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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0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罗小平一人出资成立陕西安康z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于2011年8月5日制定并签署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陕西安康z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z实业集团)。

公司住所为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长安坝中段。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为:公路、桥梁、码头、港口建设与养护、房屋建设与施工;防欧防古装饰材料装修;建材生产及加工,机械修理、五金家电批发零售、餐饮服务、汽车运输、汽车代驾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矿山开采等(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关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公司网站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自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七条公司下设三个子公司,分别是石泉县z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z县z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z建材有限责任公司。5个分公司,分别是四川z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z分公司;陕西z建筑有限公司陕南分公司;z县路桥工程公司;z县机械设备租赁公司;z县z饭店。

第二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z(身份证号:z)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罗小平,出资额: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1年8月5日。

第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并建立完善的财务、人事等制度。并对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三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起草,职代会通过,董事长决定后执行。任何员工不得以资历、技能、职位为借口,做违反劳动用工合同、违背公司章程、不利于公司发展的事。工资执行标准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术工资+浮动工资四部分构成,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职代会通过执行。

第四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董事、监事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算或清算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由股东本人担任或股东任命其他人为执行董事。公司不设立股东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行政领导班子,设立监事。

执行董事向股东负责,行使系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算的方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行政领导班子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一名。总经理可以通过外聘或选举产生。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度公司具体规章;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行政管理由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空位或不在时,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权。副总经理由行政领导班子提名,有职代会选举表决通过,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任命产生。任职期限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公司支部书记由公司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上级党委任命。工会主席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上级工会组织任命。

第十九条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由总经理直接聘用。

第二十条公司主要科室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经理、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名,提交职代会选举,总经理任命产生,实行一年一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设监事一名,不设监事会。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职为一年,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要求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时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并接受股东质询。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五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离需要解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自上述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八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九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一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投资人(股东)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篇2:学校办学事业单位章程

学校办学(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保障本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小学

第三条本单位是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市**镇**村(居)

第五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市教育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小学义务教育,幼儿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滕州市教育局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了解本单位的人事编制、使用和管理;

(三)查阅学校支部行政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民主选举产生,经教育上级主管单位任命。

第十一条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二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决策机构的决议;

(二)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四)人事工作安排;

(五)财务管理实施;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核定收支,定额(定项)补助,全额拨款。

(一)财政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滕州市市教育局、滕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滕州市教育局、滕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院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六条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2013年8月31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单位和举办单位各一份,呈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一份。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3:市外国语中学章程

zz市外国语中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学校规范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由zz市人民政府主办,由zz市教育局主管,政府通过财政向学校拨款,保障学校正常的经费需求。学校是实行(县)区级管理的公立全日制完全中学,学制初中三年。

第三条学校名称:zz市外国语中学地址:zz市新扬南路法院西侧

第四条学校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据国家和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规律。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条办学理念:为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幸福奠基

第六条办学思路:以人为本质量立校科研兴校特色强校

第七条培养目标:培养讲诚信、会学习,健康文明的中学生

第八条学校校风:求真、向善、明德、务实;

教风:爱生、严谨、求实、进取;

学风:尊师、好学、踏实、奋进;

校训:追求卓越

校歌:《渴望飞翔》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zz市教育局任命,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并落实学校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聘任及解聘学校工作人员,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及其他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享有决策权、人事权、财经权、奖惩权。

第十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学校中层干部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负责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团委、教科室、教研组等职能部门。

校长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学校内部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团委负责学校共青团、学生会工作,教研组负责本学科教学研究。

第十二条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机制,每周召开一次,主要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意见、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等学校重要工作,形成方案,进行论证;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供学校决策时参考;

