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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北京市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教育工会《关于对北京高等学校教代会工作评估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应高举*理论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为国家培养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办好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如有不同意见,经院长同教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统一后,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学院提出的教职工住房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监督和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院领导和行政部门要重视并及时认真地处理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姿态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对一年内有一半以上时间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各种会议、活动,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高举*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gg开放,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绩明显。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参政议政能力。

(四)关心学院发展和建设,积极参加改革,支持配合党政领导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如实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力

(一)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就大会的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三育人”竞赛评比活动,在爱岗敬业,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五)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并向代表说明。如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可提前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鼓掌通过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教代会一般以分会为单位,建立代表组,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一名。代表组除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外,还要听取本系统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建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主席团人选的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根据需要可召开各专门委员会、代表组长会

议和分会委员会以及工会小组会议,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开大会主席团或代表组长会,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与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听取意见,解答问题,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负责保管教代会的各项文字材料,建立教代会档案。及时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修改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在大会主席团和工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篇2: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3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学校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筒称教代会)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工会法》,是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体现。为了促进我校教代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教委和中国教育工会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门中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要以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医疗改革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对于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或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接受,对不合理的意见应解释说明;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对教代会的提案,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对条件不成熟的,可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落实。对不合理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教职工响应教代会的倡议和号召,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落实教代会的提案,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一般以机关、年级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任期一届,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学校教职工监督。对不适宜继续做代表者,学校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教职工代表离休、退休后,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选举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如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政治热情。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二)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认真负责.能出色完成教学教研和其他各项任务。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决策能力,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对学校工作有讨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的权利;

(五)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的,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教代会根据每次会议的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中层党、政、工、教、办等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工代表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专家、名师、学校原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及各方面的知名人士。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召开教代会时,推选主席团主持大会,并作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一)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均可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二)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三)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长联席会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交大会预备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四)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愿。

第十六条教代会每两年一届.定期开会。每次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毒团长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长征求代表取得多数同意方可推迟。遇有重大问题,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如有重要问题,由主席团或主席团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并报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落实、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教代会一般以学校各部门、年级组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并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1、大会前,组织代表调查研究群众意见,综合整理提案,及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报;2、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开好会议;3、大会后,积极传达大会精神,动员本单位教职工认真贯彻大会决议。

第二十条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一)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委员会、教学竞赛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劳动权益委员会等;。

(二)各委员会成员均由代表担任,由各代表团协商提出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产生。

(三)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l、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报告,提出建议。

2、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落实提案的情况,必要时可以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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