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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院图书馆和全院文献信息工作的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规程》设立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规范我院图书馆工作,实现管理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图书工作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院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监督、协调、实施。

第三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院领导、各院(系)主管教学或科研的领导,以及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

第四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学院分管图书馆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一人,由图书馆馆长担任;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图书馆。主任委员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办公室主任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听取和审议图书馆的年度工作报告。

2、参与图书馆建设,对图书馆文献信息工作和文献资源建设中有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以及经费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

3、对图书馆文献信息工作和文献资源建设进行监督和评估。

4、研究讨论学院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映师生意见和要求,向学院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

5、制定(审议)全院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案,在业务工作和资源配置上,对各院系资料室进行指导与协调。

6、向院领导提出加强、改进图书馆文献信息工作及文献资源建设的意见与建议。

7、加强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与师生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8、对全院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与文献信息资源的采集和建设工作。

9、接受图书馆委托,协助选择有关专业的文献信息资源(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如专业书刊、电子资源数据库预定和选购。

10、向所在部门宣传、介绍图书馆建设和发展情况。

11、对本部门师生在使用、借还、保护图书有监督的责任。

12、对社会或企业的图书捐赠者的行为进行评价、通报。

13、从图书工作委员会成员中推荐常务委员会名单。

14、研究国内外文献信息事业的发展状况与发展趋势,为院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任期时,须经院长批准。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因人事变动等需要调整时,由有关单位提名,报主任委员审定。

第八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要关心图书馆的工作,积极反映广大教职工学生意见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推动图书馆工作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医疗服务。

第九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提出的建议,图书馆应积极采纳。图书馆工作委员会通过的重大决议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图书馆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结果向图书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本条例由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通过后实施,并负责解释。

篇2: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利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督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了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置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指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纪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定发生在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察、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试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分,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指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共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

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中学食堂管理条例

z中学食堂管理条例

学校食堂是学校后勤管理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全校师生的工作、学习、生活和生命安全,必须加强管理,规范管理,为此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食堂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遵守学校对食堂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食堂违规操作,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因食品卫生造成食物中毒或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的取消营业资格,并承担全部费用和法律责任。

2、出现食品卫生事故,被投诉,罚10-100元。

3、常规检查不合格(3项不合格),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400元并停业整顿一周。

4、使用未消毒的餐具或餐具清洗不干净,每次罚100元。

5、生熟食品混存混放,工具不分类使用,每次罚50元。

6、无留样或无留样试尝记录,每次罚50元。

7、库房管理不善,物品存放不规范,索证不齐或物证不符每次罚50元。

8、员工个人卫生差,售饭不戴手套、口罩,工作时吸烟,随地吐痰,每人次罚10元。

9、在接受上级卫生部门检查中受到处罚的,学校给予同等处罚并另罚200元。

10、不按时售饭或有师生在就餐时间吃不到饭,每次罚100元。

第三条:食堂工作成绩显着,予以奖励:

1、学期无安全事故,无投诉,受到上级表扬,奖500元。

2、学校常规检查中无违规现象,每月奖100元;接受上级卫生部门检查,被评为合格以上,每次奖励100元。

篇4: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岗位职责范本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审查校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

2、代表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校教职工大会或职代会作工作报告。

3、参加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将经费审查情况,提交工会委员会讨论。

4、可调阅校工会委员会有关工会财务工作的文件、报销凭证等资料。

篇5:医院药事管理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1、主任委员负责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总结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遇特殊情况可由4名以上委员提议,经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3、会议应在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实行。

5、药剂科是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6、药剂科是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依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7、药剂科主任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药剂科主任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各种资料,整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按《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医院档案室移交会议档案。

8、主任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依次临时主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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