反映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要求,帮助学校更好地改进工作。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大纲,课时计划实施教学。认真开设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第十四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努力更新教学观念,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广泛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的禀赋和潜能的充分开发创造一种和谐宽松的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第十六条必须严格执行课时计划,认真做好教学常规管理,强化教学过程管理,组织教师参加业务进修,努力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按学科设置教研组。教研组长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本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贯彻落实教学各项计划和要求,积极完成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体育工作的法规,正常开展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劳动、社会和课外实践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校档案,按学籍管理要求办理转学、休学、借读、复读手续。

第二十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规范管理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它们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分析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各科的毕业考试和考察。

第四章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二十二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督促,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以校长为首的,由行政、教职工等代表参加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分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五章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保证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教师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评优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继续教育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参加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敬业爱岗,团结同志,服从领导,勤恳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全体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学生及学籍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zz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入学,外地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取得本校学籍的即为本校学生。

第三十三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等学生严格手续程序。

第三十四条学校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五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为学校争光。

第三十六条加强学生安全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造成不好影响,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七章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学校依据《中学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四十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等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认真制定并执行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校长审批制度。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资金和物资帐册,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表,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一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主管部门审定之日起生效。

篇4:中学高中家长委员会章程

中学(高中)家长委员会章程

一、家长委员会宗旨

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宣传国家的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加强学校的管理,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家长委员会的产生

1、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或班级工作的我校在校学生的家长组成。

2、家长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必须能代表各个层面家长,由学校或班主任推荐候选人,经学校行政研究,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并由学校发给聘书。

3、班级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老师、任课老师和学生家长推举产生。

4、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提出建议,从各班级家长委员会中推举一名成员产生。

5、学校家长委员会由学校负责各委员之间、委员会与学校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三、家长委员会成员条件

1、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关心学校,能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具有良好的行为表率形象,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和较好的教育效果。

3、能热心听取并向学校积极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

4、能主动为学校事业的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一定的支持与帮助。

5、具有某方面特长,能为学校开辟课外教育渠道提供帮助。

四、家长委员会职责

1、广泛搜集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和要求,定期召开家长会议,交流家庭教育的情况和经验。

2、通过参与学校的重大活动或组织听课等,关心、了解学校工作,对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质量、教师工作、行政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做出适当的评价,实行必要的监督。

3、大力支持学校工作,对学校开展的重大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可能的帮助,做好学校与家长的协调工作。

4、配合学校用正确的教育思想、方法去影响家长、影响社会、使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相一致。协调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增强教育的整合力。

5、力所能及地协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支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6、每学期召开两次以上的工作会议,提出并研究学期工作计划,期末做出总结。

五、附则

1、家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东里中学。

2、家长委员直接与各级组长、德育处主任、校长联系工作。

3、家长委员每年为一届,可连任,学生毕业离校后卸任。

篇5: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公司职工持股会有序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持股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市《关于逐步完善和规范本市职工持股会的若干意见》和《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由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职工,依照上海市总工会下发的规定程序组织设立的,是指公司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职工持股会按所占有公司的股份额代表全体会员行使股东权利,职工持股会会员按投入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和通过职工持股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利。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职工持股会旨在建立职工同公司的产权关系,使职工的劳动者和所有者身份有机结合,提高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关切度和参与度,增强公司凝聚力;同时促进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实现公司资产从组,塑造多元投资主体,增强资产经营活力。最大限度地激活公司内在动力,推动公司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持股会会员

第五条持股会会员是指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并参加持股会的公司内部职工。

第六条公司内部职工是指上海z水利发展有限公司的职工或派往子公司或联营公司职工。

第七条公司内部职工以自己出资的方式拥有的股份,是公司的特定出资者,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并行使股东权利。

第八条持股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按出资比例获取红得分配;

(二)享有参加持股会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持股会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四)享有查阅持股会筹资、投资、分配状况和公司其他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等有关资料的知情权;

(五)享有持股会内部的股份转让权和优先受让权利;

(六)享有持股会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九条持股会会员有以上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和持股会章程,以及持股会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

(二)以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责任;

(三)公司成立后,不得从持股会抽回出资额或股份,也不得向公司外个人或法人转让;

