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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利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督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了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置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指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纪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定发生在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察、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试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分,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指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共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

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幼儿园安全保卫制度4

幼儿园安全保卫制度4

一、全园教职工应坚守岗位,高度负责,保证幼儿身边有人,带幼儿外出活动,选好安全场地,有组织有纪律地进行,并随时清点人数,严防幼儿走失。

二、加强对幼儿的常规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随时检查幼儿鞋带、衣物,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解决。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教育幼儿不带危险品来园,每天晨检时要注意幼儿所带物品;中午入睡室前应检查幼儿身上有无小物品等;午睡时注意观察幼儿手里是不是有不安全物品,发现后及时收起来。

四、外来人员必须登记经允许方能入园,一般情况正在带班的老师不能会客和接电话,健全幼儿接送制度,不将幼儿交给陌生人防止冒领。

五、必须妥善保管好消毒用品、药品。班级人员按时按量给幼儿服药,内服外服药要有名称、标记,防止错服漏服。热水、热汤应放置适当位置,电器设备应安装合理,严防中毒、烫伤、触电等事故的发生;

六、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下班应关(锁)好门窗、风扇、厨房煤气等,做好巡视工作,安排好节假日值班人员,切实做好保卫工作。

七、教职工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进出要锁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的安全,定期进行检查维修,避免砸伤、摔伤等事故发生。

八、幼儿在园发生意外事故,当班人员必须立刻向园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家长并将幼儿送医院就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篇3:技术学校保卫处工作职责范本

技术学校保卫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抓好校内的预防和处理*问题、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以及治安防范与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二、做好学校日常的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稳定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学校安全实施细则,把治安保卫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系部,责任到具体人。

三、做好安全信息动态的调查研究,加强管理措施,做好防盗、防火、防爆、防破坏事故的工作,确保校园安全;及时处理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事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负责做好校内预防和处理*问题工作。

五、负责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各处室、系部落实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负责学校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建立并负责校卫队和门岗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它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八、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况。协助公安部门追查破坏事故及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追查重大责任事故。

九、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漏洞进行整改。负责学校消防器材的购买、配置工作,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十、负责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负责校内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协调处理。

十一、协助派出所做好教职员工的户籍管理工作,做好校内的暂住人员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学校主管部门做好“三防”工作。

十三、负责本处室安全保卫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校党委和校长室交办的其它任务。

篇4:技术学校保卫处部门概况范本

技术学校保卫处部门概况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保卫处在校党委、校长室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并为广大师生员工的教学、科研、生活、学习提供安全服务的职能部门。在工作开展中,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以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为工作最高目标,牢固树立“秉公办事、依法管理、以人为本、诚信服务”的思想,坚持以服务体现管理,以管理优化服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防范体系,全面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使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大安保人员素质提升,力求每位安保人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维护校园安全和政治稳定,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作出应有的贡献。

几年来,在各级领导的重视,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下,确保了学校政治稳定、治安安定、师生平安,校园和谐,学校先后被评为“江苏省平安校园”、**市“五五”普法先进学校、**市综合治理先进学校等。

依法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热忱为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服务是我们的职责。希望广大师生员工继续关心、支持保卫处工作,并欢迎广大师生员工对保卫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保卫处全体同志坚信在学校党政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和师生员工的大力支持下,振奋精神,团结协作,恪尽职守,无私奉献,按照保卫处发展规划,秉承新的工作理念,以队伍建设为抓手,以工作机制为手段,以考核制度为保障,以“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为中心,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防范网络,全面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再上新台阶。

篇5:某医院药剂科安全保卫卫生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药剂科安全保卫和卫生管理制度

一、药剂科安全保卫制度

1、严格遵守治安保卫规则,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到遵纪守法。

2、完善值班制度,下班前应指定责任人检查水、电灯、电脑、空调、门、窗是否关好、锁好。经常检查水、电、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消除隐患。如有意外,立即报告有关部门,迅速处理解决。

3、重视节假日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安全保卫值班。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守岗位,防止被盗和财产流失,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保管。

4、购入危险品直接送入危险品库,并严格控制库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5、切实作好消防安全,工作场所不准吸烟。

6、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药剂科各工作场所。

7、药房24小时值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药剂科主任。

二、药剂科卫生管理制度

1、工作场所应保持整洁、明亮,药品分类摆放,物品堆放整齐,保持清洁卫生。

2、卫生实行包干,责任到人,并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每日指派专人收集垃圾、擦拭地面、工作台面及椅柜,定时擦洗门窗、水池及其它设施,每月对墙面、顶棚、照明及其它附属装置除尘,保持工作区整齐清洁。

4、库房内有"五防"措施,库区物品须放在规定区域,不得任意摆放。

5、个人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和勤理发等。

6、工作场所内禁放私人物品、抽烟或吃零食。

7、强化卫生意识,创造舒适、整洁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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