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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评估制度范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职工代表大会评估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坚持发展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切实保障职工代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职代会各项职权的落实,提高职代会质量,发挥职代会作用,根据2008年公司工会工作总体要求,结合公司民主管理工作实际,建立职代会评估制度。

一、评估工作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公司的实际出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

2、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职代会评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职代会运行质量。把着力点用于评估后采取的改进和提高措施上,用于促进职代会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上,将促进工作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3、职工公认的原则。职代会工作质量评价主体是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评估工作要广泛听取职工意见,把职工群众的评估意见作为分析问题,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4、持续改进的原则。职代会评估制度的评估内容、评价标准、实施办法要根据新的情况、新的要求不断完善,体现职代会本身的自我完善、持续发展。

二、评估的重点内容

1、评估职代会职权的落实。重点评估职代会对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决策、行政工作、技术改造等重要事项的审议建议权;对工资分配、《集体合同》、奖惩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审查通过权;对生活福利的审议决定权;对中层以上管理者的评议监督权;民主选举权。参与对经营管理者选聘和对职工董事、监事的民主选举权等。

2、评估职代会制度的运作。重点评估职代会的各项制度是否健全,运作是否规范,落实是否到位,职工是否满意,职代会在审议通过决议、决定事项的民主性、公开性和程序性的情况,切实体现职代会职工群众监督机制的特性。

3、评估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重点评估经职代会按不同权限审议的方案或职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付诸实施的情况。

4、评估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作落实。重点评估职代会联席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职工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平等协商的运作情况。

5、评估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管理。重点评估职工代表产生程序和结构比例;结合自身特点建立职工代表考核办法;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职责;在选区职工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情况。

三、评估的工作程序

1、在每年年初职代会上,由评估小组向大会汇报上次职代会职权落实、提案落实、制度运作、决议执行等方面的情况;

2、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评估表。会后评估小组收集、整理、汇总评估表,并结合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报告结果,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并将本次职代会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向上级工会报告。

3、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在下一次职代会上向代表报告,得到职代会的确认。

4、对各项内容评定的标准可分为三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5、对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不到80%的项目,党政工主要领导要分头深入各代表组,直接听取代表意见,针对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向代表公布。

四、评估工作的组织

1、职代会评估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

2、公司及各单位建立职代会评估工作小组,工会负责评估牵头工作。

3、对评估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使职代会制度为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五、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以法律、法规为准。解释权归公司工会所有。

篇2: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范文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

教代会期间,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参加学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为全面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提案质量,做好提案的审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案与立案

1、凡教代会正式代表,均可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提案。

2、代表在提出提案之前,要力求弄清事实,意见明确,按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凡与事实明显不符或立意含混、似是而非的提案,均不予立案。

3、一名正式代表提出的提案,须有一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不够规定人数的不予立案。

4、提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交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经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立案。

5、提案须用钢笔或圆珠笔清楚、准确地填写在大会统一印制的提案用纸上。

6、教代会代表可汇总本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提案。

7、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为提案附议人,但可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交大会主席团(秘书组)转请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二、提案范围

凡属我院党政职权范围以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均予立案。

1、关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2、关于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和事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3、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思想教育以及教书育人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4、关于教学、科研、后勤、生活福利及其他行政事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5、关于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6、我院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或无权处理的问题,不能列为提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2)超出现实条件和环境的可能,无法实现或落实的问题;

(3)纯属党团组织内部事务以及人民团体或民主党派的内部问题;

(4)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5)基层单位职权范围内并具备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

凡是代表提出,但又不能列为提案的问题,可作为意见,由大会主席团转有关方面研究解决。

三、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1、提案审查委员会应在教代会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2、经审查同意立案的,将提案分类登记入册,并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3、对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全部提案处理结果要向代表或主席团报告,对所有提案都要立卷存档,以备查询。

篇3: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北京市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教育工会《关于对北京高等学校教代会工作评估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应高举*理论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为国家培养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办好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如有不同意见,经院长同教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统一后,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学院提出的教职工住房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监督和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院领导和行政部门要重视并及时认真地处理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姿态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对一年内有一半以上时间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各种会议、活动,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高举*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gg开放,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绩明显。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参政议政能力。

(四)关心学院发展和建设,积极参加改革,支持配合党政领导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如实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力

(一)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就大会的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三育人”竞赛评比活动,在爱岗敬业,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五)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并向代表说明。如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可提前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鼓掌通过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教代会一般以分会为单位,建立代表组,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一名。代表组除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外,还要听取本系统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建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主席团人选的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根据需要可召开各专门委员会、代表组长会

议和分会委员会以及工会小组会议,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开大会主席团或代表组长会,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与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听取意见,解答问题,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负责保管教代会的各项文字材料,建立教代会档案。及时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修改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在大会主席团和工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篇4: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艺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教育体制和学院管理机制的改革与发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学院的民主政治建设,依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云南艺术学院的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本单位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本单位行政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接受云南艺术学院教代会常设机构院工会的指导。

第5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2章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以下职权:听取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审议通过本单位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本单位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根据学院党委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选。

第七条单位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八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经党组织同意,部门工会可以组织代表就教代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召开会议。

第3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可按规定程序、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增补,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由基层推荐,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学、科研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云南艺术学院教代会代表、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为本单位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关心集体、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感召力和威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善于调查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向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模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中起表率作用;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群众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学生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4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人数比例如下:学院教职工在60人以上的代表人数为教职工总数的35%;100人左右的代表人数为教职工总数的30%;200人左右的代表人数为教职工总数的25%。

第十七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学院党政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学院召开教代会,应将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与会代表等事项预先向云南艺术学院工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

第二十条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书记为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人为副组长,该小组负责教代会筹备过程的领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院行政应为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代表参加会议或活动占用教学和其他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5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工会承担学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代表,提出开会的方案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决定的落实;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及申诉;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篇5: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3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学校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筒称教代会)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工会法》,是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体现。为了促进我校教代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教委和中国教育工会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门中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要以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医疗改革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对于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或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接受,对不合理的意见应解释说明;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对教代会的提案,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对条件不成熟的,可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落实。对不合理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教职工响应教代会的倡议和号召,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落实教代会的提案,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一般以机关、年级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任期一届,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学校教职工监督。对不适宜继续做代表者,学校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教职工代表离休、退休后,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选举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如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政治热情。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二)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认真负责.能出色完成教学教研和其他各项任务。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决策能力,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对学校工作有讨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的权利;

(五)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的,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教代会根据每次会议的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中层党、政、工、教、办等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工代表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专家、名师、学校原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及各方面的知名人士。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召开教代会时,推选主席团主持大会,并作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一)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均可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二)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三)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长联席会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交大会预备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四)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愿。

第十六条教代会每两年一届.定期开会。每次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毒团长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长征求代表取得多数同意方可推迟。遇有重大问题,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如有重要问题,由主席团或主席团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并报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落实、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教代会一般以学校各部门、年级组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并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1、大会前,组织代表调查研究群众意见,综合整理提案,及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报;2、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开好会议;3、大会后,积极传达大会精神,动员本单位教职工认真贯彻大会决议。

第二十条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一)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委员会、教学竞赛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劳动权益委员会等;。

(二)各委员会成员均由代表担任,由各代表团协商提出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产生。

(三)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l、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报告,提出建议。

2、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落实提案的情况,必要时可以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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