第三章持股会的出资总额

第十条持股会为公司股东之一,出资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持股会的出资总额由职工以等额现金方式出资。

第十一条可通过认购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增加对公司股份持有比例。第四章持股会筹资、投资原则

第十二条持股会向职工筹集资金必须遵循职工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持股会向职工筹集的资金,仅限于向本公司投资,不得用于向其他公司的投资。

第五章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持股会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就以下事项进行审定或决定:

(一)讨论审议理事长的述职报告;

(二)审议所选派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述职报告;

(三)讨论决定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四)选举或更换理事会成员;

(五)选派于与职工持股会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相应的代表参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六)讨论决定行使职工持股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七)其他认为有必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由职工持股会理事长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主持。

第十七条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必须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一周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职工持股会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长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时;

(二)30%以上的会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职工持股会的各项决议必须经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以下事项必须经过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理事长的产生;

(三)职工持股会所持股份的转让和增资扩股以及解散清算等事项。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与出席会员的签名册一并保存于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持股会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为持股会的办事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员大会,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主持持股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1、办理会员入会、退会手续;

2、收缴会员认股资金;

3、办理会员转让股份手续;

4、制作并向会员放出凭证;

5、编制会员持股名册;

6、向会员发放红利;

7、接待会员的查询。

(四)制订代表持股会参与公司决策的议案;

(五)制订持股会的增加集资金额、投资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

(六)编制持股会的年度财务报表;

(七)拟订持股会章程修改草案;

(八)制定持股会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成员由公司工会提名,通过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为持股会的负责人,理事长代表全体会员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根据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的决议行使表决权。理事长应当是公司工会代表。

第二十三条理事人成员任期应与公司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召开会议,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应作成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具体实施会员大会决议的理事签名,一并保存于理事会。

第六章会员股份的转让和股份管理

第二十五条会员所持股份在本公司内部可以相互转让,但会员所转让份额不得超过职工持股会设立时个人所持份额的50%,并且必须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会员最高持股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持股会内部股份转让价格按照转让登记日的上一季度末公司帐面每股净资产值而定。会员所持股份的协议转让必须经过理事会批准同意,并经理事会登记注册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会员依照前条规定转让股份,也可根据不同出资方式形式的股份分类进行。

(一)会员自己出资认购的股份,自认购之日起,期满三个月后,方可在公司内部转让。

(二)会员从资本信贷中获得的股份,必须按信贷协议的规定进行转让;

(三)会员从公司工资积累中获得的股份,会员对其拥有所有权。在获得之日起三个月后进入可转让期,该股份可在公司内部转让。

第二十八条会员在死亡、离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必须作退会处理,其所持股份额一律由职工持股会统一收购受让,由持股会对收购受让的股份统一进行再转让。职工持股会必须按照有关实施细则规定的内部股份转让价格进行受让。

第二十九条新入会的会员以自己出资的方式认购持股会收购的股份时,新会员认购股份时,应按上一季度末公司帐面每股净资产值认购。新会员持有其他方式形成的股份时,按协议规定处理。第三十条持股会设置财务专人负责记载会员出资认购股份的情况、收益分配、新增股份等具体事项。并于每一会计年度制作持股会投资和收益等有关内容的财务报表。

第三十一条持股会建立会员持股名册,作为统一管理公司特定股份的依据。会员持股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住所、持股证号码;

(二)持有股份的总数,会员出资金额;

(三)股份变动情况;

(四)理事长、会员、经手人的签章。

第三十六条持股会向会员发放会员证即出资凭证,作为检查会员出资金额和行使权利的局面凭证。会员出资凭证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出资凭证号码;

(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出资金额和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理事长签章;

第三十七条会员证由理事长签发并盖章。会员证必须与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第七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八条持股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因公司经营出现严重亏损时。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宣告破产;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在国家另有新的规定被依法解散。

第三十九条持股会解散时,持股会依照公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持股会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持股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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