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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伙盘沟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各采掘班组、各业务部门。

二、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以下类型隐患:

(一)通用部分

1、可能造成死亡的事故隐患。

2、可能发生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隐患;

3、可能发生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二)采煤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或上级明令禁止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的;

2、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尚未批准或已批准尚未贯彻而开工生产的;

3、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收尾放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没有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矿领导及安检人员未到现场的;

4、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5、锚杆支护巷道不进行拉拔试验的;

6、非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的;掘进机前有人工作停机不停电的;铲板前方、机器上面和截割臂附近有人而启动掘进机的;

7、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巷道失修严重,威胁行人和运输安全的;

8、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可能造成大面积冒顶(三棵柱以上)或支架倾斜(两组以上),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9、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2个(含2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3个(含3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10、回采工作面顶板坚硬,老塘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1、掘进锚杆巷道,锚杆托盘出现脱落或锚杆失效连续达到三根以上,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2、巷道过地质构造带、应力集中区,未及时修改支护参数或采取加固措施的;

13、掘进工作面斜巷施工,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可靠的;

14、巷道贯通时,没有制定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或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定》组织贯通的;

15、煤矿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地面单位在预算中没有或不足量列支安全投入资金的;

16、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三)一通三防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采煤工作面、硐室风量达不到要求的;

2、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采用不合理的扩散风、角联通风的;未经批准的不合理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4、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5、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或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临时停风、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无排放瓦斯措施恢复通风的;

6、采掘工作面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或风流中瓦斯、一氧化碳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7、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末按规定及时封闭或封闭不严造成发火的;

8、火区封闭后,未经批准,随意启封的;

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10、矿井(或采区)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1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12、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13、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4、采区内关键通风设施无专人看管或不闭锁的;

1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末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16、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认真处理、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人为删除监控计算机数据的;

17、瓦斯传感器失去作用,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数据不准或擅自放限的;

18、掘进工作面无实现三专(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两闭锁或采掘工作面瓦电、风电闭锁不起作用的;

19、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的;

20、用动力线或矿灯放炮的;放明炮和糊炮的;停风仍继续放炮作业的;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堵塞时,不制定安全措施而放炮的;

21、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超限频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22、井下作业地点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立方米,浓度达到2%以上,未采取可靠处理措施的;

23、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局部瓦斯积聚而放炮作业的;

24、矿井通风巷道严重失修,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1/2以上,影响通风安全的;

25、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供电没有分开或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专用供电线路的;

26、排放瓦斯无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27、采掘工作面、运输巷、煤仓、转载点防尘系统不完善,煤尘经常超限的;

28、井下烧焊审批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定的措施没在现场完全落实、烧焊现场没有瓦检员或救护队员监护、没有持烧焊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

29、没有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库手续、现场爆破材料乱扔乱放或爆炸材料不按时退库,造成爆破材料丢失的。

(四)机电运输

1、矿井、采区供电线路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或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主要通风机、主水泵、主提升设备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2、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在同一采掘工作面出现两处以上失爆的;

2、皮带输送机的打滑、跑偏、满仓、撕裂、急停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虽有安全保护装置但动作不可靠、失效,未及时解决的;

3、供电系统整定与计算无资料,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动作不可靠,开关操作机构动作不灵活的;

4、乳化液泵站距离和压力不符合规定的;

5、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拆掉过流或无压释放器不用、短接电机综合保护器的;

13、溜子机头机尾没有打设可靠戗压柱的;

1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矿井防治水

1、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煤或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在距贯通点30米(煤巷)或20米(岩巷)前,未停止施工,进行排干积水、清理淤泥或探清水文地质情况的;

2、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采空区内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未采取有效措施就盲目进行采掘施工的;

3、未经批准,擅自在各类防水煤柱内进行任何采掘施工的。

4、未按照已批准的探放水钻孔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或有关规定进行探放水设计的;

5、在采掘施工过程中,防、排水措施不落实或管理不到位的;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带水压开采”的采掘工作面,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7、导水断层、陷落柱及其它地质构造,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探查并留设防水煤柱或煤柱尺寸不够的;

8、井巷、钻孔揭露含水层、积水区、导水的地质构造,预计涌水量大于所在区域排水能力,而未提前采取措施的。

(六)矿建、土建工程

1、工程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盲目开工的;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3、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4、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5、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和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7、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栏、标志、消防通道及有关安全设施的;

8、施工设备无保护设施、带病运转、供电线路不合格、电机外壳不接地的;

9、压力容器安全装置不完善,违章使用的;

10、施工场地无防灭火制度或制度不落实的;

11、起重机械及辅助起重工具技术参数不标明,安全装置不完善仍在继续使用的。

(七)安装工程

1、工程无设计文件或审批手续不全,盲目开工的;

2、施工所用绞车及其它设备开工前未经检修,带病运转的;

3、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不良,文明生产差,威胁施工人员安全的;

4、高空作业防坠、防滑安全措施不完善的;

5、施工设备安全设施不完善,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

(八)地面

1、“雨季三防”措施不落实。排洪沟淤塞,排洪不畅,防滑坡构筑物起不到应有作用的;

2、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没有进行年度鉴定,安全装置不完善,违章使用的;

3、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不按期修定的;

4、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使用或高空作业没有防护设施和措施的;

5、重点防火单位(地点)不制定安全措施而进行动火作业的;

6、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而发生的重复隐患;

7、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辱骂、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

8、带电检修设备的;带电搬迁设备的;停电作业不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的;

9、车间游离煤尘浓度大于4mg/m3或地面积尘超过2mm,没有采取措施的;

10、原煤堆场发生自燃发火的;

11、原煤堆场受煤口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

救助站制度

篇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安排、督促和检查“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一切事务。

