

(1)单位要为统计分析人员提供工作所需办公室、通讯等保障性资源。

(2)统计工作人员要认真工作、实事求是,准确反映统计结果。

(3)在统计分析时要对职业病症进行评估,辨识非职业病或职业病,确保职业病不被统计遗漏。

(4)定期将统计分析结果向领导汇报、并公布。

(5)统计要求:项目齐全;范围全面;数据准确、真实、完整;统计方法合理;结果要有针对性、可比性、规律性或趋势性。

五、相关记录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篇3: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统计规定事故等级分类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

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各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工矿商贸(不含煤矿)

事故类型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和其他伤害等二十

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6]116号)道

路交通运输事故类型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煤矿事故类型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其他等八类。煤矿事故按行业专

业特点分为顶板事故、瓦斯事故、机电事故、运输事故、爆破事故、火灾事故、水害事故、其它事故八类;

致害原因主要有:冒顶、片帮、支架伤人、放炮、明电、明火、煤

与瓦斯突出、磨擦、撞击、失爆、吸烟、墩罐(坠罐)、跑车、轨道事故、输送事故、触电、设备伤人、跑浆、坠落、触响瞎炮、地质水、老空水、地面水、煤自燃、设备引燃、煤尘爆炸、CO中毒、窒息。

具体分类含义如下:

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矸、支护垮倒(垮落)等

事故,和从事支护顶板、维修巷道、维护巷道发生的事故,以及使用中的支护材料不合格引发的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事故:指瓦斯爆炸(燃烧)、煤尘爆炸、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有害气体中毒、瓦斯超限等事故,包括洗选厂、储煤场

(煤山)、瓦斯发电厂等地面瓦斯事故。

3、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触电,机械、

设备起吊、设备安装、设备检修、设备调试、风水管路等伤人,大型设备损坏,立井坠罐,强力皮带断带,特种设备、大型固定设备、安全监

测监控系统、发供电等事故。

4、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车辆撞、挤、轧、斜井(绞车道)跑车等事故。

5、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以及火药、雷管在井下发生的爆炸、燃烧等事故。

6、火灾事故: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的内因火灾,和井下支护材料火灾、电气火灾、皮带火灾、油脂火灾等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指透采空区水、老空水、地质水(含水层水、断层水、

岩溶水、封闭不良的钻孔水)、地表水,洪水灌入井下,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事故。

8、其它事故: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篇4:入升井人员清点制度

1、每班入井前,段当班干部要把当班出勤人数向区调度室汇报,调度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2、当班人员入井后,到达施工地点,当班干部要重新核对入井人数,如果有未入井者,要向井区调度室汇报,并说明原因。

3、矿灯房对当班入井人员,发现到点没交灯的,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4、当班完工后,值班干部必须清点人数,向井区调度室汇报升井人员情况。

篇5:开拓科计划统计预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熟悉煤矿有关安全法规及技术政策,协助技术科长搞好科室的计划、统计、预算工作。

二、熟悉本科的施工区域,掌握好工作面的接替工作,配合科长做出合理的计划安排。

三、对所属区队的材料成本以及其它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统计,并做出记录进行存档。

四、对科室每个施工单位的预计施工地点进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预算工作,并把预算结果上报有关领导及存档。

五、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协助科长搞好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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