二、由办公室和安全科组织职工培训,主要内容时安全生产活动和有关安全知识,使每个职工都知道安全对煤矿的重要性。

三、在安全自检自查中对检查出现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并有验收记录,将报告备案。

四、制定“下泥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案”,确定各工种工作的责任人,即全体职工分工明确,又要团结协作,出现问题,将按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五、坚持煤矿现场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煤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特员按班次和作业点配齐,入井人员劳动组织、施工管理、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作为监督检查重点。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全面做到自上而下,层层鉴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完善风险抵押金制度,重奖重惩制度。

七、进一步转变作风,坚持高效廉洁服务。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深入矿井,重心向下,关口前移,全方位、全过程地为煤矿排查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隐患;切实帮助煤矿解决相关安全技术疑难问题,消灭隐患,消防事故,认真负责地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罗平县下泥落煤矿

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篇3:企业雨季防汛防洪隐患排查制度

汛期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本矿企业的防汛工作,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确保安全度汛,现就制定防汛防洪制度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防洪抗灾制度,全面落实责任制

我矿要按照上级领导部门统一部署,全面做好防汛工作,要进一步健全防范暴雨引发事故灾难的组织机构和机制,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加强对防汛工作的领导,编制雨季“三防”工作措施,明确“三防”工作的重点、难点、责任人和防控措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检查防汛工作落实情况。

(二)制定汛期矿井防治水措施,加大巡视检查力度

制定完善矿井水患防治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有掘必探”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对井上、下水文变化情况跟踪调查分析,督促检查探放水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掌握本矿及相邻矿井的开采情况,特别是对邻近关闭煤矿的采空区及积水情况进行详细摸查,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治理措施,及时排除隐患,坚决防止透水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防汛物资和防洪设施管理,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定期对井上下供电设备、矿井排水设备、防雷电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加强对矸石山、煤仓排水设施的检查、维修,确保矿井供电和排水设备、设施完好。要及时疏通防洪沟渠,修筑防洪堤坝,河沟沿岸及地势低洼地区不得存煤,更不能建办公和职工宿舍等建筑。每次降大到暴雨前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情况,山区及易发生泥石流地区,雨天要密切监测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可能发生的灾害情况,防止发生伤亡事故。要备足防汛物资,一旦灾害事故发生,确保物资和人员能及时调动和到位。

(四)建立重大水害隐患及时撤人制度

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人停产,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未制定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治理计划和防范措施,雨季不得进行井下生产作业。

(五)加强汛期安全调度和值班工作

煤矿各科室、各部门要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应有2名主要领导带班,保证通讯、调度系统畅通,及时掌握本地区、本单位煤矿企业的防汛情况。出现重大险情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按有关要求立即上报。

篇4:通防隐患排查制度范本

为了正确认识隐患,规范隐患行为,强化过程控制管理,落实隐患治理目标责任,消除事故源头,有效防范通防安全事故,坚决杜绝重大通防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述

1、矿建立通防考核机制,鼓励职工举报通防隐患,实行目标奖惩。

2、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落实具体的排查办法,明确排查责任。

3、矿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措施并排查,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落实隐患的认定。

4、凡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差、职责制度不到位等可能对安全生产产生影响,在具备某中条件下有可能引发事故的即为通防隐患。

5、通防隐患有如下几类:通风、瓦斯、煤尘、自燃、监控、安全装备、巷道失修、安全设施、人员、火工品等。

6、凡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发瓦斯爆炸(燃)、煤尘爆炸(燃)、煤与瓦斯突出、自然火灾封面、气体外泄伤人、窒息、通风系统紊乱等通防事故的即为通防重大隐患。

二、隐患排查

1、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委托的行政分管副职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的通防隐患排查。

2、矿将每月20--23日进行一次通防隐患排查。

3、所排查的隐患必须是明确、具体的项目,不能是泛泛抽象的概念。

三、隐患管理

1、实行通防隐患排查自述制度。各单位汇报所排查出的通防隐患,经矿审定后认可。

2、矿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建立通防隐患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组织者、隐患名称、隐患查出者、可能的危害、预计影响范围和存续时间、隐患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

3、由矿各职能科室进行隐患的跟踪监督,及隐患治理整改的验收。

4、各单位所排查出的重大通防隐患必须随时向矿回报。

四、隐患治理

1、通防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通防隐患整改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审批后执行。

2、各行政副职负责召开隐患整改专业会,研究决策通防问题,为超前控制事故提供保证。

3、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通防隐患组织落实,并上报下发,存档备案。

4、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负责。

5、区(队)、班组长对辖区内的通防隐患具体治理负第一责任。

6、工人对本岗位隐患治理负具体责任。

7、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指定专人按限期对隐患治理进行督察。

8、安全监察部门对隐患治理工作实行过程监察并负监督责任。

五、隐患考核

1、矿根据隐患排查和治理效果实行评优制度,每月一考核,每季一奖惩,评出最优排查单位。

2、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等各种形式考核隐患治理工作。

3、着重考核隐患排查是否全面、无遗漏、是否具体、措施是否得力、现场是否落实、责任人是否明确、隐患是否消除。

六、隐患治理奖惩

1、对排查隐患全面、治理措施得力并达到限期治理效果的,矿将按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2、对隐患排查、整改态度消极拖延的,给予通报批评、执行罚款并追究责任。

3、各单位不制订可操作的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矿有关单位的措施而出现事故的由相应单位负全面责任。

篇5: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及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治理安全隐患。车辆经营者(承包者)的隐患治理资金由经营者、驾驶员责任自行筹措。车辆经营者要在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排用于隐患治理的资金,确保隐患整治资金的落实。安全管理部负责监控。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公司财务安全费用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用于以下事项:

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和其他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或相关的支出。

四、企业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治理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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